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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购物中心委托管理及运营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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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购物中心委托管理及运营协议模板.doc

    关于北京来福士中心(商场部分)之管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8年 _ 月 _ 日签署:(1) (“委托方”) 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_。 和(2)(“受托方”)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办公地址为。鉴于(A)委托方与位于中国(详见后述定义)北京市名为来福士中心(暂定名,以下简称“该中心”)的业主。(B)现委托方希望委任受托方经营和管理该中心商场部分的经营、市场推广和租赁业务(详见后述定义)。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1.释义1.1定义:在本协议、附表及附件中,除非主题或上下文有任何不一致的规定,以下术语应具有下列含义,即:“约定员工支出”是指与指定员工有关之聘用及报酬的支出,该支出应包括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所批准的分摊可补偿费用和可全额补偿之员工开支及经委托方同意的从受托方总部指定的员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进行现场察看、培训及物业管理所发生的费用,该等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票、住宿费、餐费、电话费、行政及实付费用。“分摊可补偿费用”是指经双方同意,由委托方就附表A第二部分之指定员工向委托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之服务所花费时间之比例而应向受托方补偿的费用。“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就该中心而言,指第5条所述之提议的计划和预算。“营业日”是指除星期六和星期天外(政府另行通知调整的除外),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起始日”指【 】年【 】月【 】日,该日为委托方预计开始运营之日。“顾问”是指第4.2条所指的人士。“扣除额”就物业、任何财政年度或其部分而言,是指由物业管理人或受托方因代表委托方进行经营、维护、管理和推广物业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约定员工支出;(b)所提供服务之费用,包括合约清洁费;合约保安费;装饰以及景观和水池、健身房、健康娱乐设施之维护费;阅读资料及打印和文具等费用;(c)审计、法律、顾问费及相关费用;(d)就公共责任、入室行窃和偷盗、现场或往返银行期间丢失钱财、营业中断、由财产损害而导致的损失,员工责任和委托方或代委托方保持的诚信所购买之保险保单的费用;(e)所有广告、推广和公关费用;(f)供暖、供水、供电、供气、电话及其他公共事业费;(g)为了使物业(包括营运设备)处于良好状况所发生的修理和维护费用;(h)房产税、营业税及有关物业营运的相关税项;(i)由管理公司、其他实体或协会根据法律或协议(无论是作为维修服务或其它收费或对任何基金的投入还是其他形式)所征收的与物业有关的或归因于物业的所有款项;(j)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生的由委托方就物业之经营、维护、管理和促销而发生的及向任何人支付的所有其他合理费用;(k)与物业经营有关的招待费和其它易耗品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和但是,前述规定中的费用不应包括以下各项:(i)对物业进行改建、增建和改善的所有支出;物业的所有非经营开支或费用以及所有折旧或摊销成本;(ii)就财产损害、机械故障和其他风险所投保的保险费用;(iii) 用于购买和更换营运设备的费用;(iv) 就分期付款、设备融资或下述第(v)项中的任何信贷或贷款所收取的利息;(v)为以下事项贷款之本金还款:(aa)物业的收购、开发和完善;和(bb)物业之收购、开发和完善所聘用之顾问的费用;(vi)除房产税以外的其他税赋;(vii)因货币兑换或浮动所引起的损失。“专家”应具有第5.4.3条所述的含义;“财政年度” 就物业而言,除了第一个财政年度应是从起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以及最后一个财政年度应在下述日期的较早日期结束:(i)合同有效期届满日,或(ii)根据本协议第12和14条本协议应予以终止的日期外,指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的任何12个月。“不可抗力”指所有无法为协议双方所控制的、所预见的、或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之重大义务或无法行使在本协议项下之重大权利,该等事件应包括:(a)战争、入侵、叛乱、革命、起义或内战;(b)政府在其主权范围内的政府行为;(c)地震、火灾、闪电、风暴或由于自然力量导致的其他事件;(d)影响物业运营的罢工、封锁、禁运或劳动纠纷;和(e)恐怖主义活动、怠工或纵火;“可全额补偿之员工开支”是指经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批准或经委托方不时批准之对附表A部分中指定员工的聘任和报酬费用,该等员工是仅为委托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之服务而受聘的。“经营收入”就物业和任何财政年度或其部分而言,指在该财政年度或其部分时间内经营物业所获得的或累积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从承租人、被许可人和受让人处取得之租金或其他款项、补贴付款、营业中断保险赔款、政府津贴和因经营物业和服务而从任何来源取得的奖励款项,以及从物业承租人、被许可人和受让人处收取的维护费费用。但是,前述规定中的收入不应包括以下各项:(a)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取得的津贴,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调整、超额收费、有争议的收费、折扣和退款;(b)直接从物业的租户、赞助人及来客收取的作为租金或货物和服务售价的组成部分的所有税收和政府收费;(c)所有保险收益,但不包括属于总经营收入部分之营业中断保险的付款;(d)出售和/或处置物业(或其部分)和营运设备所产生的所有收益;(e)租赁押金和其他可返还的保证押金; “经营利润”就物业、财政年度或其部分而言,指物业的总经营收入超出物业该财政年度或部分财政年度的全部扣除额的部分。“营运设备”就物业而言,是指根据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物业运营所使用的设备、固定设备、装置、软件解决方案或应用软件、物件或物品。“双方”指委托方和受托方,“一方”指其中任何一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指位于中国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1号名为来福士中心(暂定名)的商场部分;“物业管理人”指由委托方不时指定的该类公司;“收益目标”就物业而言,是指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同意并列于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中的收益目标;“指定员工”是指在附表A中所列部门受聘的员工;“有效期”是指自起始日起至下述日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止:(a)自起始日起满第5周年前一日的午夜;(b)本协议终止日的午夜;1.2其他1.2.1除非有上下文另有要求,表示单数的词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示任何性别的词应包括所有的性别;表示人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反之亦然;1.2.2除非另有规定, 提及某一条款、附表或附件时指提及本协议中的某一条款、附表或附件;1.2.3标题仅为方便参阅所设,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2.受托方的委任2.1受托方的委任在符合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委托方在此委任受托方且受托方在此接受委托方的委任,在有效期内根据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由受托方对物业进行经营、管理、市场推广和租赁。2.2续约选择权:根据后述限制条款的规定,受托方应有权选择按委托方与受托方同意的费用或和条件及委托方的管理成本和支出将本协议再续延一个五(5)年的期限,但前提条件是:(i) 受托方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不早于9个月且不迟于6个月的期间内,将其续延本协议的意愿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和(ii) 在受托方发出通知之时,不应存在任何违反或未遵守本协议中所包含的针对受托方一方之任何条款的事项;3.受托方的服务和职责3.1管理服务:受托方应在有效期内负责物业的经营、市场推广和租赁并提供附件B内所列出的服务;3.2受托方的具体职责受托方应:3.2.1在委托方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所要求之有关该中心的经营、市场推广和租赁情况的信息和文件;3.2.2应在每个月份结束之日起的约21天期间内向委托方提交反映该中心经营状况的损益表以及该月之所有相关运营统计数据;和3.2.3向委托方提交月度市场推广和租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方提供其订立的所有租赁合同的每月清单,及委托方所要求的资料和租赁合同副本);3.2.4在委托方自行承担开支和费用的前提下,协助委托方取得和维持使受托方得以按照本协议之条款从事物业之经营、管理、市场推广和租赁所必需的所有政府批文、执照和许可;以及根据合理要求,协助取得和维持使得物业管理人得以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就物业之经营与管理所达成之协议条款进行经营和管理所必需的政府批文、执照和许可;3.3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责任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之权利、权力和授权的过程中,受托方应以委托方的最大利益并采用一个具有同样能力并熟悉该等事务之谨慎行事的人在向相类似之购物中心大厦提供购物中心管理服务的情况下所采用之仔细、技能、谨慎和尽职标准行事;3.4 受托方应有权作为委托方的代理人、以委托方的名义且代表委托方根据委托方不时之书面授予的权限,与包括但不限于租赁人和被许可人在内的第三方,签署协议;4. 委托方之义务4.1支付税款和债务:委托方应就物业的任何抵押或其他担保权益支付任何和所有到期应付之本金及利息的分期付款以及所有有关委托方在物业中之权益的任何性质的税款及评估费;4.2支付顾问费:在委托方以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委任或者在委托方批准受托方所提出的要求委任任何顾问就物业管理人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提供咨询的情况下,委托方应支付该等顾问的顾问费及其合理发生的开支和费用(包括机票和住宿费,但该等费用应有正式的收据、发票、声明和票券)。4.3提供办公场所:委托方应允许附表中的指定员工适当地占用物业中的办公场所而无需支付任何租金、服务费或其他费用;4.4物业管理人之聘用:委托方应在有效期的所有时候聘用物业管理人以提供物业管理和资产管理服务。委托方应与受托方就物业管理人之聘用条款及其任何修改或修订本进行磋商。委托方应在受托方的要求下促使物业管理人配合及协助受托方并提供受托方在履行受托方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时所合理要求的信息和资料。为避免疑义,受托方无需对物业管理人的作为、不作为、未履行任何服务、未提交任何报告或者(在物业管理人没有、疏忽或拒绝配合或协助受托方的情况下)对相关的任何不正确性或不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4.5物业之开业:委托方应在起始日前自费安排,为物业开业而完善、装备和装饰物业所必需进行的工作以及所必要之运营设备的安装。4.6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资料:委托人承诺将在合理时间内向受托人提供其因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服务而合理要求的任何批准、文件或资料。4.7保险:委托人同意投保一般公共责任、盗窃、物业财产损失、业务受阻、员工责任保险。5. 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5.1提交计划5.1.1受托方应在有效期内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前的第60天或约60天向委托方提交该财政年度的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5.1.2各方应在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后第30天或约30天讨论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的所有细节并澄清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5.2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的内容:就该物业而言, 每个财政年度以及财政年度内的每个月之拟议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5.2.1 有关物业的市场推广和租赁的年度计划以及(由受托方提供)有关物业经营、维护和管理的年度计划;5.2.2 物业的租赁策略;5.2.3 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购物中心业务的届时委托方竞争者的分析资料;5.2.4 有关入驻率、平均租金水平和平均租赁期的预测;5.2.5 对以下各项的支出预算:(i) 所有指定员工的所有工资、薪金,年终花红、报酬和福利;(ii) 受托人的费用和其他支出;(iii) 物业的市场推广和宣传费用;(iv) 营运开支;(v) 延续第4.7条规定的保险;及(vi) 维修及保养的开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受托方可将物业管理人的预算整理后并入受托方提供的预算;5.2.6物业的损益估计和现金流量的推算等信息的完整性将依据物业管理人和资产服务人根据受托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而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5.2.7回顾年度之计划与实际业绩完成的比较,该等信息的完整性将依据物业管理人和资产服务人根据受托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而提供的信息和资料;5.2.8物业管理人提供的经营、维护及管理该中心的年度计划书;以及5.2.9预测代收的租户分担费用。5.3营运细则5.3.1受托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与委托方磋商、议定营运细则,并通过与委托方的协商不断对营运建议细则作必要的调整。5.3.2营运细则应列明受托方代表委托方根据本协议就该中心提供服务(包括决定任何有关物业的租约、许可证、选择权、安排获任何其他协议的重要条款)的权利范围和程度。5.4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的批准5.4.1委托方应自其收到受托方提议之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的30天内,(a)批准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或者(b)对提议的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的拟出修改;并将修改意见通知受托方,否则,委托方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批准了该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5.4.2如受托方拒绝委托方在通知中的修改意见,受托方应在作出拒绝的30天内,将提议的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连同通知(“委托方的通知”)一并提交给专家作决定,否则,应视为受托方已接受委托方在通知中所列的修改建议。除非存在欺诈、胁迫和恶意隐瞒事实,专家的决定应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对该决定提出争议。专家为本条之目的而提供服务的费用应作为该财政年度的扣除额; 5.4.3专家应是任何具有国际知名度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房地产代理机构,或者是双方同意的任何事务所或专家。 如双方在收到委托方的通知后的七个营业日内仍未能就专家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委托方应要求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之主席指定专家人选,该等指定是最终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5.5 受托方遵守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5.5.1 在每年财政年度期间内,受托方应尽其所能遵守该财政年度之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5.5.2 根据在一个财政年度期间,受托方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对该年度之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的修订或修改建议,但应注明该等修订和修改的支持理由以及相关事实依据;委托方应在自接到受托方之建议的14天内告知受托方该修订或修改的建议是否获批准。委托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拒绝部分所提议之修改的内容或其任何部分;5.5.3 如委托方拒绝受托方提出之修订和修改的内容,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拒绝的理由,且如果在30天内双方仍未达成任何协议,委托方应在前述30天期限届满后的10天内将该等修订和修改的建议提交给专家,而专家所作出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否则,应视为委托方已接受受托方的修订和修改。专家为本条之目的而提供服务的开支和费用应作为该财政年度的扣除额;5.5.4 除了第5.4.3条所提及之七个营业日时间应自5.5.3条所述之10日期限结束时开始起算外,第5.4.3条之规定应予以适用。6.人员聘任6.1受托方将通过指定的员工和偶尔根据受托方自主的判断,从受托方的总部指派员工为委托方提供其服务。 受托方将根据附表A所列派驻一支训练有素的团队在该中心内。指定员工可直接受雇于受托方的关联公司而非受托方直接雇用;6.2指定员工应无需征求委托方意见而由受托方直接进行挑选,并按照就被委任相关职务之人员的资历、技术和经验及其该人员将承担的责任和职责而言为合理且适当的条件和条款予以聘用。任何替代人员的薪金不应高于届时之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项下就该职位所提供的薪金。7.营运帐户7.1营运帐户:委托方须为该中心在受托方推荐的银行以委托方名义开立一个银行帐户(下称“营运帐户”),并维持该帐户。7.2营运资金和基金:委托方须将业务运营预计所需的下列营运资金和基金存入营运帐户:7.2.1按照本协议及经批准的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对该中心进行物业咨询和经营推广所需的费用;7.2.2报备委托方和受托方同意的物业运营、维修、推广所需的特别支出。7.3营运帐户的使用:在经批准的商业计划和预算的范围内,受托方可将营运帐户的资金用于支付业务经营、保养、推广的支出和费用。上述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扣除额。如果受托方因为营运帐户中的流动资金不足而不能履行职责,委托方不能因此要求受托方承担任何责任。7.4 预留印鉴人:委托方可委托受托方持有并使用营运帐户。营运帐户的预留印鉴人可在委托方批准的前提下由受托方予以指定。8收款帐户8.1收款帐户:委托方将以其名义在受托方推荐的银行为该中心开立及持有收款帐户(“收款帐户”)。8.2收款帐户的收入:受托方应将基于该中心产生的全部收入存入收款帐户。如果收款帐户的币种与该等收入币种不同,则受托方应采取下列措施:8.2.1将该等收入存入受托方向委托方推荐的并由委托人指示的其他帐户中;或8.2.2将全部或部分该等收入,依据委托方(基于受托方的推荐)的要求,以最优汇率兑换成收款帐户的币种,并将兑换后的收入立即划入收款帐户中。9.改动、添加及改良;物业维修9.1改动、添加及改良:受托方可以根据已获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及预算(或开支不属年度经营计划及预算之列,而是属应获根据委托方的建议行事的受托方事先书面批准之列,该批准不可被不合理地拒给)在协定期因现时或将来有效的任何适用法律、命令、法令或法规的要求,或有必要或应确保目标物业的租户、访客、被邀请人、获许可人或目标物业的雇员的安全,或使受托方可以根据本协议条款管理、营运或维护目标物业,不时对目标物业或其部分进行改动、添加或改良。因上述原因而对目标物业进行的任何改动、添加或改良的费用应由委托方承担。9.2物业维修和复原:受托方应根据经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及预算(或开支不属年度经营计划及预算之列,而是属应获根据委托方的建议行事的受托方事先书面批准之列,该批准不可被不合理地拒给)酌情决定完成、或促使完成对目标物业的所有必要的维修和复原及修补以保持目标物业处于良好的及安全的营运状态并符合现时或将来有效的任何适用法律、命令、法令或法规。对目标物业完成任何维修或复原及修补的费用应从营运账户支付。10.保险在协定期,除4.7条规定的保险外,委托方应根据受托方的建议,以受托方、委托方、物业管理人及由委托方指定的其它任何第三方的共同名义为其各自的利益而为目标物业投保、续保和保有以下保险:10.1适用于受托方、委托方或物业管理人可能须向第三方包括目标物业的租户、访客、被许可人及被邀请人因任何人的任何方式的行为或疏忽或因目标物业的营运而承担的所有责任的一般公众责任险和汽车责任及身体损害险;10.2适用于盗窃属于目标物业、目标物业的任何租户、访客、被邀请人或被许可人的财产的入屋犯法及盗窃险;10.3适用于在目标物业内、现场及运往银行途中及从银行运回途中的任何金钱发生损失的保险;10.4适用于因第10.7、10.8和10.9条所述的财产损失险而导致利润损失的业务中断或后果损失险;10.5适用于受托方、委托方和物业管理人的责任包括根据中国法律因任何雇员、受雇人员或代理人遭受损失、损害、死亡或受伤而须承担的责任的雇主责任险;及10.6适用于因受托方及/或委托方及/或物业管理人的任何雇员、受雇人员或代理人的任何欺诈或不诚实行为导致受托方及/或委托方及/或物业管理人须承担责任而使受托方及/或委托方及/或物业管理人遭受损失或承担责任的互保保险。10.7适用于目标物业及用于目标物业营运及目标物业供应的所有经营设备和财产清单、车辆预防所有风险和严重危险(包括因火灾、爆炸、电力损害、水损害、玻璃爆裂、动乱、罢工、民众暴动、恐怖行为、风暴、闪电、飓风、龙卷风、地震、洪水、火山爆发引致的实质损失或损害及其它情况引致的其它类似风险)的财产损失险;10.8适用于因计算机、锅炉、电子仪器、压力器、加热及空调设备、发电机、电梯及其它任何设备故障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及修复上述设备的费用的机器故障险;及10.9适用于本条未提及的任何风险及与目标物业或目标物业的融资相关的任何贷款协议、按揭或租赁条款要求的其它任何保险。11.资料之保密性11.1各方应在任何时间均尽其最大努力对与该中心、对方或其各自之客户、顾客和供应商有关之任何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且促使其各自的员工和代理人对该等信息保密,以及不得使用或泄露该等保密信息,除非:11.1.1取得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11.1.2遵照有司法管辖权之法院出具之庭令或遵照有合法授权行事的政府机构所发出的命令;11.1.3仅为且专门为该中心经营、维护、管理和市场推广之目的作出的;11.1.4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11.1.5是一方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已经知晓、拥有和使用的信息;11.1.6对其各自之专业顾问作出的;或11.1.7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作出的。12.受托方之费用及补偿12.1应向受托方支付之费用: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而受托方有权就其为该中心提供的服务,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财政年度向委托方每年收取服务费用(下称“管理服务费”)。全部管理服务费由以下三部分基本费用组成:第一部分基本费用:按照实际总经营收入之2.0 计算; 第二部分基本费用:按照实际总经营利润之2 计算; 第三部分基本费用:按照实际总经营利润之0.5 计算,代替租赁佣金。                管理服务费为上述三部分基本费用的总和,由委托方按12.2.1条款向受托方进行支付。每期付款应依据该财政年度当期实际的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计算。12.2费用支付12.2.1在每一财政年度的每月底,受托方应依据该月之损益表以人民币计算该月的管理服务费用总额并向委托方提交该费用之发票。委托方应于收到该发票之日起14日内以人民币向受托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12.2.2 (i)尽管有12.2.1条之规定,如果各方在任一财政年度就关于该中心管理费用产生争议时, 委托方应于争议产生的30日内委任专家对该财政年度关于该中心的帐目进行审计。专家应审计相关帐目并确定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的费用金额。双方一致同意,专家的确定的金额为最终的费用金额,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ii)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之该中心的管理服务费应与经审计之该财政年度帐目相符。如果审计报告的数额与实际支付的金额存在差异,则应在审计完成后的30日内,有委托方向受托方付清不足的款项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退还多收的款项。 12.3费用偿付:就物业而言,委托方应于收到受托方该月的发票之日起的14日内,就约定员工支出及于该财政年度内每个月所发生之经委托方批准的其它支出进行全额偿付。受托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委托方将根据本协议应付之款项付至受托方的关联公司,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之书面要求时进行前述付款,委托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作出的该等付款后应视为委托方已充分且完全履行委托方的前述付款义务。12.4未付款项的利息:尚欠受托方或委托方(视情况而定)的任何到期未付款项,每逾期一天,则应按逾期支付之款项的0.1%计算利息。12.5税收:受托方应负责支付与委托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受托方支付的所有款项有关之任何性质的所有税收、税项、税赋、收费、代收费用或预留税。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3各方保证13.1关于授权之保证:各方在此向另一方或其权利继承人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13.1.1其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以签署本协议且本协议之条款对其构成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和13.1.2任何一方签署、提交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会:(i) 导致违反其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条款;(ii) 导致对其作为一方或受之制约的任何法院、政府机构或立法机构之任何命令、判决或法令的违反。13.2关于技能之保证:受托方保证,在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作为受托方之职责或在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之权利、权力和授权时,其在本协议存续期内应始终:11.2.1做到完全谨慎尽责和高度警惕;和11.2.2按一个类似的专业管理人有关本协议规定应具有的关注、技能和判断之水准行事。为了避免疑义,受托方未就该中心之业绩或者就受托方将达到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中所述的收入目标或预测做出任何保证。13.3免责条款: 受托方无需就委托方或与提供服务有关的任何其他人的任何错误判断,或者,就受托方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或疏忽未做出的任何事项(无论是否已产生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等损失或不利因素是由于受托方在履行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之欺诈、故意违反或严重疏忽造成的。为避免疑义,受托方无需就因任何其他专业人士或管理人(包括物业管理人)或他们的代理机构或雇员或者履行与物业有关之任何工作的任何其他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使委托方和任何其他人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14终止14.1终止事件:本协议可因以下事件终止:14.1.1如果另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地清盘或被宣布破产、无力还债或实行破产,或者,如果与针对另一方委任行政管理人或进行清盘(集团成员为真正的并购或重组之目的自愿清盘除外),或另一方与其债权人订立债务重组协议,或就另一方资产的所有或任何重要部分委任一名接管人,或就另一方委任一名司法管理人,或另一方停止从事业务有关的庭令已做出或有关的决议已通过或为通过决议而召开会议的通知已发出,则委托方或受托方可通过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14.1.2受托方以提前90日书面通知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可能书面同意之更短时间通知的方式向委托方提出终止本协议。14.2特别终止事项14.2.1如出售物业或转让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之全部权利和义务时,委托方有权通过事先向受托方发出不少于90天的书面通知以终止在本协议项下委托方所承担的委任责任。14.2.2如出售物业或转让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之全部权利和义务之前,委托方应尽其所能,在最早的时间通知受托方。14.3终止之后果14.3.1一旦终止与该中心有关的本协议项下对受托方之委任,双方之间与该中心有关之所有到期和欠付的款项均应立即到期并应予以支付,双方必须根据中国政府届时的法律和法规自前述终止之日起算的30日内向对方支付有关款项。14.3.2终止本协议项下对受托方就该中心所作的委任,不应影响或解除在终止之前或之时已累积的或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除非受托方在其作为受托方之权力范围内应可能合理地:(a)编制最终帐目的财务报表并提交给委托方;(b) 向委托方说明在最终财务报表中所列的到期且应向委托方应付的所有款项;(c) 转交、转移给委托方或向委托方返还由受托方保留或控制之委托方的所有帐簿、记录(如适用,包括电子记录)、资金、资产和财产;且(d)准备并向委托方提交一份有关物业经营、市场推广和维修情况的报告。14.4软件14.4.1受托方的电脑程序及所有的改进和修改(以下简称“软件”)及有关会计、经营、市场推广、预测和经营手册和相关材料应仍旧属于受托方的财产,且在本协议终止时应立即返还受托方。14.4.2已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或可能不时提供的)与软件或其支持文件相关的且受托方已获得所有权和/或权利的所有信息、数据、图画、说明、文件、软件列表或源代码是专有且保密的。委托方在此同意,其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之,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在未取得受托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均不会(无论直接地或间接地)向第三方透露。14.4.3委托方进一步同意,其不会自行或通过其代理人或第三方,修改、变更、改进、复制、出售、租赁、许可使用、再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软件或其任何部分或者其修改、变更、复印件、版本、增强版或任何支持软件,亦不会根据受托方提供之保密信息为其编写或开发任何软件或其他程序。在受托方指示或本协议终止时,委托方应向受托方返还软件和与之有关的所有和/或任何信息、数据、图画、规格、文件、软件列表、源代码或目标代码。 14.4.4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委托方按月向受托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委托方应有权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期限内使用属于受托方的经营软件、手册和所有相关资料。 15.版权的所有权15.1受托方就提供本协议所述服务所制作的所有经营手册、报告和/或其他文件(“版权资料”)的版权仍应属于受托方。除了受托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编制的报告外,一旦受托方指示或本协议终止,委托方应将版权资料(当该等版权资料为其所占有时)返还给受托方。受托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编制并由委托方保存的报告,在本协议终止时应仅为参考之目的而保留,但该等报告之版权仍应属于受托方。16因违约而终止16.1违约:在不损害第14.1条之一般性的前提下,如果(i)委托方或(ii)受托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下之与该中心有关的任何义务,且(如果该违约是可以救济的)在收到守约方要求救济该等违约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未能纠正该等违约,则守约方(即(a)委托方,如果违约方为受托方;(b)受托方,如果违约方为委托方)应有权通过给予违约的一方(“违约方”)提前30日的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而且:16.1.1如果违约方是委托方,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受托方应有权行使其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所取得的所有权利和救济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16.1.2如果违约方是受托方,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委托方有权行使其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所取得的所有权利和救济救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17.不可抗力如果一方履行本协议受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则该方在受影响的范围和时间内应豁免该等履行或准时履行,但前提条件是该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减少该事件之损害后果以及在该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其所依赖之证据。18双方的关系18.1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应构成或被解释为(i)委托方和(ii)受托方之间为合伙关系或合营关系。 受托方不应对其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由该中心或代该中心所产生的债务、义务或其他责任承担付款责任。18.2委托方仅可表述该中心将由受托方进行管理,且在任何情况下委托方均不能表示受托方或其关联公司可能以任何方式,就与该中心有关之委托方的义务承担任何责任。19毁坏与依法征用如果该中心的全部或重要部分(a)遭火灾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毁坏且该等毁坏无法在事件发生后的150日内通过尽职勤勉工作使大部分得以恢复;或(b) 在任何依法征用、充公、强制收购或类似法律程序中被任何主管机关收走或没收充公;或如果其部分被收走或没收,从而使得(i) 委托方或 (ii)受托方可合理认为,为本协议所规定之目的继续经营该中心显得不谨慎或不合理,则该方自无法在前述150日期限内恢复之日或者并购或充公法律程序(视情况而定)结束后的90日内,可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在该情况下,除自损坏或充公(视情况而定)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已累积的费用外,受托方应无权向委托方要求任何赔偿。如果任何损害或没收未达到本条规定的程度,委托方应自费迅速地将物业恢复至损害或没收前基本相同的状况。20赔偿20.1向委托方赔偿:受托方应针对因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职责时之任何违约、疏忽或错误行为所导致委托方遭受或发生的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责任、索赔、要求、损失、损害、收费、开支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20.2向受托方赔偿:委托方应针对因其违反本协议项下之任何义务和职责或者因受托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之义务和责任,或者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指示行事而导致受托方遭受或发生的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责任、索赔、要求、损失、损害、收费、开支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有关索赔主张是由于受托方的违约、疏忽或错误行为所产生的,则受托方不得根据本赔偿条款要求任何索赔且本赔偿条款不应予以适用。21其他21.1资产的改建、改善和增建工作:委托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受托方支付的费用并不包括项目开发和/或管理服务费,如果该中心或其任何部分需要进行任何资产的改建、改善和增建工作,委托方将委任受托方或其关联公司作为开发或项目经理,按照委托方与该公司之间达成之费用、条款和条件从事前述工作。21.2适用法律19.2.1本协议应由中国法律管辖和解释并适用中国法律。如果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则要求解决争议的一方应向有关方发出一份争议通知(“争议通知”)说明与争议有关的事实。一旦接到该争议通知,双方应通过友好的谈判方式协商解决。19.2.2如果在争议通知发出的60日内仍无法通过前述谈判达成任何解决方案,则该争议应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的仲裁规则和程序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1.3终止后继续有效之条款:第11、13、14、15、16和20条之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均继续有效适用。21.4转让:21.4.1除受本条第21.4.2及21.4.3条所含例外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21.4.2一方可以在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后,不时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之陈述、声明、担保及承诺利益)转让或出让给任何人士。21.4.3一方可以在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后,不时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给任何一个该一方的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该公司应承继转让人在本协议和该等项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21.5通知:任何应由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与本协议或由此产生之任何事项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国际快递邮寄或电传至接收一方的下述地址或者该方根据本款规定可能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则该等文件应在投邮之日起14日期满视为已经送达,或者(如果通过电传发送)在接收地的下一个工作日视为已经送达:北京新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 :收件人: 凯茂(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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