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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商务局保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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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商务局保密工作制度.doc

    北海市商务局保密工作制度本文档由【中文word文档库】提供,转载分发敬请保留此信息;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育、范文、学习、政策、报告和经济类word文档。为加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象、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包括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笔记、磁带、录音带、计算机软盘、硬盘、光盘等),以下简称为密件。 第二条 各科室制订密件,应当按照保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发放传达范围、印制数量;不准复制、翻印的或者阅办后需退回制发单位的,应当注明或作出明确规定;绝密级文件应逐份编号。制订密件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复写纸等中间材料,凡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正式密件管理;凡不需要保存的,承办人应当及时销毁。第三条 印制密件,应当由本局打字室承担;需要送印刷厂印刷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定点的单位印刷。 第四条 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收发外单位送我局的密件和我局送外单位的密件(外单位直接送到局内各科室的密件,由科室签收、登记,并按同级别密件管理)。收发密件,应当逐件清点,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呈送局领导阅的密件应由本局办公室签收、登记后呈送局领导阅。载有密件的计算机送外单位修理前,先将密件用软盘保存,然后送信息中心作技术处理。 第五条 传递密件,应当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明密级。 密件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得让其他人顺便捎带,应交局办公室进行登记后,根据密级程度通过市委机要密局或规定的邮局发出。传递绝密件,应当加贴发文机关的密封条或者加盖密封章。 第六条 密件应当在办公室阅文阅办。现职局领导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家中阅办密件的,必须注意保密,阅后当天交回局办公室。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得带回家中阅读存放。 第七条 传阅密件,要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做到管理密件的人员能够随时掌握密件去向。密件的阅办者,不得擅自留存借阅卷中的密件;不得擅自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泄露密件内容;及时阅办、退回,不得拖压。 第八条 未经密件制发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密件阅读范围,不得公开引用和发表,不得私下透露。绝密件应当严格控制阅读范围。密件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绝密件阅读人员范围,登记留底备查。 传达国家秘密事项时,不准做笔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不得将密件在传真机中传真,在网络中传送。 第九条 秘密件归组织所有,不归个人所有,因工作需要发给个人的密件,应当及时阅办、退回。由制发机关规定并开具清退单的密件,应当及时阅办并退回制发机关。因工作需要借用密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阅读范围办理手续,在保管地阅读,用后及时退回。 第十条 复印密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凡配备复印机的科室,要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复印机。因工作需要复印本科产生的密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绝密件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复印的其他密件,不得擅自复印;因工作需复印的,除须经制发机关批准外,绝密件须经局领导批准,机密、秘密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禁止到无国家秘密载件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印密件。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复印密件,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格控制复印件数目,并视为原件管理。 第十一条 密件一般不得携带外出。因工作确需随身携带绝密件外出,须经局领导批准,并实行两人送制;携带机密件、秘密件外出,应当经科室领导批准。携带密件外出,不得办理私事和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并要采取防丢失、防盗窃措施,使密件绐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或者下班时,应当将密件存放在带锁的桌柜中。工作人员出差从外单位带回的密件和密件清单,应当交局办公室管理人员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 发生密件丢失或者泄露等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如实报告,不得隐瞒、谎报。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离职前,应当先行清退自已所保管的全部密件。密件的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当先行办清密件移交手续。 机构撤销、合并的,应当指定专人认真清查、清退、移交密件,并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 各科室于当年3月30日之前,将上年度的中共中央及其办公厅文件(含中发、中办发文)、省委及其办公厅文件全部退回局文书室。应当归档的密件,按照档案管理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绝密件办完后,应当及时交办公室机要人员保管存档。 第十六条 销毁密件,要进行逐件登记造册,经局领导或办公室批准后方能销毁。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销毁密件时,应当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监销,并在销毁登记册上签名。严禁将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和内部书刊作为废品出售,需要销毁的公文和内部资料、内部刊物,都应作为保密废纸,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处理。第十七条 用于登记密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等情况的登记簿,用毕后至少应当保存五年;涉及绝密件的登记簿,用毕后至少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执行本制度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失泄密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北海市商务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做好全局保密工作,根据保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保密要害部位,确定专门涉密人员。涉密人员要经过严格审查,并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二、要定期开展涉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适应保密工作需要。三、涉密人员自觉接受保密业务培训,熟悉本职工作。对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向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使之加以改进。每年年底要向市机要局报告本局保密工作情况。四、涉密人员负责国家秘密载体和保密设施的保密安全工作。积极协助保密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保密技术防范等工作。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五、涉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收发、传递、传阅、复印、保存、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纸介质的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磁介质和光盘,则按照有关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六、涉密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职期间,不得擅自到境外驻华企业、机构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不得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七、涉密人员在岗年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须经批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八、涉密人员因私出境,须经市机要(保密)局同意。保密人员出境期间,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九、涉密人员在岗期间,配偶成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应主动向本局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离涉密岗位手续。十、涉密人员发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局保密领导小组或机要(保密)局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十一、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造成失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进行处理。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海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三、局机关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自行负责保密审查。不注明保密审查情况的,视为同意公开。四、各科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保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工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六、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七、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八、本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申请保密审查事项: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单位领导审批意见:上级机关审批意见: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备注: 说明:1.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北海市商务局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一、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和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送范围及制作份数,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序号。二、纸介质秘密文件应当统一打印,并严格按照规定份数印刷,有关人员不得多印多留。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局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复制印刷秘密载体的定点单位制作,严禁在其它对外营业性地点打印内部以上文件资料。三、销毁秘密载体。内部以上的文件资料、刊物等以及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如文件、资料的草稿、废稿等需要保存的,应按密件保管,不需要保存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及时清退市保密局统一送保密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不得丢失和泄露,严禁作废品出售。四、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五、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者非邮政渠道传递。传递绝密级载体,送往外地的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传递;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文件,派专人直接传递,并实行二人护送制。密码电报必须密来密复,严禁密来明复,密电明传。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六、秘密载体的使用(一)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实际,确定本局知悉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二)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内容:文号、标题、密级、签收及时间、退还时间等),应单独组卷传阅,密卷标识明显,不得同普通件混装阅读和使用,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阅读或使用秘密载体完毕,应直接退还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及时销号,严禁横传。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三)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声明。(四)复制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办理:l、绝密级秘密载体一律不得复制、汇编。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局的主管领导批准,经办人员应认真填写秘密载体复制登记表(内容:文号、标题、密级、复制份数、发送范围、复制单位、领导审批、经办人、复制时间等)。复印人员应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复制。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制秘密载体。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4、复制秘密载体,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密码电报不得原件复制。5、秘密载体复印人员复制秘密载体应认真作好复制登记,严禁擅自为任何个人复制秘密载体。七、秘密载体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按期清点、核对;对平时工作使用的秘密文件,用后应及时入柜加锁,办公桌上不许存放秘密文件。个人不得长期保存秘密文件。北海市商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各科室都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一)受理机构。确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二)受理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本局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受理的形式。1.书面申请的受理。(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办公室应当及时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办公室应当及时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3)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受理人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一)形式要件审查。办公室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二)实质内容审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局保密领导小组确定。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附说明;第三方未在本局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一)分类处理。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3. 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办公室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一)答复的期限。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办公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公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二)答复的形式。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办公室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三)答复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载有我局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服务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5.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7. 除了本局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六、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办公室应当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北海市商务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为确保本局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范围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二、上报备案的内容(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二)不予公开的理由。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北海市商务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样表附后)。三、上报备案的程序各科室应当将报备表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四、上报备案的审核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科室公开该信息。五、上报备案的时间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北海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确保本局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局办公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四、本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并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对是否可以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拟发布单位盖章: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 拟发布信息名称 拟发布时间 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北海市商务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 本局各科室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各科室负责本科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科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第六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以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二)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海市商务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 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本机关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本机关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条  保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本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组织协调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第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范围由本机关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名单须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一)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有严重违反保密法规记录的;     (四)配偶为非中国公民的;     (五)未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     (六)社会上临时聘用的;     (七)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认定不适宜的。    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在岗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与保密委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主要包括:根据涉密程度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纪律和其他限制性要求及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奖惩规定等。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局机关批准;因私出国(境),必须经本局领导批准。单位认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和因私出国(境)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可不予批准。    第九条 本机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同时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由本机关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保密职责情况纳入岗位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文件粉碎机、电脑密码文件柜等办公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计算机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导致重大泄密事件发生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领导干部保密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北海市商务局定密和密级调整制度一、本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在该事项产生十日内,按下列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1、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由承办人按照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提出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并填写密级项目界定与调整程序登记表。2、各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查,签字后报局保密领导小组。3、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二、经批准的国家秘密事项,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由承办人在载体上按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三、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四、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由产生该事项的科室提出意见,送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五、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期限后,应及时在其载体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北海市商务局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制度一、计算机信息系统1、涉密计算机及计算机系统所采用的各种保密设备和设施,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安全保密产品。各科室购置办公自动化设备,要到局办公室备案。2、涉密计算机移动硬盘、软盘以及光盘等载体应按相同密级纳入保密管理。不得私自下载、拷贝计算机内的秘密信息;不得将涉密移动硬盘、软盘、光盘随意摆放,以防丢失。3、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执行专机、专人、专用。必须落实开机口令、加密、防杀病毒等安全保密措施。4、凡属绝密信息一律不准存储在计算机固定硬盘内,只能存储在移动硬盘、软盘、光盘中,并按相同密级载体进行保管使用。严格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册登记。5、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局域网相联接,必须执行物理隔离。严格做到:“涉密微机不上网,上网微机不涉密”。6、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7、涉密计算机确需送外检修,要经局领导批准,送保密机构认定的部门检修。必须先清除涉密计算机硬盘存储的信息,维修后进行保密安全检查。8、涉密计算机(手提电脑)及附件(硬、软、光盘等)不得随身携带,不得带入公共场所。9、任何科室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二、通信及办公自动化1、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应当符合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限值标准,并有许可标志。2、不得将手机及无线电通信设备带入涉及国家秘密的会场,因特殊原因必须带入会场的手机及无线电通信设备应取出电池。3、涉密部门的领导及保密要害部门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或无线电通信设备。4、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5、不准使用明码或未经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6、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7、严禁使用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的传真机传输秘密事项。8、严禁密电明复或密明混用。9、复印机要指定专人管理。复印密级文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填写复印密件审批表,并严格控制复印数量。10、复印密件不得改变其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北海市商务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我局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护,维护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自治区网络安全有关规定,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工作由局电子商务室负责网络安全工作。 二、将我局计算机网络划分为二个子网,按安全级别从低到高依次排列为:互联网(外网)、政府信息(内网),二个子网间实现物理隔离。 三、各科室计算机实行专机专网,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严禁不同用途的计算机互相串用。 四、对接入内网和外网的计算机,均不得用于玩游戏或安装一些来历不明的软件。 五、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杀毒,清除不了的病毒,要及时报电子商务室。 六、操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密码要定期修改。 七、建立定期安全备份制度,服务器和各科室电脑上的重要数据(含数据库、操作系统、主要网络设备的配置)必须定期进行备份,服务器上的数据备份由信息中心负责,各科室电脑数据备份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 八、电脑或网络出现故障后应及时报告电子商务室安排处理,不得擅自拆卸机箱和插拔网线。 九、认真维护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要始终保持设施整洁,不得在设备及工作台上堆放茶水、零食、磁性物质等杂物,下班必须关机并切断电源。 十、各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本科室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如操作人员违反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北海市商务局电脑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管理和使用我局电脑设备,保证电脑设备安全、良好地运行,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功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局办公自动化建设,现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一、划归各科室使用的电脑由该科室使用管理,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电脑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一些有特殊工作任务的电脑只能由专人使用,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开启使用。二、各科室工作人员要加强电脑基本知识的学习,使用过程中要做到爱护机器、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正确使用,避免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的电脑损坏。三、下班后,各科室要关掉所有电脑设备,并关闭电源,确保其处于断电状态,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四、各科室电脑要加密上锁,重要资料、数据要经常做好备份,以免电脑发生故障后导致数据的丢失和破坏。五、未经授权,各科室不得私自拆卸、更换、处理电脑零部件。六、要注意保持电脑的清洁及其良好的使用环境,定期进行清洁工作,防尘、防湿、防火,机器周围不要堆放杂物。七、电脑设备仅供本科室工作人员办公使用,对非本科室人员(特别是有重要数据的科室)或来访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和该科室负责。八、为防止计算机病毒对我局电脑和局域网的入侵、破坏,每台电脑要定期升级杀毒软件、并进行查杀病毒,外来软盘、U盘等存储设备须经杀毒后方可上机使用。九、严禁安装、使用游戏软件及来历不明、有病毒威胁的软件。十、局办公电脑严禁登录非法、不健康、有病毒威胁的网站。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北海市商务局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1、存储介质是指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2、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存储介质管理工作,使用人员负责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3、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办公场所,下班后应存放在本科室带锁柜中。由于工作需要借用或带出办公场所,需经科室负责人批准。3、个人使用的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般不得存储工作信息,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使用后要及时消除。4、工作需要借用存储介质存储工作信息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归还前必须清除存储的涉密信息,并将使用的设备格式化。5、禁止将移动存储介质外借,禁止通过移动存储介质将工作信息拷贝在家用电脑或外单位电脑上。6、存储介质的维修,按计算机维修管理规定办理。对淘汰或报废的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由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市局办公室负责定点销毁。北海市商务局计算机及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制度1、计算机硬件更换、维修登记制度。计算机出现故障后,应先填写“计算机设备维修表”,经局主管领导签字后由市局办公室统一维修,对违反规定使用造成的计算机人为损坏及擅自调换配件,办公室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支付,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部门负责人负责。2、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科室负责人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3、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局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4、凡需外送修理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将涉密信息备份后,并对其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5、计算机设备调换到其他科室或外单位使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局办公室登记,并清除存储的信息,将计算机硬盘进行格式化处理。6、计算机的报废交主管领导监督,市局办公室负责定点销毁。北海市商务局存储设备报废销毁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保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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