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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诚信市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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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诚信市场.doc

    创建诚信市场示范标准一、市场组织管理健全1、市场经企业法人登记,相关证照、手续齐全;已纳入工商部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并被定为A类市场。2、市场管理内设机构健全,职责清晰,人力、物力配备充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能力。3、市场管理制度健全,对实行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市场公示、先行赔偿、量承诺、合同管理、商品退市、信用管理的要求明确具体,相应设置的台账记录及时、内容完整。4、建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计划,场内经营者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二、硬件设施配套完备l、市场内外环境整洁,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各类设施设备运行正常,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2、各种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醒目,内容更新及时。3、市场设停车场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分类停放管理,进出有序。4、市场内交易区布局合法合理,有平面示意图和指引标识,并视情况分区设立服务台。三、市场开办者管理到位1、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资格,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2、建立健全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台账,做到及时更新、电子化管理,与有关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关联。3、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商品质量、落实政策法律规定和市场要求等进行检查。加强驰名、著名商标等知名商品经营准入管理和不合格商品退市管理。食品市场开办者严格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机构。4、在日常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有涉嫌违法问题的线索,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5、注重正面引导和预警防范,定期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6、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 四、场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1、依法办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经营,不无照和超范围经营。 2、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遵守市场的规定和与市场开办者的约定,接受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的监督管理。 3、不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经营需要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应当依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不经营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不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欺骗消费者。对不合格商品主动下架退市,依法退款或赔偿。4、落实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有关进销台账制度,明码标价,出具销货凭证,落实“三包”制度。知悉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畜禽肉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人市销售。5、不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欺行霸市。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6、严格执行国家“限塑令”的规定,不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不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五、信用建设管理有序1、场内经营者全部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承诺内容全面、具体,针对性强。2、经常性开展信用建设管理培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3、制订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将市场管理要求转化为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4、组织开展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并公示信用评价结果。5、结合信用评价,定期开展星级信用商户评比活动,并挂牌公示星级,可公开查询星级。6、在摊位续租及摊位费优惠等方面落实奖惩措施,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六、消费维权措施有力l、设有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站(点)等投诉举报受理、调处机构,调解处理满意率90%以上;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定期公布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2、建立消费者投诉先行赔偿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3、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收集有利于改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4、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与社会各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办法的通知闽工商市2011183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诚信市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工商局决定开展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工作,并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工商系统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福建省工商系统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办法一、考评目的通过考评,规范诚信市场创建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标准,切实调动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有效提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水平,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切实增强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职能,加快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更好地体现工商部门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和执法的高度统一;切实提升我省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工作实效,充分发挥诚信市场示范点的示范、表率和带动作用,带动全省各类市场深入推进诚信建设,推动创建诚信市场活动深入开展。二、考评内容根据创建诚信市场活动要求,结合工商工作实际,考评内容分为主体规范、商品质量、经营秩序、消费维权、信用建设五项内容,共设置40项考评指标。考评指标统一不设置加分项目,指标计分、扣分分值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考评标准中指标扣分扣完本级分值为止,不倒扣(具体考评细则详见附件)。三、考评方法考评采取组织考评与逐级推荐相结合、定期督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组织考评、汇总通报、逐级推荐、结果运用四项程序进行。1.组织考评。各级工商局按照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对辖区内诚信市场创建单位进行实地考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现场暗访等方法,并根据需要组织问卷调查、现场座谈、走访考察,结合平时掌握、督促检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照考评标准逐项打分。2.汇总通报。在组织考评的基础上,各级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部门汇总各诚信市场创建单位最终考评得分,符合要求的经本局领导审批后,确定为本级“诚信市场创建示范点”,考评结果向各创建单位通报。3.逐级推荐。下一级工商局可以根据好中选优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商局推荐在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为上一级“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上一级工商局根据推荐报告和工作部署对被推荐单位进行考评,符合要求的予以确定,并将考评和确定情况及时反馈推荐单位(推荐和确定名额由上一级工商局决定)。4.结果运用。根据考评结果,评选表彰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优先推荐参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各级工商部门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四、考评要求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工商部门要将考评工作作为推动创建诚信市场活动工作落实的有力抓手,摆上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市场规范管理部门及工商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实,确保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有序开展。2.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考评内容和标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积极指导市场开办者开展诚信市场创建工作。基层工商所要将指导诚信市场创建工作日常化、业务化、长效化、规范化;各级工商局要抓好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示范点的培育、规范、考评和推荐工作,认真组织收集情况、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经常对福建省工商系统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细则中所列的有关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准确评价,认真查找问题、解决问题,打造亮点,持之以恒地推进各项工作。要通过考评,推动创建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落实到位。3.严格督促,注重提升。要严格落实督查制度,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坚持每月定期对诚信市场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设区市工商局要坚持每季度定期督促检查,省工商局将在年中组织半年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认真听取基层和创建单位的意见建议,掌握、分析基层创建工作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发挥考评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导向作用,推进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深入开展。附件:福建省工商系统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细则(略)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办法的通知厦工商市20127号各区工商局: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诚信市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64号)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办法的通知(闽工商市20111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工商局决定开展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工作,并研究制定了厦门工商系统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厦门市工商系统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办法一、考评目的通过考评,规范诚信市场创建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标准,切实调动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有效提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水平,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切实增强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职能,加快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更好地体现工商部门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和执法的高度统一;切实提升我市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工作实效,充分发挥诚信市场示范点的示范、表率和带动作用,带动全市各类市场深入推进诚信建设,推动创建诚信市场活动深入开展。二、考评内容根据诚信市场创建工作要求,结合工商工作实际,考评内容分为主体规范、商品质量、经营秩序、消费维权、信用建设五项内容,共设置40项考评指标。考评指标统一不设置加分项目,指标计分、扣分分值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考评标准中指标扣分扣完本级分值为止,不倒扣(具体考评细则详见附件)。三、考评方法考评采取组织考评与逐级推荐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组织考评、汇总通报、结果运用三项程序进行。1.组织考评。各区工商局按照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对辖区内诚信市场创建单位进行实地考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现场暗访等方法,并根据需要组织问卷调查、现场座谈、走访考察,结合平时掌握、督促检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照考评标准逐项打分。2.汇总通报。在组织考评的基础上,各区工商局汇总各诚信市场创建单位最终考评得分,符合要求的经本区局领导审批后,确定为本辖区“诚信市场创建示范点”,区局的考评结果向辖区内各创建单位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工商局推荐,其中,思明区局至少推荐两个示范点,湖里区局、集美区局、海沧区局、同安区局和翔安区局各至少推荐一个示范点。3.结果运用。根据考评结果,表彰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优先推荐参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各区局市场科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市局将根据各区局创建诚信市场所取得的成效,推荐参评省级、国家级诚信市场及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四、工作步骤(一)成立组织,调查摸底(4月15日4月30日)各区工商局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成立诚信市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要求召开诚信市场创建工作会议,制定详细有效的工作计划,进行诚信市场创建名单的调查摸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与诚信市场创建名单请于4月30日上报市局市场处。(二)组织实施,指导创建(5月1日10月31日)各区工商局要及时传达文件要求,按计划进行诚信市场创建指导工作,严格按照标准逐一跟踪指导,保持与诚信市场创建单位信息沟通,定期与诚信市场创建单位召开联系会议,组织诚信市场创建单位到吉家家和SM商业城观摩学习。(三)检查验收,总结汇总(11月1日12月31日)市局市场处将严格按照标准对诚信市场创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区工商局市场科要认真汇总诚信市场创建工作情况和典型经验,进行诚信市场创建工作小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小结通过OA网报市工商局市场处。诚信市场创建工作小结既要突出亮点、体现特色,也要提出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明年的新思路。五、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工商局要将考评工作作为推动创建诚信市场活动工作落实的有力抓手,摆上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市场科及工商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实,确保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有序开展。2.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各区工商局要按照考评内容和标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积极指导市场开办者开展诚信市场创建工作。基层工商所要将指导诚信市场创建工作纳入巡查工作内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区工商局要抓好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示范点的培育、规范、考评和推荐工作,认真组织收集情况、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经常对福建省工商系统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细则中所列的有关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准确评价,认真查找问题、解决问题,打造亮点,持之以恒地推进各项工作。要通过考评,推动创建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落实到位。3.严格督促,注重提升。要严格落实督查制度,各区工商局要坚持每月定期对诚信市场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市工商局将在年中组织中期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认真听取基层和创建单位的意见建议,掌握、分析基层创建工作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发挥考评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导向作用,推进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深入开展。厦门市工商局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细则(修订)序号类型考评内容分值评分标准得分1主体规范(22分)建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计划,并有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创建工作。2未建立组织机构的,本项不得分。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无创建方案计划各扣1分;有两项以上不合格的,最高扣2分。2制定和落实市场信用管理八项制度并公开公示:1、检查验收制度;2、台帐登记制度;3、市场公示制度;4、先行赔偿制度;5、质量承诺制度;6、合同管理制度;7、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8、信用管理制度。3制度详细具体并以上墙或活页平台、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形式在醒目位置公示的得3分,制度每缺少一项扣0.5分、不详细具体每项扣0.3分,未公示的每项各扣0.5分。3设置各类创建活动电子台帐、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市场经营户基本情况台账;2、重要商品管理情况台账;3、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台账;4、消费者投诉台账;5、信用管理教育培训台账;6、经营者信用信息征集台账;7、品牌管理台账;8、星级信用商户或文明经营户评比台账。4未设置电子台账、资料或未按规定保存的每项扣0.5分,不详细具体每项扣0.3分。4市场开办者设立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管理办公室、档案室(或档案柜)、消费者服务台,在互联网上建有市场主页开通信息互联网络。3未设办公室扣1分,未设档案室(柜)、消费者服务台各扣0.5分;未在互联网上建立市场主页扣1分,应更新而未及时更新信息每次扣0.5分。5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信息公示栏(牌)或者电子信息屏,公布市场管理制度、及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消费警示和提示、入场经营者信用评价等级、入场经营者的奖惩等信息。2未设立公示栏(牌)或者电子信息屏的,本项不得分。每少公示一项内容扣0.5分;缺少四项以上公示内容的,最高扣2分。6市场开办者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及变更登记手续。2未悬挂扣1分,未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扣0.5分;未及时办理年检扣1分;未及时办理变更扣0.5分。7市场开办者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资格,依法签订入场经营合同,约定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履行对场内经营者日常管理的义务。场内经营者全部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2抽查档案20户:未依法审查资格每户扣0.5分,未签合同每户扣0.5分,合同中未约定责任和义务扣0.5分、未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扣1分、有“霸王条款”扣1分。最高扣2分。8场内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星级经营户”标识,按核准登记事项经营。2现场抽查10户:未办照每户扣1分,未悬挂、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星级经营户”标识、未按核准登记事项经营每户扣0.5分。最高扣2分。9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完善市场应急预案、建立完善诚信危机处理预案和预警机制。(备注:加分项)2有建立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机制、方案的,可酌情予以加分,最高加2分。10商品质量25分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承诺书。2现场抽查10户:未签订承诺书每户扣1分,未签订达3户的取消参评资格。11市场开办者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和台账登记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登记台账。3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检查登记台账的,扣3分。检查登记台账记录不完整的,缺漏一项扣1分,最高扣3分。12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化管理等方式监督检查场内经营者的商品质量,形成电子台账、记录。2未采用电子化管理方式监督检查不得分,未形成电子台账扣1分。13市场开办者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对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商品进行检测,并及时公示。2应配备而未配备检测设备、人员扣2分;应检测而未检测扣2分,检测频率低扣1分;未及时公示每次扣0.5分。14场内经营者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核实查证:有前述情形的每起扣1分,达3起的取消参评资格。15场内经营者做到商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审验供货者商品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证件。3现场抽查10户:无进货查验记录、未索证索票每项扣0.5分,达3户的取消参评资格。16场内经营者建立商品进(销)货台账,并如实记录商品名称、生产厂家、进货来源、销售去向等信息;妥善保管台账,台账及购销发票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主动配合接受市场开办单位、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台账的指导和监督检查。3现场抽查10户:未建立台账每户扣1分,未妥善保管台账及购销发票或保存期达不到要求每户扣0.5分;不配合监管的每户扣0.5分。17场内经营者销售商品出具销货凭证,提供质量承诺卡(书),开展售后服务,落实“三包”制度。2现场抽查10户:未出具销售凭证、承诺卡(书)、未落实“三包”制度或售后服务每次扣1分,前述行为达3户取消参评资格。18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销售,主动下架退市,对销售的不合格退市商品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退款或赔偿,不得二次进入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市场开办者对场内经营者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未按规定停止销售或下架退市每次扣1分,对不合格退市商品不执行退款或赔偿每次扣1分,有上述情况达3次的取消参评资格,无记录每项扣0.5分;不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的,每次扣0.5分。19场内经营者不严格执行相关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导致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2调查核实,发现1件扣2分。20经营秩序35分经营秩序35分市场开办者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信用等级、经营环境、条件以及市场经营秩序、卫生管理、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入场经营管理等市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3查看制度文本和检查台账,缺漏一项扣0.5分。21市场开办者定期对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是否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3检查查验记录:无查验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及时、不完整的,扣1分。22市场开办者将场内经营者知名商品经营情况录入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建立登记管理档案。2知名商品经营准入情况应录入而未及时录入系统(或模块)每户扣0.5分,未建登记管理档案的每户扣0.5分。23场内经营者经营驰名商标商品、著名商标商品等知名商品的,应向供货者索取商标注册及相关文件。2现场抽查10户:未索取商标注册及相关文件每户扣0.5分。24场内经营者应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市场开办者提供所经营知名商品的相关证件及资料。2不提供经营知名商品相关证件及资料每户扣1分,未及时提供每户扣0.5分。25场内经营者经营的商品不在知名商品范围的,不得擅自冒称为知名商品。2现场检查:冒称知名商品的每户扣1分,达3户取消参评资格。26场内经营者做到商品明码标价,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3未做到每户各扣0.5分。27场内经营者用语文明,礼貌待客,诚实信用,守法经营,不弄虚作假和欺骗消费者,不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3现场暗访10户:有前述情形的每起扣1.5分,达3起或当年被媒体曝光1起并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参评资格。28市场开办者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2不配合查处的,发现一次扣1分。29市场内外整洁有序,科学合理划行归市并设置营业区位分布图,店(摊、柜)牌标识及广告规范,商品陈列规范、分类明晰。3不符合标准的每项扣1分。30市场设停车场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分类停放管理,进出有序。(备注:加分项)2符合标准的,可酌情予以加分,最高加2分。31市场内交易区布局合法合理,有平面示意图和指引标识,并视情况分区设立服务台。(备注:加分项)2符合标准的,可酌情予以加分,最高加2分。32严格执行国家“限塑令”的规定,不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不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2现场暗访10户:每发现1户有违反本项规定行为的,扣0.2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33水产品、畜禽肉产品、蔬菜等生鲜食品必须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备注:加分项)2有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的,各酌情予以加分,最高加2分。34水产品、畜禽肉产品、蔬菜等生鲜食品,凭上市凭证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2无上市凭证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者检验批次、检验时间、检验品种等任意一项与所销售的生鲜食品不对应的,本项均不得分。35消费维权(14分)设立消费者投诉点,并公示投诉电话;建立并公示消费维权规章制度。2未设投诉点扣2分,未建立消费维权制度的扣1分;未公示消费维权制度的扣1分;未公示投诉电话扣1分。36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收集有利于改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加分项)2有开展此类活动的,可酌情予以加分,最高加2分。37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与社会各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备注:加分项)2有开展此类活动的,可酌情予以加分,最高加2分。38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或举报,并做好台账记录,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建立投诉处理档案,消费者投诉等信息档案应当保留不少于二年。3未受理每件扣1分、记录不全的每件扣0.5分,受理消费投诉不正常、未建立档案、未按要求期限保留档案的各扣0.5分。39消费者投诉处理率应达100%,投诉处理满意率达98%。2投诉处理率、满意率达不到标准的各扣1分。40市场开办者应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建立消费者投诉先行赔偿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3未约定赔偿办法、未建立先行赔偿基金、未实行先行赔偿的各扣1分。41信用建设(22分)制订经营户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信用奖惩制度。3未制订一项扣1分。42建立信用培训组织机构,对经营者信用培训有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形式,对经营者进行信用知识考核,并建立台账。2未建立机构、无计划各扣1分,未明确培训内容、未建立台账各扣0.5分。43市场开办者实施信息化管理,开发应用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建立场内经营者信用档案。3未开发应用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扣2分,系统(或模块)不符合市场信用管理要求扣1分,应用简单应付的扣1分;无信用档案每户扣0.5分。44设定信用征集范围和内容,并制作经营户信用征集表,向相关部门征集经营者信用信息,将征集的信用信息录入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3未设定信用征集范围和内容、未制作信用征集表各扣1分,未向相关部门征集信用信息每件扣0.5分,应录入而未录入系统(或模块)每件扣0.5分。45市场经营者积极参与信用评价。1未主动申报参与每户扣0.5分。46运用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对市场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价,A级以上经营户达95%以上,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3应运用而未运用系统(或模块)扣1分,未进行信用评价每件扣0.5分;A级以上经营户未达85%扣2分,达85%但未到95%扣1分;未公示结果扣1分。47制定市场内经营户“星级信用商户”等评选管理办法,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向场内经营者告知“星级信用商户”或“文明经营户”评选方式、方法、申请流程、评定办法等事项;开展“星级信用商户”或“文明经营户”等评比活动;可公开查询星级。3未制定办法扣1分;每年未开展评比活动扣2分,活动流于形式扣1分。48市场开办者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文明的宣传教育。2检查宣传教育台账的记录,未开展此项工作扣2分,未按规定开展扣1分。49在摊位续租及摊位费优惠等方面落实奖惩措施,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备注:加分项)2有制定并落实奖惩措施的,可酌情予以加分,最高加2分。50非公党建(2分)市场开办单位有3人以上党员的,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党支部;公示党员身份;有党员活动场所;党支部开展活动有计划、有方案、有记录、有成效。党员或党支部表现突出,受到区级以上党组织表彰。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在符合条件的场内经营者中发展中共党员。(备注:加分项)2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符合以上标准的,可酌情予以加分,最高加2分。第二篇 市场管理制度场内经营者(商户)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准入管理,确保市场经营主体合法,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营业执照检查,是指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商户)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一种监督管理;档案管理是指对市场经营者(商户)档案实施规范管理。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经营者(商户)的管理。 三、营业执照检查的对象,是除进入商品交易市场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以外的其他各类经营者(商户)。入场经营者(商户)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本市场每月组织人员,对入场经营者(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市场巡场人员发现无照(证)经营或不亮照(证)经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无照(证)经营者限期办理执照,逾期未办理的予以清退。 五、市场巡场人员在对经营者(商户)进行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经营者(商户)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开业后实际经营情况与营业执照核准的字号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是否一致,是否验换照或办理年度检验,是否在指定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食品经营人员是否佩戴健康证,经营者(商户)是否有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六、市场巡场人员在检查时,应做好检查记录,如实填写日常巡场检查登记表,并按一户一档进行建档、归类,作为经营者(商户)的管理资料备查;每户经营者(商户)的档案资料应当自该经营者(商户)退出市场之日起保存2年。档案的内容包括: 1、经营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商户基本信息登记表; 4、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5、品牌商品备案:供货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驰(著)名商标证书、商品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等复印件; 6、星级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及奖惩记录。 七、市场经营者(商户)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借阅或复印档案资料须严格遵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经分管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阅,严禁将档案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 八、档案管理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泄密。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上市商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上市商品质量合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是指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的商品进行检查,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商品,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保全措施,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违禁商品包括: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和过期失效的商品;毒品、走私物品、赃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假冒伪劣以及质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淫秽、封建迷信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和商品。 三、经营者(商户)销售商品,应当建立购货销货台账;对应当检验检疫的商品,按照产品批次向供货商索取检验报告;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等名义进行经营的,持有授权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对应当检测的商品,持有检测合格证明;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持有相关许可证。 四、经营者(商户)经营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方面的规定,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食品类等商品应当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等。 五、市场巡场检查人员应当每天对进场交易的商品进行检查,查验商品相关票证,防止违禁商品流入市场。发现违禁商品,要采取下架、保全等措施,及时报告有关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督促检查经营者(商户)索证索票制度 为加强经营者(商户)对其经销及代理的商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索证索票,是指市场内的经营者(商户)为确保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安全,而向供货方索要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测)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等有关票证或复印件。 二、列入索证索范围的重点商品包括:食品、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畜、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豆制品、速冻食品、水果、酒、饮料、农资商品、服装、电器、建材、化妆及洗浴用品、洗涤用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商品。 三、经营者(商户)与供货者交易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机、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强制性认证书;检验(测)检疫合格证明;专营、专卖、总经销、总代理、特约经销授权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经营者(商户)在购进商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生产加工者索取、查验以下证明商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商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测)检疫证明;进货票据。 五、经营者(商户)对索取的证明文件、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登记、记录,分类归档管理,便于检索。 六、市场巡场人员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商户)开展商品质量进货查验工作,按照商品类别定期对经营者(商户)索证索票工作进行检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责任。对不能提供相关票证的经营者(商户),应暂停销售,待补齐相关票证后,方可销售。 市场进场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 为加强经营者(商户)所经销及代理商品质量管理,强化商品交易市场上市商品进、销、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商品台帐,是指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商户)为保证商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可追溯来源,而对购进商品的有关信息进行的登记记录。 二、列入台帐登记的商品包括:食品、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畜、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豆制品、速冻食品、水果、酒、饮料、农资商品、服装、电器、建材、化妆及洗浴用品、洗涤用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商品。 三、商品台帐应当按照每次购人商品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进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供货者、联系电话等信息。商品交易市场内自制商品的加工、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销售日期、原材料购货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四、经营者(商户)可采用帐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计算机建档等多种形式建立商品台帐。商品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商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五、经营者(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商品的进、销、存情况及商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应当在商品台帐中进行标注,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在商品台账中如实记录。 六、市场巡场人员应当指导和督促市场内商户进行商品台账登记工作,严格落实台账登记责任,明确商品来源去向。加强对经营者(商户)商品台帐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和随机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对经营者(商户)的商品台帐和经营商品进行比对查验,并在查验核实经营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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