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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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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doc

    本文档由YY198308收集整理。深宝府200617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化转地后国有土地管理,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区制订了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水务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三月十七日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化转为国有经过适当补偿的土地(以下简称“补偿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化转为国有未经过适当补偿的建成区以外的土地(以下简称“补偿范围外的土地”)。 市确定由区管理的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按照“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管、属地委托管理”的原则,由国土分局依据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区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依职责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区农林渔业、水务、城管和各街道办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日常管理。第四条 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分类原则:农业用地(含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含森林公园),区农林渔业部门为管理部门;水库和水源保护区、河道、海堤范围内的土地,区水务部门为管理部门;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区城管部门为管理部门。第五条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统一由区国土分局接收并移交给区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对接收后的土地,区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划定管理范围,可按规定委托辖区街道办进行日常管理;适当补偿范围外的土地,区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和街道办按照管理范围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经营收入纳入国土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向市申请土地管理费用。区监察局负责查处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区审计局负责审计土地经营收入资金的管理和土地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区公安分局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安全保障,对土地管理过程中构成犯罪的立案查处。区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第七条 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各类土地应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实行严格管理。第八条在土地交接前,各街道办负责移交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土地或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不得破坏、搬离、移植已予适当补偿的青苗、建筑物和附着物。第九条对特殊地块(三九高尔夫球场、任达山庄、山水田园农庄)及未补偿搬迁费的花木场,只移交土地及已补偿的青苗和附着物、建(构)筑物,其未补偿的青苗和附着物、建(构)筑物仍由原经营方管理使用,由土地接收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与原经营方重新签订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由区水务局管理的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土地,不得承包、出租。第十条 管理部门、街道办应制定管理用地的台帐。台帐应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使用功能、土地利用现状、青苗及附着物情况、调整变更情况等,并制作范围图。第十一条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可在符合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需进行临时建设的,须先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土地的临时利用、地上附着物出租、土地经营权承包等收入,按规定纳入国土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上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由街道办和相关管理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向区政府申请纳入年度国土基金收支平衡计划,由区财政统筹平衡后,向市申请。第十三条街道办和管理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乱砍乱伐林木、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国土分局应建立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台帐和档案,加强对委托或移交管理土地和各部门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土地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非建设用地依规划调整为可建设用地时,国土分局应提前半年书面通知相关管理部门、街道办,管理部门、街道办应按时将土地移交国土分局。第十六条 纳入光明街道城市化收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化转地后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深府200568号)有关规定,结合宝安都市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的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管理。本细则国有农业用地指纳入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畜牧用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适当补偿范围外规划已确定为森林公园、农业用地、林业用地等,由农林渔业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第三条 国有农业用地的管理坚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的原则。第四条 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成立国有农业用地管理专家咨询小组,负责为国有农业用地的各项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管理方式第五条 国有农业用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农林渔业局直接委托给各街道办管理。第六条 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一)负责制定国有农业用地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国有农业用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二)负责监督国有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管理,监督承包经营合同的执行;(三)负责监督国有农业用地承包费的管理;(四)负责指导各街道办做好国有农业用地灾害防治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五)协助各街道办制止及清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六)协调处理国有农业用地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七条 各街道办负责辖区内国有农业用地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一)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发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收缴承包费和承包保证金;(二)负责国有农业用地建设改造项目的实施;(三)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巡查管护,制止及清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必要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四)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灾害防治;(五)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各街道办应建立辖区内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来源、使用功能、利用现状、调整变更情况、青苗种类及数量、承包情况等。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科学编制国有农业用地农业生产规划,引导、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十条 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农业用地建设,建立地力补偿制度,增加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用地的抗灾能力,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国有农业用地建设包括以下内容:(一)农业用地的土地整治及改良;(二)农业用地的垦复;(三)农业生产基地道路、水电、排灌和生产设施的改造、建设;(四)基本农田保护用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现代化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国有农业用地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占用农业保护区土地者缴纳的农业保护区建设基金、国有农业用地有偿使用承包费和其他投入的资金。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国有农业用地实行承包经营有偿使用。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包经营者。第十三条 街道办负责国有农业用地发包。因农业发展规划需要的某些国有农业用地,可由区农林渔业局直接管理。发包前,街道办应组织好招标评估工作,对国有农业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承包组织专家进行效益评估,根据地块条件及青苗种类、数量、位置和其他自然条件等情况确定承包地块的范围和承包费底价。第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管理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和流动资金。第十五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经营合同应在签订后30日内到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备案。承包经营合同应统一格式,并明确约定以下几项内容:(一)在承包合同期内,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土地时,承包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无偿交回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政府对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地上附着物不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二)承包方在国有农业用地内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及临时设施,应当按规定报区农林渔业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承包方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改变原农业生产状态;除经批准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外,不得改变地形地貌。在承包经营期间改种改养应经发包方同意;(三)在承包合同期内,承包方经批准或自行补种、加种青苗及增设其他附着物,在土地收回时,一律不给予补偿;(四)承包方在生产过程中应执行国家的有关农业标准、农业行业标准和省、市地方农业标准。第十六条 国有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3至5年。养殖业一般为3年,种植业一般为5年。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国有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7年。第十七条 国有农业用地发包时,承包方需缴纳一年承包费的金额作为保证金,并于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一年的承包费。承包方每年于合同签订的月份向发包方缴纳下一年承包费。第十八条 国有农业用地承包期间,承包项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由承包单位提出减租申请,经核实后,从获认证日起承包费可按应交承包费的80缴纳;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从获认证日起,承包费可按应交承包费的50缴纳。第十九条 国有农业用地承包费实行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国有农业用地承包收入全部上交国土基金财政帐户管理,国有农业用地管理费用统一由财政核拨。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条承包方不得违法用地、乱砍滥伐林木,不得违反承包经营合同,不得擅自在国有农业用地内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及临时设施,不得擅自在国有农业用地内进行非农建设。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方可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国有农业用地。因下列情况造成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经营其他项目的;(二)不按时缴交承包费的;(三)擅自转包所承包的国有农业用地的;(四)擅自改变所承包的农业用地内的土地结构及附着物的,包括破坏耕作层、高接换种、补种、加种青苗和增设新的附着物等情况;(五)损坏、损毁或擅自转移原有青苗的;(六)破坏国有农业用地内原有设施的;(七)其他按规定应予收回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政府因建设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农业用地,发包方根据国土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提前半年书面通知承包方。第二十三条 国有农业用地在承包经营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由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和有关评估机构核实后将灾情上报区人民政府,按实际情况采取减免承包费等措施促进农业生产尽快恢复。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和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是指划归宝安区日常管理并经深圳市城市规划确定为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功能的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第三条 我区的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由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和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各街道办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保护和管理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及其上植被等附着物,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非法侵占、违法建设、乱砍滥伐、损毁设施、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毁坏绿地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在开工建设前,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须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街道办可根据实际,采取由街道城管部门直接管理或由街道城管部门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日常管理。委托管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实行委托管理的,受委托管理方须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委托管理合同须经区城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生效。受委托管理方不得再行转包,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第六条 辖区内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年度管理经费由各街道办参照深圳市政府储备土地日常管理费用暂行标准(试行)(深国房2005568号)定额编制部门预算,经区城管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报区政府审定,专款专用。第七条 区城管部门负责各街道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的移交现场确认工作,接收相关用地地块基本资料(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测绘地类图斑图和权属界线图斑图、清点表、查丈报告、评估报告、补偿公告、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书各一份);建立用地地块的日常管理登记台帐,确定用地地块数量、地块编号、土地位置、范围坐标、土地面积、实际用途、规划用途、调整变更情况、利用现状、植被和土地附着物的管理现状等基本情况。第八条 各街道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的日常管理,设立各地块界桩、标志牌,对地块周边实施围网防护并对其内的黄土裸露进行简易绿化;建立日常巡查岗位责任制,确定每一地块巡查人员的责任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及时制止地块内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相关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第九条 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的,须征得区城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 在符合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确需在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上设置临时设施的,须先行在区城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获批准后,按规定在规划、国土和建设等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上所发生的土地临时利用、土地上附着物出租、土地经营权承包等收入,需按财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帐户。第十二条 新建的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在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后,由建设单位管理。第十三条 区城管部门将结合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和市容环境宝安杯竞赛检查活动,定期对各街道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用地地块上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记录,并督促各街道城管部门限期整改。巡查记录情况和整改结果将纳入对各街道办市容环境宝安杯竞赛的考核定期通报。第十四条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城管办、各街道办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城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水务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化后国有水务土地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水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深府200564号)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国有水务土地和水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水务土地是指区城市化转为国有、规划确定为水库和水源保护区、河道、海堤和湿地范围内的土地,以及该土地范围内的水域、水工程设施、青苗林木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三条 区水务局是区国有水务土地的主管机关,行使区内除明确规定由市水务局管理以外的所有水务国有土地产权人的权利,负责该部分国有水务土地以及其范围内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第四条 区水务局负责管理长流陂水库的国有水务土地,管理已属国有的铁岗水库、石岩水库和罗田水库定权发证范围内的土地及该土地范围内的水域、水工程设施、青苗林木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指导各街道管理辖区内的国有水务土地。第五条 其他小型水库、河道、海堤和湿地等国有水务用地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水务局与各街道办签订国有水务土地委托管理责任书,直接委托各街道办管理。第六条 区水务局和各街道办应根据国家、省颁布的规程、规范,充分利用已有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国有水务土地进行管理。第七条 区水务局和各街道办,需对国有水务土地进行建桩立界,建立并保管相关的图纸、资料等土地档案。第八条 区水务局和各街道办,应对一级水源保护区种植水源涵养林,并在周边建设栅栏或铁丝网,实行封闭式管理。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区国有水务土地的,须事先获得区水务局的行政许可。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在编制规划、项目选址或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涉及国有水务土地的,须事先取得水务局的同意。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处置区国有水务土地。发现侵占国有水务土地、污染水环境、破坏水务设施的行为,须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协助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管理国有水务土地的经费,由区水务局和各街道办分别编制年度预算,区水务局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应协助区水务局加强辖区内水务工程项目的管理,及时发现并清除安全隐患,确保辖区河道、水库、海堤安全运行。第十三条 区水务局对移交后的国有水务土地进行监管,对移交前已经存在的种养殖场、违章建(构)筑物等,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和有关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区水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宝安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 国有 土地 管理 通知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0日印发 (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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