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管理暂行办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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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管理暂行办法附件.doc
附件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快福建省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保障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标准的同时,在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是其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或少消耗能源,但能促使系统、设备或工艺在运行过程中降低能源消耗的产品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第三条 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负责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节能产品申报、评审、发布和推广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对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实施动态更新。第四条 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实行自愿申报、科学认定,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第五条 申请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二)产品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标准,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标准要求;(三)企业应具有批量生产、提供优质售前售后服务和保证备品备件供应的能力;(四)产品能效水平或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第六条 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申请将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申请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企业,应向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第七条 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受理企业申请后,按有关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评审,申报、评审不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评审合格的节能产品,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由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颁发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证书,并进行宣传和推介。第九条 对未通过评审的产品,由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书,说明原因。 第十条 对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节能产品将优先推荐列入政府采购清单,鼓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采用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节能产品。第十一条 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每年发布一次,节能产品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有效期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并可区别情况简化部分评审内容。未经重新评审的产品由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取消其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中的名录,其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证书失效。第十二条 节能产品在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二)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第十三条 节能产品在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有效期内,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列入推广目录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或检验。第十四条 在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从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中撤销其名录,其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证书失效,并向社会公告。(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产品或其生产现状不符合申报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二)用户提出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三)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监督检查;(四)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的。从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中撤消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向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组织编制重点节能产品实践案例,对节能效果突出的案例进行重点宣传。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组织召开重点节能产品应用的推广会,开展产品提供单位与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交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提出申诉:(一)符合申报条件要求,但申请未被受理;(二)对检查、检验结果或撤消节能产品推广目录证书有异议;(三)评审、监督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四)用户对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有异议。第十七条 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接到申诉后,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处理意见。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评审暂行办法附件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评审暂行办法为提高节能领域科学技术,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做好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编制工作,进一步推动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节能产品评价导则(GB/15320-2001)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节能产品的定义、分类、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和发布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将福建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的节能产品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评审工作。二、节能产品的定义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标准的同时,在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是其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或少消耗能源,但能促使系统、设备或工艺在运行过程中降低能源消耗的产品;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三、节能产品的分类节能产品主要分为直接节能产品,间接节能产品,辅助节能产品,新能源产品等。1、直接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提高自身效率,降低自身能源消耗的产品。(1)机电设备:高效发动机、电动机、电焊机、发电机、汽轮机、压缩机、冷冻机(热泵)、泵、风机、变压器、锅炉、窑炉、加热和制冷设备等;(2)照明灯具:LED、节能灯和其他高效照明灯具;(3)办公及家用电器:高效节能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视机、空调、电冰箱、热水器、厨具等。2、间接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降低系统能源消耗的产品。(1)节能建筑材料;(2)高效绝热材料、功能涂料;(3)调压、调速装置;换热设备、疏水阀;各类蓄热、蓄能装置;余热(冷)、余能回收装置等。3、辅助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或少消耗能源、但能减少或合理控制能源消耗的产品。(1)可降低能耗的各类清洁剂、除垢剂、润滑剂及其他添加剂;(2)提高工艺能效或燃烧效率的各类催化剂及催化燃烧装置;(3)各类能源监控元件及其装置等。4、可再生能源产品:能替代常规能源的新能源产品。太阳能、风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元件及装置。四、评审标准节能产品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体现节能效果、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等,主要评价指标包括:1、产品能效指标国际先进水平:产品单位能源消耗或产品的能源利用率居国际同期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单位能源消耗或产品的能源利用率居国内同期同类产品先进水平。2、节能效益(1)直接、间接、辅助节能产品节能效益的计算:以能耗表达节能率计算:公式中:A 以能耗表达的产品节能率(%) 节能产品在额定条件下的能源量 原产品在额定条件下的能源量以效率提高值表达计算:公式中:以效率提高值表达的产品节能率(%) 节能产品的效率(%) 原产品的标准效率(%)(2)可再生能源产品效益的计算:可替代常规能源量;产品的能源利用率。3、社会经济效益有形效益:节约能源、原材料等资源总量;减少社会劳动工时占用;延长社会资源的使用寿命等。无形效益: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有利生态平衡,提高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等。4、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收期是指因采用节能产品而多付出的费用,按有形效益分摊回收的时限计算:a=k/m公式中:a用户增加投资额的回收期(年) k用户增加的单位节能产品投资额(万元) m单位节能产品年节能量的价值(万元/年) 5、用户评价用户评价报告按照附表1(用户评价表)的要求,总体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种。6、产品市场占有率分为高、较高、较少、少四种。7、产品创新程度分为国际水平、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四种。8、产品技术含量分为高、较高、一般、无四种。五、评审条件申报节能产品评审的产品,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直接节能产品的能效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能效指标先进值,或达到能效标识二级或以上水平;2、间接节能产品和辅助节能产品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节煤5%;单台设备节电15%;系统节电5%;节油3%。建筑材料应列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目录。能源监控元件及其装置应达到国内同期同类产品先进水平。3、可再生能源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能源利用率应居国内同期同类产品先进水平;4、投资回收期5年;5、用户评价达到较好以上;6、投入批量生产半年以上;7、已列入国家级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经企业申请,直接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六、评审程序1、申报程序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向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提出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书面申请(附表2: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申请表)。申报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销售代理商应提供完整的销售代理合同及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3)产品技术标准及采标证明;(4)属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需附生产许可证;(5)用户评价报告;(6)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近两年内的产品样品的测试报告;(7)具备售前、售后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供应保证的证明材料;(8)产品外观图片;(9)质量体系、环境体系等认证证书(如有);(10)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2、审核程序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组织成立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评审委员会(下简称评委会)。(1)评委会对申报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资格审查;(2)评委会认为需要进一步检验或测试的产品,应通知企业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定的产品进行检验或测试;(3)通过资格审查的产品,由评委会组织科研、设计、管理、生产、使用等方面专家对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节能效益等进行评审,评委会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或用户调查;(4)专家评审应按照上述评审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进行集体讨论,独立评分,经汇总后,写出综合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节能功能,各项指标达标程度,数据的可靠性和资料的完整性,产品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及专家对主要内容的具体评价和综合评分(附表3:专家评审表);(5)评委会根据专家组的结论作出评定意见。七、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公示与发布评审合格的节能产品,在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网站公示15天。公示有异议的,由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调查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发布,列入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附表:1.用户评价表2.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申请表3.专家评审表附表1 用户评价表用户名称地址用户基本情况简介近三年来采购使用该申报产品的量以及占同类产品总量的比例年份使用量占同类产品使用量的比例用户对申报产品评价意见用户评分评价内容标准分评分产品的质量10 产品的安全性10产品的环保性10产品的使用性能10产品的节能效益20产品的经济效益20产品的技术服务20合计评价结果好 (90-100分)较好(75-89分)一般(60-75分)差 (60分以下)与同类产品相比较申报产品的优点及综合评价(尤其在节能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较该申报产品的不足及下一步改进建议填报人(日期):联系电话:用户盖章(日期):申报企业名称: 申报产品名称及型号:附表2福建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法人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法人代表电话产 品 名 称填 表 人电话传真企 业 地 址邮 政 编 码Email填 报 日 期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印制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企业简介产品生产企业状况(销售代理商填写)二、产品主要情况产品类别技术领域A电子信息 、B仪器仪表、C新材料、D生物医药、E加工工程、F机械装置及运输、G消费品及土木工程行业领域A机械、B电子、C冶金、D轻工、E石化、F纺织、G邮电、H建材、I环保、J医药、K农林、L其它节能方面A直接节能产品、 B间接节能产品、C辅助节能产品、 D可再生能源产品是否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推荐目录A是、B否设备名称、型号产品功能及用途技术水平产品能效指标A国际先进、B国内先进产品采标情况A国际标准、B国外先进标准、C国家标准、D部颁标准、E企业标准、F无产品节能效益(应列出计算过程)产品市场占有率A高、B较高、C较少、D少产品创新程度A国际水平 、 B国内领先 、 C国内先进、 D省内领先产品技术含量A高、B较高、C一般、D无产品成熟度产品投产时间: (参加评审的产品,应是投入批量生产半年以上的产品)与同类产品比较说明社会经济指标企业上年经济效益产 量销售收入(万元)利 润(万元)税 金(万元)企业整体本项产品节能产品预计投资回收期(应列出计算过程)社会经济指标简要说明产品的社会经济效益(节约能源、原材料等资源总量;减少社会劳动工时占用;延长社会资源资源的使用寿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有利生态平衡;提高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等):企业法人代表承诺:特此声明在此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及附件均属实。若有虚假,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三、申报附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销售代理商还应提供完整的销售代理合同及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2产品技术标准及采标证明3属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需附生产许可证4用户评价报告(3家以上不同用户)5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近两年内的产品样品的测试报告6具备售前、售后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供应保证的证明材料7产品外观图片8质量体系、环境体系等认证证书(如有)9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注:1、表格中出现A,B,C等英文大写字母选项的请直接在表格中勾选;2、企业在进行资格审查时需提供申报附件材料复印件3份。附表3专家评审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序 号评审内容权重(总分100)专家评分一产品能效指标国际先进水平 国内先进水平 20二节能效益好 较好 一般 差20三社会经济效益好 较好 一般 差20C1有形效益:节约能源、原材料等资源总量;减少社会劳动工时占用;延长社会资源资源的使用寿命等。10C2无形效益: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有利生态平衡,提高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等。10四投资回收期1年以内(含1年) 1-3年(含3年) 3年以上10五用户评价好 较好 一般 差5六市场占有率高 较高 较少 少5七产品创新程度国际水平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省内领先10八产品技术含量高 较高 一般 无10合 计评审专家综合评价意见: 签名:日期:抄送:国家节能中心,省经信委环资处。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