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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3747861       资源大小:16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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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管理办法.doc

    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管理办法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XX县机构编制管理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含合同制工人)的流动调配。第二章调动原则第三条坚持党管干部、合理配置、充实基层、顺向流动的原则。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的基本原则。严格禁止企业人员调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严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调入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禁止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第四条严格执行编制、职位、岗位管理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必须严格执行编制、职位、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流动调配政策规定进行人员调动,严禁无编制、无职数、无岗位和违法、违规调入人员。严格控制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人员、中级以上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调出县外。本县原则上只接收在县外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县内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XX籍在县外工作和确需照顾家庭的特殊情况人员可以调入本县工作。第五条坚持定期集中审批原则。零星调动按干部管理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集整理、审核、把关、造册登记,分别于每年2月、8月两次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第六条坚持流动调配程序的原则。工作人员调动要坚持机构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并执行有关回避规定。第三章调动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1、为改善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队伍结构而进行的人员调整;2、加强重点部门的人才需求;3、充实基层单位的调配;4、安置因机构变动、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富余人员的调动;5、现任工作与所具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的调整;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调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调动1、见习期未满或未办理转正手续的;2、公开选拔试用期未满的;3、近3年内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调查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撤销的; 上一页</a>5、调出县外人员,在本县工作不满3年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流动的情形。第四章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第九条县内零星调动。调入人员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调动人员的申请或单位工作需要,先应与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人员的意见,由用人单位提出调动方案请示,并与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作对接,对符合基本调动条件的人员填写干部(工人)调动审批表,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登记,分别报县委或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第十条成批调整调动。各有关行业(系统)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在行业(系统)内成批(5人及其以上)调整调动的,由系统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调动人员方案的请示,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拟调动人员审批表,交由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报县委或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第十一条选拔调动。新成立机构或确因工作需要一个法人单位一次性需调入3人及其以上的实行选拔调动,由进人单位主管部门与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制定出 选拔调动方案 ,报经县委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开选拔调动。第十二条县内调出人员。申请调出县外工作的,由申请调动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与接收地商调函,一并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零星调动的一起,分批报县委或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第十三条县外调入人员。申请由县外调入本县工作的,由申请调动人写出书面申请,调入单位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编制和岗位审核考察后,与零星调动的一并分批报县委或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禁止擅自借调工作人员。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突击性工作、重点工作等确需人员的,实行统一抽调。由用人单位向县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组织、人社部门研究上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五条所有工作调动人员的材料应包括个人申请、调动审批表、单位请示等,调往县外工作的还需具有调入地组织、人社部门所发商调函。第十六条调入或借入党委机关、群团组织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县委研究审批,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调入或借入政府系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教师调配仍按县拟定的教师调配办法执行。乡镇之间、县直单位之间人员调配,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乡镇人员调县直单位或县外人员调入我县,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管权限报组织或人社部门,由组织或人社部门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书面请示。第十八条公安局及乡镇派出所在其本系统内部调整、调配人员,由县公安局提出书面意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第五章调配纪律第十九条从事流动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清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申报的调动材料,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调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对违反组织人事流动调配纪律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配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被调配人员应服从工作需要,听从组织安排,凡接到调动通知的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不服从调配或不按期报到或已报到但不去上班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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