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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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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课件.ppt

    继承,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继承、继承法的概念、特征及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正确理解、领会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把握继承权、遗产的有关内容。重点、难点:继承权的内容和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以及继承权的放弃、丧失与取消。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继承的性质,遗产债务的相关问题,第一节 继承制度概述,继承的概念及发展继承的概念 从法律意义说,继承是生者对死者遗留权利义务的承受。其中广义的继承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狭义的继承专指承受死者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继承的种类(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法律关系是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和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继承法是财产法继承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继承法为私法,但以强行性规范为主继承法与民法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第二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限定继承原则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团结和睦、互谅互让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法律确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在公民的继承权收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主要表现: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有形和无形)均为财产,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只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才依法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占有。,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继承法t7法定剥夺继承权事由)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公民继承权收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恢复权利原状。民法中关于侵权的法律规定适用继承领域。,继承权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男女平等夫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范围与继承顺序上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儿媳妇与女婿继承权平等子女不论是否结婚或者到何方落户都有平等的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限定在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对超过所继承的遗产价值总额的债务,继承人不负责清偿。只适用于死者生前所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为继承人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不属于限定继承如果继承人愿意偿还,清偿后则不能以限定继承为由请求返还,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取消其继承权利。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对继承人生前尽的义务较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在分得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公民可以与扶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保障老有所依。法定继承中,应当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团结和睦、互谅互让原则,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些,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多分,反之亦然。,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张某在其遗嘱中写到,我的个人全部财产共142万元,两幅名画由保姆李某继承,两个儿子不继承。我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欠款62万元,李某不承担,父债子还。是否合法?张某的遗嘱部分无效。李某若接受遗赠,应当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若接受遗产也应如此。,案例,1993年李明与张梅因感情不和离婚,1岁的儿子李频跟张梅共同生活,15岁的女儿李英跟父亲生活。1995年张梅跟唐荣结婚,共同生活中李频与唐荣形成了抚育关系。同时李频与李明断绝了往来。1996年李明去世,留下遗嘱指定5万元给李频条件是由李英代管该款项。张梅认为自己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李频的钱应当由自己管理,如果钱不给自己管理,她就代李频放弃该笔遗产。由于李英坚持按照遗嘱管理财产,张梅提出李频现在生活无忧,放弃该笔遗产,将该笔遗产留给李明父母。李英得知后,表示反对,认为该笔遗产是父亲留给李频的,张梅没权处分该笔遗产。张梅是否有权处分该笔遗产?遗产应当如何执行?,张梅不能处分该遗产。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但是,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李明的遗嘱执行。,第三节 继承权,概念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是期待权,具有强烈的身份性,赋予了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开始以后是既得权,属于绝对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可以实际取得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以法定条件发生(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继承权的标的只能是遗产。公民的人身权利随公民的死亡而消失。,特征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只能作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不可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是发生在具有一定身份关系(婚姻、血缘)的自然人之间的权利。继承权的实现基于被继承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继承权可以法定取得也可以依据遗嘱取得。内容接受与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恢复请求权,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1.被继承人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2、法定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扶养)3、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继承:1、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人的生前遗嘱合法有效。3、被继承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的放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拒绝接受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该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继承人表示放弃即可生效,无需任何其他人同意。放弃时间应当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继承人放弃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继承权的放弃应当是无条件的,如果继承人有条件地放弃继承权,不发生放弃效力。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禁止继承人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如清偿个人债务,不承担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放弃继承的意思一经做出随即生效。一般不得反悔。继承法意见T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做出放弃意思表示的继承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一般不能代理放弃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自始不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如果表示放弃的是遗嘱继承人,放弃的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则转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放弃继承的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则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法T7)法定事由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前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是丧失的效力都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而且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继承权的保护,表现:非法侵占;侵夺遗产份额;排斥前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利;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拒绝返还已取得的遗产等等。继承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提出请求;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向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一般规定(2年、20年),第四节 法定继承,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熟悉法定继承的实务。重点、难点: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培养:法定继承的司法实践,一、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的要概念、特征概念: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特征:是强制性规范;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以人身关系为前提。,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遗嘱按遗嘱,有协议按协议,都没有走法定。以下情况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及遗嘱未予处分的遗产,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以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位继承(继承法T11)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其位继承的制度。(不受代数限制)爷爷(后死)父亲(先死)孙子(代父继承爷爷财产)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财产分割死亡前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爷爷(先死)父亲(后死)儿子(继承父亲财产)、妻子(继承丈夫财产),代位继承的适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代位继承人不论多少,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得份额儿媳或女婿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成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仅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四、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田某死后留下5间房子,一批字画和十万存款。田某生有3子一女,长子早年病逝,留下1子1女。在田某丧事操办期间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哪些人作为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A 二儿子和女儿B 小儿子C 小儿子的女儿D 大儿子的儿女ABD,案例,被继承人李金华有三子。长子张祥林,次子张庆林,三子张宝林。李金华之夫于1948年去世,张祥林于1980年去世,留下其妻刘美英、长子张彦学、次子张燕生,长女张秀荣,次女张秀婷。自张祥林去世后,刘美英负起对李金华的主要赡养义务。张庆林因长期出外务工对李金华照料较少,老人的生活起居主要由刘美英和张宝林负责。1997年李金华去世,留有本市区住宅一处,共房屋7间。张宝林于1999年8月将其中西边房间2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进行翻建。刘美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李金华的遗产。问如何处理。,1、李金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张庆林、张宝林。刘美英。(尽主要赡养义务)张彦学、张燕生、张秀荣、张秀婷。(代位继承)2.具体处理刘美英与张宝林尽赡养义务较多,因此应当多分。法院判决东边房间2间给刘美英,张宝林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将被继承人遗产翻建欠妥,但是考虑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将西边2房判归其所有,增值部分属其个人所有。其余财产由其他继承人酌情分割。,第五节 遗嘱继承,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遗嘱继承的基本概念,正确理解遗嘱自由的原则,熟悉遗嘱继承的司法实务。重点、难点:遗嘱的形式、内容及有效的条件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私法“个人意思自治”与遗嘱自由的限制,龚如心世纪争产案,围绕一份400亿港元的遗产案,龚如心与其94岁的公公王廷歆争夺了8年之久,被香港媒体称为“世纪争产案”。1990年4月,王德辉在驾车由马会返家的途中被绑匪驾车掳走,龚如心为丈夫付了6000万美元的赎金。曾是香港最大的房地产商之一的王德辉,此后便杳无音讯。王德辉的父亲王廷歆在王德辉失踪超过7年后,于1999年向香港高等法院要求判令王德辉法律上死亡,并出示了王德辉于1968年立下的遗嘱,要求法院确认其将所有财产留给其父的遗嘱。龚如心却向法院出示了王德辉于1990年所立的遗嘱,内容称王德辉所有的遗产均留给他的妻子龚如心。双方均聘请笔迹专家鉴定笔迹。,龚如心遗产案,2007年4月3日:龚如心病逝,终年71岁,遗产1300亿元。2007年4月6日:龚如心家人称她2002年已订立遗嘱,捐出所有遗产作慈善用途。2007年4月7日:神秘人透过律师发表声明,自称是龚如心遗嘱唯一受益人,后证实是风水师陈振聪。2007年4月20日:陈振聪透过律师向传媒首次发放一张他与龚如心的合照。2007年4月21日:陈振聪向法庭申请知会备忘,防止任何人暗中申领遗产。2007年7月4日:龚如心九旬家翁王廷歆也向法庭申请知会备忘。2007年12月10日:法庭颁令委任独立的遗产管理人,在诉讼期间保存龚如心遗产。2008年11月14日:陈振聪代表律师首次披露,陈振聪与龚如心为情人关系,两人相恋14年。2009年2月10日:陈振聪名下公司上市,他首度现身会见传媒。2009年2月13日:陈振聪出席法庭预审。,一、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的概念、特征概念: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继承法上的遗嘱是狭义的遗嘱,仅指遗嘱人对其财产和相关事务的处理。特征:是遗嘱人单方法律行为;以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为目的;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的效力: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与法律强行性规定抵触。遗嘱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但是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只能发生法定继承,不必然发生遗嘱继承。发生遗嘱继承还需要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遗嘱继承不能代位继承。,二、遗嘱的形式、内容和有效条件,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等。张强生前曾到公证处申请遗嘱公证,此遗嘱指定把个人财产全部留给其妻子,在遗嘱公证后其又独自在家中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道妻子在其生病期间多次弃其不顾,撤销之前公证遗嘱,改把个人财产留给其母亲。问:张强的个人财产该给谁?,几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A 公证遗嘱只有三种推翻方式:再次公证,对财产法律上处分,对财产事实上的处分。,假若张强没有进行遗嘱公证而是均为自己书写的遗嘱,此种形式的遗嘱需要什么条件才合法有效?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必须有本人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两个以上有效的遗嘱内容相互矛盾的,以后遗嘱的效力优先。,若张强为目不识丁的农民,找了邻居李四代为书写遗嘱,自家小儿子在旁监督,该遗嘱是否有效?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遗嘱应当由其中一个见证人进行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如遗嘱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按指印替代签名而不能由其他人代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钱某遭遇车祸,在急救过程中对同行的司机赵四、张三交代了遗言,指定儿子为继承人,抢救后苏醒又反悔,问当时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在危机情况(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设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是否还可以参与法定继承?可以,三、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概念: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遗嘱的撤消是指遗嘱人废止原先所立遗嘱全部内容的行为。条件:遗嘱变更、撤消时,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变更、撤消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变更、撤消应由遗嘱人亲自依遗嘱的法定方式而为之。,变更、撤销的方式遗嘱撤销可以采用声明遗嘱无效或者设立新遗嘱的方式,但是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撤销、变更遗嘱的方式必须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对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进行推定的原则有二:1、公证优先;2、后遗嘱优于前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意思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遗嘱的执行,遗嘱的执行始于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生效时。遗嘱执行人: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如义务继承人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履行接受遗产。附加义务必须合法,否则所付义务无效。,第六节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效力,区分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赠与之间的异同。重点、难点: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以及两者的区别。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社会福利院收留的孤寡老人与福利院的关系问题,一、遗赠,遗赠的概念、特征遗赠的概念: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赠的特征: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非消极财产)的单方无偿行为;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人死亡时已受孕的胎儿可作为受遗赠人。,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体不同(法定继承人)客体范围不同(权利义务)行使方式不同(明确意思表示)取得方式不同(参与遗产分配)遗赠与赠与的区别法律行为性质不同(单务、双务)发生效力时间不同(死后、生前)意思表示方式不同(要式、不要式),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双方收养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取得51平方房屋一处。此处房屋因拆迁获得补偿金10万。1996年黄某与张某认识后二人一直在外租房进行同居生活。2001年黄某因患肝癌住院治疗,当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其住房公积金、抚恤金和住房补偿金赠予张某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4月22日黄某去世。蒋某和张某因遗产发生纠纷。问如何处理?,遗赠是否合法?抚恤金属于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不属于黄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黄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未经蒋某同意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对其无权处分部分无效。住房补偿金同样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蒋某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与张某长期进行同居生活,对蒋某造成了损害,遗赠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行为。,二、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遗赠人与抚养人关于遗赠人的财产归抚养人所有,抚养人负责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书面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属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效力优于遗赠和遗嘱继承。,第七节 遗产的处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主要有3个方面:1、财产所有权;2、债权;3、知识产权。遗产包括:(1)收入(2)房屋、储蓄、生活用品(3)林木、牲畜和家禽(4)文物、图书资料(5)生产资料(如机器运输设备)(6)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性权利(7)其他(T3),遗产分割原则,均等分割权利义务统一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保留胎儿继承份额不能损害遗产效用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的债务清偿,杨某兄妹的父亲于1991年去世。第二年,他们的母亲李花带着年仅4岁的杨某和1岁的妹妹改嫁给杨继昌。两兄妹与继父共同生活8年后,母亲李花又于2000年因病而亡,杨某兄妹只有依靠继父抚养。然而,杨继昌不久又与他人再婚,婚后便不愿继续抚养杨某兄妹了。杨某兄妹吃饭、上学都成了问题。杨某的外祖母王桂兰见此情形,于2001年4月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抚养杨某兄妹。王桂兰与杨继昌在法庭上很快达成协议,杨某兄妹由王桂兰抚养,但杨继昌不承担抚养费。杨某兄妹随外祖母王桂兰生活后,由于王桂兰年龄大了,抚养两兄妹经济困难,便向杨继昌提出继承李花的遗产,遭到拒绝后,王桂兰遂和杨某兄妹作为原告,把杨继昌起诉到法院。但李花财产中消极财产部分数额远大于积极财产。,债务的清偿,债务主要包括:税款;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清偿原则:(1)限定继承。继承人只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义务。,(2)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原则。如果几个继承人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一般先用遗产清偿债务,然后按照遗嘱和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并执行遗赠。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若不足清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所得比例清偿。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应该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清偿。(3)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原则。(4)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如果遗产已经不足清偿债务的,遗赠就不能执行。,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遗产应当依法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案中李花的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本属无遗产可供继承。但杨某兄妹现正在上学,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的规定,应为杨某兄妹保留适当遗产。王桂兰有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三子一女),不属无生活来源的人,所以对她要求继承李花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杨继昌的两个子女现随杨继昌生活,也不属于无生活来源的人,不能继承李花的遗产。遂依法判决杨某兄妹继承李花遗产中的现金2000元,由杨继昌给付杨某兄妹,驳回其他原告诉讼请求。,扶养制度,广义上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有互相供养、日常事务的照料和精神上安慰的法定义务。狭义是指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平辈之间的互相供养、日常事务的照料和精神上安慰的法定义务。我国采狭义说。长辈对晚辈的供养义务抚养;晚辈对长辈赡养平辈之间扶养,扶养只能发生在法定的近亲属之间: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非法定近亲属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扶养或道义扶养扶养的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继承、处分或者抵消,扶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扶养权利人有受扶养的必要(如年老病残、不能维持生活)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法定扶养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扶养的顺序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是分为第一顺序:夫妻和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扶养方式一般为两种:一是同居共同生活扶养。二是定期给付扶养费用。,扶养关系消灭情形:当事人一方死亡当事人身份关系消灭扶养要件消灭(扶养权利人不再要求扶养或者扶养义务人丧失扶养能力),林文62岁,其丈夫李东是电信局职工,因与子女发生争吵25年前离家,在外独自居住。现林文年纪渐增,要求李东给付给自己生活费。李东认为双方分居25年,早已经没有任何瓜葛,拒绝给付生活费用。,夫妻扶养需要注意: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合法婚姻为前提;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平等(男女平等);无故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夫妻一方无故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者构成遗弃,受害人可以提起自诉,或者按公诉案件处理),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以一定条件为发生前提。(应尽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不能尽其义务)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A 弟妹为未成年人B 父母已死亡或者无力抚养C 兄姐有扶养能力,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抚养人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是否包括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法律主要依靠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扶养义务,对于半血缘的兄弟姐妹或者没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定的情况和条件彼此之间也可以产生扶养和被扶养的关系。,扶养关系的变更和终止,1、主体变更在扶养关系中,只有存在数个扶养关系人的前提下才会有变更的可能性。我国无明文规定,但一般就两种情况发生变更:一是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父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则由成年的兄姐扶养未成年弟妹)二是扶养成立的条件发生变化。(父母死亡后由祖父母扶养,祖父母死亡后由已成年兄姐扶养弟妹),2、扶养的费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变更3、扶养方式一般由抚养人和被抚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法院裁定。一般父母子女之间采用迎养(共同居住)的方式,特殊情况可以采用按期给养的方式、4、扶养关系的终止一般基于以下情况:当事人死亡;当事人亲属身份解除;扶养构成要件消失。,王某的女儿王英跟周某在1996年结婚,婚后发现王英有心脏病,1997年周某提出离婚,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判决,周某称王某婚前已经发现此病并予以治疗,但是调查不能证明其主张。王某多次与周某协商要求为王英做心脏手术,周某不同意治疗也不同意负担医疗费。王英于1998年入院后治疗无效死亡。其中绝大部分医疗费用由王某负担,王某要求周某负担治疗费和办理后事,周某拒绝。王某只有最后诉至法院。王某跟周某之间有无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周某与王英乃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应当承担扶养义务。周某既不主动为王英治病也不负担医疗费是违反扶养义务的。被告以王英隐瞒病情为由不负担医疗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为王英付出的医疗费用为周某和王英的共同债务。王英死后债务应当由周某偿还。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周某应当负责王英的丧葬费用和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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