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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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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docx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市监食通字2020)247号)要求,阿盟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区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落实“两个责任”(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达到100%、档案建设达到100%、开展食用农产品自查达到100%、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达到100%,开展信息公示、食品安全培训、检验检测符合规定;销售者(企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达到100%、进货查验符合规定达至!|100%.销售记录符合要求达到100%,经营条件、经营过程管理、产品信息公示符合规定。监管责任得到规范落实,对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监督检查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率达到100虬二、工作内容(一)规范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要规范履行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强化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L市场开办者规范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全区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式样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74号)要求,公开自我承诺、抽样检验结果等信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函12017)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全区食品进销货凭证式样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2016)37号)、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要求,监督各类型市场开办者以制定企业主体责任风险清单为抓手,实施企业自主分析风险点,建立风险点责任链防控体系,逐步实现市场内食品安全规范管理。2.销售者(企业)规范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自我承诺制度。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规范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信息记录和自查等制度,健全销售台账,出具规范的“食品销售凭证”,适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履行报告义务。从正规渠道采购食用农产品,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质量审核,查验并留存规范的供货票据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不采购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确保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来源可追溯。鼓励食品批发环节建立进销货电子销售凭证制度,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二)规范落实监管责任。遵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等规定,全面梳理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具体规定,实现监管范围明晰化、监管要求统一化、日常监管规范化、主体责任制度化,避免因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导致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确保监管工作合法合规,权威高效。L监管范围明晰化。从产品概念上区分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监管规定,明晰监管边界,从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方面明晰与农牧部门监管范围的划分;建立具有质量检验合格和产品信息可追溯为基本条件的市场准入机制。推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按照“双通道、一体化”准入模式,引导销售者采购、市场优先放行具备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2 .监管要求统一化。按照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7)66号)中内蒙古自治区集中交易市场档案等15项内容,督促监管主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旗市场监管局要在无许可条件下摸清监管底数和风险点,建立完善本地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名册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3 .日常监管规范化。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食用农产品集中市场开办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规范化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4),统一监督检查标准。各旗市场监管局要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培训和技能考核,培养业务过硬、能力过硬、素质过硬的高水平监管队伍;通过配备执法装备和技术设备,丰富执法手段,做到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4 .主体责任制度化。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考核监管力度。监督市场开办者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销售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三)持续抓好重点问题治理。各旗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地食用农产品流通消费特点,结合本地市场供应情况,建立完善本地区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对抽检结果显示不合格率较高、问题较多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和经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主动排查、严肃查处。依职责配合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严防病死猪肉、染疫猪肉、来源不明生猪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三、标准要求参照附件7中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以下简称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四、工作安排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从2020年11月20日开始,到2023年11月2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1月20日一12月20日)。各旗市场监管局制定具体工作安排。广泛宣传动员,认真学习办法和本方案的具体要求,明确各自任务,落实各自责任。做好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统计工作,摸清本地集中交易市场详实信息。(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2月21日2021年1月20日)。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督促其对照办法和方案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S)集中规范阶段(2021年1月21日一2023年10月20日)。各旗市场监管局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规范行动。对照办法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履行义务情况逐条进行检查,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在全面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开展“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工作,通过培树典型,达到“示范引领、全面提升、实现目标”的目的。1.对照目标,逐步推进。行动过程中,规范化管理的提升要按照年度和业态比例持续推进,2020年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达到100%、档案建设达到100%、开展食用农产品自查达到100%、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达到100%;2021年、2022年、2023年底辖区内的集中交易市场(批发、零售及农贸市场)及销售者(企业)分别按照30%.60虬100%的业态比例分步实现全部目标。规范化管理提升期间,监管责任得到规范落实,各旗市场监管局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在对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企业)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监督各经营主体做到问题整改全覆盖,对违法行为查处做到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率达到100虬2,培树典型,全面提升。创建过程中,结合本方案将已开展创建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示范市场”更名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依据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规则(附件5,以下简称创建规则)实施创建工作,按照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评价验收报告(附件7)的相关内容完成验收。全盟2019、2020年未验收和验收未通过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示范市场”,继续纳入创建范围。2021年以后年度的创建工作按照创建规则相关要求执行。各旗局要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的市场名录。(四)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0月21日一11月20日)。各旗市场监管局对本地推进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推进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按照报送时间要求连同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附件1)一并报送至盟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总结材料不超过3000字。五、主要措施(一)强化服务引导。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现场观摩学习等多种形式,对市场开办者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升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对照标准落实问题整改全覆盖的要求,切实解决好市场开办者不愿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会管食品安全的问题。(二)全面监督检查。紧紧围绕规范提升目标,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存在的质量安全重点问题和风险隐患,逐条进行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违法行为查处要全覆盖,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对发现市场内未获得定点屠宰证书从事畜禽屠宰行为的、销售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要及时通报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三)强化调度指导。盟局将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工作进行调度指导,掌控各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进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阶段任务。将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结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经将方案的内容纳入“滚动式”督导检查的内容范围和对盟市食品安全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各旗的工作落实结果将作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今后三年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四)加强监督抽检。加强抽检力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对开办者入场检验检测率低、抽样检验检测数量少和产品来源不明、贮存条件不符合规定及近年来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品种,实施重点抽检,加大抽检频次和数量;对于投诉举报、巡查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五)加强标准化管理。研究推动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操作性强可行的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逐步实现集中交易市场管理标准化,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消费环境、提升消费品质。(六)加强宣传教育。各旗市场监管局要重视宣传教育,为整治行动争取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专项行动期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边规范边曝光。要重点宣传违法、失信企业的查处情况,以案说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积极解答社会咨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反馈社会诉求,构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新局面。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要以地方党委政府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为契机,结合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落实目标任务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各旗要制定工作推进台账、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提出工作措施,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实现。(二)做好统筹兼顾。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市场销售水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监食经司函(2020)11号)要求,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抓好“三农三牧”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市监综字(2020)58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配合做好“菜篮子”稳产保供和扶贫产品“五进”活动的通知(内市监食通字(2020)42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市监稽字(2020)179号)相关规定。配合落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新冠肺炎和鼠疫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爱卫会发(2020)1号)、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三)严格信息报送。各旗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加强信息报送管理工作,分阶段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2020年12月20日前,报送动员部署情况及一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021年1月20日前报送自查自纠阶段情况;分别于2021年6月20日、2021年11月20日、2022年6月20日、11月20日,2023年6月20日前报送集中规范阶段工作情况,同时报送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附件1)。2023年11月2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报表,总结内容包括三年的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大要案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今后工作措施、有关建议等。阿盟市场监管局将定期通报信息报送情况。附件:1.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2 .食用农产品集中市场开办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规范化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5 .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规则6 .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申报表7 .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评价验收报告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上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间:年月日类别数量单位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本地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总数:其中:批发市场数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数家本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含企业)总数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份涉案物品数量公斤追究刑事人数人移送公安机关件通报有关部门件监督检查覆盖率%问题整改覆盖率违法行为查处覆盖率违法行为立案率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用产集交市开者食农品中易场办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达标率%家档案建设达标率开展食用农产品自查达标率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达标率开展信息公示符合规定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规定率检验检测符合规定率销售者(企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达标率进货查验符合规定达标率销售记录符合要求达标率经营条件符合规定率经营过程管理符合规定率产品信息公示符合规定率建况创情申请创勇k示范市场总数:其中:批发市场数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数通过盟市评估验收的示范市场总数其中:批发市场数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数食用农产品集中市场开办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检查项目:重点项(*)18项,一般项20项,共38项。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备注1.建立制度1.1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口否1.2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是口否1.3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口否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2.1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技术人员。是口否*2.2是否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有培训记录。是口否3.信息公不3.1是否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口否3.2是否公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口否3.3是否公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是口否口3.4是否公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是口否3.5是否公示自我承诺书。是口否3.6是否公示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是口否4.经营条件*4.1是否按照食品类别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相关要求实施分区销售。是口否*4.2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物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口否*4.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是口否5.建立市场档案5.1集中交易市场基本信息一览表信息是否完整。是口否*5.2是否留存集中交易市场依法获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是口否*5.3是否留存集中交易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口否5.4是否留存集中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口否5.5是否留存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口否*5.6是否有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公示。是口否*5.7集中交易市场与入场销售者是否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书。是口否*5.8集中交易市场内销售者基本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是口否5.9是否如实填写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准入合格证明材料登记表。是口否*5.1O集中交易市场自查及整改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是口否5.11集中交易市场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是口否5.12是否制作销毁不合格食品的情况报告。是口否5.13集中交易市场对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是否处理。是口否*5.14是否保存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情况报告等。是口否5.15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及市场内经营者档案信息是否及时更新,场内经营者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业(退市)后6个月。是口否6.市场开办者相关主体责任*6.1是否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是口否*6.2是否存在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未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经营者入场销售。是口否6.3是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及食用农产品外观和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是口否*6.4是否存在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情形。是口否6.5是否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是口否*6.6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是口否测。6.7批发市场是否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是口否*6.8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制作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销售凭证样式,供入场销售者使用。是口否*6.9是否有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进入批发市场销售。是口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检查项目:重点项(*)30项,一般项26项,共56项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备注1.建立制度1.1销售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口否口1.2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是口否口1.3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口否口1.4销售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口否口1.5销售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是口否口1.6是否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是口否2.经营条件2.1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口否口2.2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是口否口*2.3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是口否口*2.4配备的冷藏、冷冻设施是否符合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是口否3.食品安全3.1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口否口管理机构和人员*3.2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3.3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口否3.4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口否口4.进货查险管理*4.1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口否*4.2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口否口*4.3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口否口4.4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是否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是口否口*4.5采购的记录和凭证是否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是口否口5.销售记录管理5.1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是口否口*5.2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销售的记录和凭证是否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是口否口*5.3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是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口否口6.贮存管理6.1贮存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是口否口*6.2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是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是口否口6.3是否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是口否口*6.4是否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是口否口6.5是否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是口否口*6.6贮存的记录和凭证是否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是口否口7.禁止销售*7.1是否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是口否口*7.2是否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是口否口*7.3是否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是口否口*7.4是否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是口否口*7.5是否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食用农产品。是口否口*7.6是否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食用农产品。是口否口*7.7是否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食用农产品。是口否口*7.8是否有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是口否口*7.9是否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是口否口*7.10是否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是口否口*7.11是否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口否口*7.12是否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是口否口*7.13是否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是口否口8.报告义务8.1是否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相关情况。是口否口8.2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是口否口9.销售管理9.1是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外观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是口否口9.2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情况。是口否口9.3由于销售者自身原因造成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是否实施召回。是口否口*9.4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暂停销售的除外。是口否口9.5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是否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等内容。是口否口9.6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是否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是口否口9.7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是否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是口否口*9.8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是口否口10.进口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10.1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口否*10.2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口否口10.3销售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是口否口*10.4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在外包装上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是口否口10.5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口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是口否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规范化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编号: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本年度第次检查检查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称)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于年一月一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监督检查按照表开展,共检查了()项内容;其中:重点项()项,项目序号分别是(),发现问题()项,项目序号分别是();一般项()项,项目序号分别是(),发现问题()项,项目序号分别是()。检查结果:符合口基本符合口不符合存在问题说明(可附页)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被检查单位意见:法人或负责人:年月日(章)填表说明:L编号:由四位年度号+1位要点表序号+六位流水号组成,如2020-1-000001o2 .名称:填写营业执照或备案证上载明的食品经营者名称。3 .地址:上载明的经营地址。4 .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5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与营业执照或备案证上载明的内容一致。如果检查对象为食品摊贩,填写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6 .检查次数:填写本次检查属于本年度对企业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的次数。7 .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为两名或两名以上,应明确检查对应使用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市场开办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规范化监督检查要点表。8 .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未发现问题选符合,发现小于8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选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选不符合。9 .结果处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结果处理所使用的相应文书应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的执法文书。10 .存在问题说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描述,可附页。11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用于现场公示,一份反馈企业,一份留存。说明(附页):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规则为加强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全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则。一、申报范围由市场开办者依法开办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均可申报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市场三、创建程序示范市场创建主体是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经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初验、盟市市场监管局评估验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复评验收、公示公布、结果应用等程序组织创建。(一)市场申报。各创建单位填写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申报表(附件6),按照附件7中的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开展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进行整改。自查自评达标(得分80分以上,下同)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于每年3月31日前申报初验,并将本单位创建申报表、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入场经营者名录等材料报送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二)初验上报。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创建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创建标准对市场开展检查,结合市场自查及整改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组织市场开展创建。按照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对申报初验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初步验收,验收不达标的取消创建资格。按照时限要求将本辖区初验达标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名单报盟市市场监管局,相关材料由属地市场监管局存档备查。(三)评估验收。盟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对各旗县(市、区)初验通过的市场进行现场检查评估验收,验收不达标的取消创建资格。按照时限要求将本市辖区验收达标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名单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四)抽查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对各盟市市场监管局上报验收达标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区达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总数的30%o(五)结果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各盟市市场监管局验收情况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复评抽查结果,确定达标的示范市场名单、取消创建资格的示范市场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并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四、相关要求(一)创建指标:每年每个盟市创建示范市场至少1家,符合创建标准条件的可以多创建,逐步实现全部市场符合规范化管理标准。(二)达标分值。按照创建检查评价验收细则进行评分,分值达到80分以上的为通过验收;低于80分的不予通过。(三)完成时限。市场申报,每年6月底前完成;初验上报,每年8月底前完成;评估验收,每年10月底前完成;抽查检查,每年11月底前完成;结果公示,每年12月底前完成。(四)动态管理。对已公示公布的“示范市场”,实施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旗县(市、区)每年要组织复查一次,在复查、“滚动式”检查、督导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符合创建标准的要视不同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撤销创建资格的处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通过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五)结果应用。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工作与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相结合,创建验收得分直接作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考核工作评价相应业态的得分。验收结果通报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申报表市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地址电话相关数据资产总额(万元)经营面积(平方米)上年度食品(农产品)销售总额(万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数(人)食品专业人员数(人)是否自行检验食品从业户数量(个)食用农产品销售业户数量(个)是否委托检验所在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备注申报应附相关材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市场基本情况介绍及自查报告。4.食品安全承诺书。5.入场食品销售者、食品摊点名录。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评价验收报告(20XX年度)申请创建单位:检查验收单位:检查验收日期:年月日现场检查评价验收表创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联系人电话检查评价验收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示范市场创建标准检查评价验收细则评价对象评价项目创建标准评价细则扣分事项分值得分市场开办者(一)制度健全L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建立健全环境卫生、档案管理、入市查验、抽样检验、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等7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查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责任链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每少1项扣1分,扣完为止。42.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责任链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场所规范L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现场检查市场环境,有1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扣3分,扣完为止。92.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3.各销售区域统一标识,且标识明显。市场开办者(三)档案完善L内蒙古自治区集中交易市场档案。1 .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的扣10分。2 .现场查阅档案内容每少1项扣1分;抽查全部销售者基本信息表内容不全、不符合实际的每份扣1分;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102.档案内容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基本信息一览表;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安全制度;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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