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积极调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调解作用.doc

    • 资源ID:3737101       资源大小:69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积极调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调解作用.doc

    积极调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内容摘要:调解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和永恒的文化资源,调解不仅在传统社会具有重要的纠纷解决的社会功能,而且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今天,调解之所以受到普遍重视,因为它来源于人类社会对和谐与秩序的期盼,来源于当事人对经济、快捷、平和以及理性解决纠纷的需要,也来源于社会和共同体自治力量的增强,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社会对现代性反思之后的理性升华。调解既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所以积极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是当务所需。调解的含义和特征: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的主要特性:1、调解人的居中性。2、纠纷主体的自治性。3、非严格的规范性。4、程序的快捷性。5、有利于修复争议双方关系的非对抗性特征。当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调解具有以下作用:首先,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作用;其次,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法,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预防性作用;第三,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保障,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长效性作用;四、调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发挥调解积极作用。充分调动法官、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律师等及各方联合力量,加大调解力度,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词:多方力量 调解作用 社会和谐美国学者柯恩曾说:“中国法律制度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是调解在解决纠纷中不寻常的重要地位”。调解在我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被誉为“东方经验”。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对如何发挥调解的作用,我们应积极探索。一、 调解的含义和特征(一)、调节的含义 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在我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律师调解是在律师的参与下进行的调解。不管调解人是谁,均须遵循调解的性质和原则。 (二)调解的主要特性  1、调解人的居中性。即调解人应当公平对待双方纠纷主体,正如常言所说的“一碗水端平”。居中调解人的存在,使得调解与和解显然区别开来。 2、纠纷主体的自治性。是否运用调解、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等,取决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调解人只能以“调”的方式,促成双方纠纷主体相互谅解,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所以不管调解人的身份地位如何,不得通过国家权力或强制措施强行解决纠纷。3、非严格的规范性。调解并不要求严格遵循程序(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具有较高的自治性和灵活性。纠纷主体往往有必要就自己主张的正当性对调解人进行说服,特别是调解人越具有居中性,则纠纷主体所主张的正当性就越重要,并且调解人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如体现自己的公正、有利于解决纠纷等),也会主动依据正当的社会规范进行调解。4、程序的快捷性。调解处理纠纷没有程序规范的约束,及时、便利地解决纠纷是调解的目的,达成调解协议,纠纷便得以解决,没有达成协议,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5、有利于修复争议双方关系的非对抗性特征。调解寓讲情、讲理、讲法于一体,化解纠纷,从对抗走向合作,从恶性转向良性,有利于修复友好关系。二、调解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调解在我国产生、应用的历史悠久,在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提倡道德教化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儒家法制观念的强力影响等因素,使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起着主导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统筹多元结构转型,人治为主管理模式向法治为主管理模式转型等等,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对抗化、交织化、趋利化的特点,调解对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更加凸显。(一)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作用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从古至今,调解都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文革”前刘少奇主席在1957年称人民调解为“政法建设”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主管调解工作的司法部,近年回应了刘少奇对于调解视第一条防线的表征,因为它防止了纠纷“激化并导致犯罪”,增强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司法部还将调解描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现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儒家的“无讼”思想虽可作为理想去追求,但没有纠纷的社会是不存在的。由于社会存在会产生社会矛盾,社会要稳定,纠纷就务必被及时解决,而现实社会中并没有一种界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和一套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程序,这时,调解就成了别无选择的选择。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利用自身的权力,依据以“礼”为核心的道德标准,对纠纷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对当事人进行教化,最终达到使民不争的目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二)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法,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预防性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法制的、经济的、行政的、文化的方法,每一种方法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调解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预防社会矛盾纠纷产生,和谐人际关系,增强法制意识都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社会稳定是矛盾纠纷动态平衡的外在表现,矛盾纠纷是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内在因素,只有将矛盾纠纷化早、化小、化了,减少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对抗,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在矛盾纠纷没有激化的情况下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矛盾纠纷,遏制矛盾纠纷发展恶化,便能免除后患、争取主动。同时,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能够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调解就是通过主动排查和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矛盾,把社会矛盾调节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把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初发状态,努力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以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确实化解了许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起到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服的作用,能够缓解社会批评,增加满意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团结,维护社会安定,调解的作用就是要把不稳定的因素化解掉,把对抗性的矛盾转化为非对抗性的矛盾,实现动态的社会稳定。(三)、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保障,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长效性作用。在矛盾中求协调、在对立中求统一、在差异中求共存是人类努力解决纠纷的基本规律。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纠纷,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观点。由于矛盾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建立和完善调解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性保障。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否定矛盾,而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求得和谐统一,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有关专家指出,我国现在是处于一个“风险社会”阶段。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矛盾纠纷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凸显,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有关专家指出,这就说明矛盾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就会以高破坏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群众诉求渠道不畅,特定群体代言人缺位,调节机制缺失,成为引发冲突的主要诱因”。在强调诉讼功能的今天,我国传统调解制度仍有积极作用,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说:“传统决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绝不是劣根性。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地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事实上,与其他冲突解决方式尤其是与诉讼、仲裁相比,调解方式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首先,调解方式充分体现冲突主体的民主参与性。冲突主体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主张,通过积极的交流与协商,逐步形成彼此满意的解决方案,而中立的调解人对调解的进程和结果没有决定性作用。调解的民主参与性决定了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冲突主体都能接受并利于执行。其次,调解方式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在调解中,冲突各方的尊严和价值都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再次,调解方式更能实现理性化的公平正义。调解方式在适用法律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无害于社会公序良俗及第三人利益,都是允许的,这就为理性化的公平正义奠定了基础。再其次,调解方式具有平和性。调解方式使冲突各方在一种相对平和的气氛中通过互谅互让地各自行使处分权的方式最终达成合意,从而化解矛盾。在这一极具人性化的协商过程中,冲突主体的人际关系得以修复,自身利益得以维护,达到和谐的结果。(四)、调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首先,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人民调解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宪法、基本法和许多实体法律的规范,使其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其次,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形式。我们所推行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调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广大群众在参与社会管理、解决矛盾纠纷中当家作主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调解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兼顾法理,容易定纷止争,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有利于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的实施。第三,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调解工作坚持以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的法治观念得到增强,道德水平得到提高,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法治建设赢得更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认同,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三、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发挥调解积极作用(一)充分调动法院能动性,大力加强诉讼调解的力度。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通常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及时、简捷、高效地解决民事争端,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优势。1、以人为本,在观念上更新,法官将调解贯彻到整个诉讼活动中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10年月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中提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应用到司法部门就是 “以人为本、司法为民”。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工作所调整的领域日益扩大,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实施,法院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越来越繁重,案件的审理难度也日趋加大。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要解决矛盾和问题,就必须紧密地响应党的号召,不断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观念。诉讼调解有利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诉讼调解有利于减少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与质量。诉讼调解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具备简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点,在新的形势下,应予以继承和发扬。要求每位审判人员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意识,将调解贯彻到诉讼的全过程中,除法律规定不应调解的除外,所有案件都应当调解。2、注重法官自身能力的培养,提高法学水平,总结交流调解经验,为诉讼调解打好基础。 扎实的法学功底是提高法官调解能力前提基础,法官要注重业务能力的培养,另外,应经常举行调解经验交流座谈会,共同在一起交流调解的成功经验和心得体会,共同探讨其中的奥秘,对在调解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提高调解技巧,如何打破调解时出现的僵局进行探讨,努力把握争端的实质,寻找调解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促进诉讼调解成功率的提高。再者,要虚心当地百姓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向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请教,增强法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诉讼调解能力。3、把握好调解方法,是有效开展诉讼调解工作的关键。调解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因而调解工作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外,更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要善于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和思想安慰工作,使其自愿主动地进行调解。调解的灵活性,就要求我们在处理个案时,要因案而异,要因人而异,不能千篇一律,把握好调解的方法、时机和尺度。好的调解方法,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仅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把矛盾彻底解决掉,而且在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办案周期方面也起到明显的效果。(二)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人民调解,这个植根于中国大地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因其独特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的中国特色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或“东方一枝花”。在延安时期,作为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的谢觉哉提倡把人民群众内部的调解、政府调解、审判中的调解相结合,其中,要把人民内部的调解摆在首要位置。当时出现一个有名的调解英雄,绥德西直沟村主任郭维德,在他的调解下,几年来没有人到乡政府打官司,成为民间调解的模范村。谢觉哉对这种调解类型十分赞赏:“这样的村子不仅没有为争诉而费钱费时,而且大家一定很和睦、肯互助、坏人坏事不易有、生产可以提高。”新中国成立后,在谢觉哉的指导下,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1954年3月,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系统地总结了以往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使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臻于完善,并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昔日的“东方经验”上升为今天的法律规范,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1、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一支过得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调解工作成功的关键。首先人民调解员要热爱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工作是一项非常艰苦工作,调解能否成功,要当事人的配合,但要当事人改变自己的观点或作出让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是需要用心去做的,是需要全身心的投入的。只有热爱调解工作,他们才能做到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克服各种困难,百折不绕为群众解决矛盾。其次,人民调解员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调解技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新矛盾新问题出现,特别是法律方面的知识,它的实践性很强,只有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有关方面的法律知识,为调解工作所用。再者,人民调解员要有一定的调解协调能力。调解员一定要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当事人最怕调解员偏听偏信,厚此薄彼,或着办事不公,怕调解员带有色眼睛看人。作为调解员在调解时,办事一定要公正、公平、公开,把问题谈清楚,还事物的本来面目,是非曲直让双方都明明白白。调解员要讲信誉,要诚实坦荡,不徇私情,不能凭自己的好恶进行调解。调解员在主持调解的时候,要善于察眼观色,掌握契机,运用各种调解技巧,促成矛盾纠纷解决。2、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特的优势,化解特定的纠纷。与来自社会其他阶层的人士相比,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利用人民调解员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特点,对一些婚姻家庭类案件、邻里纠纷、伤害赔偿、房产动迁纠纷和一些群体性事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群众进行及时妥善的引导,解决,容易将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充分调动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发挥行政调解的效能。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1、行政调解以其快捷、低廉、尊重意思自治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行政调解不需要烦琐的手续,即时性也很强,无论是达成协议还是达不成协议而转到诉讼程序,效率都非常高。行政调解作为政府服务职能的一种体现,当事人的总体花费与法院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高昂的律师代理费相比要低廉得多,从成本与收益上考虑,当事人自然更愿意选择成本低廉的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行政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参与为其必要条件,既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法律,也有利于减少以后的执法成本。2,行政调解有利于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 行政调解是在民主协商与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体现了民主管理与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自愿原则的有机结合,同时亦能发挥与命令式的行政行为相同的作用。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可以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树立行政机关良好的工作形象,发扬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精神,并由此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进一步建立人民群众同政府密切融洽、协调、信赖的关系。行政调解将当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对行政机关正确执法而树立起的权威的服从与信任感的基础上,使当事人自愿听从行政机关正确有益的劝导说服,化解纠纷,解决矛盾。这样,它便不同于单纯按法律规定被动维持秩序的行政行为,因为它不仅在最低要求上完成了对纠份的解决,又进一步使政府工作在更高层次上采用积极主动的方式,创立一种既为法律所允许、又为当事人和政府所共同认可和赞同的更合理、更完善的社会关系,促使行政机关在更加全面彻底的意义上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行政调解的过程也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针对是否依法自愿和是否依法调解的相互监督过程。如前所述,法律本身也蕴涵和追求社会和谐,因此,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也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法律的和谐价值和追求。3、调解制度的存在保证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体系的和谐。社会冲突的不同激烈程度决定了其解决机制必然分为层级不同的体系。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对象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并且情节较轻的行为”。因此,将激烈程度相当轻微的社会冲突纳入至行政调解范围之内,而将其他激烈的社会冲突纳入到行政扣留乃至刑事制裁范畴之列,在实现节省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资源目的的同时,既保障了社会冲突的解决,也实现了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内在的协调。(四)引导律师发挥作用,促成诉讼调解的成功。律师是职业法律工作者,他们通晓法律,易于分辩是非,也很容易与法官沟通,因此,如果想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正确利用代理律师的优势,引导他们做当事人工作,便于调解工作的开展。1、是利用律师谙熟法律的优势,充分发挥律师的能动性。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对立情绪十分强烈,一般很难让他们坐下来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均委托有律师的话,应先引导律师说服本方当事人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调解的性质、作用、效力认识模糊。比如有的当事人认为调解是法官在“和稀泥”,或为了偏袒一方;有的人认为调解书没有判决书效力强。针对这些现实情况,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于其谙熟法律,很容易说服自己的当事人,有利于法庭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2、利用律师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律师的主动性。尽管律师是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他与当事人并不完全同一。律师毕竟是法律工作者,应以追求法律和正义的实现为目标。在每个案件中,作为一方代理人的律师,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合理的预见,当认为自己所代理的一方理由和证据并不十分充分时,会主动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释法律,说服当事人自愿接受公正的调解。3、利用调解省时、省力的功效,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性。调解的省时、省力的功效,可以使律师用较少的时间和精力办理所代理的案件,特别是那些庭审前就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律师就不用出庭、写代理词了。这样,可以使律师在相同的时间办更多的案件,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4、利用律师与本方当事人的信任基础,积极引导代理律师参与诉讼调解。(五)、调动多方联合的力量,充分发挥大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大调解是指在党委的领导下,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主体等多元调解分工合作、相互支持,共同构建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互结合的新时期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机制。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多位一体调解既是一个概念问题,又是一个机制问题。只有在结构上既强调各自作用的发挥,又强调他们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作用,从才能而达到服务社会和谐发展的最佳效果。1、创新组织模式,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 “多调联动”模式,充分整合政法、综治、维稳、信访、法制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社会各方面的调解资源和力量,形成覆盖各区域、各行业以及社会管理各个方面的“大调解”组织体系。2、完善调解机制,保障大调解工作规范运行。随着社会转型、经济结构变化、利益格局调整及人民思想观念的变化,大量新型矛盾不断涌现,单一的调解方式已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下的“大调解”工作模式,将多元调解有机融于一体,实现多调联动的调解模式,必须完善 多种调解机制,才能保证大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行。3、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大调解工作有序推进。为了保障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运转,要从人员、经费、监督等各个方面,强化保障措施。 目前,世界各地普遍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矛盾纠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源于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指上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西方发达国家在经历了数百年的法治发展历程后,相继兴起ADR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并逐步被纳入法制轨道,已经或日益成为当代社会中与民事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纠纷解决机制。有数据表明,现在美国95%的民事案件经过和解和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代替诉讼解决纠纷程序中得到解决,只有不到5%的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方兴未艾的趋势和潮流。- 14 -

    注意事项

    本文(积极调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调解作用.doc)为本站会员(文库蛋蛋多)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