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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744315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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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74431527.doc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确保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执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6个科技重大专项。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十八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第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及市财政拨款、区县政府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取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示范区内的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国家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等。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重大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三)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财政支持方式。(四)专户核算,追踪问效。各级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及从其他资金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国库监管系统。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六条 重大专项由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改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和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整体机制及相关委办局职责按照我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市科委牵头会同相关委办局负责组织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和遴选,报市政府审定后,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组织开展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联合评审;组织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审核、批复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资金决算等。第八条 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组织部门(单位)负责落实市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及相关配套资金;提出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列入部门预算,上报市财政局;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报送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建议,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及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控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评审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三章 示范区内重大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第十条 示范区内重大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议规模、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以及包括聘用的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内的临时人员等,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咨询专家咨询方式标准(元)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会议咨询500-800(人/天)(第1、2天)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其他人员会议咨询300-500(人/天)(第1、2天)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11.其他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应当严格控制和管理。(二)间接费用是指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间接费用根据不同科技专项以及同一科技专项中不同项目(课题)的特点及其复杂程度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20%,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经费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向牵头组织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牵头组织部门或单位汇总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第十三条 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市科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等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开展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单独核定批复。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要求。(一)示范区内重大专项项目预算应当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支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科技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社会投入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二)收入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市财政拨款、区县政府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示范区重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 第十五条 预算方案的形成。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经批准后,由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组织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并按照规定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程序,纳入牵头组织部门(单位)预算,于每年9月1日前将审核汇总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报送市财政局。部门年度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正式批复。第五章 预算执行第十六条 市科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预算及时核批拨付项目(课题)资金,并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第十七条 示范区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一)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的调整,由牵头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二)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批准。(三)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支出项目中的设备购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其他支出项目之间可根据项目(课题)的具体执行情况,在确保实现项目(课题)目标的前提下,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示范区内的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课题)决算。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市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科技重大专项的各种资金。重大专项资金的年度决算按照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批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层)报至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第十九条 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资金,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正式报送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由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复。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项目(课题)目标和计划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资金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示范区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和市科委批准。第二十一条重大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重大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并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试点工作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中示区组发20098号)同时废止。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的几点看法 资金是企业生存的基础,资金的安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那么,如何加强资金的安全管理?笔者在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夯实资金安全管理的基础一是财务人员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更新和丰富财经知识,及时了解和掌握新财税法规,有效规避资金管理风险。二是及时分析和探讨资金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优化资金管理方式,促进资金管理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强化法规意识,严格按照财税法规和制度对资金实施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二)抓住工作重点,控制资金管理流程1.控制决策过程,强化资金的全方位管理。制定建设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进行工程建设投资、购置大型设备、处置固定资产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并组织论证评估,防止因违规违纪造成资金的损失浪费。在实务工作中,重点应纠正“四个偏差”:一是纠正理财观念上的偏差,即脱离单位建设与发展重点,搞“面子工程”、“花架子工程”,导致资金投向不准。二是纠正决策程序上的偏差,即对重大建设项目不经过充分论证,仅凭经验盲目决策,造成大量资金浪费。三是纠正利益关系上的偏差,即全局意识、整体意识不强,仅从局部利益、个体利益出发,出现集体“闯红灯”现象。四是纠正评价、奖惩机制上的偏差,即理财绩效不与提职晋升挂钩,安全增效不褒奖,损失浪费不惩罚,形成“逐利效应”。2.监督资金的消耗过程,强化关键环节管理。资金的消耗过程,是资金由货币形态向生产消费领域转化的关键环节,是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为此,应从完善制度入手,逐步形成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纪检监督与民主监督、业务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具体做法是:一是加强领导审批监督。当某项投资决策作出之后,应按照“一支笔”的审批要求,对资金支付的额度、方式和真实性等进行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止出现多付错支、虚假支出等现象。二是加强部门责任监督。按照有效分解、责权统一、注重效率的原则,结合各部门业务活动特点,合理分配经费管理使用权,明确各级、各部门及各岗位人员的经费管理职责,细化财权行使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形成多层次管理、全方位监控的机制。三是加强财务审核监督。对每一笔资金支出,财务部门都要认真核对资金用途、数额和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资金支付方式的管理,规避资金支付风险。对大项支出,必须适时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四是加强职工监督。主要是对资金的来源、用途、数额、使用情况,以及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办事依据、程序、时限、结果等,要根据管理工作涉及的层面,公开公示相关信息;同时,也可采取会审、通报、公示、信息发布等方式,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3.制约资金的流转过程,强化全封闭管理。一是形成人员岗位制约。通过落实会计与出纳、管账与管钱、审核与付款、审批与经办分管,实现管事与管钱分离,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防止出现内部人员做假账等问题。二是落实经常性监督。财务部门领导、主管会计人员应定期点验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每天和出纳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每月办理结账和银行对账;出纳人员要及时记账,每天核对账款,做到日清月结。拨款、借款应严格按开支计划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防止出现超预算、超范围等开支。上级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财务部门的账目进行审计检查,每年应组织账目结转报审,督促清理暂收、暂付款科目,及时处理未达款项。三是落实手续分管制约。银行预留印鉴必须由两人分管,银行票据应由专人购买,另由专人保管,领用时严格登记和注销,实现管用分离。遇有财务人员岗位变动,应及时进行资金检查,查封移交库存现金,更换银行预留印鉴,避免资金管理在时间上脱节。提取现金、办理银行存款转账业务,应由3人以上共同完成。内部票据领用、发放,应由专人办理。对闲置资金,应按规定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定期存款,并履行审批手续;办理存款续存时,应先转后存,不能直接办理转存续存,防止出现资金挪用等问题。四是严格资金保管制度。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存放,不能坐收坐支,以防止资金被盗。煤炭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发布时间 :2007-9-20 8:54:43 来源:煤炭企业会计核算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资金结算中心是煤炭企业资金管理的中心,对企业内部资金的使用、回收和分配起协调、控制和监督的作用。 企业对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包括: 1.企业应制定资金结算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2.集团公司所有各分子公司,均要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各分子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一律通过资金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3.各分子公司间的财务部门每月编制月度财务预算计划,并报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平衡,经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后,送资金结算中心据以控制交拨款进度,防止不合理的计划外开支。 4.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单位存款凭证,必须经资金结算中心审查盖章后才有效,并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5.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单位存款不足时,必须先办借款手续,然后支款资金结算手续。 6.资金结算中心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存贷计息,利息收入和支出均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列支。 7.通过资金结算中心结算款项,月终“关门”时间可延至次月3日前办完,但结账时间仍在当月最后一日。 8.对于不遵守资金结算中心结算纪律和信贷制度的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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