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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ppt课件.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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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ppt课件.教材.ppt

    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商法学,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法律特征,商法学,(一)公司的概念,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商法学,(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营利性2.社团性3.法人性,商法学,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三)公司法的性质(四)公司法的特征,商法学,(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算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商法学,(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 生的社会关系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一般只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关系的经营关系。总之,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组织关系、内部关系,因此,公司法基本上是组织法或主体法,商法学,(三)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组织法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3.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商法学,(四)公司法的特征,1.从内容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2.从体例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3.从规范性质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从其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商法学,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分类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商法学,一、公司的分类,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3.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4.母公司和子公司;5.总公司和分公司;6.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商法学,二、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三)国有独资公司,商法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商法学,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商法学,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商法学,(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1.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2.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商法学,1.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较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晚。它最初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最早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是德国于1892年4月20日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经多次修改,现仍发生效力。之后,法国、日本、奥地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商法学,2.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第一,设立程序简便易行第二,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便于管理、协调第三,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便于股东投资、经 营第四,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最大 限度地 减少和降低了投资风险第五,不能发行股票,使其经营能够保持更稳定的 状态。,商法学,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第一,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二,股东最高人数限制致使企业无法大规模筹资,限制企业的发展规模。,商法学,(三)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3.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商法学,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专门针对中国国情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商法学,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1)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2)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商法学,3.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机构设置 机构组成负责人实行专任制度,商法学,(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公司的设立的概念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3.4.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的过程,因此,公司的设立程序与法人的成立程序基本相同。根据国家对设立公司的态度,采取的方针大致有四种情形:1是自由主义,2是特许主义,3是许可主义,4是准则主义。我国采取许可主义兼准则主义。,商法学,1.公司的设立的概念,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的过程,因此,公司的设立程序与法人的成立程序基本相同。根据国家对设立公司的态度,采取的方针大致有四种情形:1是自由主义,2是特许主义,3是许可主义,4是准则主义。我国采取许可主义兼准则主义。,商法学,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 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商法学,3.公司章程的制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商法学,4.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的方式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权利的规定,商法学,5.公司登记,(1)公司的设立登记(2)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2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法学,(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管理公司事务和监督公司有关部门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3个:一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即公司的股东会。二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即公司的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三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即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商法学,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法学,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的组成监事的任期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商法学,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商法学,(六)董事、监事、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及法定义务和责任,1.董事、监事、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商法学,董事、监事、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商法学,2.董事、监事、经理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法学,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商法学,(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公司组织的资合性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5.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商法学,(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利弊,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作为近现代意义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早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自产生后,从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它是当时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高潮期。时至今日,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长足发展。虽然它在绝对数量上少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各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商法学,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缺陷,第一,公司设立难度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十分严格,设立程序非常复杂。第二,股东权益极易受损。股份分散,鼓动人数众多,不仅使公司缺乏凝聚力,而且股东极有可能因此失去控制公司的能力,在董事、经理违背诚信义务的情形下,股东权益极易受损。第三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交易,是股票市场即已成为不法者的投资场所,不利于交易安全。,商法学,(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第一,股份融资速度快、规模大,拓宽了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第二,股东众多,股份分散,有效地分散了公司投资人的投资风险;第三,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一方面使投资者投资更具灵活性。另一方面股东的变动,并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第四,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真正实现了所有权与股权、股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商法学,(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3.公司章程的制定4.发起人的出资5.股份的公开募集6.公司创立大会7.设立公司的审批和登记 8.发起人的法律责任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商法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商法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形式。此种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转化为上市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1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商法学,3.公司章程的制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共13项(详见公司法79条),商法学,4.发起人的出资,(1)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商法学,(2)发起人出资的交付,公司法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商法学,5.股份的公开募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做出特别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商法学,6.公司创立大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共7项(详见92条)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商法学,7.设立公司的审批和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5.验资证明;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商法学,设立公司的审批和登记(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商法学,8.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商法学,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商法学,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商法学,(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商法学,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商法学,2.董事会,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职权(见112条)董事长的职权及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商法学,3.监事会,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成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职权和监事的任期,商法学,4.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经理的设立、聘任和解聘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的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商法学,(六)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的概念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上市公司的特点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上市公司是经过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其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商法学,3.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1.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分开发行。根据这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是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出现股票已经发行的情形。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的股本总额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该资本总额应当是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商法学,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续1),3.公司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商法学,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续2),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商法学,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程序,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上市公告,商法学,5.上市公司股票上市 的暂停和终止的法定情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上述第2、3项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1、4项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商法学,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概述二、公司章程三、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四、公司的权利能力,商法学,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二、公司资本的构成三、出资与转让四、增资与减资,商法学,一、股份,(一)股份的概念 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所划分成的均等的份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股东所持有,并通过股票形式表现出来。,商法学,(二)股份的特点,第一,股份为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第二,股份由股东持有。股份是股东享有权利的基础,股东持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份额的权利。第三,股份具有可转让性。第四,股份具有不可分性。第五,股份具有平等性。第六,股份具有有限性。,商法学,二、股票,(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二)股票的种类,商法学,(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股票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股票具有下列特点:(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的;(2)股票表现的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权利证券;(3)股票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4)股票是一种流通有价证券;(5)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商法学,(二)股票的种类,记名股不记名股 额面股无额面股,商法学,三、股份的发行,(一)股份的发行的概念(二)股份发行的原则,商法学,四、股份的转让,(一)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及限制(二)转让股份的场所和方式(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或者购买股份(四)股票的收购与抵押(五)记名股票的失效和补发,商法学,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结构,一、公司治理结构概述二、股东会三、董事会四、监事会五、经理,商法学,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解散,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二、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商法学,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1.公司合并的形式2.公司合并的程序3.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公司的分立1.公司分立的形式2.公司分立的程序3.公司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商法学,二、公司的破产、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破产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商法学,(二)公司的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商法学,(三)公司的清算,1.清算组的组成公司因其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因股东会决议解散而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法学,2.清算组的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商法学,3.清算程序,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1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商法学,清算程序(续),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按上述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商法学,4.清算组成员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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