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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概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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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概述课件.ppt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五、环境保护法体系六、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定义需把握三点: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 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由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法律事实的出现,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行为:作为;不作为物:主要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如:水、大气、土地、森林(一般指物)内容:权利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2、是非物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决定;但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规律的制约3、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法律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平等、不平等,环境保护法的特点,不是从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仅从环境保护法的产生来看:(1)环境保护早先由民众发起,具有强烈的民主性,环境保护法随之发展起来。(1970年4月22日的地球日活动)(2)也具有现代性(现代文明的兴起)(3)后进性 环境保护法很年轻,受到传统理论的限制较少,容易突破,比较活跃,但另一方面是基础理论薄弱,理论资源奇缺,使得整个学科浅薄。,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要手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特点。此外,具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环境保护法和客观规律 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1、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不健全到逐步健全,大体经历了起步阶段、初创阶段、徘徊阶段、发展完善阶段等四个阶段。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需要的完整体系。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介绍:,19721978年,起步阶段:,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国务院在批转发表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时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精干的环境保护机构,给他们以监督、检查的职权。”据此,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行政规章,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起步。,19791981年,初创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全国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省一级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一些市人民政府也根据需要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与此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石油、化工、冶金、纺织等部门,和一些大、中型企业,也建立了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19821987年,徘徊阶段:,1982年,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了调整。1982年12月29日,国务院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业务并入新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一个局,称环境保护局。随后,绝大多数地方人民政府也将原设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与城乡建设部门合并。这种调整意在将不上编制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入一个较高级别的常设机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认识不足,合并后反而削弱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为了改变这种现象,1984年5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加强对全国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和部门协调。同年年底,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的环境保护局对外称国家环境保护局,享有相对独立性。随后,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也作了相应的调整。,1988年至今,发展阶段:,1988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关,同时仍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称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9日,经修订后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次以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形式,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2、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3、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部门。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它们依法实施的执法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统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它们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并分级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分管”部门是指依法分管某一类自然资源保护,或某一类污染源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管与分管部门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执法上都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其地位是平等的,而只有分工的不同。,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域内效力”原则 和“域外效力”原则,“域内效力”原则,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我国不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辖区内有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决定、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但其效力只在特定的范围有效。地方国机关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只在该辖区内有效。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外,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域外效力”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发生效力。属人主义 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本国的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属地主义 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保护主义 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所在国。综合型的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原则。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资企业、与外国合资、合作企业等,都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立即生效 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例如思想准备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又如业务准备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条例、细则和标准,建立各种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等;再如组织准备包括设立执法机构,组织监督管理队伍,以适应执法、司法的要求,等等。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 在试行阶段该法是具有约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试行的形式公布,主要是针对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立法,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 一般也有以下三种形式,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 有两种情况:一是采用该法实施之日起与该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立即失效的形式;二是采用与该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必须在该法公布之日起依据该法的规定予以修订,超过一定限期则自行失效的失效形式。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 上述三种失效形式中,前两种是属于“明示废止”的情况,是“以法废法”的做法,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后一种是“默示废止”。,注意:未生效或已失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解决环境保护纠纷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从旧原则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从轻原则 指新法与旧法比较,以对行为人惩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的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新法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旧法,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如环境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五、环境保护法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的定义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部门法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部门法的定义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也称法律部门。每一个法律部门又是一个子体系。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或主要的社会关系)来划分。一般地说,同一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着同一类社会关系。其次,根据其调整方法来划分。,所谓调整方法,是指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调整方法在划分部门法中是次要和派生的标准,2、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5)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 护规章(6)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7)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环境保护规范(8)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9)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适用环境法律规范的解释,(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是国家的根本政策,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每个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82年12月0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体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国家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是制订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单行法、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9.13;1989.12.29,(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这一层次法律规范,在世界上出现得比较早,其特点是以保护某一环境要素为该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之一,同时包含对某自然资源管理(如对该资源的权属、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甚至还含有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这部分法律规范在该法律文件中的占极少数);其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既是为了保护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资源,也是为了经营管理作为财富的自然资源。所以说,这种法律文件,既属于环境保护法中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也属于经济法中的资源管理法。如土地管理法,(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这一层次的环境保护规范,其特点是以防治某一污染源为主,同时含有一些自然资源保护的规范,体现了污染防治为主、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如水污染防治法,(5)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章,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6)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适用环境法律规范的解释,(7)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环境保护规范,迄今为止,全国各地依据宪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颁布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这些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弥补了国家环境保护法的不足,对保护和改善地方环境正在起着积极的作用。如:2000年12月7日发布施行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8)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如民法通则关于使用自然资源者有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的规定;刑法关于破坏环境罪的规定;经济法中关于防止污染转嫁的规定等。,(9)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包括我国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一般性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规范;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其效力优于国内法,任何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标准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六、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 即资产阶级产业革命以前第二阶段 即从资产阶级产业革命 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阶段第三阶段 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阶段,第一阶段即资产阶级产业革命以前,这个时期,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的能力不大,具有保护环境作用的法律规范,往往是夹杂在其他法律文件中,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如:西周时期(公元前11世纪)颁布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第二阶段即从资产阶级产业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阶段,随着大工业的出现,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为了对付这些环境问题,一些国家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单行法。单行法的出现是这个阶段的环境保护法个特点如:1864年美国制定了煤烟法以控制煤烟污染,1896年日本在河川法中首次提出“公害”一词,第三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阶段,这个时期,现代工业生产迅猛发展,人口膨胀,大城市急剧增多,人类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大大超过自然的净化能力,大规模的开发活动消耗了地球上有限的淡水、耕地、森林和矿藏。环境问题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大区域以至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成为许多国家双边或者多边有争议的问题。总之,环境问题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环境科学应运而生。反映到法律上,不但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大量出现,还制定了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这是环境保护法第三个发展阶段的最大特点。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也产生了一些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一些国际环境保护组织还制定了各种环境保护标准。一些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已成为该国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表明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的地位已为人们所公认。随着环境保护法的出现,也诞生了一门生机勃勃的环境保护法学。,从零散的夹杂在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到侧重某一方面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再到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法发展史的简要概括,1、想要体面生活,又觉得打拼辛苦;想要健康身体,又无法坚持运动。人最失败的,莫过于对自己不负责任,连答应自己的事都办不到,又何必抱怨这个世界都和你作对?人生的道理很简单,你想要什么,就去付出足够的努力。2、时间是最公平的,活一天就拥有24小时,差别只是珍惜。你若不相信努力和时光,时光一定第一个辜负你。有梦想就立刻行动,因为现在过的每一天,都是余生中最年轻的一天。3、无论正在经历什么,都请不要轻言放弃,因为从来没有一种坚持会被辜负。谁的人生不是荆棘前行,生活从来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永远安稳,只要努力,就能做独一无二平凡可贵的自己。4、努力本就是年轻人应有的状态,是件充实且美好的事,可一旦有了表演的成分,就会显得廉价,努力,不该是为了朋友圈多获得几个赞,不该是每次长篇赘述后的自我感动,它是一件平凡而自然而然的事,最佳的努力不过是: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愿努力,成就更好的你!5、付出努力却没能实现的梦想,爱了很久却没能在一起的人,活得用力却平淡寂寞的青春,遗憾是每一次小的挫折,它磨去最初柔软的心智、让我们懂得累积时间的力量;那些孤独沉寂的时光,让我们学会守候内心的平和与坚定。那些脆弱的不完美,都会在努力和坚持下,改变模样。6、人生中总会有一段艰难的路,需要自己独自走完,没人帮助,没人陪伴,不必畏惧,昂头走过去就是了,经历所有的挫折与磨难,你会发现,自己远比想象中要强大得多。多走弯路,才会找到捷径,经历也是人生,修炼一颗强大的内心,做更好的自己!7、“一定要成功”这种内在的推动力是我们生命中最神奇最有趣的东西。一个人要做成大事,绝不能缺少这种力量,因为这种力量能够驱动人不停地提高自己的能力。一个人只有先在心里肯定自己,相信自己,才能成就自己!8、人生的旅途中,最清晰的脚印,往往印在最泥泞的路上,所以,别畏惧暂时的困顿,即使无人鼓掌,也要全情投入,优雅坚持。真正改变命运的,并不是等来的机遇,而是我们的态度。9、这世上没有所谓的天才,也没有不劳而获的回报,你所看到的每个光鲜人物,其背后都付出了令人震惊的努力。请相信,你的潜力还远远没有爆发出来,不要给自己的人生设限,你自以为的极限,只是别人的起点。写给渴望突破瓶颈、实现快速跨越的你。10、生活中,有人给予帮助,那是幸运,没人给予帮助,那是命运。我们要学会在幸运青睐自己的时候学会感恩,在命运磨练自己的时候学会坚韧。这既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负责。11、失败不可怕,可怕的是从来没有努力过,还怡然自得地安慰自己,连一点点的懊悔都被麻木所掩盖下去。不能怕,没什么比自己背叛自己更可怕。12、跌倒了,一定要爬起来。不爬起来,别人会看不起你,你自己也会失去机会。在人前微笑,在人后落泪,可这是每个人都要学会的成长。13、要相信,这个世界上永远能够依靠的只有你自己。所以,管别人怎么看,坚持自己的坚持,直到坚持不下去为止。14、也许你想要的未来在别人眼里不值一提,也许你已经很努力了可还是有人不满意,也许你的理想离你的距离从来没有拉近过.但请你继续向前走,因为别人看不到你的努力,你却始终看得见自己。15、所有的辉煌和伟大,一定伴随着挫折和跌倒;所有的风光背后,一定都是一串串揉和着泪水和汗水的脚印。16、成功的反义词不是失败,而是从未行动。有一天你总会明白,遗憾比失败更让你难以面对。17、没有一件事情可以一下子把你打垮,也不会有一件事情可以让你一步登天,慢慢走,慢慢看,生命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18、努力也许不等于成功,可是那段追逐梦想的努力,会让你找到一个更好的自己,一个沉默努力充实安静的自己。19、你相信梦想,梦想才会相信你。有一种落差是,你配不上自己的野心,也辜负了所受的苦难。20、生活不会按你想要的方式进行,它会给你一段时间,让你孤独、迷茫又沉默忧郁。但如果靠这段时间跟自己独处,多看一本书,去做可以做的事,放下过去的人,等你度过低潮,那些独处的时光必定能照亮你的路,也是这些不堪陪你成熟。所以,现在没那么糟,看似生活对你的亏欠,其实都是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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