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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IPKey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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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IPKey课件.ppt

    专利行政执法的新发展及其实践意义,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林秀芹教授,大纲,一、关于专利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框架二、新修订的专利法有关专利行政执法的规定及其实践意义三、专利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及案例分析四、疑难问题剖析五、总结,一、基本法律框架,1、法律专利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2、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3、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仅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还可以在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情形下对产品的侵权部分和直接用于专利侵权的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予以消除、销毁或者收缴。浙江省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 省知识产权局必要时可依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外及跨地区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二、新修订的专利法有关专利行政执法的规定及其实践意义,(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的规定(新专利法第60条65条)1、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新旧法相同2、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合并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扩大执法权限。3、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新旧法相同,(二)关于专利侵权行为的查处:没有变化,新专利法第60条(旧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对假冒专利:新法将旧法第58、59条合并,而且加强了处罚力度,旧法:两种专利违法行为:(1)假冒他人专利。可能同时构成侵权,产生民事责任。(2)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只有行政责任,没有民事责任。新法第63条:合并称为假冒专利。,三、专利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一)专利行政保护的优点1、程序简便与司法程序的手续繁杂、耗时耗力相比,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请求人可以通过递交请求书即完成,手续简便。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如依据专利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相对而言,司法程序则要复杂得多.在诉讼程序中,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时,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程序。而在专利行政调处中,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无实质性证据的,可以不中止处理程序,以避免侵权人以宣告专利权无效为由拖延处理时间,及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2、时间快捷:2-3个月;诉讼:2-3年。3、措施灵活:查处与调解并用。4、有效打击专利侵权和专利违法行为,案例:侵犯“手提照明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请求人区某是专利号为ZL 01347820.6名称为“手提照明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他将该专利在自己的企业实施生产,销售情况很好,经济效益十分明显。从2004年开始,专利权人发现市场上有中山市横栏镇某五金工艺厂生产和销售的与上述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出现,为保护专利权,专利权人于2005年1月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对涉嫌侵权的中山市横栏镇某五金工艺厂进行处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于1月27日到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查获了大量涉嫌侵权的产品成品和半成品,同时查获用于生产涉嫌侵权产品的模具一套。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调解,双方于2005年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照调解协议,被请求人同意并保证从协议签订之日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嫌与ZL 01347820.6号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在中山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下销毁用于生产被控产品的模具,以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在现场勘验检查发现的成品的外壳、半成品和包装盒;支付赔偿金额;请求人不再对被请求人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评析,该案从查处到以被请求人销毁模具、产品和支付赔偿金结案不到一个月时间,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速度快及灵活的这一优势,是较为典型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例。案例来源:http:/,(二)专利行政执法的范围,(1)从执法机关看 知识产权局:海关保护:,2、从专利管理机关查处的行为范围看,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专利行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3、从执法权限看,对专利侵权行为和专利违法行为有所不同专利侵权行为:责令停止侵权、应请求就赔偿进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调查,(三)其他国家专利行政执法概况,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印度、新加披、美国、加拿大、韩国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均没有直接行政执法职能。美国、日本等:警察和海关部门负责知识产权法行政执法。新加披:在警察署之下设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小组。,(四)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查处,(一)专利侵权行为的定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下列行为的,将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下列行为的,将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案例一,案情简介:2001年初,青岛英派斯集团有限公司研制成功了健身路径系列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5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9项。2002年底,该公司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健身器材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于2003年9月15日,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案件20件(其中涉及实用新型专利11件、外观设计专利9件),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所有生产侵权产品的工装、模具,封存尚未销售的所有侵权产品,并在相应媒体上致歉、消除侵权影响等。,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决定立案受理。该系列侵权案于2003年10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公开审理,该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英派斯公司是20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至今全部有效。侵权行为之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转体健身器”和“多功能组合健身器”专利产品,分别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专利侵权。,侵权行为之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互联网上和其印发的产品说明书中许诺销售“过山攀梯健身器”等10项专利产品,分别侵犯了 专利权人所拥有的10项实用新型专利,依法也构成专利侵 权。该系列案件已于受理后3个月内全部审结。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删除相关网页宣传资料、收回 并销毁相关产品样本,立即停止相关生产、许诺销售、销 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来源:杭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案例二,河南省南阳市知识产 权局共调处“建升轻便 起重机”(俗称小吊机)群体性专利侵权纠纷11起,案件涵盖了从受理、送达、答辩、取证、封存、审理、调解、送达处理决定、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处罚等专利行政执法的各种途径和各个环节。,案情,2002年12月,河南泌阳县退休教师王长运经过多年试验,发明了一种“建升轻便起重机”(俗称“小吊机”)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获授权。这种“小吊机”通过底盘、竖直轴、水平梁、起重臂、伸缩杆、卷扬机组等装置,可轻松吊运粮食,整个机械占地面积小,组装方便又节省人力,非常适合农村市场需求。毗邻的唐河县一家机械加工厂慕名而来和老王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产、销售“小吊机”。产品推向市场后供不应求。但很快被许多厂家仿冒,形成群体性的专利侵权事件。,2004年秋收季节,王长运向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调处焦中云涉嫌专利侵权纠纷。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正在大量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予以查封,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2005年,南阳局再次受理了王长运请求处理王红军、牛金成等7家群体专利侵权案件。为了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诉累,该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这7家被请求人进行了并案处理。该案被请求人分布在多个乡镇,大部分是电焊铺、机械修理等门市部。于是,该局联合唐河县委宣传部、政府办、科技局、公安局等六家政府部门、出动四辆执法车、30多名执法人员,展开7天的联合执法,协同送达请求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于执法队伍强大,每到一处便会聚集许多围观群众,执法人员不失时机地对侵权人和现场群众讲解专利法相关知识,并最终促成3家与专利权人达成年付5000元至1万元的专利有偿使用协议。,2006年,南阳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唐河汽车变速箱厂等3家侵权方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的处理决定书后,侵权方依旧我行我素,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该局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销毁了侵权产品、专用设备、模具,并处罚金3万元,有效打击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当年又对新野县3起假冒、冒充专利行为进行查处,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来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案例四:影响中国的100个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案情简介杨英武1999年1月15日申请的“一种带防盗条的窗扇”实用新型专利,于1999年11月2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2006年4月,杨英武因2003年以来欧冠钢铝复合防盗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冠公司)生产、销售与其专利特征相同的产品向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5月26日,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向杨英武发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6月21日,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保护技术鉴定。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专家组就欧冠公司生产的“防盗窗扇”产品技术特征与杨英武的“一种带防盗条的窗扇”实用新型专利必要技术特征进行鉴定,并于6月27日由专家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7月5日,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纠纷进行口头审理,并于7月31日作出(2006)昆知处字0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认定被请求人欧冠公司生产的“防盗窗扇”产品,其技术特征覆盖了专利号为ZL992307783的“一种带防盗条的窗扇”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五个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该处理决定认定欧冠公司产品侵权,同时责令欧冠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欧冠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欧冠公司认为,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该案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杨英武提交的请求书均无请求人杨英武签名,其代理人签名既无授权,也不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的规定;第二,杨英武的授权委托书无法证明委托人的签字是杨英武本人行为,虽经事后追认,但无杨英武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处理请求书均是无效的;第三,欧冠公司从未收到以欧冠公司为被请求人的处理请求书;第四,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过程中未通知当事人就对合议组组成人员随意更换;第五,昆明市知识产权局自行委托省知识产权局作出鉴定意见书,专家鉴定组组长系该鉴定组的法律专家,但其提交的专家职称证书系已过期的助理研究员的专业技术证书,并且鉴定结论对是否侵权作出了法律上的判断,超出了技术鉴定范围;第六,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没有履行任何告知义务,更没有听取当事人对处理决定的意见,处理程序严重违法。,争议焦点,1、昆明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欧冠公司侵权的证据是否充分?2、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的程序是否合法?3、专家鉴定意见的范围和作用?,法院判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行初字第7号):判决驳回欧冠公司的诉讼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2、撤销昆明市知识产权局2006年7月31日作出的(2006)昆知处字0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100元,由被上诉人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承担。,案件评析,(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事实和证据1、鉴定专家不合格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作出本案处理决定认定侵权事实的主要证据是鉴定意见书,出具该鉴定意见书的专家鉴定组组长范严生,系该鉴定组的法律专家,但其提交的专家职称证书系已过期的助理研究员的专业技术证书,不能证明其符合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工作规则(试行)第12条第(1)项规定的法律专家的鉴定人员条件。因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员资格不具有合法性,且鉴定结论超出了专业技术鉴定范围,作出了法律上的认定,依法不应被人民法院采纳。2、证据未经过法定程序质证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也未听取各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书的陈述、申辩,违背了证据规定第60条第(2)项之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昆明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欧冠公司侵权的主要证据不足。,本案中,昆明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证据的可采性要件。首先,出具鉴定意见书的一位法律专家的职称证书已经过期,不符合鉴定人员条件,属于鉴定人的主体不合格。其次,鉴定意见书是有关机构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的鉴定,鉴定的内容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但本案中鉴定意见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没有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对比,直接根据该鉴定意见书作出处理决定。该鉴定意见书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权作出了法律上的判断,这种做法超出了鉴定意见书的法定鉴定范围,依法应当不予采纳。,(二)关于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行政程序,首先,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行政程序是应当事人申请依法启动 的,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的特征,专利侵权确认机构不能自行启动该 程序。而本案中,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要求补充杨英武的授权委托书、第一次提出处理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等7份证据材料。一审法院接纳并在一审判决中确认了这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1)项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可以补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证据。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被告有正当事由要延期提交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延期提交证据。在本案中,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并没有在10日内提出延期补充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而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直接提交了上述7份证据材料。其逾期提交的上述7份证据材料因不符合提交证据的规定,不应予以接纳。,由于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对于受理程序缺乏充分合法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人民法院认定昆明市知识产权局在请求书既无请求人本人签名或盖章,也无有效授权委托代理的情况下就向第三人杨英武发出受理通知书,也就是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未收到有效请求书就予以立案受理,违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实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6条、第7条规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请求人签名或盖章的请求书的法定程序。其次,行政程序应当依法进行。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9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送达被请求人。但本案中,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提供“谭佑”于2006年5月26日签收两份请求书的收据证明将请求书及其附件送达被请求人,但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因无“谭佑”身份证明佐证,该证据依法不能被采纳。因此,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未将合法有效的请求书送达给欧冠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再次,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未在口头审理前三日让各方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违反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程序。,本案的意义在于,技术鉴定意见书应当符合合法性要求,并且在侵权处理程序中只能作为参考,专利侵权判定机构不能仅根据技术鉴定结论作出判断,还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对比,从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侵权。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侵权纠纷的程序应当合法,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决定的全部证据和法律依据。(资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http:/,撰稿人/郝兴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三)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假冒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根据上述规定,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要件有:(1)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是他人获得的专利产品或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例如:标注他人专利的专利号;(3)被假冒的是他人己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这也是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别;(4)行为表现形式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知识产权局的查处权,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查处权限,(1)询问有关当事人;(2)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检查有关产品,(5)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程序,立案并通知,通知不予受理,知识产权局,答辩,审理,请求人提出请求,责任形式:行政责任:(1)责令改正并公告;(2)没收违法所得;(3)4倍或20万元以下罚款。三者可以并处 民事责任:如果同时构成侵权 刑事责任:,案例: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已经构成侵权,A公司拥有一项转基因发明专利,发现称其B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的 也为该转基因发明专利产品。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但 B公司称,其尽管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了A公司转基因专利的专利号,并没有实际的实施该专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B公司尽管没有实际的实施A公司的技术,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同时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案例,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获悉在长沙某商业广场附近有人大量销售涉嫌假冒专利的日常用品。2009年,7月10日,在多次暗访摸底,掌握确凿证据后,执法人员迅速出击,一举捣毁了此窝点。据了解,今年上半年以来,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0人次,重点检查商场11个,检查商品7500余件,立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7起。,(四)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两种途径:司法保护: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行政保护:请求知识产权局处理。,学术探讨,一种观点认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于查处、打击专利假冒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保留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查处权,并且应当扩大权限,包括没收和销毁侵权工具。针对屡次侵犯专利权和群发性侵权行为,应当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动查处的职权。,(四)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调处专利纠纷的范围有:专利侵权纠纷;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解析,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当事人请求调解除了专利侵权纠纷以外的专利纠纷,这些专利纠纷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调解,要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本着分清是非的原则主持进行,调解成立后不具有强制力,只依赖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请求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条件,请求人是专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四、疑难问题剖析,(一)地方法规规定的专利行政执法措施的效力问题许多地方法规如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产品的侵权部分和直接用于专利侵权的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可以予以消除、销毁或者收缴,但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除外。,专利法关于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执法权的规定及不足,专利法第60条认定侵权成立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请求就赔偿额进行调解,有人认为专利法的规定存在三点不足,1、只规定知识产权局应及时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2、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是却没有规定直接制止。3、规定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只能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处理决定书只能写明责令侵权人停止制造、销售、使用等行为,导致法院难以实施强制执行。,4、与商标法、著作权法不平衡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处理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专利法修订草案的措施,因此,建议将现行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后半部分的规定单独设为一条,即第A4 条,赋予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较大的行政处罚职权;规定:“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侵权产品和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专用设备。”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但是,该款没有被纳入新专利法。第60条和旧法第57条一样。未授予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处以扣押、销毁、没收的权限。但是,一些地方法规作了规定,此种规定效力如何?要根据立法法判断。,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依据作出具体化的或补充的规定,但不能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但中央一旦立法,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位阶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即为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结论: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应当不属于地方性事务。,(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哪些措施?,专利法第60条规定,只有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这些措施包括哪些?专利法实施条例草案第106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被请求人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停止侵权行为:,(1)被请求人制造专利产品的,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该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使用、销售该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2)被请求人使用专利产品、专利方法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该专利方法的专利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该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3)被请求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该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4)被请求人许诺言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通过指定的媒体消除影响,并且不得销售该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5)被请求人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产品已经入境,不得使用、销售该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产品尚未入境的,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6)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完全照搬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33条。但提高了立法层次。,(三)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可否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理,可以行使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并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的职权。新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查封、扣押权;对专利违法行为,有查封、扣押权。,新专利法第64条扩大了执法权,询问当事人,调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等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和扣押难题: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四)专利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举证责任的分配2、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3、证据的形式:人证、书证。4、逾期提供证据失权规则。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具体行为行为没有证据。,(四)等同侵权的判定问题,所谓等同侵权,一般是指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手段或产品,替换所要保护的专利权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使两者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者在形式上或技术上存在非实质性的某些不同点,但应认为未脱离专利的保护范围,仍应认定为侵权。等同侵权的判断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广泛承认,我国专利法对此虽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开始探索,并应用等同侵权原则断案。,案例,案情,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描述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一种不滴泪的蜡烛,包括蜡烛本体和烛芯,烛芯设置在蜡烛本体的中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碟形金属片,设置在蜡烛本体内,其中该碟形金属片的中央设有孔洞,且其尺寸略小于蜡烛本体的截面尺寸,蜡烛烛芯从该金属片的中央孔洞穿过。,专利产品特征,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所记载该专利的发明目的为,“为了克服普通蜡烛点燃时烛芯火焰偏离蜡烛中心造成的蜡烛本体融化速度不均匀,甚至产生缺口,蜡油从缺口流出形成蜡烛滴泪的现象”,为了实现该发明目的,该专利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在蜡烛本体内的上端设有一截面尺寸略小于蜡烛本体、向下凹陷的碟形结构的铝箔片,形成杯状,使融化的蜡油在杯中燃烧,”该专利产生的效果为,“该金属片阻止蜡油外逸,使蜡烛燃烧完全彻底,不会出现滴泪现象”。,被控侵权产品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为蜡烛,呈圆柱体状,包括蜡烛本体和烛芯,烛芯设置在蜡烛本体的中央,在蜡烛本体的下端底部处有一圆形金属片,表面呈平放的圆形,且其尺寸远远小于蜡烛本体的截面尺寸,碟形金属片中央设有孔洞,蜡烛烛芯从该金属片的中央孔洞穿过。被控侵权产品的本体底端设有电子发光装置,使用时蜡烛本体会出现变幻的五颜六色的色彩,蜡烛本体内下端的金属片可以起到阻燃作用,以防止蜡烛燃尽时电子发光装置受热造成不安全事故。,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比,被控侵权产品除其金属片的尺寸略小于蜡烛本体的截面尺寸外,与专利中碟形金属片的尺寸略小于蜡烛本体的截面尺寸有差异外,其他技术特征均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上述被指控侵权产品的碟形金属片尺寸的不同,其技术特征并不优于专利中相对应部分的技术特征,应依法认定为等同替代。因此,被指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判决被告虹峰兴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二审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蜡烛)体内的金属片远远小于蜡烛本体的截面尺寸,且没有形成凹陷,这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还包括碟形金属片,设置在蜡烛本体内,且尺寸略小于蜡烛本体的截面尺寸”,两者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评析,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我国采用的是折衷原则,即专利所受保护的程度应当由权利要求书来确定,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该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还包括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我国上述专利法的规定,决定了我国专利侵权包括字面侵权与等同侵权。等同替代侵权是指.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功能、手段、效果,就本案来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除“在蜡烛本体有一圆形金属片,没有呈(凹陷)碟形,且其尺寸远远小于蜡烛本体的截面尺寸”不同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原告专利相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因为二者技术特征存在差异,这就决定了原告指控被告专利侵权不可能是字面侵权,只可能是等同侵权。,等同侵权是否成立?原告使用“碟形金属片,且其尺寸略小于蜡烛本体的截面尺寸”之技术手段的功能是为了,“在蜡烛燃烧时形成杯状,使融化的蜡油在杯中燃烧,该金属片可以阻止蜡油外逸,使蜡烛燃烧完全彻底,不会出现滴泪现象”;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在蜡烛本体有一圆形金属片,没有呈凹陷碟形,且其尺寸远远小于蜡烛本体的截面尺寸”之技术手段的功能是为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本体底端设有电子发光装置,使用时蜡烛本体会出现变幻的五颜六色的色彩,蜡烛本体内下端的金属片可以起到阻燃作用,以防止蜡烛燃尽时电子发光装置受热造成不安全事故”。,从实现的效果来看,原告的专利技术克服了“蜡烛滴泪”现象,而被控侵权产品之技术则解决了阻燃问题,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实现的功能、达到的效果与原告专利技术不同,因此,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之技术与原告相对应的专利技术,不构成等同,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权不成立。,技术手段:A、金属片功能:A、完全燃烧,不形成滴泪 B、阻燃,防止不安全事故效果:A、克服了蜡烛滴泪现象 B、解决了阻燃问题,防止安全问题,(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分问题,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应请求调解此种纠纷。,五、结论,新专利法扩大了专利行政执法的权限增强了行政执法制度的科学性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应对策略依法行政讲求实效注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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