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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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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docx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为规范我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医院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2、在重点区域(产科、超声检查室、门诊候诊区、流产室)等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志。3、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术、结扎术的医务人员必须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相关科室医务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查(检验)报告中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1、药剂科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进行管理,并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5、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严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6、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7、实施非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分以下几种情况:7.1 政策外怀孕12周及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接诊医生要问清原因,检查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和身份证复印件,并认真做好记录;对自述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怀孕12周及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应查验其身份证明并保存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同时,要帮助服务对象分析避孕失败的原因,指导其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避孕方法。7.2 凡政策内怀孕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接诊医生应查验XX市已婚育龄妇女持证终止妊娠申请审批表、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身份证等证件,经核实无误方可施术,保存XX市已婚育龄妇女持证终止妊娠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并做好登记。7.3 政策内怀孕妇女因自然流产或急症入院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且未提供XX市已婚育龄妇女持证终止妊娠申请审批表的,接诊医生在常规进行医学处理的同时,应注意查验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明,并做好通报和情况登记。7.4 离婚对象要求引产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明书(科室留存复印件)。7.5 流动人口对象要求引产的,未婚者要凭身份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现居住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后出具终止妊娠证明,留存复印件。7.6 强信息上报,固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信息上报,每月将定期上月的婴儿出生、出生缺陷、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报潍坊市妇幼保健院。7.7 化责任追究制,凡违反规定为他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一经发现查实,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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