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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及要求.doc

    • 资源ID:3700593       资源大小:21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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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及要求.doc

    贵州省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及要求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4号)、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管,规范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程序,结合我省药品生产监管实际情况,制定贵州省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 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备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法定许可的生产范围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三、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由委托方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的初审意见。本省辖区内,委托方与受托方不在同一市(州)的,委托方应分别向受托方与委托方所在地市(州)局提出申请,在获得初步审查同意后,方可向省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及提交申请材料。四、时限要求:市(州)局在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省局在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14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另计。市(州)局现场检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省局现场检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需企业补正材料的,现场检查发现缺陷内容要求企业整改的,对整改情况需进行现场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五、对生产现场检查的要求:1.市(州)局负责生产现场检查,检查重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受托生产的药品处方、工艺、质量标准与委托方的一致性。2.本省内委托方与受托方不在同一市(州)的,生产现场由委托方所在市(州)局联合受托方所在市(州)局组织开展,双方检查人员共同在检查报告上签名,与初审意见一并交委托方报省局。3.省局将视委托生产药品的风险性及生产工艺的复杂性等,适时组织生产现场检查。六、对于首次申请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对于延续申请委托生产药品的,如委托方与受托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生产地址,生产设备,生产车间等),可不进行生产现场检查,但需报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的材料,如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进行生产现场检查。七、跨省委托生产药品,由省局负责完成,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 九、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十、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生产药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十一、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十二、每个申报品种(以药品批准文号计)填写一份申请表,同时,报送一套申请材料。 十三、药品委托生产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受理->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审核、审批->送达 十四、对药品委托生产申报资料的要求(一)、首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1>跨省委托的,委托方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2>本省内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市(州)的,委托方向所在市(州)局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受托方所在市(州)局的初审意见。2.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 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拟委托生产大容量注射剂,且包装容器为塑料袋或塑料瓶的,还应提交相关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5.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和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6. 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考核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6.1 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满足拟委托生产药品的需要。6.2 委托双方关键生产步骤的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和产能以及委托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6.3 详细说明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与委托方的一致性,并同时提供委托方的处方、生产工艺、工艺参数和生产规模等资料。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与委托方一致性也应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6.4 如受托方负责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检验,应提交受托方对委托方已批准的质量标准中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或确认的资料。6.5 质量对比研究资料。对受托方生产的三批药品的质量进行研究,并与委托方生产的药品进行比较。质量标准中有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项目的口服固体制剂,必须提供溶出度、释放度研究数据。6.6 如拟委托生产药品在受托方的生产与其他产品需共线生产,应提交共线生产的产品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7. 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8.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提交检验报告书原件。 (二)、药品委托生产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1>跨省委托的,委托方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2>本省内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市(州)的,委托方向所在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受托方所在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2.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拟委托生产大容量注射剂,且包装容器为塑料袋或塑料瓶的,还应提交相关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 5.上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 6.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总结应包括: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了多少批次药品,质量回顾分析,及对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 7.与上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在上次委托生产期间,如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发生了变化,应对变更情况及是否影响拟委托生产药品质量进行说明,并提供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8.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9.上次委托生产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生产双方现场检查的报告或记录的复印件。(三)、同一受托方,受托生产地址不变但生产线发生变化的,除按延续申请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补充材料:1.委托双方关键生产步骤的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和产能以及委托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与拟委托生产药品共线生产的产品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2.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提交检验报告书原件。(四)、变更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名称,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企业的申请报告。2.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原件和复印件。除按照上述要求,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分别提供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企业还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2.办理人不是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十五、为便于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省局负责辖区内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指导工作,受托方所在市(州)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委托方所在市(州)局可以联合受托方所在市(州)局组织对受托方受托生产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十六、各市(州)局应当定期对委托生产初审和监督工作进行总汇,分析总结,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情况报省局。 十七、本审批工作程序及要求仅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药品委托生产,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原省局颁布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程序同时废止。未提及事项,须严格执行国家总局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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