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检察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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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洛检察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陕西商洛检察: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候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司法救助形式,以解决刑事被害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为重点,切实维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对象,公正、便捷、及时的解决刑事被害人的困难。本文结合近四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的情况,浅析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的基本情况(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比例大。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接到提起或申请的司法救助案件112件,其中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87件,占全部司法救助案件的77.7%。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9月接到提起或申请的司法救助案件分别为28件、28件、30件、26件,其中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分别为27件、24件、22件、14件。可见,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仍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详见图表:(二)提起或受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数和实际救助案件数差距大。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接到提起或申请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87件,拟救助金额99.6万元,经审批核拨等程序,最终实际救助47件,发放救助金额71.6万元。初步审查后提出拟予以救助意见67件,占提起或申请总数的77%。经审批同意救助59件,占提起或申请总数的67.8%;数额变更的有3件,占提起或申请总数的3.4%。核拨后同意救助47件,占提起或申请总数的54.0%。提起或受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案件数及拟定金额和实际救助案件数及发放金额都有所差异,反映出刑事被害人救助有着严格的审理批准流程,以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三)提起救助主体以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为主。在接到提起或申请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中,提起救助主体为检察机关的有26件,占提起或申请总数的29.89%;提起救助主体为刑事被害人的有13件,占提起或申请总数的14.94%;提起救助主体为刑事被害人近亲属的有48件,占提起或申请总数的55.17%。(四)原案件刑事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居多。救助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死亡的有47件,占提起或申请总数的54.02%;刑事被害人重伤或严重疾病的有12件,占提起或申请总数的13.79%;刑事被害人系重大财产损失的有6件,占提起或申请总数的6.9%。刑事被害人系其他被害情况的有22件,占提起或申请总数的25.29%。(五)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多集中在县区院。县区院提起或接到申请的有84件,占提起或申请总数的96.6%;市院提起或接到申请的有3件,占提起或者申请总数的3.4%。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救助对象来源狭窄,救助案件不多。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主要限定于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三类案件,在实际办案中,普通伤害犯罪的被害人,部分侵财犯罪的被害人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和非法拘禁犯罪的被害人,都存在给予救助的必要。并且由于公检法三家涉及刑事案件的诉讼阶段不同,导致检察机关所能接触的救助对象范围有限,救助源狭窄,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如我市两级共8个检察院,在近四年时间里接到提起或者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共计87件,实际救助案件仅47件,平均每年11件,各县区院年均仅L5件。(二)缺少长效救助机制,救助方式单一,救助金来源匮乏。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救助工作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且受限于地方财政经费,救助金额多为五千元左右的小额救助,少量被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极其困难的案件,救助金可能达到三至五万元。在被害人重伤害或死亡案中,这类救助只是抚慰性、救济性的救助,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对一些因长期、连续的反复治疗而需要巨大花费的当事人来说,这样有限适当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仅仅只能帮助被救助对象暂时解决生活、医疗等困难,对当事人今后的长期生活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受到的伤害是多方面的,不单财产上受到侵害,心理上、精神上也都受到创伤,心理疏导和治疗也应成为司法救助的一种有效方式。另外,对救助金额的规定是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工资总额之内。但在实践中,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往往源于信访问题或特定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因此救助金额的多少也存在不确定性,缺乏规范性操作,甚至出现闹访缠访的就多给一点,普通案件就少给一点的不正常现象。(三)救助程序相对繁琐,救助时间滞后。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较为繁琐,从申请、审批到救助金发放环节需要不同的单位参与程序,检察机关除对案件基本情况审查程序外,其他程序的办理时间、结果无法把控,且审查程序需要由申请人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等基层组织审核出具生活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这些都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过程更为繁顼且漫长,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被害人很难在第一时间得到补偿。在实际执行中一般司法救助案件救助资金审批核拨程序是:救助资金申请表先由本院检察长审核签字后,连同救助案件申请材料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政法委审核批准后,同级财政部门才将救助金拨付到单位账户,再由计财部门会同控申部门发放。在实际申报和审批中,由于对政法委和相关财政部门的审批、拨付救助资金的期限等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审批时间过长,救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救助工作拖延滞后,影响了司法救助的及时性。(四)财政拨付主体变化,救助资金发放不及时。目前,我市有四个县院司法救助资金拨付单位上提到市级财政部门,工作衔接机制不健全,审批、拨付环节时间过长,有些案件等待审批、拨付的时间长达半年以上,致使与刑事被害人相关的刑事案件法院已经审判作出判决,而检察环节的司法救助资金还没有发放到位,救助工作被动和滞后,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也受到相应的影响。三、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意见建议(一)拓宽救助线索来源。树立全市一盘棋意识,建立检察机关上下级联动机制,控申部门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救助线索的来源,确保从案件源头及时发现应救助的对象并给予救助。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时应一并审查被害人家庭情况,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能力进行赔偿或赔付等,对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先纳入拟救助范围,由控申部门及时向被害人阐明救助工作的救急性质,并进行登记备案,做好救助的前期准备工作。经核实后对家庭确实困难又无从获得赔偿或赔付的刑事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主动依职权申报司法救助申请,化被动为主动,改变过去被动受理的方式。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带案下乡、检察机关“两微一端”及利用公开听证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和释明刑事司法救助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刑事被害人救助相关信息,让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根据自身实际及时提出救助申请。(二)扩大救助资金来源。打破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仅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固定模式,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司法救助金的爱心捐助、捐赠,努力在社会爱心人士与救助对象之间搭建公益捐款的桥梁,汇集各方力量形成合力,为救助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做好资金发放监督工作,由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多方位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捐助资金,严格履行告知和公示义务,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另外,适当拓宽特困个体的多层救助渠道。在办理救助案件时,灵活掌握救助的方式,对于辖区内的基层检察机关救助资金不足的,采取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联合救助的方式,从而解决救助金额过少的问题。(三)完善多种救助方式。刑事被害人救助以一次性发放救助金为主,只能解决刑事被害人经济困窘的一时之急,难以改善刑事被害人因刑事案件带来的心理创伤。应探索将物质救助和心理救助相结合,针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或其家属,邀请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及时采取专业的心理干预,预防和调整创伤引发的不良心理反应,帮助他们恢复心理健康,引导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遏制刑事案件对被害人的进一步伤害和负面影响。另外,积极争取政府、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机关和组织的支持,将救助工作与社会医疗保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保险、残疾人生活救助、安排就业等工作紧密结合,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回访制度,动态了解其生活情况,延伸后续帮扶,切实保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存和生活权益,提升救助实效。(四)简化救助审批流程。针对目前检察环节存在的救助审批手续繁顼、办理环节过多、救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加强部门间协调以及信息共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切实可行的操作规定,开通“救助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加快救助工作进度,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协调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办案机关上一年度发放司法救助资金情况,在科学预算的基础上预先给办案机关拨付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在政法委对检察机关申报案件审批后,由本院计财部门按制度管理发放,减少资金核拨环节,压缩救助时间,使司法救助真正发挥对困境当事人帮助的及时性、有效性。陕西法制网202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