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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销售税的种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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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销售税的种类课件.ppt

    1-2,消費稅論,Chapter 1,1-3,1、銷售稅的意義與性質2、銷售稅的種類3、銷售稅的課徵原則,學習目標,1-4,第一節銷售稅的意義與性質,一、意義銷售稅係屬消費稅的範圍,乃是對貨物或勞務之銷售行為所課徵之一種間接消費稅,以轉嫁為其本質。二、性質(一)稅負轉嫁 銷售稅係以貨物或勞務之交易為課稅基礎,其稅負構成貨物或勞務的成本或費用,藉由售價之調整而轉嫁於消費者的可能性很大。由於納稅者與實際負稅者不是同一人,納稅者無強烈逃稅動機,而稅負計入財貨價格內,消費者購買時不易察覺,較無痛苦感,可減少政府與人民因課稅而產生之磨擦。,1-5,第一節銷售稅的意義與性質,(二)財政功能銷售稅的課稅客體為商業上交易行為,稅源具有普遍性與循環性,只要有消費就要負稅,不似所得稅或財產稅有一定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因此稅收極為充裕;且可配合國庫資金調度之所需,無所得稅、財產稅等定期稅收之缺點。此外,銷售稅之課徵對象為銷售者,其數量遠少於所得稅或財產稅之納稅人,而其課徵標的交易額,稅率都為單純的比例稅率,計算簡易,故徵收簡便。就開發中國家而言,銷售稅即因徵收簡便及稅收充裕二特性,在各國財政收入中,始終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1-6,第一節銷售稅的意義與性質,(三)經濟成長功能促進經濟成長的因素很多,例如資本的形成、技術的進步、教育的普及、法令的獎勵等。其中資本的形成又有賴於國民儲蓄的增加,銷售稅在此項功能的達成上較其他稅為佳。由於銷售稅容易轉嫁,消費物品經政府課稅後,其價格將有若干程度之上漲,除非消費者為富者或課稅物品為民生必需品,則在他條件不變前提下,依供需原則,將有抑制人民消費效果,如能在稅率及課徵技術上作適當規劃,可以促進國民節儉儲蓄,加速資本形成,有助於國家經濟成長。並且在通貨膨脹時,由於消費的減少,亦能間接達成緊縮經濟、減緩物價上漲壓力之目的。但在經濟蕭條時,亦可能因為抑制消費的作用,反而對經濟成長產生負面效果。,1-7,第一節銷售稅的意義與性質,(四)所得分配功能 傳統觀點認為銷售稅是累退稅,不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因為銷售稅係以交易為課稅基礎,而非對人課稅,並且基於稅收充裕的目的,必須對大量消費的財貨課稅,而此類財貨(通常為一般消費物品,非奢侈品)無論高、低所得者,其消費量並無顯著差異,甚且有時因所得低者往往家屬人數較多、消費量多而需多負稅,形成一種稅負累退的不合理狀態。特別是對必需品的課稅,其累退程度愈甚。,1-8,第一節銷售稅的意義與性質,實際上是否真是如此?就各國實証研究觀察,大多支持此一觀點,我國有關銷售稅稅負分配的實証報告(財政部賦改會78年6月專題報告4與8)亦支持學理上論說。但若進一步就特種銷售稅(例如貨物稅)分析,其稅負究為累進或累退並無一致之趨勢。如能一方面藉由對食物等民生必需品給與免稅或零稅率優惠,使低所得者稅負減輕,一方面利用特種銷售稅重課奢移品,以加重高所得者負擔,理論上應有助於改善銷售稅之所得分配功能。,1-9,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銷售稅因為課徵於不同的經濟活動,因此,制度上最重要的問題在於稅基(tax base)與課稅時點(points of collection)的選擇。一般而言,銷售稅的稅基可分為廣、狹二範圍,銷售稅如就分布廣泛的絕大多數貨物或勞務課稅,此即為廣基銷售稅,又稱一般銷售稅(General Sales Tax);如僅就少數幾項特定貨物或勞務之銷售課稅,此即為狹基銷售稅,又稱特種銷售稅或選擇性銷售稅(Special or Selective Sales Tax)。在課稅時點的選擇上,可在每一交易階段均分別課稅,稱之為多階段銷售稅(Multiple-stage Sales Tax);亦可僅就進口、製造、批發或零售其中某一階段課稅,稱為單階段銷售稅(Single-stage Sales Tax)。而多階段銷售稅可就每一階段的銷售總額課徵,稱之為交易稅(Turnover Tax);亦可就其加值額課徵,稱之為加值稅(Value-added Tax)。一般分類情形如下:,1-10,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1-11,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一、單階段銷售稅(一)進口稅(Import Duty)1.意義:進口稅係對國外進口貨物於通過國境時課徵之稅。2.評價:(1)優點:稅負普遍、徵收簡便:進口貨物由於種類繁多,同時消費者極為廣泛,因此稅負普遍,且納稅之痛苦感較小。其徵收地點,多集中於國家通道,稽徵較為簡便,易於掌握。,1-12,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稅源充沛、適應國庫需要:進口貨物過境長年不絕,隨時徵收,可適應國庫需要。配合經濟政策:進口稅之課徵除具財政功能外,亦兼具經濟功能,當國內產業具有重要性且有發展希望者,可藉提高其產品之進口稅加以保護。如為鼓勵投資,促進產業結構之改變與升級,則可降低其有關進口原料之稅率。,1-13,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2)缺點:不符量能課稅原則:進口稅之稅負最後由消費者承擔。稅負多少因消費之數量而定,與所得高低無直接關聯,不符合公平原則。使社會福利產生淨損失:課徵進口稅,對於某些產業雖可發揮保護作用,但可能因此改變貿易條件,使社會福利產生淨損失。,1-14,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二)製造稅(Manufacture Sales Tax)1.意義:製造稅是課徵在生產製造階段的銷售稅,於產製廠商出售其製成品時課徵。2.評價:(1)優點:廠商數量少,易於控制稅源:製造階段的廠商家數少,貨物出廠時易於掌握稅源,可有效防止逃漏。廠商規模大、稽徵成本低:製造廠商的規模較大,且會計帳簿記載完整,稅籍管理容易,稽徵成本低。,1-15,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2)缺點:稅率較高、逃漏稅誘因大:製造階段廠商數少,稅基窄,為獲取一定稅收,稅率便得較批發稅或零售稅為高,逃漏誘因增加。稅負比例不同、產生超額負擔:各交易階段廠商利潤不一,在製造階段課稅,稅負透過巿場的加碼和累積作用,使消費者所支付的稅負比例不同,且超過政府所課徵到的稅收,形成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例如:,1-16,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表1-2課徵製造稅稅率相同者,消費者最後稅負比例分析,1-17,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表1-3課徵製造稅對消費者產生超額負擔之分析,1-18,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課稅價格不易訂定:製造稅為出廠稅,一般應以其出廠價格為課稅標準,但是若製造商直接出售與零售商或消費者,則出售價格已包含批發或零售的利潤,其稅基應如何換算?是否公平?是否會影響產銷形態,而有違租稅中立性?均為應予深思之課題。,1-19,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三)批發稅(Wholesales Sales Tax)1.意義:批發稅是在批發的最後一個階段,即批發商將貨物出售與零售商或消費者時所課徵的銷售稅。2.評價:批發階段因係介於製造階段與零售階段之間,故而上述製造稅之優缺點,在批發稅中均存在,只是程度上略有差別而已。除此之外,批發稅尚有下面二項問題:,1-20,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批發商定義難確定:一般以為商品非自行產製而出售與某商號憑以轉售者,謂之批發,但其中亦有大盤商、中盤商、小盤商之別,其間交易是否均要課徵批發稅,執行上甚有困擾。未經批發計稅複雜:如消費財貨由零售商直接向製造商購買,或不經過批發階段者,應如何計稅始為公允,不無問題。,1-21,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四)零售稅(Retail Sales Tax)1.意義:零售稅係在出售與消費者的最後產銷階段課徵之銷售稅。2.評價:(1)優點:稅基廣、稅率低、稅收彈性大:零售階段商號家數多,稅基廣,若欲獲取一定的財政收入,其稅率要比製造、批發稅均低。所以,逃漏的誘因相對較少。在通貨膨脹期間,稅收的增加和所得成比例變動,而在經濟蕭條時稅收亦稱穩定,適合作為地方稅。,1-22,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四)零售稅(Retail Sales Tax)1.意義:零售稅係在出售與消費者的最後產銷階段課徵之銷售稅。2.評價:(1)優點:稅基廣、稅率低、稅收彈性大:零售階段商號家數多,稅基廣,若欲獲取一定的財政收入,其稅率要比製造、批發稅均低。所以,逃漏的誘因相對較少。在通貨膨脹期間,稅收的增加和所得成比例變動,而在經濟蕭條時稅收亦稱穩定,適合作為地方稅。,1-23,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符合租稅中立性:假設稅負完全前轉,且稅率為單一稅率,則零售稅因僅對最終零售階段課稅,無製造稅或批發稅會對產品因經過之產銷通路不同而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現象。消費者無超額負擔:零售稅課徵在最後一個產銷階段,對象就是消費者,政府的稅收由消費者直接支付,沒有任何時間的差距與負擔上的不同。,1-24,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2)缺點:課徵對象數量多、規模小、稽徵成本高:除經濟先進國家外,一般開發中國家,零售階段商號家數甚多,且多為小商店,會計制度無法建立,帳簿記錄不鍵全,課稅資料不易掌握,納稅與稽徵成本常高於可能取得的稅收,難以實際執行。,1-25,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五)整體評價(1)優點:納稅人數少,徵收容易:單階段銷售稅課稅對象較少,容易掌握,徵收容易,尤其製造稅為然。有利外銷退稅與進口計稅:單階段銷售稅課稅不重複,稅負金額明確,不論商品外銷退稅或進口計稅均較確實而簡便。,1-26,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2)缺點:稅率較高、逃漏誘因增強:在一定的稅收下,由於單階段銷售稅納稅人少,稅率必須較多階段銷售稅為高,且多集中於部分廠商,因而增加其逃漏誘因。產銷型態受影響:在資源配置效果上,由於各產業型態及各銷售階段之利潤不同,因而產品的稅負會隨不同的產銷型態而有差別待遇,影響資源的用途。此種影響隨著課稅時點愈接近零售階段者,其不良效果愈小。,1-27,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不易確認課稅階段:要課徵單階段銷售稅必須要能確認那些是課稅階段,那些不屬課稅階段,但就開發中國家而言,許多營業人從事多階段營業的情況下,例如我國就有許多營業人兼營批發、零售,甚至在零售階段也有許多係工廠直營,課稅階段的認定殊為不易。,1-28,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二、多階段銷售稅(一)交易稅(Turnover Tax)1.意義:交易稅是指貨物從製造出廠至零售各階段的每次交易,均按其銷售總額課徵一次銷售稅,即每移轉(轉手)一次,就要課一次稅,又稱移轉稅或轉手稅。,1-29,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2.性質:此種多階段按銷售總額課稅的方式(如表1-4之分析),使得前手已課稅的加值(例如原料商的100,000元)變成本次交易階段的成本之後(例如製造商的100,000元部分),出售時要再課一次稅,甚至在以後各階段仍要繼續再課稅,此謂之重複課稅;除此之外,前手所課的稅額(例如原料商的10,000元)也會成為本階段及以後各階段的成本,再課一次稅,謂之稅上加稅。隨著交易次數增加,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問題愈嚴重,形成稅負累積的現象,此種現象將對社會經濟造成不良影響。,1-30,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表1-4課徵交易稅形成稅負累積現象之分析,進貨成本,售價,+,進貨成本,+,售價,+,1-31,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3.評價:(1)優點:稅基廣、稅率低、稅收充沛:交易稅對每一產銷階段都要課稅,並且已課過稅的稅基會繼續向前累積下去,使得最後稅基將超過國民生產毛額數倍以上,政府僅須以極低的稅率即可收到極大的稅收。,1-32,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2)缺點:違反租稅中立性原則,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各項商品隨其交易次數的增加,稅負成金字塔形累積,歧視分工專業經營方式,較有利於產銷一貫作業經營方式,即鼓勵產銷組織結構趨向垂直合併,對企業組織型態造成干擾,違反租稅中立原則。,1-33,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違反公平原則:同一商品因交易次數之不同與每一交易階段廠商加碼成數之不同,消費者稅負比例亦有差異。且隨著重複課稅與稅上加稅,稅負層層累積,消費者實際支付遠超政府稅收,致使消費者產生超額負擔。,1-34,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增加進出口品課稅處理之困難:根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規定,允許各國可將出口商品在國內課徵之間接稅退還,而在進口國進口時課稅。然交易稅因稅負累積,在出口退稅時難以精確計算退稅額,無法完全退還全數稅款,不利外銷廠商之國際行銷競爭。在進口方面,也不易計算應課徵多少稅額始與國產商品稅負相同,因此對國產品不利,而較有利於進口品。,1-35,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逃漏誘因增強、稅收遭受損失:交易稅之稅負隨交易次數的累積造成稅負加重,可能迫使某些業者藉由漏開或跳開發票以減輕負擔,反而使政府稅收遭受損失,亦對守法業者造成不公平。,1-36,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二)加值稅(Value-added Tax,簡稱VAT)1.意義:加值稅,又稱為營業加值稅或價值增加稅,係對貨品每一交易階段的加值額課徵之稅。所謂加值額乃指廠商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減除自其他企業廠商購進貨物或勞務之支付額後的差額,此差額包括工資、租金、利息、利潤及折舊等項目,換言之,即為該廠商生產因素所創造的報酬總額。,1-37,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2.型態:由於對加值稅稅基之計算方式不同,加值稅可分為三種型態:(1)毛所得型加值稅(Gross Income Type of VAT):稅基:企業在特定期間之銷售總額向其他廠商購買(非資本性支出)的差額,包括工資、租金、利息、利潤及其他費用在內。此稅基中不允許減除資本財的投資,或是資本財的折舊,從整體經濟看來,即以國民生產毛額為其課稅對象,是三種型態中稅基最廣者。,1-38,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評價:稅基廣、稅收豐沛。計算簡便,不須估計折舊與盤點存貨。各種增值因素均包含於稅基中,符合加值稅基本概念。但不准將投資支出或折舊自稅基中減除,對資本財產生重複課稅現象,使資本報酬率降低,短期而言,將直接導致投資減少,長期則將改變資本勞動的比例,不利於經濟成長。各國為了獎勵投資,逐漸允許扣除折舊費用,或是對新投資免稅,因此產生其他兩種型態的加值稅。,1-39,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2)淨所得型加值稅(Net Income Type of VAT):稅基:企業在特定期間之銷售總額向其他廠商購買(非資本性支出)資本財折舊。稅基中允許減除資本財的折舊,從整體經濟觀點看來,其稅基即為國民生產淨額。評價:因折舊免課加值稅,對企業資本之形成,具有鼓勵作用。惟僅折舊得以減除,而其他生產因素之報酬不能扣除,將產生不公平之爭議。,1-40,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3)消費型加值稅(Consumption Type of VAT):稅基:企業在特定期間之銷售總額向其他廠商購買新投資的資本支出就整體經濟觀點而言,稅基中自國民所得再減去投資支出,即為消費支出,故而稱之為消費型加值稅。,1-41,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評價:允許廠商將新購入的資本設備,於購入時全額一次自同期之銷售總額中扣除,使廠商對於資本財可立即取得免稅的優惠,對獎勵投資、加速資本形成最具功能。故而目前實施加值稅的國家,普遍都採用消費型加值稅,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亦屬之。,1-42,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3.計算方法:加值稅稅額之計算方式,理論上可分為加計法與減除法二種。其中減除法又分為稅基相減與稅額相減二種方法。(1)加計法(Additional Method):計算方式:將廠商在特定期間支出的工資(W)、利息(I)、租金(R)、利潤()等各項加值因素逐項列舉並加以合計,減除當期新增資本財(K),再按其總額乘以一定稅率,推算廠商該特定期間之應納稅額(TA),即:WIRK tTA故此法又稱稅基列舉法。,1-43,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評價:加值之計算複雜,稽徵工作易生困難,可能發生虛報逃漏現象。稅制設計上如有免稅或差別稅率項目之安排,加計法將難以實行。,1-44,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2)稅基相減法(Base to Base Method):計算方式:將廠商在特定期間的銷項收入(S),減去所有進項成本(C)與新增資本財(K)作為課稅稅基,再按此差額乘以一定稅率,求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TB),即:SCK tTB,1-45,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評價:(A)若採用單一稅率,且無免稅項目,則此一方法計算明確簡便,且申報較為簡單。(B)然加值稅制上通常有些免稅項目,採用此法,納稅人必須於帳冊中記載應稅或免稅之進,銷項目,較為繁瑣;而不同廠商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如適用稅率不一,則稅基相減法對於稅額之估算,事實上反而較為困難。,1-46,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3)稅額相減法(Tax to Tax Method):計算方式:將廠商在特定期間中銷售時應繳納之稅額(t1S),減去向其他廠商購買,或增置資本財時已付稅額(t2Ct3K),即為其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TT),公式如下:t1 S(t2 C+t3 K)=TTt1S為當期之銷項稅額:(t2Ct3K)為當期之進項稅額,故此法又稱稅額扣抵法。如t1t2t3,則稅額相減法所得之結果與稅基相減法應為相同。,1-47,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評價:(A)廠商須於每次交易時開立發票,並分別記載價款與稅款,又稱發票法。(B)稅額之計算不因複式稅率或部分免稅項目而生困擾。(C)具有自動勾稽作用:在稅額相減法下,廠商必須取得合法的進項發票,才能與銷項稅額扣抵,在稽徵過程中,購貨者成為銷貨者的納稅監督人。,1-48,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D)具有追補效果:產銷過程中,如果前手漏開發票,下一手即沒有可供扣抵之進項稅額,前手所漏稅額便可自後一手追補回來。(E)但若稅制中使用複式稅率或產銷過程有免稅階段時,均將因追補效果之存在,而加重免稅或減稅者之負擔,失去減免的政策意義(參見第二章P.35免稅的意義與性質)。目前實施加值稅的國家大都採用稅額相減法,我國加值型營業稅亦是。,1-49,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4.性質:(1)非專以營利事業為課稅對象:一般而言,在加值稅制度下,凡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其組織型態是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機關團體,甚至是政府機構,亦不論其銷售動機為何,均在課稅之列。我國現行營業稅法第一條即明文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1-50,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2)銷售廠商僅為代徵代付稅款:在消費型加值稅型態下,廠商向前一手進貨或購買資本財所支付的稅額,可透過稅額扣抵方式收回;至於銷售時之應納稅額,實為向下一手所代徵之稅款。故而廠商僅為代徵代付稅款,本身並未實際負擔稅捐。,1-51,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3)稅基富流動性,適合劃歸中央稅:加值稅與零售稅一樣,具有稅基廣、稅率低、稅收彈性大及對資源配置扭曲少等優點,各交易階段加值之總和亦即等於零售價格,二者稅基完全相同。然零售稅係集中在零售階段課稅,可作為地方稅目;而採行稅額相減法的加值稅,由於涉及進項稅額扣抵,甚至溢付稅額之退還等問題,其稅基較零售稅富有流動性,在實際操作上較適合作為國稅。,1-52,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4)原則上適用單一稅率:為維持租稅中立性原則,避免差別稅率對消費者的選擇產生干擾,一般實施加值稅國家,對於應稅之貨物或勞務,多採用一致之稅率課徵。,1-53,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5.評價:(1)優點:避免重複課稅,符合租稅的中立性:加值稅,乃就每一產銷階段之加值部分課徵,因此可完全避免重複課稅之問題;而消費者對同一價值商品負擔之稅負,將不因流通過程不同而產生差異,亦可避免干擾企業經營方式,符合租稅中立性。,1-54,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增強本國產品進出口的競爭力:出口部分:加值稅制下,出口廠商可憑其進貨發票,迅速且正確核算前一階段之稅負,退稅手續甚為簡便。進口部分:進口商品於進口時,根據其進口價值課徵加值稅,與同一價值之國產品稅負相同,符合公平競爭原則。促進資本形成,加速經濟成長:消費型加值稅制下,投資完全免稅,有鼓勵投資、提高實際資本形成之效果。而對消費課稅,則有鼓勵儲蓄、提高潛在資本形成的作用。二者配合,對促進經濟成長具有正面功能。,1-55,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具有勾稽追補作用,有助於會計制度之健全:採稅額相減法之加值稅,可藉由稅款扣抵的方式,產生進、銷項自動勾稽與稅款追補之作用。且為配合稅款之扣抵,廠商將踴躍索取並保管發票,可促進統一發票使用率,除可因此建立一健全之會計制度外,配合電腦化之作業,亦將使稽徵工作更為方便、確實、合理。,1-56,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2)缺點:實施之初,易導致物價變動:實施加值稅後採單一稅率課徵,被合併之各稅,稅率高低互有不同,結果可能發生加稅者漲價,減稅者卻不願降價,使整體物價上升;兼以對加值稅缺乏認識,而存在預期漲價心理,甚而引發人為藉機哄抬,導致物價波動。許多已實施加值稅國家實施初期,多有此一現象。我國於民國75年4月實施新制營業稅時,巧因時機適當,兼以宣導成功,當時物價水準尚稱平穩。,1-57,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處理不當時,逃漏可能性更大:加值稅之課徵,在一定稅收目標下,其稅率必較交易稅為高,廠商逃漏誘因增強,可能一方面漏開發票,一方面以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之發票虛列進項,以圖減輕稅負。對於此類逃漏宜以更嚴密之查稽方法加以防杜。,1-58,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三、特種銷售稅(一)意義特種銷售稅(或稱選擇性銷售稅),僅選擇特定幾項貨物或勞務課稅,其與一般銷售稅就所有貨物或勞務課稅者不同。(二)課稅項目選擇標準特種銷售稅應選擇何項貨物或勞務為課稅對象,隨著課稅目的之不同,各國所選擇之課稅項目亦有不同。一般而言,各國選擇課稅貨物或勞務之標準有下列幾種:,1-59,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1.為彌補一般銷售稅公平性之欠缺、抑制社會奢侈風氣:對非必需品與奢侈品除一般銷售稅外,另課以特種銷售稅,除可利用差別稅率,達到稅負累進效果,減少一般銷售稅的累退現象,以增進租稅公平外;另一方面亦可利用高稅率以抑制社會奢侈浮華風氣,使生產資源得以移轉至更有用之生產用途。例如有些國家對化粧品、電視、音響等課以重稅。,1-60,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2.寓禁於徵,維持社會善良風氣:對於社會公認有礙身心健康,妨害善良風俗之貨物或勞務的消費,例如菸、酒、賭博等,課以重稅的結果雖然具有高度累退性,但為維持社會善良風氣,達到寓禁於徵之目的,學者及社會大眾大都主張重課稅。,1-61,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3.從使用者付費的受益原則課徵:對於使用公共財或政府提供勞務者,應根據個人所受利益的大小收取不等之費用,以分擔提供公共財的成本,此即一般規費收取之依據,亦稱為使用者付費(User Charges)原則。例如美國對汽車、汽油等與公路使用有關項目所課徵之特種銷售稅,即為一種指定用於公路的興建與維護之租稅。,1-62,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4.為達管制目的而課徵:例如為達管制污染目的,對於造成污染者,利用特種銷售稅之課徵,使被課稅者將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以促使廠商改進污染防治的方法與設備,或採用不產生污染的生產方式,以維護生態環境。又例如在能源危機時,對於重要能源,如汽油、電力等,課徵能源稅,藉由能源價格的提高,以促進資源利用之經濟效率,防止浪費,以達節約能源之目的。,1-63,第二節銷售稅的種類,5.基於財政收入的理由:多數開發中國家課徵特種銷售稅之原因,主要仍基於稅收之目的,故而多選擇少數特定且收入大之貨物課稅,例如鹽、糖、水泥等。(三)評價 特種銷售稅僅選擇少數特定之貨物或勞務課稅,對於課稅物品與非課稅物品的選擇將發生干擾,不具租稅中立性。但利用特種銷售稅之非中立性的特性,仍可作為達成政府特定經濟政策與社會政策目標的工具,此為一般銷售稅所不足的。,1-64,第三節銷售稅的課徵原則,一、為符合公平原則,應注意下列二事項(一)民生必需品的減免民生必需品多為需求彈性低之貨物,給與減免,一方面可減輕低所得者的稅負,另方面亦可減緩銷售稅的累退性。惟此類財貨多為產量鉅大者,可能與效率原則相抵觸,在政策上宜作適當抉擇。(二)奢侈品另課徵特種銷售稅奢侈品多屬需求彈性較大之貨物,對於此類消費品,除一般銷售稅外,另課以特種銷售稅,似更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並可彌補一般銷售稅的累退性。,1-65,第三節銷售稅的課徵原則,二、為符合中性原則,應注意下列三要求(一)採用單一稅率為避免稅負比例不同,造成資源配置扭曲現象,一般銷售稅宜採單一稅率。(二)包括所有消費品1.一般銷售稅之課稅對象應力求廣泛,避免扭曲產品的消費結構。2.特種銷售稅之課稅對象應包括代替品在內,避免因租稅之課徵而打擊課稅品的產銷。,1-66,第三節銷售稅的課徵原則,(三)避免稅負累積為避免因稅負累積的結果,影響不同交易階段產銷型態的選擇,以課徵單階段之零售稅或多階段之加值稅為佳。,1-67,第三節銷售稅的課徵原則,三、為符合效率原則,應注意下列二點(一)妥慎選擇徵收對象為能以較低的稽徵成本徵收較多的稅收,且稽徵簡便,不會造成徵納雙方認定之困擾,應作下列二項選擇:1.選擇生產集中、產量較大的課稅品。2.選擇具有一定標準之品質與規格的課稅品,其完稅價格易於訂定者。,1-68,第三節銷售稅的課徵原則,(二)適當安排稅率1.一般銷售稅之稅率,以單一稅率為宜,在適用與稽核上均較簡便。2.特種銷售稅之稅率,則可依其不同政策目的,如維持社會善良風氣、彌補課稅之公平、代替規費、或反映外部成本等,而按合理差距訂定多種稅率,以彰顯其課徵意義。,1-69,第三節銷售稅的課徵原則,(二)適當安排稅率1.一般銷售稅之稅率,以單一稅率為宜,在適用與稽核上均較簡便。2.特種銷售稅之稅率,則可依其不同政策目的,如維持社會善良風氣、彌補課稅之公平、代替規費、或反映外部成本等,而按合理差距訂定多種稅率,以彰顯其課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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