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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分包合同模板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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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分包合同模板2.doc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 程 名 称: 朝阳燕都新城商务大厦(主楼)内装饰工程二标段 劳务发包人(简称甲方) : 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劳务承包人(简称乙方) : 劳务发包人: 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劳务承包人: (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部分 1、劳务分包分项工程基本情况分包范围: 施工图纸所标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 劳务作业内容: 装饰工程(木工、瓦工、油工) 安装工程(给排水、强弱电) 施工现场作业人数:暂定 人。其他按项目部要求调整。 2、合同价款2.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 (1)固定合同单价(含管理费) 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单价(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工日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日计算; (3)平米包干(含管理费)。 2.2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暂定金额,按现场实际结算。 2.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合同价款暂定为 元(人民币)。详见附件六。 2.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 ,单价为 / 元/工日,工时为 / 工日; / ,单价为 / 元/工日,工时为 / 工日; / ,单价为 / 元/工日,工时为 / 工日; / ,单价为 / 元/工日,工时为 / 工日; / ,单价为 / 元/工日,工时为 / 工日; 合同价款共计 / 元(人民币)。总工日为 / 工日。 大写 / 元。 2.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单价为 /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合同价款共计 / 元 (人民币)。 大写 / 元。 2.6 劳务承包人委派的劳务费结算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支付指定帐号: 。 联系电话: ,在长沙住址: 家庭住址: 。3、 分包工期 开工日期: 2013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2013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为: 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合格 等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按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 (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6) 其他补充条款 。6、标准规范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1) 国家和辽宁省现行行业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 (2) / 7、图纸劳务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2天前,向劳务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 1 套。8、项目经理8.1劳务发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戚春芳 。8.2 劳务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9、材料、设备、机具供应9.1 劳务发包人应按施工计划向劳务承包人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因相应延长工期并赔偿误工费用;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劳务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9.2 劳务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劳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承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9.3 施工中所需的中小型机具在施工开始前 3 日内由 乙 方提供,并出具清单双方确认。9.4 施工中所需的周转、低值、易耗性材料,由 乙 方提供,并出具清单双方确认。10、担保10.1 劳务发包人、劳务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劳务发包人向劳务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10.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11、合同价款的支付11.1 采用固定合同价款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的,劳务承包人与劳务发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无预付款 (2)工人工资支付,总金额不超过当月完成工程款的70%; 项目经理 ,单价为 120 元/工日,工时为按月计取; 大工 ,单价为 100 元/工日,工时为按月计取; 小工 ,单价为 80 元/工日,工时为按月计取;施工人员每月工作天数按实际签字考勤为准,劳务发包人审核签字后作为中间支付依据之一。每月20日上报劳务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当月30日拨付工人工资到工资卡。(3)竣工后60天之内,办理完结算,30日内支付到结算款的95%。(4)工程质保期为2年,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5%,竣工满二年,一次付清。11.4 劳务作业工作完成,劳务承包人向劳务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最终支付。11.5 劳务发包人收到劳务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劳务发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90天内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尾款。11.6 劳务承包人和劳务发包人对合同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1.7 劳务发包人可以将工程款以以下三种方式的一种或几种支付给劳务承包人,并索要收款证明。 (1)直接支付给在2.6款中明确的劳务费结算负责人; (2)支付给劳务结算负责人委托劳务发包人支付的施工人员工资; (3)因劳务承包人不支付或支付不了施工人员工资或材料工具款造成第三方向劳务发包人讨要,劳务发包人代为支付,代为支付价款视为支付劳务承包人。若代付金额超出未支付的劳务承包人工程款,则劳务承包人应退还超出部分金额。劳务承包人劳务费结算负责人收到合同价款后产生的劳务结算问题由劳务承包人自行负责。12、违约责任12.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 劳务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1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的。 (3)劳务发包人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4)劳务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12.2 劳务发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或合同价款尾款时,应按劳务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承包人支付拖欠合同价款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承包人支付每 0.1 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12.3 劳务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劳务发包人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12.4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 劳务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 结算价 0.5%元的违约金; (2) 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承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结算价5% 的违约金; (3) 劳务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结算价2% 元违约金,劳务承包人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12.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3、合同份数本合同六份,劳务发包人执 四 份,劳务承包人执 二份,劳务发人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份。14、补充条款14.1工人工资按月按人,打入实际工作的工人卡中。 14.2劳务承包方委托劳务发包方代为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委托代付的施工人员工资从劳务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4.3合同单价的确认原则:分包合同单价详见附件六。14.4劳务承包人负责到场材料的卸车及搬运工作。14.5劳务承包人负责未移交前的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于劳务承包人未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而导致产生额外的费用由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14.6为规范施工现场秩序,防止外来人员混入施工现场,造成不安全因素。劳务承包施工队必须有劳务公司备案盖章的实际工人花名册,做好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并签订安全协议,并按花名册名单办理工作证,施工人员佩戴工作证进入施工现场施工。14.7为了保证施工进度,劳务承包人必须每天上报施工作业人员考勤。否则每缺报一次在结算时优惠2000元。14.8劳务承包人必须服从劳务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员现场安排,如有工程紧急需要必须无条件服从劳务发包人的指挥,否则造成劳务发包人损失由劳务承包人赔偿。14.9劳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劳务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劳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劳务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劳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劳务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工程师发现劳务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劳务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4.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劳务承包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劳务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劳务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劳务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4.11材料、机械的供应 1)、甲供材料:甲供材料由劳务发包人提供,明细详见附件五。 2)、乙供材料:除甲供材料以外的材料为劳务承包人承担。 3)除垂直运输机械外,所有施工机具及机具耗材都由劳务承包人承担。14.12工程变更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变更洽商由劳务承包人向项目部提交变更洽商申请,由劳务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及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结算时由经营部审核确认生效。 2)劳务承包人应按劳务发包人指示在要求进度内完成有关变更洽商工作,如劳务承包人对变更洽商费用等金额发生争议,该未能达成协商金额争议不应构成劳务承包人不完成或不按进度完成该项变更洽商的理由。此外,劳务承包人亦不能要求劳务发包人需对变更洽商费用金额与劳务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执行该项变更洽商的条件。在本工程完成之前劳务发包人有权向劳务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变更、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范围。3)劳务发包人可以在供应、安装及调试验收前,在任何时候向劳务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认可变更、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范围的任何部分。 劳务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劳务发包人变更指示后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提出调整单价的实施意见。14.13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以下原则商定或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承包人上报,发包人批准。14.14劳务承包人并须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交变更报告、变更依据及一切价目计算明细给劳务发包人审核,否则将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14.15零星用工按110元/工日计算,不再计取任何费用。设计变更洽商要以项、工程量的形式办理,不能以用工的形式办理。14.16工程量的计算原则施工单位按设计施工图及已完工程量的计算(隐蔽工程量在隐蔽之前提前三天上报工程量,否则视为未发生)须劳务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及项目经理共同审核,报公司经营部审核确认后方可有效。14.17工程结算价款的原则: 劳务承包人的最终结算价款=各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各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的总和14.18劳务发包人依据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消耗量标准考核劳务承包人施工中的材料消耗,超出部分由劳务承包人承担。14.19劳务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必须每天驻现场,有事离开须向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请假,如劳务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无故不到现场,视为劳务承包人违约,每缺勤一天扣劳务承包人工程款300元。14.20劳务承包人需用现金购买劳务发包人统一工作服50元/套,提交安全帽押金50元/个,工程完工后,未损坏可以退还安全帽押金。14.21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劳务发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规定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劳务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14.22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后,竣工验收报告(劳务发包人、劳务承包人双方签字)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劳务承包人向劳务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补充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4.2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承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 劳务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同时,由此给劳务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劳务承包人承担。(2) 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承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同时,由此给劳务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劳务承包人承担。并且,如因劳务承包人原因致某分部分项工程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劳务承包人须负责无条件返工,返工后若仍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劳务承包人应承担该项工程造价及其返工费用2倍的工程结算优惠。 (3) 劳务承包人应设专人合理领取施工材料,办理出库手续,施工过程中对超出国家定额的材料,发包人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并在结算中予以扣除,劳务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14.24劳务承包人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被甲方或业主或监理认定为不合格的,结算时不予计取,不纳入工程结算总价内。15、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附件一: 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二:管理制度 附件三:承诺书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附件五: 委托支付通知书附件六:工程量清单报价书附件七:劳务承包人资质资料复印件附件七:劳务承包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劳务发包人:(公章) 劳务承包人:(公章)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16、劳务发包人义务16.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16.2 劳务发包人有对劳务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抽查,并提出整改要求的义务。16.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16.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16.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16.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16.7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6.8 负责与工程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16.9 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17、劳务承包人义务17.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发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17.2 劳务承包人负责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人员登记备案,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做好工人出勤记录、任务完成记录。17.3 劳务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劳务发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17.4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及质量奖项;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17.5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且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17.6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劳务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7.7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17.8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17.9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劳务发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17.10 劳务承包人须服从劳务发包人转发的工程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17.11 劳务承包人必须与每个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私招乱雇使用零散工。17.12 劳务承包人必须每月按时向劳务人员发放劳动报酬,数额不得少于当月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并做好劳务报酬发放记录。17.13 劳务承包人收到劳务费后必须首先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18、安全施工与检查18.1 劳务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负责施工现场整体安全施工的组织工作,并有详尽的安全施工方案。18.2 劳务承包人应无条件的服从劳务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同时劳务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配合劳务发包人工作。18.3 由于劳务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劳务发包人承担。由于劳务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劳务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劳务承包人承担。19、安全防护19.1 劳务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发包人要向劳务承包人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劳务发包人承担。19.2 劳务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要劳务承包人负责供应。20、事故处理20.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20.2 劳务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劳务发包人事故处理工作,并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21、保险保险按照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22、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22.1 采用固合同价款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22.2 采用工日单价计算合同价款的,由劳务承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劳务发包人,由劳务发包人确认。22.3 采用平米包干计价方式的。工程量计算原则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劳务承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劳务发包人,由劳务发包人确认。对劳务承包人未经劳务发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劳务发包人不予计量。23、施工变更23.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承包人按照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3.2 由非劳务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承包人损失,由劳务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23.3 由劳务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劳务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费用不能超出分包合同造价的20%),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4、施工验收24.1 劳务承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承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劳务发包人验收;劳务发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承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承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劳务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承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劳务发包人与工程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劳务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24.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承包人完成工作在内)经工程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承包人仅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范围的施工质量对劳务发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其他质量保修责任由劳务发包人承担。 25、施工配台 25.1 劳务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发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劳务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劳务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承包人配合时,劳务承包人应按劳务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25.2 劳务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劳务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劳务发包人应配合劳务承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6、索赔 26.1 劳务发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工程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承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劳务发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工程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劳务发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承包人。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7、争议 27.1 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28.1 劳务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给他人,否则,劳务承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28.2 转包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为盈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29、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劳务发包人应协助劳务承包人采取措施。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承包人向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承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劳务发包人承担; (2)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承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 (4)劳务发包人提供给劳务承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劳务发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承包人应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劳务发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劳务发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劳务发包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承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劳务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劳务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l、合同解除 31.1 如在劳务承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合同终止,劳务发包人应通知劳务承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劳务发包人应支付劳务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31.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31.3 如因劳务承包人在施工人员数量、施工人员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致使工程不能保证质量、安全与工期,劳务发包人在征得工程发包人同意后,经现场监理确认后可单方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32、合同终止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劳务承包人向劳务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经劳务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附件一:安全生产协议书甲方: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乙方: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本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乙方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能积极参加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乙方必须尊重并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3.1乙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3.1.1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乙方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需报甲方审批。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乙方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跟班检查管理。3.1.2 乙方必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乙方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培训,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试,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乙方一般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乙方的人员需要变化,必须提出计划报告甲方;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签发),经考核合格者换领劳动局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乙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必须实施转场教育; 乙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3.1.3乙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乙方必须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乙方必须自行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乙方必须设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对甲方所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派人整改完毕;如甲方发现乙方在接到甲方安全整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然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给予乙方每项500元2000元的罚款。 3.1.4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乙方自带施工用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产品,且机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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