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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转股协议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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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转股协议讲义.doc

    债转股协议讲义一、债转股协议的逻辑结构及法律关系(一)债转股协议的逻辑结构 债转股实施3.1原股东净资产投入3.2债权人以债权消灭后新增净资产投入(形式上表现为工作组机制股权比例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2、净资产评估1、主、从债权的确认4.2转股失败4.1工商登记5、退出机制6违约救济其中1为基础、2为必要条件、3为过程、4为结果、5、后续退出安排、6为违约救济二、主要法律关系1、增资扩股法律关系 简而言之,因债权转股权引致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一般情况下)原有股权或股份相应扩充,这一资本及股权变动过程中所涉的法律关系:首先表现为原有债权的消灭,即转股成功后,原有债权不再存在;其次表现为,因目标公司债务部分消灭,导致其净值产增加;再之表现为,债权人身份发生变化,转变为目标企业的股东。一般情况下,这一过程体现为企业增资的过程,但如果目标企业净资产评估值大大低于原有的注册资本,且即便加入转股后新增的资产仍不能达到原有的注册资本数额,这事实上就是一个减资的过程。按公司法规定,减资需要企业履行减值公告、偿债或提供债务担保等义务,相对于增资程序上更为复杂,应尽量避免。2、股权变更法律关系股权变更法律关系,重点需了解股权变更的法定程序:(1)、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即实施债转股。(3)、修订公司章程(约定董、监事提名候选人名额等)、变更股东名册、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债的担保法律关系债的担保法律关系,主要指转股实施前债的担保及转股未成功债权恢复后债的担保。虽然,在债转股方案中,债的担保是相对次要的,但仍应注意担保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尽可能通过增加担保的方式提升债权价值,对于房地产担保、股权置押等虽然转股在即,也不应忽略了登记程序。三、债转股协议的难点及重点(一)债转股企业的尽职调查(不含市场调查)虽然尽职调查是方案制作和协议签订的基本前提不是协议的本身,但协议中诸多内容尤其是瑕疵披露部分本身就在体现尽职调查内容,尽职调查充分与否直接影响协议条款的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债转股企业尽职调查涉及公司资产、负债的各方面,重点为:1、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经营资质调查,2、公司重要资产的权属、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及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3、公司对外投资,4、主要债权、负债、欠税、情况调查(主要收集调查重要的协议、承诺等),5、公司主营业务状况(重要财务报表),6、公司的及公司重要的自治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及以往股东会决议)7、公司高管及员工结构调查,8、涉诉纠纷,9、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持股状况的延伸调查,10、本次债转股方案已获授权或批准等缔约权利能力调查。概而言之,主要包括:1、主体资格调查、2、资产状况调查(含负债),3、法人治理结构调查;4、缔约能力调查。(二)对于债转股出资的理解企业增资的方式一般包括:以新增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投入、以企业前一年度税后利润增资、以企业资本公积增资及以债转股的形式增资等几种形式。其中,由于债转股增资在实践中争议很大。人们对于债权属财产权,具备可处分性并无异议,但对债权出资的价值确定及对其有用性心存疑虑。多数人认为,债权属请求权,其本身的价值有赖于债务人的配合及其偿债能力,相对物权等其他权利出资其价值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一般债权尚且如此,不良债权价值变数就更大了,以虚无飘渺的不良债权出资对目标企业并无多少实际意义。我们认为这其实是对债转股这一特定的债权出资的误解。(1)、债转股出资具备相应的使用价值。因出资的目的是为目标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物质基础,客观上要求出资标的对于目标企业具有使用价值,即有用性。如土地使用权出资可为目标企业提供必需经营场所,货币出资能满足企业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而机器设备出资则需要与生产型企业的生产需要相结合。那么,债权出资的使用价值又体现在何处呢?我们认为,一方面债权出资后,企业对外的负债同值减少,优化了企业的财务结构和减少利息支出,为企业再融资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转股债权对应的资产是目标企业整体资产一部分,其使用价值体现为整体资产使用价值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债转股后目标企业由于新股东的加入,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法人治理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反而言之,如果采用简单的债务清偿方法,则企业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能会被拍卖、变卖,目标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必遭重创,而债权出资则有效避免了这一被动结局,其使用价值不言而喻。因此,转股债权的使用价值与其他出资方式相比较,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其使用价值同样不可忽视。(2)、债转股出资,其债权价值可以货币精确计量。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定某一目标公司,评估基准日结欠债权方8000万元,其2007年10月1日(评估基准日)净资产为10000万元;2008年1月1日,完成债转股,8000万债务消灭,则2008年1月1日的净资产为18000万元,增值8000万元(不考虑企业经营、资产增减值等非转股因素对企业净资产的影响)。因此,显而易见,8000万元债权已转化为8000万元的净资产投入目标公司。转股债权的价值是以净资产等额增加而精确体现出来的。从这种意义上说,债转股与一般意义上的以第三方债权出资,有一定的区别,更符合价值确定的原则。(3)债转股与其他出资方式之简单比较:首先,债转股出资后,出资标的形态发生变化。一般出资方式,出资后,出资标的仍以原权利形态保留于目标公司(如房产出资、货币、第三方债权出资);而债转股则不然,债权出资后,债权不再存在。我们认为事实上是债权出资后,债权人将债权让渡于债务人,致使债权、债务归于一体,发生民法中所称的债的混同而导致债的消灭。债权消灭后,出资的价值形态转变为新增的净资产或称为净资产所对应的目标企业财产集合。其次,一般出资需要实际履行标的物的交付义务,债转股出资不需要实际履行资产交付义务,只要有以债权出资的意思表示即可。4、评估净资产值、原注册资本与变更后注册资本的关系。按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注册资本变更时,工商部门一般以近期的验资报告为基础予以核准。如果企业变更时的目标企业的净值产值等于或大于申请变更的注册资本数额,在所不问;反之,则不予核准;重视核准时点资本充实性(公司设立分期缴付除外)。在操作中,如果最初的评估基准日目标企业净资产值大于或等于原注册资本,可以原注册资本与新增净资产之和确定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当然也可以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值与新增净资产之和确定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如果最初的评估基准日目标企业净资产值小于原注册资本,只能以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值与新增净资产之和确定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另外追加投资除外)。同时,如果债权打折后出资(等同于溢价转股),则目标企业净资产在债转股后的增值(该增值理论上应等同于评估时点的债权余额)大于债权方的资本投入。如果转股后的净值产值大于转股后目标企业的注册资本,超出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三)重要时点1、停息日(与评估基准日一致,是转股债权结算的始点)2、协议签订日(与协议生效日一致)3、债转股完成日(工商登记完成日)4、协议终止日(包括自动终止与通知终止日)5、过渡期:从协议签订日起至债转股完成日止6、股权退出时点(协议未明确具体时间,但如果涉及目标公司回购宜约定一个时间段)(四)股权退出机制债转股股权退出方式主要有:(1)原股东受让,(2)向债转股协议以外的第三方(包括外资)转让股权,(3)目标公司上市,通过资本市场退出,(4)由目标公司回购,(5)资产证券化。从法律性质上主要可分三大类,第一类为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向原股东转让等,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新企业的注册资本未发生任何变化,只是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确保原股东的优先受让权)。第二类为股份回购,即由目标公司利用留存收益(留存利润)等资金赎回原先的债转股股权,股权回购后应及时办理公司注册资金减资变更登记手续。从债转股企业来说,在正常经营阶段均希望能维持原有的注册资金,只有股权转让无法实现时,才考虑采用股权回购的方式来实现股权退出。2001年,债转股企业湖南人造板厂回购公司400万元股权,成为我国实行债转股以来第一家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债转股企业。第三类,股权证券化(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构建资产池)。上述形式,资产证券化付诸实践难度大,多属理论探讨。 就协议安排来说,宜将股权退出约定为转股方的选择权,而不是届时的一项义务,以便于转股方本着利益最大化作出相应选择;同时宜明确约定转股方主张回购的期间以及股权退出的定价方式。四、债转股(扩股)协议的使用说明该协议的使用说明主要内容涉及协议文本使用、担保情况说明、工作组条款、信息披露、转股后的股权结构、目标公司治理结构、退出机制的解释以及对协议列示的丙方的解释等。具体内容如下:1、本债转股协议是新起草的版本,是为了适应目前的资产处置需要,适用于对公司制企业进行债转股,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种情况下的债转股实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对于非公司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过程中的债转股,应适用在公司原有版本基础上修订的债转股协议。2、债权基准日、债权金额、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债转股完成日等涉及债转股事宜的关键时点应当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相关概念的混淆。3、在完成债转股前,应确保转股债权的担保继续有效;同时,应确保一旦债转股不能顺利完成的,担保人对原债权继续承担担保责任。4、工作组条款可以根据需要保留或者删除,不影响公司的重大权利义务;但是如需要删除该条款,应考虑确立相关的机制对债转股期间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协议中未明确的,可通过工作备忘录或会谈纪要的方式确定)5、本协议中比较关键的法律问题是转股公司状况的明确,因此,有大量的条款和附件来约束转股公司充分披露企业情况;这些条款在实践中尽可能予以保留。6、公司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过程中的债转股协议,类似增资扩股协议,因此应对新增的出资情况、原股权结构及增资扩股后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的调整等内容加以明确约定。7、第4.3款约定的溢价增资为可选择性的,可不溢价。8、鉴于公司实施债转股的最终目的在于转让股权,将股权进行变现,以实现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因此,在该协议中特别约定了退出机制,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通过向第三方转让、其他股东受让或其他方式予以退出。具体的退出条件和渠道需根据债转股方案及转股企业的实际情况酌情加以约定。9、为保证协议内容的简洁、清晰明了,本协议中将债务企业的原出资人统称为丙方,实践中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列明债务企业的各原出资人,特别是在某一个或某几个原出资人对债转股事宜作出特别承诺或负有特别义务、职责时,应在协议中对签约主体分别加以约定。五、债转股(扩股)协议的主要条款债权转股权/股份协议(适用于对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债转股)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甲 方:公司 办事处(债权人)负 责 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乙 方: (债务企业)法定代表人: 职 务: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丙 方: (债务企业出资人)丙方1法定代表人: 职 务: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丙方2法定代表人: 职 务: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丙方3法定代表人: 职 务: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丙方4法定代表人: 职 务: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丙方5法定代表人: 职 务: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担保人 ) 鉴于:1、 甲方是乙方的债权人,对乙方享有 万元的到期债权;现拟将该债权转化为对乙方的投资;丙方同意该债转股及对乙方的增资事宜; 2、 乙方原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 万元,在此基础上拟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注册资本额增加到人民币 万元;3、 乙方已就债转股事宜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进行此次债转股;4、 丙方作为原股东均充分理解在本次债转股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债转股行为。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对乙方享有的债权转换成为股权/股份(以下简称债转股)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在本协议及附件中,下列用语均依如下含义进行解释:1.1 转股债权:指甲方从 银行 分/支行受让的、以乙方为借款人的 万元的贷款债权,及按逾期贷款利率计至停息日的利息 万元之和,总计 万元。1.2 停息日: 年 月 日,自该日起,甲方暂停就转股债权计收利息。1.3 评估报告:指 (评估机构名称)于 年 月 日出具的、以乙方全部的资产和负债为评估范围、以停息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附件一)。1.4 净资产:指评估报告所确认的乙方净资产,为 万元。1.5 债转股完成日:指办理完毕乙方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自该日起,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变为相应的对乙方的股权/股份。1.6 其他债务:指乙方对甲方之外的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承担的任何合同或侵权债务、既定或或有债务。其他债务应完整、全面、准确地披露于本协议附件二。1.7 转股期间:指本协议签订日至债转股完成日之间的一段期间,于该期间内,乙方需履行本协议第3.6款确定的特别义务。第二条 转股债权及其担保 2.1 截止停息日,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总额为 万元,其中:本金 万元,利息(含逾期利息) 万元。乙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该等债权的依据、效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抗辩的权利。2.2 本协议签订之当日或之前,乙方应促使保证人向甲方提供担保确认函(附件三),确认函需明确记载:在转股期间内,保证人对转股债权的担保继续有效;债转股不成时,该保证人自愿与丙方共同对甲方所享有的转股债权及停息日后的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债转股完成日或解除通知发出之次日起算 年(不少于二年)。(适用于保证担保)2.3 债转股完成日前,转股债权的物权担保继续有效。(适用于抵押、质押担保)第三条 债转股的实施3.1 为规范债转股工作,确保债转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成立债转股工作组。3.2 工作组由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丙方委派 人,共 人组成,具体组成如下:3.2.1 工作组负责人: (甲方/丙方代表),成员 、 。3.2.2 转股期间内,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决定并通知其他签约方的方式,对其委派的前列工作组成员进行调整。3.3 工作组职责:3.3.1 召集各方的会议、谈判;3.3.2 拟定向乙方董事会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建议稿;3.3.3 向乙方董事会提议召集乙方的有关股东会/股东大会,拟订向乙方董事会提交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议案的建议稿;3.3.4 办理乙方增资所需的前置许可审批(如有); 3.3.5 对乙方在转股期间内的经营、投资、资产转让、对外担保、财务收支、内设机构调整及人事任免等状况实施监管;3.3.6 协调或处理与债转股有关的资产权属变更及其他相关事项。3.4 工作组讨论、表决前款所列设立事项,实行一致通过原则。3.5 各方共同承诺:工作组一致议决的事项,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有关各方应按照工作组的书面要求(需全体成员签名同意),在其能力范围内及时提供与本次债转股有关的资料、文件或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3.6 乙方特别承诺:3.6.1 乙方在转股期间内的任何经营、投资、资产转让、对外担保活动均将事先书面通知工作组,并以工作组成员一致同意为实施前提。3.6.2 转股期间内的财务收支状况将按月及时报送工作组。3.6.3 未经工作组事先许可,不得对其内设机构及人事进行调整。3.7 各方同意,债转股工作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月内完成(以增资手续办理完毕为标志)。第四条 乙方及乙方的股权结构;增资及增资后的股权结构4.1乙方的基本情况乙方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根据评估报告,乙方资产总额 万元,负债总额 万元,净资产 万元。4.2 乙方的股权结构股东各方出资额(万元)认股数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丙方1丙方2丙方3丙方4丙方54.3 甲方债转股按照下列约定实施:4.3.1乙方对甲方进行(定向)增发股份,发行 股,每股票面金额 元、每股发行价格 元。甲方以其对乙方的全部债权认购该等股份(适用于股份公司)。4.3.2 甲方按照 元的价格以债权认购对乙方 万元的出资;其中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甲方的出资占乙方注册资本的 %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不再享有对乙方的债权。 4.4 丙方就认缴/放弃新股达成了一致意见; 4.5乙方增资扩股后,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见下表: 股东各方出资额(万元)认股数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甲方丙方1丙方2丙方3丙方4丙方5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4.6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为对乙方的出资;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验资手续,并向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各股东即成为增资后的乙方的合法股东。4.7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取得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债转股的决议。4.8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4.9 债转股后乙方的治理结构:4.9.1 乙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由甲方和丙方组成。4.9.2 乙方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人、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人、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分别由 、 (甲方/丙方)提名并获选任为董事的人选担任。4.9.3 乙方监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 人、丙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 人,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4.10 本协议约定的上述内容应纳入乙方章程修正案。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各方还需遵守下列陈述与保证:5.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5.1.1 甲方经其所属法人机构授权,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5.1.2 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所属法人的章程及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其他协议。5.1.3 自债转股完成日起,甲方保证严格遵守乙方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5.1.4 甲方对在本次债转股过程中了解到的乙方、丙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5.2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5.2.1 于债转股完成日前,乙方对其作为甲方的债务人法律地位及债务金额不持任何异议。5.2.2 乙方向甲方及评估机构提供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遗漏或误导性陈述。除附件二所列其他债务外,无任何既定和或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务、裁判义务,各种税收,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5.2.3 乙方于协议日未涉及任何以其为被告、被申诉人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纠纷(附件四披露的除外);于债转股完成日前,也无面临上述法律纠纷的预期风险。5.2.4 乙方对其房产、土地、机械设备及列入评估范围的其他财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该等财产之上未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附件五另有说明的除外)。5.2.5 乙方将尽最大努力获得本次债转股所需要的政府审批、同意或许可。5.3 丙方的陈述与保证:5.3.1 丙方作为乙方的出资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丙方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其他协议。5.3.2 丙方向甲方提供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遗漏或误导性陈述。5.3.3 自债转股完成日起,丙方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5.3.4 丙方保证其对乙方的出资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5.3.5 丙方对乙方在第5.2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第六条 费用承担 6.1 因签署、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转股期间工作组发生的费用、中介机构费用,由乙方承担。6.2 债转股因故未能完成的,前款费用均由乙方负担。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和解除7.1 本次债转股未在第3.7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且本协议各方未就期限达成一致的,本协议自动终止。7.2 因不可抗力或未取得本次债转股所需的政府审批、同意或许可,致使不能实现债转股目的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7.3 本协议因前两款约定情形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向甲方履行第1.1款项下的债务,甲方并有权向乙方追偿转股债权在停息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7.4 丙方对乙方因第7.3款而承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次日起算 年(不少于二年)。第八条 退出机制8.1 丙方应为甲方股权/股份的退出创造条件,甲方的股权/股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退出:8.1.1 丙方购买:8.1.2 向第三方转让:8.1.3 其他:8.2 甲方进行股权/股份退出时,通过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款:8.3 甲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股份时,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适用于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9.2 甲方违反第5.1.4项保密义务,给乙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9.3 因乙方、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承诺、陈述与保证,致使债转股目的未实现的,乙方、丙方除应按照第7.3、7.4款分别承担债务清偿和担保义务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转股债权金额 %的违约金。9.4 因乙方、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承诺、陈述与保证,致使乙方资产状况与评估报告中的说明不符,或其价值明显高估,或导致乙方被其他未披露的债权人追索,或遭受其他经济损失的,丙方应承担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9.5 乙方违反第3.6款的规定,导致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企业改制型(公司新设型)债转股协议的主要内容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债转股,其主要内容与上述增资扩股型债转股基本一致;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新公司筹备的部分内容:如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前置营业许可审批、章程及相关决议的草拟等具体事项有所不同。(一)公司新设型债转股协议的主要条款第三条 债转股的实施3.1 为规范债转股工作,确保新公司的组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成立新公司筹备机构,即筹委会。3.2 新公司筹委会由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丙方委派 人,共 人组成,具体组成如下:3.2.1 筹委会负责人: (甲方/丙方代表),成员 、 。3.2.2 转股期间内,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决定并通知其他签约方的方式,对其委派的前列筹委会成员进行调整。3.3 筹委会职责:3.3.1 申请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3.2 拟订新公司章程草案;3.3.3 筹备新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股东大会,拟订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草案;3.3.4 办理新公司设立所需的前置营业许可审批(如有); 3.3.5 对乙方在转股期间内的经营、投资、资产转让、对外担保、财务收支、内设机构调整及人事任免等状况实施监管;3.3.6 协调或处理与新公司设立有关的资产权属变更及其他相关事项。3.4 筹委会讨论、表决前款所列设立事项,实行一致通过原则。3.5 各方共同承诺:筹委会一致议决的事项,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其中,章程及相关决议草案仅为新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稿,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各方应按照筹委会的书面要求(需全体成员签名同意),在其能力范围内及时提供与新公司设立有关的资料、文件或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3.6 乙方特别承诺:3.6.1 乙方在转股期间内的任何经营、投资、资产转让、对外担保活动均将事先书面通知筹委会,并以筹委会成员一致同意为实施前提。3.6.2 转股期间内的财务收支状况将按月及时报送筹委会。3.6.3 未经筹委会事先许可,不得对其内设机构及人事进行调整。3.7 各方同意,新公司的筹建工作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月内完成(有限责任公司以新公司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并获准换发营业执照为标志,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章程并选举产生董事会为标志)。第四条 新公司及其治理结构4.1 新公司名称: 公司(暂定名,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4.2 新公司地址: 。4.3 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甲方以转股债权出资;丙方以经评估的乙方净资产出资。甲、丙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为如下第 种方式:4.3.1 甲方作为出资的转股债权为 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 %, 丙方作为出资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 %;4.3.2甲方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 %,丙方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 %。4.4 新公司的治理结构:4.4.1 新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由甲方和丙方组成。4.4.2 新公司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人、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人、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分别由 、 (甲方/丙方)提名并获选任为董事的人选担任。4.4.3 新公司监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 人、丙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 人,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4.5 本条前列1-4款的内容及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基本的议事和表决规则应纳入新公司章程。(二) 公司新设型债转股的使用说明(注意第一条、第六条即可)1、本债转股协议是在公司原有版本基础上进行了修订,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过程中的债转股;对于已为公司法人的债转股,应适用本次新起草的债转股协议。6、非公司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过程中的债转股协议,类似公司设立的出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因此应对各方的出资情况、新公司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内容加以明确约定。七、参考法条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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