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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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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汇编.doc

    XX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1.生产技术管理制度2.巷道开口现场办公会及开口装备系列化验收管理制度3.支护材料验收制度4.掘进进尺验收管理办法5.采掘工作面顶板评价及瓦斯防治评价管理办法6.煤巷掘进工作面空顶管理制度7.金属支架管理办法8.液压材料管理办法9.采煤工作面三铁管理制度10.生产事故分析制度11.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12.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煤巷维修管理制度14.岩巷掘进及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5.井巷工程竣工移交制度16.煤巷松帮卸压管理制度17.开拓掘进工作面工程验收办法18.煤质管理制度19.测量管理制度20.岩巷掘进地质技术管理制度21.煤炭资源回收率管理及奖惩制度技术管理制度一、技术管理体系及职责范围第一条 技术管理体系根据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的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管理体系,根据XX矿技术管理现状,特制定我矿技术管理体系:矿设总工程师一名、副总工程师五名。总工程师是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技术责任;领导全矿各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地质测量、矿井接替安排、科研、技术、设计工作。分管通风科、防突科、地质测量科、生产技术科设计业务、计划经营部科技及计量业务、通风队和抽探队。副总工程师分管范围如下:1、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地质、水文、测量技术管理工作。2、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3、防突副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4、生产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接替安排、工程设计、科研开发技术管理工作。5、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安全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第二条 业务部门技术职责范围1、地质测量科:(地测副总)主要技术职责:地质补勘、采掘工程地质、资源储量、资源开发利用、探矿权、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程测量、采掘工程图、矿井及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水文物探、水害防治等技术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工作:(1)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2)采掘过程中地质素描编录(3)防治水注浆工程设计(4)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5)编制月地质预报(6)工作面直流电法物探(7)承压水开采水害防治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8)采掘工作面水害防治评价等2、生产技术科:(生产副总)主要技术职责:采掘布置、采掘工程设计、采掘接替、采掘及巷道维修顶板管理、巷道(软岩)支护等技术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工作:(1)采区方案设计、采区施工设计、采掘工程设计(2)区域技术改造设计(3)编制采掘接替方案(4)组织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遇特殊情况时安全技术措施(5)组织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及采掘顶板安全评价(6)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等3、通风科:(防突副总)主要技术职责:矿井通风系统、监测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放炮、瓦斯防治等技术管理。主要技术工作:(1)通风系统改造及优化设计(2)监测系统改造设计(3)串联通风与排放瓦斯措施编制(4)编制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专项措施(5)火区密闭、启封(6)采煤工作面瓦斯防治评价(7)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编制(8)瓦斯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4、防突科:(防突副总)主要技术职责:抽放系统、瓦斯地质、防突等技术管理。主要技术工作:(1)抽放系统及抽放钻孔设计(2)编制工作面瓦斯地质图(3)防突技术参数(4)编制揭煤措施及防突技术措施(5)编制年、季、月度防突规划(6)编制区域及局部防突设计(7)突出危险区回采工作面消突评价(8)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的开发应用等5、机电运输科:(机电副总)主要技术职责:矿井机电运输系统、矿井检修、供电、大型设备性能测定与分析等技术管理。主要技术工作:(1)矿井采区排水、供电、运输系统设计(2)矿井主副井提升、强力胶带机、主通风机、主排水设备、工业锅炉选型及技术改造方案(3)矿井及采区排水能力核定(4)采掘工作面排水、供电、运输系统设计(5)大修计划的编制二、生产设计第三条 全矿主要工程设计项目,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根据采掘接替计划下达设计任务书,在设计任务书下达后,生产技术科分管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向矿地测、通风、机电、防突等部门下发提供设计相关资料业务联系书,并经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签字,需提供资料部门必须按业务联系书要求时间提供,否则每推迟一天罚需提供部门负责人10元,对部门罚款50元。第四条 采区方案设计或重要工程设计由生产技术科编制设计方案,由矿长、矿总工程师组织会议进行审查,方案确定后报请集团公司审批,并根据批复意见编制施工设计。第五条 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施工方案技术讨论会,生产系统矿领导和各生产部门正职必须参加。业务部门正职不能参加的,必须向总工程师请假,并经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由业务部门副职参加,迟到、替会罚款20元,旷会罚款50元。第六条 技术方案确定后,生产技术科在规定的时间内,绘制好施工图纸,并由生产技术科科长报请专业副总工程师及矿总工程师组织安检、通风、防突、地测、机电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设计审查。第七条 专题审查会议上,对设计方案有特殊要求的业务部门必须在设计会审中提出修改意见。第八条 在设计图纸会签过程中,原则上由部门正职签字,签字人必须对本专业负技术责任。若经矿总工程师签字生效后,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专业错误的,每次对专业把关人员罚款30元,对部门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分析会,追究相关责任。第九条 生产技术科在新工程开工前20日,将施工设计图纸发放到通风、防突、调度、地测等部门,并呈报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开拓矿长等有关领导,同时报集团公司生产处备案,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元。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凡私自变更设计施工的,对责任队罚款500元,责任队长200元;生产技术科无及时发现的,对业务副科长罚款100元。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返工处理的,由开拓掘进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召开分析会,处理意见按分析会处理意见执行。第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变化,确需修改设计时,必须由生产技术科会同地测、通风、防突、安检等部门深入现场掌握基本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报请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设计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按第十条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设计项目完成时间:采区设计方案3-5个月,采区施工设计3个月,采区修改设计2个月,工作面设计为15天,单项工程设计7-10天,紧急设计方案变更1天内完成。超时无完成每次对专业设计人员罚款50元。三、开拓掘进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科提前20天下发业务联系书,地质测量科于工程开工前15天将经主管副总及总工程师批准的掘进地质说明书交给生产技术科,每推迟一天罚地质测量科负责人10元,对部门罚款50元。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在开掘矿长的组织下,于开工前10天对施工巷道安全状况进行综合预评估,并针对围岩、水文、瓦斯、构造等情况提出预防性措施。否则,该工程不得开工,凡发现不经评估私自开工的,对评价牵头部门罚款500元。第十五条 各工作面掘进作业规程会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拓掘进矿长、安全矿长、各专业副总、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副科长、分管技术员、施工队长、工人代表按时参加,旷会罚50元,迟到、早退、替会各罚20元。第十六条 生产技术科于工程开工前3天将审批好的作业规程下发,完成贯彻、学习、考试登记工作,每推迟一天罚业务副科长10元,分管技术员50元。第十七条 生产技术科提前3天将巷道开工通知书发放到地测、安检、通风、机电、防突、调度等部门及施工队,以便各单位做好施工准备;同时在集团公司局域上发布,矿各业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否则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第十八条 巷道开口、变向、施工交叉点,技术员提前3天做好开门支护设计,绘制1:50或1:100施工放大图,否则对分管技术人员罚款50元,且不得开工、变向。施工队严格按支护设计施工,否则按私自变更设计处理,处理意见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巷道开口标定当班,工程队长、测量人员、生产科分管技术员必须到现场,一次不到罚50元。第二十条 地测人员根据设计和开工通知单的要求在开口2米内给出临时中、腰线,开口48米及时校线,否则罚责任人50元,造成工程事故的,按事故分析会处理意见处罚。加强巷道变向或转弦期间的中腰线管理,地质测量科在变向或转弦结束前必须重新标定中线,因地质测量科延误标线,造成标线后活棚或扩帮等无效工作,每次对地质测量科罚款200元。巷道掘进过程中,岩巷每施工50米,煤巷每施工20米,地质测量科必须用仪器对巷道的中腰线进行一次标定,中腰线要设置成组,每组不少于三个点。超距无标定(无出现问题),每次对地质测量科罚款100元,对主管科长罚款30元;出现问题造成工程事故的,按分析会意见处罚。施工队在地质测量科标定中腰线后,对导线点必须妥善保护,凡发现私自将导线点喷浆封闭或用其它方式破坏的,一次对队罚款200元。如因自然因素造成导线点位移的,由施工单位随时间向地质测量科随时提出要求进行标效,标效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凡出现跑线超过150毫米,长度超过3米,每次对施工队罚款200元,罚工程队长50元。造成巷道退回改造的,改造巷道不计算工资,并对施工队罚款500元。第二十一条 巷道揭煤、过老空(巷)、遇水、地质构造等危险区域时,地质测量科提前30米发出预报,并附有平剖面图及相应标注,否则造成施工单位准备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每影响1班罚地质测量科100元;不预报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分析会意见处理。第二十二条 接到预报后相关单位及时制定措施,凡是因制定措施不及时影响生产的,每影响一班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二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条件变化时,分管技术员必须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在1天内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下发工作,推迟一班罚责任人30元。第二十四条 各掘进队每班必须向地质测量科、生产技术科、部门汇报底煤厚度、岩性变化、探空间距、地质构造、边探边掘等情况,一次不按要求汇报或弄虚作假者,罚跟班队长30元。第二十五条 矿每月二十四日前对掘进工作面下月生产区域的瓦斯、水害、顶板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订针对性措施,凡牵头部门不负责任造成评价结论不能指导生产的,每次对牵头部门罚款500元,并沉淀主要评价人员的风险抵押金。四、回采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贯通3日内地质测量科向生产技术科、通风科、防突科、安检科、调度中心及有关矿领导提供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包括文字资料和平剖面图)。否则每推迟一天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元,对部门罚款50元。第二十七条 生产技术科、通风科、地质测量科在生产矿长的组织下,于贯通后10天内对采面相关区域内的水文、瓦斯、顶底板、构造、采空区、老巷等影响生产的因素进行综合预评估,并针对围岩、水文、瓦斯、构造等情况提出预防性措施,编制采面安全预评估报告。否对牵头部门罚款500元。第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会审、贯彻、学习、考试、登记等技术规定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第二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经过验收。1、采面安装前,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调度中心、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防突科、地质测量科、安检科等有关部门对线路、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照“四定”原则落实。2、采面开帮前,由生产矿长组织,调度中心、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防突科、地质测量科、安检科等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新投产工作面验收标准进行预验收,整改合格后申请集团公司验收,通过验收方可开帮生产。第三十条 采面遇地质条件变化时,分管技术员要根据现场情况在一天内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下发工作,推迟一班罚责任人30元。工作面遇下列特殊时期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过断层、破碎带、薄煤带、老空、老巷、遇托三角煤、大倾角、工作面仰采、瓦斯异常带和水文低阻区等。第三十一条 每月25日前地质测量科将经总工程师签字的月地质预测预报(内容包括预报区内地质、煤厚、煤质、瓦斯、水害水情、老空等变化情况及两巷、工作面剖面图)提供给生产技术科,地质预报不及时,每推迟一天罚部门负责人10元,对部门罚款50元。第三十二条 每月二十四日前对采面回采区域的瓦斯、水害、顶板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订针对性措施,凡牵头部门不负责任造成评价结论不能指导生产的,每次对牵头部门罚款500元,并沉淀主要评价人员的风险抵押金。五、地质测量第三十三条 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勘、矿井防治水、地面控制测量、大型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必须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第三十四条 地质测量科必须加强地质编录工作,准确提供采区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为生产设计及组织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有关采掘工作面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应根据生产技术科业务联系书的要求及时提供,凡不按时提供的按第三条规定处罚;提供资料不准确或错误的,每次队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对部门罚款200元。第三十五条 当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或突水等情况时,地质测量科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否则对地质测量科负责人罚款50元。第三十六条 地质测量科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和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提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每五天对回采工作面探一次煤厚,计算回采率并在调度会上公布;每旬验证煤巷掘进工作面顶底煤厚,出现与掘进队汇报煤厚相差0.5米以上的,一次对施工队罚款100元。工作面上下巷施工期间,由跟班队长负责班班控制底煤厚度,严禁随意留底煤施工,凡私自丢底煤厚度大于0.5米,长度超过10米,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队长罚款100元;造成退回落巷改造的,除执行以上处罚外,材料费责任队承担,改造工程不结算工资。回采过程中,发现顶底煤情况与回采地质说明书出入较大(底煤超过0.5米,顶煤超过1米,长度超过10米)时,对地质测量科罚款200元。第三十七条 对掘进工作面前方构造情况,充分利用地质孔、深孔卸压孔、预抽孔等基础资料进行科学分析,为正常生产提供技术数据。第三十八条 受水威胁的区域生产,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防治水中心审批,批复后方可组织探放水作业。经抽探队组织施工,由地质测量科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地质测量科必须按照作业计划时间安排,组织探放水、探构造设计及施工,影响掘进或回采的,每影响一天罚部门200元。第三十九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地质测量科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保证巷道与煤层法线距离不小于10米,钻孔超前距不小于20米,随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验证间距探孔设计,列入当月作业计划,影响生产的按第三十八条处罚。第四十条 掘进巷道贯通相距20米前,地质测量科必须下发贯通通知书,否则对业务副科长罚款50元。贯通期间,由开拓掘进矿长及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地测、安检科跟班,确保贯通不冒顶、瓦斯不超限、精度达到设计要求,若顺利贯通每次矿对跟班人员奖励1000元。对地质测量科奖罚按照XX矿测量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在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地质测量科联系防治水中心完成直流电法物探工作,同时对探明的低阻异常区完成打钻验证及注水泥浆加固,保证采面按期投产和正常回采。因该项工作组织不力,造成工作面停产的,每次对地质测量科罚款500元。第四十二条 在每月二十四日前牵头组织完成采掘工作面水害防治评价工作,保证准确性、实用性,否则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六、一通三防第四十三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通风科负责确保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周组织系统排查,发现损坏、漏风、不合理设施等,必须按XX矿通风设施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第四十四条 每月中旬通风科组织回风巷道专项检查,建立回风巷专项检查记录,向有关部门下发巷道失修状况表,由矿生产技术科按照轻重缓急,排出扩修计划安排扩修,保证回风巷道畅通。不按时组织对通风科罚款200元,扩修不及时造成冒顶,对生产技术科罚款300元。第四十五条 每月二十四日前牵头组织完成采煤工作面瓦斯防治评价工作,保证具有准确性、实用性,否则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高瓦斯或突出采掘工作面,在开帮或开口前10日内必须编制下发瓦斯管理专项措施,否则对通风科分管技术员罚款30元。第四十七条 停风区中瓦斯或CO2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否则对通风科罚款100元。第四十八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规定,通风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并将测风报表送调度中心、生产技术科、安检科、防突科及防突副总、生产副总、生产矿长、开掘矿长、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否则每次对通风科负责人罚款30元。通风科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否则对通风科罚款100元。第四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根据采掘工作地点变化及生产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对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元。七、防突第五十条 每年由防突科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突规划,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纳入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实施。每月根据作业计划安排,防突科负责编制月度防突工程计划,与生产计划一起考核。新采区必须编制采区防突专项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五十一条 每一采掘工作面开帮或开口前,由防突科负责编制有针对性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并与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一并会审。会审作业规程时,防突措施无制定或措施无针对性,影响开帮或开口的,每次对防突科罚款100元。第五十二条 加强瓦斯抽放系统管理,保证系统具有良好的气密性,抽放率达到规程规定。将抽放量列入月度及年度生产计划考核;与科研院所合作,努力探索提高抽放效果的途径。第五十三条 防突科必须按照接替时间排出消突工程实施计划,逐班考核,防突科组织设计及现场实施,抽探队具体施工,安检员监督,保证采掘工作面实现连续作业,因防突工程或措施滞后造成停产的,一次对防突科罚款300元。防突科作好消突工程各项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在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完成瓦斯地质图的编制,否则对防突科罚款300元。由防突科联系有资质单位完成工作面消突评价工作。第五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时(变向、底板起伏、遇断层等),地质测量科及时作出分析向防突科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30元。八、机电第五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在编制作业规程时,机电运输科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提供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提供不及时每推迟一天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元,对部门罚款50元。第五十六条 采面贯通或准备巷道完工后,生产技术科跟据施工情况在一周内向机电科提供巷道布置参数图,每推迟一天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元,对部门罚款50元。第五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运输巷皮带机头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否则每次罚生产技术科100元,施工队300元。第五十八条 通风队建造风门时,由机电科提供成套穿墙套管,按规定埋设。凡不按规定要求埋设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通风队负责人罚款10元。限期不整改的,加倍处罚。第五十九条 变电所、采区泵房、绞车房等硐室必须按照机电运输要求施工,在工程完工前5日,机电运输科必须提供设备安装设计,否则每推迟一天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元,对部门罚款50元。九、图纸及资料管理第六十条 图纸管理1、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种图纸归口地质测量科管理,第五、七、十一种及第八种的防尘、防火管路系统图归口通风科管理,第八种图纸中的压风、抽放瓦斯管理系统图归口防突科管理,第六、九、十种及第八种的排水系统图归口机电运输科管理。2、以上图纸各管理部门负责每旬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矿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不定期检查,凡发现无按照规定时间填绘修改,每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30元,对部门罚款100元;发现填绘错误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3、采掘施工图纸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上图,每周填一次图,凡发现超过时间无上图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30元。4、每月17日,由地质测量科负责完成矿生产系统领导交换图填绘工作,同时保证填图准确,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30元。5、全矿晒图或打图工作归口地质测量科管理,严格按照经总工程师签发业务联系书规定的时间及份数进行,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30元。6、加强图纸的保密工作,各部门必须妥善保存,凡发现乱丢乱放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30元,对部门罚款300元。第六十一条 资料管理(包括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评价、技术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总结、业务联系书、通知等)1、各业务部门出具的资料必须经科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盖部门公章,技术资料必须经分管副总工程师签字,否则可视无效。2、资料中发现错别字,每一个错别字对责任人罚款5元,一处原则性错误对责任人罚款50元,并在调度会上通报批评。3、每半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规程、措施质量评比,凡被评为前两名者分别奖励300元、200元,被评为最后两名者分别给予150元、100元处罚。十、其他第六十二条 专业副总工程师对所分管专业负主要技术责任,各项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设计等必须经专业副总工程师把关、审批,凡不经副总工程师签字的不得下发执行(副总请假、外出除外)。第六十三条 对矿组织的技术研讨、规程措施会审、安全评价、防突专业等技术会议,按照规定时间和人员参加的,每次给予10元补贴(每季度由生产技术科造册发放),违犯纪律的按照第五条规定处罚。巷道开口现场办公会及开口装备系列化验收管理制度一、开口前5天,由开拓矿长或生产副总组织开口准备工作现场办公。二、开口准备工作现场办公会,各相关科(安全质量监察科、机电运输科、防突科、通风科、生产技术科、调度指挥中心等)及队必须派人参加,否则,对责任单位一次罚款5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三、各相关科队应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提出具体意见,并规定落实时间。(落实时间按现场办公会纪要为准)四、生产技术科于现场办公会当日,将现场办公会纪要下发到相关科队,否则,每推迟一天对责任人罚款50元。五、各相关科队必须按会议纪要规定时间落实工作进度,凡未能按时完成的,每推迟一班对责任部门罚款100元。六、开口前一天由安全质量监察科组织开口装备系列化验收,并按验收结果督促落实和下发允许开口通知书。 支护材料验收制度生产技术科组织采掘系统、相关材料员对供应物资进行验收。时间安排:每周一抽查椽子、竹笆、方木、坑木、板钎等物资。每周二抽查:大沙、石子、水泥、U型钢及附件。计划经营部安排人员配合并提供计量和测量工具。标准如下:1、椽子:小头直径30mm以上,800和900mm长,材质为硬杂木。2、竹笆:宽520-550mm,长1000mm,每捆20块,重量在9千克以上,竹条致密,无腐朽,韧性好。3、方木:长1200mm,宽160mm,厚度100mm,马尾松。4、坑木:小头直径140-200mm,凡发现直径小于140mm或大于200mm明显弯曲的坑木,不予领用,已经使用的不予结账。5、大沙:无杂质,不含土的信阳河沙。6、石子:颗粒度为5mm-10mm,无杂物,青石子。7、水泥:每袋重量为50千克±1千克,425#水泥,若重量不够,按实际重量计算(以抽查标准为准)。8、附U型钢验收标准:(7m2U型钢、9m2U型钢、10.5m2U型钢)。9、板钎椽:长度为1.5米以上,大头宽为14cm,厚处不能小于4cm,不能大于7cm.10、水槽,无明显裂缝,每节槽横撑不少于3根。针对检查问题制定以下规定:1、每次检查结果由生产技术科、计划经营部、XX矿供应站三方参加,并在验收单上签字。2、四次检查结果平均后达不到100%部分,月底结账时按百分比一并扣除。3、计划经营部自加工车间加工的U型钢、水槽、板钎、方木等物资,经验收不合格的除重新返工外,每种物资罚自加工车间100元。U型钢不能正常供应的,每次罚100元。影响生产的按生产误时处理。掘进进尺验收管理办法一、验收进尺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如无特殊情况,每月最后一天为验收进尺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验收进尺当天生产技术科在早调度会议上通知。二、参加单位有:生产技术科、劳动工资科、安全质量监察科、地质测量科、计划经营部、各施工区队。验收进尺当天,各科队参加人员在井口集合。三、参加人数规定:生产技术科不少于4人,安全质量监察科不少于2人,地质测量科不少于2人,计划经营部不少于2人,劳动工资科不少于2人,各施工区队每个地点配1人。少参加1人,对部门罚款1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保证每个验收地点至少由三个部门人员参加。四、到达地点后,参加人员首先确定本月进尺范围及丈量方法,无异议时2人拉尺,1人监尺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巷道断面、巷道支护形式、当月进尺等。施工队参加人员严禁拉尺和记录。五、新开主体工程从巷中测点起始丈量,各种附属硐室及钻场从硐室口开始丈量,十头处从巷中开始丈量,交岔点从刷帮1/3处开始丈量。六、现场丈量记录参加人员全部签字,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究参加验收人员责任。 采掘工作面顶板评价及瓦斯防治评价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对评价工作的领导,矿成立采掘工作面顶板评价及掘进工作面瓦斯评价领导小组:组 长:系统领导副组长:相关领导成 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二、评价范围:对XX矿所有的采掘工作面及扩修地点逐月评价,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先评价后施工,未通过评价及集团公司审核的,不得施工。三、评价工作具体要求:1、每月21日前由生产技术科结合矿初步计划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下月采掘工作面基础数据情况业务联系书,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填写评价基础表。2、各职能部门收到生产技术科下发的业务联系书后,根据各采掘地点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评价基础表,并于23日前将填好的基础表汇总到生产技术科。3、由生产技术科负责于24日前填写评价汇总表,做好评价会审准备工作。4、每月24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评价小组对提交的采掘工作面评价资料进行会审,提出整改意见,确定评价结论。5、每月26日前由生产技术科对会审后的采掘工作面顶板评价及掘进工作面瓦斯评价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履行签字手续,并上报集团公司。6、每月评价小组收到集团公司反馈的评价意见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每月8日前报集团公司。7、由生产技术科建立采掘工作面顶板和掘进工作面瓦斯监控台账,制定隐患或监控重点追踪落实情况表,同时每10天对所有的采掘工作面评价情况进行总结一次,对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价。四、评价监督:1、由安全质量监察科对采掘工作面的评价和技术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没有评价及没有通过评价或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面要求停采停掘。2、采掘工作面顶板评价和掘进工作面瓦斯评价工作纳入科室质量体系,作为科室评比内容之一。五、奖罚:1、各有关部门必须固定专人负责采掘工作面分析评价工作,否则对业务部门科长罚款20元。2、评价基础资料必须和评价地点相吻合,否则罚责任人30元/次;评价内容必须准确、可靠、真实、完整,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3、每月22日下午4点前各业务部门必须提交评价基础表,24日8点前生产技术科填写好评价汇总表,凡不按时提交或汇总的,对责任人罚100元/次,不提交和上报者加倍处罚。4、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参加瓦斯评价会审会议,无故不参加者罚50元/次,迟到或早退者罚20元/次。5、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基础资料与现场情况误差较大者,发现一次罚相关业务部门责任人50元,脱离实际或造成月中停产者,按矿有关制度处罚。6、每月底由总工程师组织对上月评价结果进行核实,与实际相符,具有指导意义,实现了安全生产的,对采掘工作面顶板评价及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评价小组奖励6000元。凡当月评价工作受到集团公司通报批评的,取消奖励,并对小组成员每人罚款200元。煤巷掘进工作面空顶管理制度一、若掘进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如遇地质构造带,压力集中区等,施工队技术员及时编制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贯彻学习。没有制定、贯彻措施或不及时的,一次罚技术员30元。二、有措施并贯彻学习后,施工单位没有落实而造成空顶的,罚队长50元。三、掘进工作面中线上方空0.6米,梁端头上空0.1米,检查应以迎头2米为准,大于上述要求的视为空顶。此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金属支架管理办法一、职责范围第一条 生产技术科对井下金属支架的回收、替棚、周转复用、检查、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专项台帐,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第二条 计划经营部负责保质保量加工维修金属支架及附件,生产科负责验收支架的数量和质量 (抽查合格率为95%以上),达不到要求的一次对责任单位罚100元。第三条 维修队对井下所有维修巷道和井下金属支架的周转以及坏支架的升井负责,工作面上下付巷金属支架每月按计划推进情况移交给采煤队一次。第四条 液压车间负责井下调直机房金属支架和附件的收支、调直以及按规格码放整齐,建立台帐。第五条 采煤队对上下付巷划段区域内的金属支架负责。第六条 掘进队对作业区域内未移交的巷道支架负责。第七条 运输队负责平地金属支架的装运,途中负全面责任。二、计划、审批及建账第八条 凡使用金属支架的单位必须每月26日前根据矿作业计划,将下月使用金属支架计划经生产技术科业务科长审批后报科材料员,无计划原则上不能使用。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到生产技术科审批(用一式三份老料单),不经审批的一律不准发放。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金属支架管理员,建立金属支架使用动态台账,及时掌握所管辖区金属支架的使用、存放、流动情况。三、现场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金属支架要实行编号管理,每月打号一次,料场存放要码放整齐。第十二条 金属支架移交、交接双方必须办理一式三份的交接手续(双方各一份,交生产科一份),严禁私自更改手续。第十三条 每月25日以前,各单位支架管理员必须会同生产科下井清查,核对所管辖区金属支架的使用和存放情况(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否则按生产科自查为准。第十四条 每月26日各单位必须持台账和交接手续到生产科结账,否则按生产科结账为准。四、奖罚及处理第十五条 金属支架回收率为100%,附件(如卡缆、拉杆、“十”头连锁材料)为90%,否则矿工钢罚250元/根,U型钢罚300元/根,卡缆(29#)罚54元/套、(25#)51元/套,拉杆罚12元/根,“十”头连锁30元/套。第十六条 金属支架是井下支护的专用材料,发现在铺溜子皮带当底梁、作挡煤板、棚溜眼做过梁,打到闭子里及背帮背顶等,有以上情况之一者,均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第十七条 工作面上下付巷结束时,超前支护必须达到3米以上,否则3米以内的支架均以丢失论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第十八条 工作面上下付巷存放金属支架不得超过当天的替棚数,否则罚搬运单位5元/根,罚主管人20元/次。第十九条 各工作面移交前,必须保持场清料净,否则罚单位5元/根,罚主管人20元/次。第二十条 凡计划回收的报废巷道,维修队必须按时回收完毕,否则每超200元/天。第二十一条 凡井下回收的支架必须及时升井,发现有乱扔乱放,料场存放不整齐的,罚5元/根。第二十二条 金属支架在运送的过程中,发现有丢失者,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第二十三条 运输队、维修队必须按各使用单位计划运送到位,发现有不到位者,罚200元/次。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管理员不下井清查,不按时结账,支架不及时打号的罚50元/次,结账时数据不对者均以丢失论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第二十五条 在作业过程中,回收上层丢失的金属支架奖50元/根。第二十六条 每月评出一个台账建的好,现场管理好,支架不丢失的单位,奖主管人100元。第二十七条 罚款由生产科统一管理,作为奖励基金使用。液压材料管理办法一、职责划分1、液压车间对全矿液压材料的管理负责。2、采煤队对采煤工作面液压材料的现场管理负责。3、其他使用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液压材料的现场管理负责。二、区域划分1、液压车间负责乳化液泵站至各采(掘)面上副巷口液压管路的安装、维护、管理与回收。2、采煤队及其他使用单位负责各采(掘)面液压材料的现场管理、交接、回收,各队材料员对以上环节落实负责(建立台帐)。三、计划、审批及建帐1、使用单位于每月24日前将液压材料计划报至液压车间,由车间汇总后报系统主管部门,没有液压材料计划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发放。2、使用单位的材料员(三铁管理员)须提前一天据实际情况到生产技术科审批;另接分支管路的单位须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注明工程项目、使用地点、数量、管理措施等经有关部门和主管矿领导审批。3、液压车间材料管理员根据生产技术科和有关部门审批料单发放并建立台帐。4、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管理并建立台帐,每月15日、25日将15天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液压车间并对帐。否则罚款30元。四、现场使用管理1、井下液压材料必须摆放整齐,不使用的予以回收否则罚款100元/件。2、液压管路吊挂整齐,离巷道底板高度1.2m1.5m,吊挂的距离不大于3m,弧度一致(弧度垂直高度不大于150mm),否则罚款5元/处;使用铁丝代替u型卡罚款15元/处,出现漏液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当班处理,否则罚款10元/处。3、直径大于40mm的水管不允许使用液压管件,否则对队负责人罚款100元/件。4、加强现场使用管理,私自乱接、乱扔乱放影响文明生产罚100元/处,造成丢失和浪费的按本管理办法第六款处理。五、交旧领新与交接回收1、各单位领用的液压材料由液压车间统一编号管理,交旧领新发现无编号或编号不符,除没收外对材料员(三铁管理员)罚50元/次。2、井下液压材料的交接由生产技术科、液压车间及交接单位办理一式三份交接手续,交接后三天内到液压车间对帐,否则罚材料员(三铁管理员)30元;每推迟一天加罚10元,私自更改交接手续罚100元。3、各单位的液压材料应在施工结束后3天内回收,移交液压材料的回收责任以现场签字为准,每推迟一天罚材料员(三铁管理员)50元。六、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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