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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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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doc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JF 2011 056)(房产出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 写 说 明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售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编号: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出售)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产出售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出售房产基本情况具体见附件一。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产出售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1.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2.房产权属证书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4.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1.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2.房产权属证书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4.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 项:1.提供与房产出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2.发布房产出售的相关信息。3.介绍购房人并促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4.指导甲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5.代办产权过户手续。6. 。 第五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之日止。3. 。(二)甲方 承诺 / 不承诺 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第六条 委托出售价格甲方要求房产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左右。最终成交价格以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为准。第七条 经纪服务费支付甲方应按下列第 项约定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1.按房产交易合同中房价款的百分之 (小写 %)支付,支付时间为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2.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大写) 元(小写 元),支付时间为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3.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出售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保证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二)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完成经纪服务事项。(三)甲方 同意 / 不同意 乙方为完成经纪服务事项,以各种形式对外发布相应信息。(四)甲方 同意 / 不同意 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五)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应当查看房产及有关证书、资料,并编制房产状况说明书。(二)乙方对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发布房产出售的相关信息。(四)乙方应积极、努力依法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如实向甲方说明办理情况。(五)乙方收取费用应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不得收取除双方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的证书、资料原件。(七)乙方不得隐瞒真实的房产交易信息,赚取房产交易差价。(八)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一)因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届满之后 个月内,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的,应当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但甲方能证明该项交易与乙方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三)甲方如未能按时将约定经纪服务费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直至经纪服务费支付完毕日止。(四)甲方承诺为独家委托的,在独家委托期间,甲方与第三方就该房产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五)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完成甲方委托的经纪服务事项。2.乙方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要求和标准。3.未经甲方同意,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发布房产出售信息。5.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法规,损害甲方利益。(二)乙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责任。(三)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合同(附件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甲方: 乙方: 执业经纪人员(签字): 经纪人员注册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一:甲方委托出售房产基本情况1.房产坐落: 区、县 路、道、街 。建筑面积 / 计租面积 平方米。户型: 室 厅 卫。朝向: 。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2.房产使用性质: 住宅 商业 写字楼 。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 砖混 。装修情况: 精装修 普通装修 毛坯房。3.产别:私产 公产 企业产 。房产权属证书为 ,号码 。房产共有权证号为: ,共有人 同意出售房产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 】。4.房产所占土地性质:国有划拨 国有出让。该房产土地使用年限到 年 月 日止。5.该房产建造年代: 年。6.该房产物业管理公司为 ,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佰 拾 元 角 分。7.是否抵押:否 是。是否出租:否 是;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8.可能影响本房产交易的其他事项: 附件二: 补 充 合 同-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JF 2011 - 057)(房产承购)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 写 说 明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承购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编号: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承购)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产购买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购买房产需求(一)需求房产区域:天津市 ;户型: ;朝向: ;建筑面积: 平方米左右;计租面积 平方米左右;楼层范围: 。(二)房产用途: 住宅 商业 写字楼 。产别:私产 公产 企业产 。(三)室内装修情况: 。(四)房价款(每套单元):人民币 万元至 万元左右。(五) 。(六)以上需求最终以甲方和售房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内容为准。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产交易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1、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2、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1、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2、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 项:1.提供与购买房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2.提供甲方意向购买房产的真实信息并促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3.对符合甲方基本要求的房产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看房。4.指导甲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5.协助查验并接收房产、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6.代办产权过户手续。7.代办贷款手续。8. 。 第五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售房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之日止。3. 。(二)甲方 承诺 / 不承诺 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第六条 经纪服务费支付甲方应按下列第 项约定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1.按房产交易合同中房价款的百分之 (小写 %)支付,支付时间为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2.代办贷款服务费(大写) 元(小写 元),支付时间为贷款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3.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大写) 元(小写 元),支付时间为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4.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购买房产的真实需求。(二)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完成经纪服务事项。(三)甲方 同意 / 不同意 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四)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对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二)乙方应积极、努力依法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如实向甲方说明办理情况。(三)乙方收取费用应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不得收取除双方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的证书、资料原件。(五)乙方不得隐瞒真实的房产交易信息,赚取房产交易差价。(六)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一)因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届满之后 个月内,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的,甲方应当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但甲方能证明该项交易与乙方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三)甲方如未能按时将约定的经纪服务费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直至经纪服务费支付完毕日止。(四)甲方承诺为独家委托的,在独家委托期间,甲方与第三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五) 。第十条乙方违约责任(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完成甲方委托的经纪服务事项。2.乙方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要求和标准。3.未经甲方同意,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4.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法规,损害甲方利益。(二)乙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责任。(三)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合同(附件一)。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甲方: 乙方: 执业经纪人员(签字): 经纪人员注册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一: 补 充 合 同-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JF 2011 058)(房屋出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 写 说 明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编号: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出租)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出租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具体见附件一。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屋租赁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1.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2.房产权属证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4.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1.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2.房产权属证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4.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 项:1.提供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2.发布房屋出租的相关信息。3.介绍承租人并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4.指导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5.代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6.代办税费缴纳事务。7. 。 第五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止。3. 。(二)甲方 承诺 / 不承诺 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第六条 出租条件(一)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整(该租金 包含 / 不包含物业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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