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吉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doc

    • 资源ID:3711557       资源大小:39.50KB        全文页数:2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吉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doc

    吉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商务厅 2015年3月26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成品油经营项目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2第三章  新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  6第四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变更 14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 20第六章 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22第七章 附 则 26 附表一 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7附表二 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8附表三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9附表四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30附表五 成品油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31附表六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32附表七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33附表八 加油站网点(新、迁、扩建)预核准申报表 34附表九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迁、扩建)预核准申报表 3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吉林省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经营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及吉林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品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吉林省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吉林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审批;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的分析;协调指导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经营活动。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成品油零售行业的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成品油日常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和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二)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以下简称“撬装站”);(三)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站”);(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点”)。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项目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批转的吉林省批发、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必须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建设油库、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对不符合规划及未取得符合规划确认文件,私自新建加油站、油库的,各市州商务局不予受理成品油经营证书申请,省商务厅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第七条 申报新建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的企业,由申请人向所在县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建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向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批发、仓储和零售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规划确认。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省商务厅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确认文件下达后2年内,申请人尚未动工的(非企业自身原因如:城市规划变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符合修建条件的,申请人失踪或死亡等的除外),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须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商务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撤销后,原申请人原则上1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该点规划确认,确需复建的需提出适当理由,由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确认。第九条 拟建加油站站点用地,有关部门未向社会公示前,申请企业在此地点建设加油站,具有规划或土地部门确认的加油站用地条件,按照先报先办理的原则,经省商务厅确认后,只对一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下达规划确认通知。拟建加油站站点用地,有关部门已向社会公示后,在申报公示期内申报建设加油站的企业,经省商务厅确认后,对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下达规划确认函(不限户数),对土地竞拍所得者下达规划确认通知。第十条 加油站设置相关要求: 1、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的规定。2、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的规定。 3、加油站的布局应符合吉林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顺序执行后期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原则上间距应保持同侧16公里以上。5、县级公路的加油站设置间距原则上应保持同侧8公里以上,无封闭隔离带的与道路对侧加油站的距离原则上应保持2公里以上。 6、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7、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8、企业和事业内部设立加油站,未进入流通领域,只由县、市州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备案。9、部队加油站对外租赁参照现有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1)由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下达规划点确认文件(按原有位置确认)。待企业办完其他除土地、规划之外的手续后,再验收发证(参照新建零售企业标准);(2)需提交该部队师级以上产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需提交双方租赁协议; (4)终止对外租赁时需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告,由省成品油主管部门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注销其经营资格。10、农村加油网点的设置应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1)乡镇政府所在地依据行政区划规模原则上设置23座加油站(点);(2)加油站间距1km以上(道路对侧加油点可按0.5km掌握);(3)村屯相对集中的,按市区间距标准掌握,可建1座加油站或撬装站;(4)自然村屯可建一个加油点,不受间距限制。11、撬装站的设置,按照其技术特点,主要满足城市商业密集区、重点工程、大型社会活动、大型社区及农村农业生产旺季的需求。(1)撬装站在城市设置可在社区附近、绿化带以内、单位空余区,也可在大型商场、大型活动场所、大型工程施工地,与其他加油站设置间距原则上按0.5公里掌握;(2)农村生产旺季临时设置撬装站可不受间距限制;(3)旅游区可按季节性特点设置撬装站,间距按乡村加油点掌握;(4)申报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后,按程序报省厅发证后即可经营。第三章 新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新建批发、仓储油库规划点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并附所有原件电子版。1、企业、市州商务局申请文件; 2、拟建油库容量不低于10000立方米,具备接卸成品油运输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以及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的设计图纸,并提供拟建点4R彩色全景照片;3、拟建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4、成品油经营企业规划点确认申请表; 5、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仓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的材料;6、准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先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7、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油库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所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2份并附所有材料原件电子版): 1、市州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及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新建油库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3、市州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14、申请迁建、扩建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须交回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所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2份并附所有原件电子版): 1、市州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新建油库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2、市州以上商务局出具的油库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13、申请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须交回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乙醇汽油调配装置的批发企业,须向市州商务局提交书面材料(包括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现有油库设施情况、燃料乙醇供应协议、调配装置检定合格证),报省商务厅核准。第十四条 申请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新建加油站规划点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并附原件电子版:1、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逐级申请文件;2、成品油经营企业规划点确认申请表;3、企业申请建站文件;4、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供油协议及该企业的批发证书;5、市州商务局提供拟建站点规划点情况说明材料(拟建站点位图);6、拟建站位置全景照片;7、土地产权方及城市规划(土地)部门用地选址意见书;8、已竞得土地,提供相关证明文件;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申报设立撬装站,可直接向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市州商务局报省厅主管部门发函确认。对同时出具场地使用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直接办理经营许可证,不需市州再行文申请。(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并附所有材料原件电子版): 1、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必须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2、市州县商务局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3、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市州县商务局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竞标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7、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8、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市州县商务局出具的加油站项目验收文件; 第十五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改扩建,加油站迁建须向市州商务局申报,经省商务厅予以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原址改建、扩建项目,须报市州商务局核准,将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备存,由市州商务局向企业下达停业通知,并实施日常监管,原则上改扩建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改扩建情况向省商务厅报备。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申请迁建的,除提交与新建申报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同等条件下迁建站优先办理。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自身(经营)需要,在原经营地对原设备、设施增加技术含量和部分建筑功能进行翻新建设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和占地面积、增加加油机数量、经营规模的行为。扩建申报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四章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变更 第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自建成领证起,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法人、股东、批准名称,经营满一年后方可变更。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所有原件电子版): 1、企业变更申请并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商务部监制,附表4);2、县、市州商务局的请示;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6、加油站4R照片 。 (二)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所有原件电子版): 1、企业变更申请并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商务部监制,附表4);2、县、市州商务局的请示;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5、县、市州城市规划或地名办出具的说明 ;6、加油站4R照片。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企业变更申请并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商务部监制,附表4);2、县、市州商务局的请示;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5、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四)零售企业投资主体变更和遗产赠予提交的材料: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原证书交到市州商务局备存);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行文报省商务厅(申请注销文件、申请变更文件)。1、原经营企业、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该加油站注销申请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2、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的变更请示及新经营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必须提供企业基本情况、收购(转让)原因及情况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具体方案等; 3、企业出具双方资产转让合同(协议)和公证书; 4、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收购主体是个人,其首次收购须提供此前经营加油站无犯罪记录证明; 6、新建加油站原则上经营一年以上,方可转让;7、加油站4R照片;8、遗产赠予的应提供相关受予人的同意说明和公证;9、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其他要求: 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须提交的材料: 1、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4、加油站4R照片。 (二)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须提交的材料: 1、省商务厅提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撤销申请,所在地县、市州商务局提出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4、油库或加油站4R照片 。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须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 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方案应说明:拟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企业拟注册地、目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获取方式、拟获取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拟获取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总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其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可与总公司相同; 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方案(方案应说明:并购方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油库或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2、拟并购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3、拟并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已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名录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国投资企业申请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或在原批复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的,须提交的材料: 1、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后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批文; 3、本细则规定的相应材料; 4、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涉及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应说明文件。 (四)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完成审核后,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办理。1、省商务厅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委托各市州商务部门和省石油流通行业协会对我省成品油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2、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受委托单位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不合格的企业由受委托单位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将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3、年度检查结束后,受委托单位依据职责将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办理时限。各类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检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年检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省商务厅文件通知为准。 第六章 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对国家强制推行的最新阶段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实施管理,组织开展车用乙醇汽油质量常态化的市场监管。第二十二条 县、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1、对有证无站的须报省商务厅,予以废止。放纵不察,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省商务厅将追究相关县、市州主管部门的责任,对责任方予以暂停受理各项业务的处理。2、对无故不作为的以及乱作为、给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带来恶劣影响的,省商务厅予以通报批评,并由责任方做出书面检查。3、坚决杜绝乱收费或各种巧立名目收费的行为。一经发现问题,省商务厅将提请当地政府予以整改并做出处理。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将组织对全省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暗访和抽查,每年对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样检查,严肃处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不法行为,严格控制安全生产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向全省通报。通过省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电话:12312,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类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6-2007)、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5-2007)中建设管理、经营管理和市场信用的规定,规范本企业经营行为。成品油行业中介组织应发挥引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5年4月20日起试行,待通过省政府法制部门规定程序后,向社会公布。原有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此不符的照此办理。

    注意事项

    本文(吉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doc)为本站会员(文库蛋蛋多)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