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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商标权的客体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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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商标权的客体课件.ppt

    1,第十六章 商标权的客体,按照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划分:文字商标:包括汉字、拼音字母、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数字等。图形商标 组合商标:文字、图形、颜色或组合而成的商标。立体商标:以商品的外形或包装作为商标。非形象商标 颜色商标:修改后的现行商标法仅规定了颜色组合 商标。,商标权的客体是指商标权所指向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商标权的商标。,2,按照商标使用者的分类:制造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制造的商品 上所使用的商标。销售商标:是指销售者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 商标。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的服务 并区别他人同类服务而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集体组 织自身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 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 于同一组织,如铁路、银行、邮电的 集体标志。,3,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或作用的分类:等级商标: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等级 的同类商品上使用的系列商标。证明商标:一些社会团体协会提供的用以证明商品 或服务的原产地、使用的原料、制造方 法、质量和其他特征的商标。备用商标:即贮藏于企业内部待用的注册商标。联合商标: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 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防御商标: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 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 商标。,4,其他分类:按商标是否注册: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按商标所有人的国籍划分:国内商标与外国商标。,5,第二节 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条件,一、消极条件(禁止作为商标的标记)(一)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的标志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6,中华烟商标案开庭 原告斥香烟中华标有害道德风尚 公民汪石如却认为将“中华”、“天安门”、“华表”等名称图案注册为商标,有违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应该撤销。申请被驳回后,将维持商标注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原告:中华烟商标违反商标法作为律师的原告汪石如认为,中华烟的商标多处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应该予以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该商标的注册是违法的。汪石如:“中华”常称“中华民族”,“天安门”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近代政治活动的中心,“华表”是中华民族的图腾,“北京”是中国的标志,寓意着神圣和庄严,上述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7,对此,商标评审委员会阐明维持中华烟商标注册的理由。孙明娟指出,中华烟商标的使用早于我国商标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依法可以继续使用。孙明娟:本案争议的商标专用权期限始于1979年10月31日,在那时候我国只有一个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当时中华的商标注册是完全合法的。即使1982年商标法第八条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但是后颁布的禁止性规定明显不能适用于新法颁布前已注册的商标,第一部商标法四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体现。但是汪石如认为被告对此理解错误,法律并没有给违法商标以豁免权。汪石如:虽然商标法规定了“本法实施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但是1993年第二部商标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取消注册。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8,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9,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除外:A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B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10,(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案情N公司原是一家主要生产油炸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的乡镇企业,自1989年起就将香脆二字作为商标使用于土豆片、锅巴产品的包装上。几年来其产品销售量稳步增长,销售地区不断扩大。1995年3月,N公司遂决定将香脆商标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使用的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等。问题香脆二字用作油炸土豆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为什么?,11,“透心凉”商标异议案,案情济南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山东省某公司于1993年3月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冰块、雪糕等商品上注册“透心凉”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透心凉”商标,并在第445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辽宁省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透心凉”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未如期答辩。案例点评本案例中的商标“透心凉”,用于第30类冰块、雪糕等商品上,直接表述了指定商品的特点,为法律所禁止。正如我们不能核准“运输”牌汽车,“止渴”牌饮料一样,该商标也不应予以核准。因为“透心凉”、“冰凉”等一类用语,经常为同行业经营者用来描述雪糕类商品的特点。若该文字为一家垄断,显然对其他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因此不应予以注册。,12,3.缺乏显著特征的,“王府井”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案案情山东省全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王府井”商标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商标局驳回理由: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案例点评王府井为北京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不应为独家专用。用该词作商标,确易使人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故不予核准。,13,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立体造型能否获得商标注册?案情湖北荆州地区某酒厂根据当地发掘出的编钟造型设计出造型别致的酒瓶。为了防止他人仿造这种造型的酒瓶,该酒厂申请将这种造型注册成商标。问题这种造型申请商标注册能否被核准?,14,芝华士的“酒瓶”,芝华士控股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一件酒瓶形状的立体商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威士忌饮料等商品上。2010年10月12日,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理由为“该立体图形用于指定商品上属于本商品的常用、普通包装,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2010年10月29日,芝华士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认为该申请商标“整体外观是一个瓶子的形状,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消费者易将其识别为指定商品的常用容器外观图,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且芝华士公司未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评委亦裁定驳回芝华士公司该酒瓶形状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15,吉利莲的“巧克力”,比利时吉利莲有限责任公司3件申请在巧克力等商品上的贝壳、海马形状立体商标是在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上海外贸申港食品厂提出异议。在公告期内,申港食品厂认为吉利莲公司申请的3件立体商标是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通用图形,由于众多厂家的广泛使用,使其失去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吉利莲公司明知是通用造型仍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是为达到其垄断市场的目的。吉利莲公司回应称,其3件申请商标由其独创使用,不是巧克力等商品的通用图形,并且具有显著性,有关部门此前也认为其立体商标在巧克力商品上具有显著性。,16,申港食品厂不服又向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据了解,商评委审理后,认为焦点问题为吉利莲公司申请的3件立体商标是否构成在巧克力商品上的通用图形或造型。经商评委审理,由于被异议的3件立体商标图形设计独特,用于指定的巧克力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应予以核准注册,为此,申港食品厂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该厂表示,贝壳、海马等是广大厂商大量使用的通用的巧克力造型,其作为商标无法区分商品来源,也缺乏显著特征。如果此3件立体商标获得注册,他人使用贝壳、海马作为巧克力形状时,必然会被认为与被异议商标近似,进而构成侵权,此举将会限制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针对申港食品厂的起诉,吉利莲公司尚未作出回应。目前,上述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17,二、积极条件,()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具备显著性显著的识别性。()仅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必须是法定的非禁用的标识。()必须与他人同类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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