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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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的通知.docx
陕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教(2022)49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工业和商贸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韩城市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工信(工贸)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各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制定了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区)、各职业学校执行本细则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联系人:周杰、赵盛联系电话:029-88668807附件:1 .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2 .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3 .职业学校学生省内实习备案表4 .职业学校学生跨省、赴国(境)外实习备案表5 .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信息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2022年12月6日附件1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陕西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服务陕西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组织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及其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认识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第三条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业学院)、大师工作室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各类学生认知特点、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须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第五条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第六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等负责其举办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教育、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国资、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对外发布岗位信息,接纳学生实习。第二章实习组织第八条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第九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作为实习单位:(一)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失信不良记录;(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三)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完备,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四)与学校有稳定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事)业等单位优先。第十条职业学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学校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并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发布。第十一条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实习任务、实习标准、时间安排、考核要求、保障措施等。实习前,应组织学生体检,根据学生健康状况安排实习岗位;开展教育培训,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第十二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学校选派综合素质好的实习指导教师,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等,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第十三条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第十四条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认识实习由职业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第十五条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掌握学生日常实习情况。第十六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o第十七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护理、助产专业学生,在教学、综合医院护理临床实习时间不少于8个月。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第三章实习管理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履行协议。实习协议统一使用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进行岗位实习。第二十一条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七)实习考核方式;(八)各方违约责任;(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七)安排学生从事m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第二十三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第二十四条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按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第二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第二十六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强化实习学生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第二十八条实习学生应当履行实习协议,遵守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实习要求、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提交实习报告。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在外住宿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第四章实习备案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行备案制,学校应按隶属关系,提前1个月将学生岗位实习计划、方案等报举办单位备案,技工院校报业务主管人社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组织学生实习。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省内实习,按以下要求进行备案:(一)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省属中职、高职专科(含民办)学校、高职本科学校和其他开设高职专业的有关高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市属中职、高职学校报所在地市教育局备案,县(区)属中职学校报所在县(区)教育局备案。(二)技工院校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业务主管人社部门备案。(三)其他部门、行业企业等举办的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报举办单位备案。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须经学校举办单位同意,技工院校应经业务主管人社部门同意,按隶属关系和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国(境)外实习,应通过国家驻外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具备条件的,经学校举办单位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学生实习管理服务工作。第五章实习考核第三十四条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结果性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共同实施考核。学生实习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评价,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实习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对违规行为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本细则和校规校纪进行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按照相关规定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习计划、实习方案、实习备案表;(二)实习三方协议;(三)学生实习报告;(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五)学生实习日志;(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七)学生实习总结;(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第六章安全职责第三十七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规定。职业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实习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第三十九条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第四十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推动扩大学生实习保险制度覆盖面,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第四十二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信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提供学生实习岗位。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在测算分配职业教育相关资金时,涉及办学绩效因素的,将实习管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六条各级国资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第四十七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考核激励机制,鼓励一体化安排教师指导学生实习与下企业锻炼,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各级教育部门会同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国资、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教育(人社)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年度检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条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职业学校应设立24小时监督咨询电话,并通过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反映情况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第五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第五十二条对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本细则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制度中,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附件3职业学校学生省内实习备案表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实习专业年级实习形式岗位实习或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形式实践性教学活动起止时间及累计月数年月日-年月日共个月实习总人数统一安排人数自行安排人数实习单位基本情况1 .各实习企业名称、地点、诚信经营情况、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实习条件等情况;2 .是否按规定对以上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3 .各企业实习学生人数。实习单位岗位情况L实习岗位名称;2 .实习岗位是否与实习学生专业对口或相近;3 .是否符合“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o劳动报酬情况1 .实习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2 .根据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的适当实习报酬;3 .是否符合“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制度文件列举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住宿、请销假等制度性文件。学生投诉电话(24小时)学校受理投诉机构实习责任险已为参与本次实习(活动)的(学生数)名学生购买了实习责任险等保险,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全过程。等保险购买情况三方实习协议签订情况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且包含“教职成(2021)4号”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模板见“教职成(2021)4号”附件。监护人知情同意情况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情况。模板见“教职成(2021)4号”附件。学校承诺及意见我校承诺将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开展实习工作,不违反文件中涉及的1个“严禁”、27个“不得”。意见:学校:(盖章)年月口填表说明一、备案范围学校(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和其他开设高职专业的有关高校,下同)组织岗位实习及3个月以上(含3个月)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应至少提前30天按省内实习备案程序备案。二、备案流程1 .学校按要求填写职业学校学生省内实习备案表并加盖学校公章。2 .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省属中职、高职专科(含民办)学校、高职本科学校和其他开设高职专业的有关高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市属中职、高职学校报所在地市教育局备案,县(区)属中职学校报所在县(区)教育局备案。3 .技工院校报业务主管人社部门备案。4 .其他部门、行业企业等举办的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报举办单位备案。三、备案材料1 .职业学校学生省内实习备案表(PDF盖章扫描件)。2 .实习计划、方案(PDF盖章扫描件)。3 .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信息表(PDF扫描件、EXCel表格)。四、其他事项1 .请按实习批次填报备案表,同批次(含不同专业)根据需要可填报一张或几张备案表。2 .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备案材料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jytsxsx。邮件名称应按“单位名称-实习备案-发件日期(XX年XX月××0)”的格式命名。3 .技工院校备案材料通过陕西技工教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报送。4 .其他学校按举办单位要求报送备案材料。附件4职业学校学生跨省、赴国(境)外实习备案表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实习专业年级实习形式岗位实习或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形式实践性教学活动起止时间及累计月数年月日-年月日共个月实习总人数统一安排人数自行安排人数实习单位基本情况1 .各实习企业名称、地点、诚信经营情况、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实习条件等情况;2 .是否按规定对以上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3 .各企业实习学生人数。实习单位岗位情况1 ,实习岗位名称;2 .实习岗位是否与实习学生专业对口或相近;3 .是否符合“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劳动报酬情况1 .实习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2 .根据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的适当实习报酬;3.是否符合“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制度文件列举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住宿、请销假等制度性文件。学生投诉电话(24小时)学校受理投诉机构实习责任险等保险购买情况已为参与本次实习(活动)的(学生数)名学生购买了实习责任险等保险,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全过程。三方实习协议签订情况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且包含“教职成(2021)4号”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模板见“教职成(2021)4号”附件。监护人知情同意情况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情况。模板见“教职成(2021)4号”附件。学校意见我校承诺将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也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开展实习工作,不违反文件中涉及的1个“严禁”、27个“不得”o意见:学校:(盖章)年月日学校举办单位意见(仅行业企业等举办学校)意见:举办单位:(盖章)年月日县级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意见县级教育/人社行政部门:(盖章)年月日市级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意见市级教育/人社行政部门:(盖章)年月日省级主管部门意见省级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一、备案范围学校(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和其他开设高职专业的有关高校,下同)组织岗位实习及3个月以上(含3个月)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应至少提前30天按跨省、赴国(境)外不同形式实习备案程序备案。二、备案流程1 .学校按要求填写职业学校学生跨省、赴国(境)外实习备案表并加盖学校公章。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等举办的学校,须举办单位同意后盖章。2 .学校按隶属关系和程序将职业学校学生跨省、赴国(境)外实习备案表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3 .省级主管部门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三、备案材料1 .职业学校学生跨省、赴国(境)外实习备案表(纸质版、PDF盖章扫描件)。2 .实习计划、方案(纸质版、PDF扫描件)。3 .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信息表(PDF扫描件、EXCel表格)。四、其他事项1 .请按实习批次填报备案表,同批次(含不同专业)根据需要可填报一张或几张备案表。2 .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请将备案材料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jytsxsx。邮件名称应按“单位名称-实习备案-发件日期(XX年XX月××S)”的格式命名。3 .技工院校备案材料通过陕西技工教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报送。4 .其他学校按举办单位要求报送备案材料。附件5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信息表学学所身学生监护人学校实习联实习实习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实习单位联序校生学份联联工作系起结所在单所负系备号名姓专证系系联系电始束省份/位在责电注称名业号电电人话时时国境名地人话话话间间称l:姓名123填表说明:1.填写表格时请勿改变表格布局,请勿跨行合并单元格,保证每行数据相对独立。2 .学校名称请填写全称,中职学校名称请以2022年陕西省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录(陕教函(2022)628号)为准。3 .实习备案时,将此表电子版与备案文件一并发至指定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