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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概论第八章-工伤保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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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概论第八章-工伤保险-课件.ppt

    第八章 工伤保险,我们前面所学的,如果说养老保险面最广;医疗保险最复杂;失业保险最窝心;那么工伤保险应该是最什么呢?最麻烦,我们将要学习的。,第一节 工伤保险概述,一、工伤保险的概念,1.工伤最初工伤仅仅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体器官及其生理机能受损工作引起事故伤害。而后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工伤这一概念从单纯的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扩大到包括因职业性质和工作环境因素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业病伤害现今一般用“职业伤害”替代了“工伤”。职业病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职业病是指在生产或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业毒害,不良气候条件,生物因素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等职业性原因而引起到疾病,其特征为形成时间长,大多数表现为身体器官生理功能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属于不可逆性损伤。狭义职业病是指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承保的职业病是指狭义职业病。,2.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和经济补偿,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要素: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障对象:在生产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提供的物质补偿形式包括两大类:一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永久伤残补助以及对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二是通过及时的疗养和康复,使工伤者恢复体能,重新走上工作岗位。1884年德国颁布了工人灾害赔偿法,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二、工伤保险的特点,强制性最强;实施范围最广;待遇优厚,项目完备;(工伤保险不但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还要根据其伤残程度提供经济补偿)给付条件最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年龄、工龄、缴费年限、性别等条件的限制),三、工伤保险的原则,1.补偿不究过失原则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又称无责任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无论责任属于本人、企业或第三方,只要不是劳动者犯罪或故意所为,均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不究过失原则要求待遇给付与责任追究相分离,不能因为事故责任的追究影响待遇给付的时间和额度。无过失补偿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补偿。,2.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工伤保险待遇带有明显的“劳动力修复与再生产投入”性质,属于企业生产成本的特殊组成部分,工伤事故的这种特殊性和无过失补偿原则,决定了工伤保险的保险费只能由企业或雇主单方承担。3.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是工伤补偿,但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发生事故时及时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劳动者尽快恢复健康并重新走上工作岗位,比工伤补偿更有意义。4.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其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非工伤待遇及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的待遇更为优厚,并且享受的资格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四、工伤保险的作用,1.维护劳动者最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工伤的难以避免 工伤保险 保障劳动者权益 2.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措施;工伤保险的互济功能避免企业一旦发生重大工伤事故而陷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从而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3.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条件;采取的办法是:行业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建立工伤保险费与工伤发生率挂钩的预防机制。,五、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工伤民事索赔(“雇主过失赔偿”阶段)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工伤的原因若是出自雇主一方,受伤劳动者可获得雇主赔偿,且雇主过失程度,与赔偿额度正相关。依据:民法的“归责原则”。局限性:工伤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造成雇主过失责任认定困难;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第二阶段:雇主责任制世界上最早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是德国,于1884年实行了工人灾害赔偿法,随后英、法、美、日等形成雇主责任保险,受害者直接向雇主要求补偿,雇主直接支付津贴。理论依据:“职业危险原则”“职业危险原则”的基本结论: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性;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意,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第三阶段: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少数欧洲国家开始用社会保险来弥补雇主责任保险的不足,雇主责任制逐步向社会工伤保险过渡,要求由政府出面,组成公共机构,统一筹集、管理、调剂、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倡导和推动下,一些国家逐步将职业病也列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内。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工伤保险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普及,其普及率比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高得多。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有164个。,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体现出这样一种趋势:1.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2.认定工伤的标准逐渐完善和放宽;3.整个制度的设计突出地体现出对受害人逐渐恢复的追求;4.对因工致残者等同时提出补偿和康复服务;5.由补偿为主向预防优先和先康复后补偿三者相结合发展;,第二节 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内容,一、覆盖范围,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是认定受伤害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对象,以及其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赔偿范围的首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初期只适用于危险企业、采矿现场、重工企业的体力劳动者。目前,发展中国家已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动者;发达国家将家庭工人、家庭佣人也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还有一些工业化国家将非雇佣劳动者也纳入保覆盖范围之中。,若干国家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二、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对特定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确认。通常国家设立专门的认定机构,或者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1.工伤事故的认定范围工伤事故的发生同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包括因工作原因直接造成的伤害;某些因工作原因间接造成的伤害;工伤保险承保的工伤事故范围以工伤保险立法中的明文规定为依据:(1)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应当属于工伤;(2)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虽不属于工伤,但比照工伤处理,即视同工伤;(3)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不属于工伤。,2.职业病的认定范围职业病与其它疾病比较具有它自己的特点:(1)有明确的病因。(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情况。(4)具有临床特征。工伤保险承保的职业病是法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各国的规定不同。,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1.基金筹集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征收原则;2.基金来源企业缴费政府财政补贴3.基金筹集模式现收现付社会统筹账户,4.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就是工伤保险费用提取比率,大多数国家都是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工伤费率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式:统一费率制、差别费率制、浮动费率制统一费率制统一费率制即按照法定统筹范围内的预测开支需求,与相同范围内企业的工资总额相比较,求出一个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企业都按这一比例缴费。这种方式是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平均分散工伤风险,不考虑行业与企业工伤实际风险的差别。目前世界上110多个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中,约有37%的国家采用此制度。,差别费率制差别费率制即对单个企业或某一行业单独确定工伤保险费的提缴比例。差别费率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对各行业或企业单位时间上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以及工伤费用需求的预测而定。此种方式的目的是要在工伤保险基金的分担上,体现对不同工伤事故发生率的企业、行业实行差别性的负担,以保证该行业、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付平衡,并适当促进其改进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降低工伤赔付成本。浮动费率制浮动费率制是在差别费率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主管部门决定该行业或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或下浮。一般作法是在差别费率实施的35年后,在通过合理评价确定调控指标的基础上,开始实行费率浮动,浮动幅度为原费率的5%到40%。,四、工伤保险待遇给付,1.伤残等级评定(劳动能力鉴定)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前,必须对受伤者进行伤残鉴定,已确定其伤残等级,然后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保险待遇。伤残等级评定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利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对工伤、疾病职工失能程度作出的判断结论,并依据此鉴定结果确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是根据受伤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的。劳动能力是指人工作的能力,是指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够维持和完成一定作业强度或者工作任务的能力。,劳动能力分为三类:(1)一般劳动能力。是人能完成一般性普通劳动的能力,如日常生活、家务劳动等。(2)职业劳动能力。主要是从事各种职业性工作的能力,这种职业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能力,如厨师、司机、焊工、电工等。(3)专长职业能力。主要指从事专门的较高学问技能的工作能力。专长劳动需要经过一定的技能训练后才能胜任,一般人可能无法完成这种劳动,如演奏乐器等。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依赖。国际劳工组织把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的丧失分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医疗待遇医疗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所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补助治疗期间必须支付给伤残者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治疗期间的补助标通常是按照发生事故前一定时间内本人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国际劳工大会1964年第121号公约规定的补助金标准为工伤者原工资的60%;大多数国家的比例为本人平均工资的60%-75%。,伤残待遇伤残待遇是指劳动者在伤情稳定、医疗终结后,根据专门的伤残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予以支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给予永久性伤残待遇,以年金的形式定期支付,国际公约规定的待遇标准为本人原来工资的60%,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标准为 本人平均工资的60%-75%。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一般不少于本人5年工资总和。,死亡待遇劳动者因工死亡后,向其亲属支付遗属待遇,包括死亡者丧葬补助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通常是一次性给付。遗属抚恤金一般以年金的形式定期支付,国际劳工大会规定遗属补助金标准为死者工资的50%。目前一般规定是:遗孀抚恤金为死者工资的30%50%,子女为1520%,总的限额不超过工资的75%。,第三节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一、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1951年2月颁布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治疗、收入保障及因公致死审定等作了相应规定。有关工伤保险只限于工伤发生后的鉴定与伤残、亡的各级待遇标准,没有涉及事故预防1957年2月卫生部颁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严重的14种职业病纳入工伤范围,享受因工伤残和死亡的相关待遇 1969年我国职工工伤保险制度被取消。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政府开始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分为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9大类,共99种。1990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改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提出“努力改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1993年,在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4年7月5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0条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原则和标准,适用于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试行办法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独立的制度制定并加以实施。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继1951年制定劳动保险条例后,又一次制定的关于工伤保险的行政法规,进一步规范了试行办法,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新进展。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二、保障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三、工伤保险基金筹集,1.基金来源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筹资模式现收现付制社会统筹帐户,3.企业缴费率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四、工伤认定,1、一个关系 工伤前提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四个关键点,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有扩大化倾向,2、三工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3、无过错原则 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工伤定性,但自杀或自残的不属于工伤,4、举证责任性,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是工伤,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2.视同工伤的情形,3.关于工伤排除的对比,4.职业病的认定范围职业病的认定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因素:(1)病人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该诊断为职业病。3-5名专家职业病保障的是法定职业病。,职业病目录10大类 115种职业病,一、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三、职业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六、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伤害事故发生或鉴定为职业病,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职工、亲属、工会代表提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不受理,认定,书面通知申请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60日内简易的15日,用人单位未在30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30日内,1年内,五、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六、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1.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生活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3.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4.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特殊情况的工伤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 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全方位工伤保障制度,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工伤预防的关键环节:安全技术职业病预防与劳动卫生劳动保护的管理制度,工伤预防,安全技术,(1)改进生产工艺(2)设置安全装置(3)预防性试验和检验(4)强化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职业病预防与劳动卫生,(1)职业病预防(2)国家对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特殊管理(3)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4)防止职业病和减少职业性毒害的综合性措施,如技术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劳动保护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编制劳动保护制度劳动保护效益的核算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工伤康复,国外工伤康复:以社区为基础课康复(专职人员家人社区);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医疗康复:主要包括医学上的治疗、运动治疗、语言训练、假肢安装、体能测试等。职业康复是指采取各种适当手段,帮助伤残人员恢复健康和工作能力,以及料理自己生活的能力。包括肢体、器官、智能的全面和部分恢复,以及职业培训。通过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达到重返工作岗位或合适的职业,恢复正常生活能力,参加社会活动的目的。,万一。你的家人或朋友出了工伤,你应该想到的:,是否知道受伤或死亡职工单位的名称?是否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证、上岗证等劳动关系证明?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单位是否已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跟你协商解决工伤赔偿额,你了解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吗?,案例分析,崔某于2002年12月20日经人介绍到纺织公司布机车间当保全工,2003年月22日领取了第一个月的工资837元。2003年月24日下午,崔某在车间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公司给崔某支付了医疗费并支付了崔某第二次工资622元。崔某伤愈后申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受伤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为10级伤残。崔某因此要求纺织公司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并安排适当工作。但纺织公司以两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崔某不是本公司职工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崔某于2003年3月10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依法认定其2003年月24日下午在车间受伤为工伤,同时要求裁决纺织公司给予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治疗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待遇,并安排适当工作,后又补充申请要求自谋职业,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劳动仲裁部门应如何判决?,崔某在纺织公司上班,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应该为崔某投保工伤保险。崔某2003年月24日下午在公司车间受伤性质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崔某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崔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10级伤残,如果纺织公司参保,崔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支付;纺织公司只需要支付崔某治疗期间的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该公司未按规定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一但职工认定为工伤,所有的工伤待遇均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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