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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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docx
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XX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X农发(2021)101号)关于印发XX区村干部报酬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组202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所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投资、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文教卫体设施、集体牲畜、经济林木、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山林、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镇级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三资办”),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社管会负责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社监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统称“社监会”)负责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督工作。第六条XX镇三资办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研究制定本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村级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二)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及各村的“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定期分析运行情况,牵头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运行情况;(S)督促村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及台账。第七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一)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二)指导帮助各村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和年度“三资”预算方案的编制;(S)做好村级“三资”原始凭证审核,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按规定处理不规范的会计事项;(四)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五)做好村级货币资金支取的审核把关,定期开展库存现金盘点;(六)做好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合同、招投标文书等原始资料扫描录入,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实现实时监控;(七)参与村级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掌握变动情况;(A)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三资”台账,加强“三资”档案管理;(九)及时反馈村级“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做好“三资”公开。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第八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九不准”:不准设置账外账与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挪用公款、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未批先报、不准坐支现金、不准违规借入借出资金、不准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一律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不得经管货币资金,做到账款分开。第十条严格执行货币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村集体收取的各种款项必须全额纳入核算。现金收入应及时归库,在款项收讫当日全额缴存开户银行。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3日内向报账员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第十一条村干部因公外出所需费用,有自行垫付后,待公务完毕返村,提供发票和凭证进行报销。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村级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及时送存开户银行。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除小额、零星收付用现金结算外,大额收付款、法人单位之间款项往来、征地补偿费发放等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账办理。各种预付款和垫支款要及时结报入账,不得充抵库存现金。第十四条实行大额现金使用申请制。村级因特殊原因需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2万元以上的,村报账员应填制现金(转账)使用申请单,注明用途并附相关依据后,由村财务负责人签字,经驻村干部或驻村联系领导审核、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准后方可办理。村级不得提取无特定用途的现金,不得虚构用途套取现金。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置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由村报账员按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实相符;村报账员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取消多余户头。实行支票结算户管理,一律取消存折户。村级各类收支要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统一核算。第十七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村财务专用章统一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法人章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管理。空白支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保管。空白支票上不得预盖银行预留印鉴。第十八条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上级专项性补助、社会赞助、捐赠性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第十九条村级资金借入前须经村民(代表)或股东(代表)会议(以下统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资金借入须有借款合同(协议)和利率标准。借入资金不得改变用途。第二十条各村应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按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额、经手人、证明人等进行详细登记。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定期核对,及时追收债权,努力化解债务。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对确实已成坏(呆)账无法回收的债权,应在取得相关证据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才可核销,核销前后要做好公示、公布。第四章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和开支审批第二十一条村级“三资”管理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实行民主决策。重大事务主要包括:(一)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修订;(S)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四)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五)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六)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七)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规范财务处理流程,具体为“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名一证明人证实一联审联签一报账员审查收付款一社监会审核盖章一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并反馈公开资料f财务公开。第二十三条明确“三资”监管岗位分工,做到职能明确、监管到位、责任可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村级财务工作;财务联审联签人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审批业务的审核;村报账员负责审批申请和财务凭证整理;社监会主任履行监督责任,重点审查把关财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代理会计履行村级会计核算责任,按照会计制度规范做账;驻村干部履行指导作用,审核把关审批业务程序;乡镇(街道)财务主管加强审查审核,纠正违反“三资”制度的行为,指导村级执行“三资”制度。规范村级财务审批管理,全面实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书记、主任、社长“一肩挑”后,行政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支出,收据和发票正面由村委会副主任签审核,再由社长签同意支付。背面监委会主任需签字盖章,经手人和证明人按实际签字。资金审批金额如下:2万元以上的财务支出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后联审联签,05至2万的财务支出实行两委会议后联审联签,0.5万以下的财务支出实行享受财政保障的村干部联审联签。第二十四条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民福利、村干部报酬等款项外,原则上应取得由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对确属客观情形难以取得正规票据的,且其金额在3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则必须由收款方出具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并附详细清单,标注收款方经营地址与联系方式。第二十五条村报账员和“联审联签”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凭证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的审核,把好财务收支的审核审批关。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清楚、开支不合理等不符规定的支出,村财务负责人不得审批,报账员不得支付。第二十六条村干部违反规定擅自审批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未经审批擅自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七条社监会对财务支出票据按季进行审核,未经社监会审核盖章的票据,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社监会可提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村办公设施、道路、桥梁、自来水、农业设施和其它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建设,以及较大工程项目的维修,金额5万以下的可由村级自行组织,实行“五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并由社监会全程监督。5至20万元项目,经镇街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可以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直接发包。20万以上项目需要公开招标。具体标准遵从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X政发(2016)79号)的规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社监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若有变动,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社监会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加强对建设资金的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规范设置在建工程明细科目,做好工程预付款账务核算和支付进度监管。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要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实行民主决策,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更改。第五章非生产性开支管理第三十条村干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各项补贴,含货币或实物)应当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挂钩,实行总额控制。各村享受财政保障的村干部不再在自有资金中安排报酬发放,工作日夜间加班或非工作日加班的,严格按照关于印发XX区村干部报酬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组(2022)43号)文件规定发放伙食补助,所需经费由村集体承担。承担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类工作或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类会议已领取上级部门发放补贴的,不得重复在村集体经济中领取误工补贴。严禁超标准发放和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村干部最高误工补贴计算标准:每工工资应在100元以内,户籍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年计误工150工以内,1000至2000人的村,年计误工125工以内;IOOo人以下的村,年计误工100工以内。第三十一条村干部因公外出所发生的交通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一程一报,具体参照镇机关一般干部的公差标准执行,原则上市内不得报销住宿费。除计划生育、森林防火、抗洪抢险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因公外出办事不得包车或租用车辆。严禁私事用车公款报支,村干部自购车辆发生的各类费用一律不得在村集体报账列支。第三十二条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发放补贴或就餐报销,用餐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和40元/人的用餐标准,不得列支烟、酒费用,报账时附正规发票和会议签到单,发放补贴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具体金额根据本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为准。享受财政保障村干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不得领取务工补贴。村两委其他人员参与的,可以领取但不得与其他务工补贴重复领取。(党员会议不得发放补贴,党员作为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可以领取补贴)第三十三条继续实行村级行政事务“零招待”制度,上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部门下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工作联系、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级日常工作等村级行政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o严禁用公款进行私人宴请、接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村与村之间相互宴请;严禁用公款购买烟酒、土特产等礼品赠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以拜年、慰问等方式向任何部门和任何人送礼金、礼券、礼物等。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组织无实质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以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借机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考察的,须经镇党委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的,按书面通知规定的费用标准报销。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按区相关规定报销费用。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关于落实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X农监办(2016)11号)规定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结合XX实际,人口在IOOO人以下、IOOO以上,限额分别为2000元、2500元,村级组织应优先征订党报党刊,在不突破最高限额的前提下,适当订阅业务报刊,都市娱乐类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总额的10%o各村组织拟订订阅报刊的种类、数量、金额等,据实填写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申报单,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订阅,未经审批直接支付的,由征订当事人承担;超过限额的,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第三十六条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第三十七条理顺与村老人协会的物权、财权关系。对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不得将权属转移到村老人协会。对确因客观原因委托老人协会代收的物业出租收入,代收资金应全额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老人协会确需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费支持的,实行经费申报核准制,详细注明经费用途,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批。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老人协会列支经费规避监督、严禁将承建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项目通过老人协会实施来规避监督。第六章报账记账管理第三十八条实行按季报账制,村报账员应在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账。村级不按规定时间及时报账的,在未完成整改前,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可拒办货币资金提取(转账)手续。第三十九条村报账员报账时,应提供当期分类整理好的收付款的原始凭证、出纳结报单、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存根,银行对账单;与本期财务收支有关的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其中支付工程款的,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第四十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凭证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的审核:审核结报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单位、数量、金额及大小写是否相符,是否注明经济用途,有无涂改现象;审核结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清晰,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社监会签章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限额规定审批,有无相应会议记录;审核各项收支的合同(协议)、明细清单等附件是否齐备;审核有无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及政策。代理会计同时要核对出纳月报单与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存根,各联是否相符,有无漏报情况。第四十一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明确的票据退回补办;对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要先行登记,一律拒报;对涉嫌弄虚作假的票据,有权予以暂扣并上报查处。村级对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拒报的票据存在异议的,由驻村干部和驻村联系领导督促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村联席会议未形成意见的,应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四十二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定期向镇三资办书面报告;镇三资办应针对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由驻村干部和驻村联系领导配合抓好落实。第七章收款收据管理第四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一律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收款。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领用,使用完毕后将存根交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销归档。第四十四条统一收据要求整本连号使用,按票据领用的先后顺序开具票据,不得拆开。对整本已使用完毕的收款收据存根进行核销,年末应对已启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据进行剪角作废(剪角不得剪去编号),不得跨年度使用。第四十五条统一收据的领用、核销实行登记制度。领用的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妥善保管,不得出借。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严禁多人保管统一收据。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出借统一收据。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第八章资产资源登记与管理第四十六条村级建立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开展本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盘点,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全面登记存量资产、资源状况,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涉及土地征(占)用的,还应设置土地征(占)用备查簿,登记征(占)用单位、征(占)用时间、地块、面积、价格、补偿资金总额、实际到位总额和分配情况等乡镇(街道)按一定比例对村级清产核资进行核查,坚决防范清产核资走过场。清产核资中,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强对账外资产的查处和收回。对清查出的未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经校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村级要建立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制度。财产物资购入入库时,应清点验收,由保管员签名,出库时应由领用人签名。村级应定期开展“三资”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将盘点结果与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对,确保账实相符。第四十八条村级应建立经营性资产交易登记台账,按租赁单元明细登记承租人姓名、租赁期限、应收租金、已收租金、未收租金等信息。加强租赁资金的收取与结算,定期汇总合同兑现情况,落实催缴措施。村级经营性资产交易按照中共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XX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XX市农业局关于印发(xx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X纪(2014)28号)及区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村级资产租赁均需签订书面合同,禁止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签订的书面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用示范文本,明确合同标的、位置、数量、单价、金额、交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合同签订后及时报镇三资办备案。第五十条各村要按照交易标的类别分别提供规范的经济合同范本,防止出现违规合同、低价合同。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单笔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并落实五议两公开程序。对需变更合同的,要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第九章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第五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临时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也要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第五十二条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和专项决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第五十三条预算和决算年度要与会计年度同步,即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预算年度。年度预算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第五十四条年初预算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提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在公布栏中公布。第五十五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在开展财务收支审核的同时,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偏离预算,要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第五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予弥补上年亏损,按有关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股东分红按股东的股权份额进行分配,严禁借款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第十章“三资”公开与民主监督第五十七条按照“公开内容真实易懂、公开时间及时按期、公开程序规范严格、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的要求,做好“三资”公开工作。(一)公开内容。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农村集体“三资”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实行逐笔逐项公布。重点为各项财务收支、资产租赁、工程建设、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惠农资金等;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资产租赁等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群众公开。各村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村务公开栏,公开栏旁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提供村级公开报表,由各村村务监委会主任按时收集、整理、公布“三资”公开资料。(二)公开时间。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布。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为全镇统一村务公开日。“三资”公开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15天。(三)公开形式。实行村务公开栏、村级简报、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触摸屏等多种形式,方便群众查询与监督。(四)公开程序。由社监会对“三资”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驻村干部和驻村联系领导要加强督促指导,对各期“三资”公开情况实地拍照,并将电子图片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档备查。第五十八条社监会要按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X委办(2018)83号)等规定做好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监督。第十一章财会人员与档案管理第五十九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专职代理会计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第六十条村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级组织换届影响,除按照有关规定解聘或撤换外,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换。确需更换村报账员的,新任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批准。报账员报酬根据村集体账目体量,在镇党委研究允许的范围内,由各村自行合理确定。依照上级文件规定,报账员和其他村聘人员报酬,不得高于村两委一般干部标准的80虬报账员人选应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社监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第六十一条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三资办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档。第六十二条加强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代理会计、报账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好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丢失、损毁。第六十三条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村民要求查阅村级“三资”管理档案的,应委托社监会进行查阅,并由其作出解释说明。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四条“三资”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绩考核,作为驻村干部星级评定、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相关责任人员(包括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报账员)报酬发放的重要内容。第六十五条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对未及时规范入账的村每季度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由镇纪委进行约谈。第六十六条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按XX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X农经发(2014)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交由镇纪委、镇三资办、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XX镇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L村级现金领取(2万元以上)审批单2.村集体经济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批单附件:村现金领取审批单时间现金(转账)支票号码资金用途领款人签名申领金额(大写)申领金额(小写)¥:副社长意见并签名(盖章):社长意见并签名(盖章):驻村干部审阅意见:联系领导审阅意见:该表用于2万元以上现金使用的审批。村现金领取审批单时间现金(转账)支票号码资金用途领款人签名申领金额(大写)申领金额(小写)¥:副社长意见并签名(盖章):社长意见并签名(盖章):驻村干部审阅意见:联系领导审阅意见:该表用于2万元以上现金使用的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批单村名:本村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本村人口数量:本村2015年度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元):报刊名称单价(元)数量(份)金额(元)党报党刊合计限额内结余金额报刊名称单价(元)数量(份)金额(元)其他报刊合计总计村级组织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镇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