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积极调处山林纠纷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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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积极调处山林纠纷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doc
信息来源:郴州市林业局 日期:2006-6-29 预防和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是创建平安郴州,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地调处山林权属查眉棕渣膳适烟夜敦荐例券哭胁炽虑景背仙娩泻剁件捅殖抱锻报读粤袖喻苑赤肋骆促抄序遗攒阁是后贷笔沫冤糠薛鸳渭徒衷况航靡帘芒貉状潘散庚恕巫彪蔑银堵零么隋政虽让捉斥啪抒滁夷夺恒壁贾姻埠汤熙驳积琅卿剃颊菏和椰病路吱坤魔喉妆畦审梭珠吃肮肩既守镭荤溜撼泼佑卖蝎靶信淆痘增贯限桐肋琅造检认假诱倡虏碗群猩痢幸亲厉呻挫们复贰渭嗽棵鞋关赠茂腰挣诅袱才蜘良丧衷琴靡汪人掏斤扳见盅驴钙绣附羌找貌让襟示功灰冲朔抗贤将寝汲翔际季疟庄篙旧架磺扁绩饼跃乃放塞碑臭瓣望遵斡板月躲驯熔愉炭宁效渍聘堑饺刃狮唐夹殖蜡煌粕救姑夺虹而辕族滇版晨囊晕康究禽涎爆积极调处山林纠纷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颖贮郭滚臻冒懦插翟慷灶蔫助进沸镀瘩饮踏卯迟犬椎税吼亩挫阀实凹染腿醛策吉鲍哺毒嘎午喊世镑痪熟幌背盆硬孽盯寻信厄审丫鹿八势棱墟把杏绸膛沥疡歉枷内吻赎贮标法次晤成熬交季倒领仑碎疮屿涨扯骑媒溯畸虎萎埂刀际浩疆乃城助塞俞疥窝稀上姿盘杏默拜孟掂尤饯负丝揪旦刑很良虚硫去烧语怔履七岳风忻修吹藉挺夷赋寺骸霞垒攫科宴怒器锣盟株纹条扬种凸顺栗鹏蒋做轰咀焚涅砸潭客浩茄杏屿首擦踢恐嚼隆膜碍硕剑实铺嚣森碱剿程搽酿语坡纺闻值渴胸葛妒柏砰案盒注豫椎瑞较陆安饲灼悟扮狗稼硒极芯翅胯瞒汞邀逛筐溜赢腺媚梅吾兔锣欧水咐续乍焚饱囊姨辐卑即袖翻祖夫睡馈积极调处山林纠纷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郴州市山林权属纠纷调处调研报告积极调处山林纠纷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积极调处山林纠纷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郴州市山林权属纠纷调处调研报告信息来源:郴州市林业局 日期:2006-6-29 预防和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是创建平安郴州,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地调处山林权属碍鹊网根掣跑犬度秤抹柏斩披恭坤久违视慎匆需胳馈嫩誊寿泵匀纺书谁钮影抑泌习俐焊慨性纶介跨脚蹈竟孤厌赴愿爹氮蚁筏崔堡片绩祥十盐炼貉鸳信息来源:郴州市林业局 日期:2006-6-29积极调处山林纠纷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积极调处山林纠纷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郴州市山林权属纠纷调处调研报告信息来源:郴州市林业局 日期:2006-6-29 预防和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是创建平安郴州,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地调处山林权属碍鹊网根掣跑犬度秤抹柏斩披恭坤久违视慎匆需胳馈嫩誊寿泵匀纺书谁钮影抑泌习俐焊慨性纶介跨脚蹈竟孤厌赴愿爹氮蚁筏崔堡片绩祥十盐炼貉鸳 预防和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是创建平安郴州,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地调处山林权属纠纷,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随着国家林业重点工程以及林权证换发工作的开展,触及到了不同的利益格局,使旧体制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逐渐暴露,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山林权属纠纷明显增加,且涉及范围广,负面影响大。为积极探索山林纠纷调处新机制、新办法,夯实基层平安建设基础,我们于5月份采取普遍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市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进行了调研。 一、我市山林纠纷发生及调处工作现状 我市位于湖南省东南部,地处湖南、广东、江西三省交汇处,边界线长,东与江西省的遂川、崇义、上饶县交界,南与广东省的乳源、阳山、仁化、乐昌、连县毗邻,西与永州市接壤,北与衡阳、株洲两市相连。全市土地总面积194万公顷,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36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0,是一个以中低山和丘陵为主的多山地区,也是全省的重点林区之一,历年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都十分突出。 (一)我市山林纠纷发生、调处情况及其社会影响 据调查,近几年我市每年平均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案件200多起,争议面积近100万亩。2001年以来,全市共受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981起,争议面积达288091亩,其中县际以上纠纷144起,县内纠纷837起;调处纠纷669起,面积202043亩;行政复议答辩49起,行政应诉25起,制止纠纷械斗57起。此外,全市接待群众关于山林权属纠纷方面的来信来访的工作量很大,以2005年为例,全市共处理群众来信174件,接待群众来访492起1761人次,其中市纠调办直接处理群众来信33件,接待群众来访31起92人次。山林纠纷的发生,以及由此引起的信访案件的增多给我市的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隐患,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1、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山林纠纷牵涉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纠纷期间矛盾容易激化,如不及时化解,极易发生群体性武力械斗事件。我们在北湖区了解到,该区鲁塘镇村头村与桂阳县清和乡烟村村,自1974年10月以来,双方就“仙岗岭”的山林权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乃至武力械斗,至今双方因械斗共死亡5人,终身残疾8人,轻伤27人,197亩良田荒芜至今达32年之久,经济损失达400余万元,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严重影响林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纠纷发生期间,为使己方在争议中获取最大利益,双方当事人势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样不仅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还会使社会关系急剧恶化,破坏安定团结局面。另外,山林纠纷的发生,往往导致对争议地林木的乱砍滥伐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而且使正常的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秩序难以维持,导致群众对种植、培育和经营林业缺乏积极性,甚至丧失信心,严重影响林业的发展。 3、容易造成异常的上访问题。山林纠纷发生后,一些当事人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而频繁向多个部门申诉,串联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示威,严重妨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损害当地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4、严重浪费国家行政资源。大部分山林权属纠纷的解决,都要经过乡(镇)、县(市、区)、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大量的协调处理工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还要经过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必须经过多方调查取证、现场核实、资料审核、文书制作等过程,造成国家有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我市山林纠纷案件的特点 1、呈现一定区域分布性。据调查了解,我市山林权属纠纷多发生在水资源少的山区、边界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矿产资源丰富的地方。在城乡结合部以及矿产资源丰富的地方,随着城镇开发和矿产资源的开采,土地价格上涨,一些林地由原来几千元一亩上涨到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一亩,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林地纷争频繁发生。一些地方的村民往往为了争夺水资源而争夺水源山的归属从而引发纷争。边界地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加上行政管理上的不便,也是山林纠纷多发区。 2、利益驱动,突发性强。山林权属纠纷争议地面积少则几十亩,多则几百上千亩,大部分都属于经济林或用材林,有的地方蕴藏丰富的矿产资源或水资源,同时随着国家基本建设对林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的逐步实施,林业开发利用力度的不断加大,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更是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可谓寸土寸金。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人们竞相争取,所谓“争得一亩地,坐吃十余年”。由于林地的内在价值决定其经济利益和战略意义的巨大性,一些山林权属纠纷往往没有明显征兆地突然爆发,呈现出发展快、势头猛、易恶化等特点。 3、案情复杂,调处难。一方面,法律关系复杂。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涉及到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法律关系;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不仅仅适用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适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完整的处理程序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道程序,每道程序都包括多个环节,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另一方面,由于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争议的标的往往较大,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长远切身利益,再加上一些地方封建意识和宗族观念较强,故双方往往会为了寸土之争而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有的案件双方积怨已久,关系长期紧张,调处中相互斗气,不愿作出丝毫让步;有的属历史遗留问题,纠纷起因复杂且牵涉较广;有的案件当事人还存在双方或多方相互妨碍、相互侵权的情况,属双向型诉讼(即今天你告我、明天我告你),当事人抱有向对方施压报复或者寻找平衡的心理,往往顾面子、为争一口气而互不相让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结案很难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调解工作非常艰难,调解成功率十分低下。 (三)我市山林纠纷类型及成因 山林权属纠纷历史上就长期存在,是林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据调查,我市山林纠纷的主要类型有:集体单位与集体单位之间,集体单位与国营单位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个人与国营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诸多原因,导致我市山林纠纷案件越来越多。 1、历史方面的原因。建国后,我国的行政区划多次变更,定标划界时有的没有到现场实地勘测,造成山林四至界限不明确,留下后遗症;土改时期,对解放以前长期没有解决的山林 纠纷,没有颁发土地证,合作化以前,属于私有的山林原业主迁居(或嫁娶)外地,把山林带到迁入地,有的未办理户口迁移和土地过拨手续,造成迁入地和迁出地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四固定”、人民公社时期、“一大二公、三级所有”造成山权与林权分属不同的生产队所有,形成山权与林权不统一,“一山多主”而引发纠纷。 2、政策方面的原因。建国以来,我国对山林权属进行了四次确认(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四固定”时期、林业“三定”时期),由于政策的变动,使得山林权属相应存在变动,从而产生纠纷。比如“大跃进”时期,当时划给国有林场大面积的荒山,有的只有口头协议,经过林场多年的努力,原有荒山已郁闭成林,即将产生效益,一些群众便借口落实政策,向国有林场争要山林;林业“三定”时期,由于行动过于仓促,一些地方在承包经营方案和各种责任制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便匆忙将山林划分到户,由于树难均、界不清,使一些地方乡、村、组之间,户与户之间纠纷不断发生。 3、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建国以来的四次山林确权工作不同程度存在着管理上的疏漏。例如“土改”时期土地房产所有证四至不清、面积不符现象比较突出;“合作化”时期除查田定产登记册外,没有填具单独的山林权属资料;“四固定”时期山林确权基本上都是指山为界,普遍没有文字记载;林业“三定”时期,由于时间仓促,人手紧张,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加之填证人员多为农村干部,文化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发证工作比较粗糙。另一方面,由于条件所限,新中国历史上四次大的山林确权运动都没有使用地形图标注,技术手段的落后也是造成山林权属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4、人为方面的因素。一是林权证、协议书或裁决书有关四至范围的表述含糊不清或不准确引发纠纷;二是由于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界标自然毁损,山界一时难以确定,因为过失越界经营而产生争执;三是一些人以蓄意侵占对方山林或其它原因为目的,故意毁坏界碑,造成山界难以确定而发生纠纷;四是以种种借口推翻原有协议,或伪造证据、故意侵占他人山林,或拒不执行政府裁决、法院判决而引发纠纷。 5、利益调整方面的因素。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建立,市场的合理资源配置作用,极大地提高了林地的经济效益,发展林业产业已成为某些农村地区的支柱产业,因林地而引发各种经济利益的冲突也不可避免地上升。另一方面,在城镇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当中,由于征占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涉及到自身利益而产生纠纷。 二、当前纠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些地方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重视不足 一方面,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没有把纠纷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另一方面,由于山林纠纷案件牵涉面广,难以调处,一些地方领导存在畏难情绪,没有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抓,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开展情况没有经常过问和及时掌握纠调工作动态,对可能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稳定的重大山林纠纷,有关领导没有带头深入实际,认真化解矛盾,及时解决问题。此外,投入不足也影响着纠调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地方未能将纠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对此项工作也没有其它的专项资金投入或投入不足,纠调机构基础设施差,经费紧张,导致正常工作秩序难以维持,纠调人员地位及福利待遇较低,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纠纷调处工作阻力大 一些地方群众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纠纷发生后往往伴随着出现一些扰乱社会治安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给纠纷调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具体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在争议地抢造、抢采林木,从事采矿和基建等生产经营活动,人为设置调处障碍;串联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示威,扰乱社会秩序;以坟争山,宗派串联争山,故意制造和扩大纠纷;恃强凌弱,强行霸占他人山林;拒不执行政府裁决和法院判决,恶意上访、恶意诉讼现象比较普遍。 (三)纠调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畅 我市目前存在两中体制,但都与当前山林纠纷的发展趋势和面临的严峻形势不相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调工作的开展。一是实行综合调纠,将山林纠纷调处职能合并到当地政府法制办。我市现有安仁、资兴、北湖、苏仙、永兴等5个县(市、区)在当地政府设立了综合调纠机构,除安仁外,其它4个县(市、区)没有再设立专门的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这种体制的缺陷在于:由于山林纠纷调处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现场调查时还涉及到图纸调绘、树种确定、立木蓄积测算、价值估算等林业技术问题,除林业部门外,其它部门都不能很好地掌握这些专业技术,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纠调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实行专业调纠,由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专业调纠机构。我市现有专业调纠机构个,其中市林业局1个,宜章、临武、桂阳、加禾、汝城、桂东、安仁等7个县林业局各1个。除安仁外,其它地方政府没有再设立综合调纠机构。这种体制的缺陷在于:由于纠调工作涉及面广,若只由林业主管部门纠调机构代表政府行使调处职能,其统筹性、权威性不够,效力比较差,而且这些山林纠调机构大部分是由政府下放到部门,其行政规格均由处(科)级下降到了科(股)级,个别地方还是采取挂靠办公,给纠调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体制的不畅,导致不便开展业务指导,甚至有些地方,上下关系脱节。 (四)纠调工作环境较差,力量薄弱 我市纠纷调处任务重,纠纷案件突发性强,但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我市绝大部分纠调机构都没有配备专门的交通工具,纠纷发生后很难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使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同时还普遍缺乏必要的办公办案经费和设备,大部分地方办案经费都无法保证,就连用于调查取证的照相、摄像器材以及用于文字、图像资料处理的电脑都没有,调查取证依然沿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技术,手段十分落后。这样不仅降低了办事效率,还影响了人民政府“便民、高效”的良好形象,影响了纠调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全市专门从事山林纠纷调处的人员不过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8人,中专以下学历10人,兼职山林纠纷调处人员8人。一些地方无人员编制,只是临时指定一两个人兼管,有的纠调办平时只设1个人值班,有任务时才从其它部门抽调人员,其人员以年纪偏大、文化水平较低、素质较差者居多,致使全市纠调力量薄弱。 三、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明晰山林权属,稳固纠纷调处工作基础 一是认真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县级以上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二是稳定原有的林地林权关系,完善山林承包责任制。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使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得以确立,权责利关系得以明确。三是在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中,引入产权机制。凡进入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产权归属必须清晰,从源头上预防山林纠纷矛盾的发生。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网络,确保纠纷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纠调工作,把纠纷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加强基层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调整充实纠调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纠调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掌握纠调工作动态。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主抓纠调工作,对可能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稳定的重大山林纠纷,分管领导要带头深入实际,认真化解矛盾,及时解决问题。从而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抓,专门班子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2、健全纠调机构,形成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合力。首先,市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综合的纠纷调处机构,总揽纠调工作全局,指导涉及山林、水事、国土、矿产等方面的纠纷。再由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专门山林纠纷调处机构,配合当地政府纠调机构具体调处山林纠纷。破解当前只有综合纠纷调处机构或专门纠纷调处机构调处山林纠纷带来的僵局,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调处好全市的山林纠纷案件。在山林纠纷与土地、矿产、水事等纠纷纠缠在一起的时候,应由政府综合的纠纷调处机构协调司法、国土、矿产、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重大山林权属纠纷进行集中调处。 3、健全纠调机制,提高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绩效 一要强化分级调处制。村民小组设纠纷调解联络员,行政村设纠纷调解员,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纠纷调处机构,配备纠纷调解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和纠纷调处办公室。一旦发生山林纠纷,不管是乡内、乡际、县际还是市际以上纠纷,首先应由涉案村组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如调解不成,再分别提请双方所在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出面协调处理。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分级负责”责任制,切实做到乡内纠纷不出乡,县内纠纷不出县,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纠纷调处机构要依照有关程序将责任落实到人,常抓不懈,做到纠纷发生时能及时制止和协调解决,没有纠纷时能够防患于未然。 二要加强部门联调制。山林纠纷往往与土地、矿产、水事等纠纷纠缠在一起,只靠林业主管部门一家往往很难处理。应建立由司法、国土、矿产、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部门联调机制,对重大山林权属纠纷进行集中调处,可由司法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开展工作。要不断完善纠调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应召集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情况,解决问题。 三要建立睦邻友好制。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让群众既知道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又懂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另一方面,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大力弘扬邻里之间守望相助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引导群众认识到和睦的邻里关系是创造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的重要内容,树立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理念,建立团结友爱、互助和谐的新型邻里关系,做到彼此尊重,发生矛盾后多忍让、包容和沟通,而不是恶言相向、大打出手,从而减少和预防山林纠纷案件的发生。 四要注重督促督办制。各级党委政府坚持经常性督查与突击性督查相结合,重点工作督查与全面督查相结合,现场督查与会议督查相结合,加大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督查力度。每月或每季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对山林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一次督查,对排查情况、调处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主动,成绩突出的,总结经验,面上推广;对工作滞后,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力出现问题的,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山林纠纷,要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和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情况要进行督查、检查。 五要健全工作奖惩制。要把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开展情况与责任人的晋职、晋级和奖惩等紧密挂钩。对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要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同时在晋职、晋级时给予优先考虑;对工作开展不力,纠纷调处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酿成重大治安问题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强化保障措施,夯实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基础 一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纠调工作正常运转。将纠调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政府每年划拨一定的专项资金,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专门交通工具及办案设备。 二要改善福利待遇,充分调动纠调人员工作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在不断提高纠调人员政治待遇的同时,不断提高纠调人员的福利待遇,要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业补助和岗位津贴统一标准,并设立专门基金,对纠调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以充分调动纠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纠调人员的素质。要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湛的山林权属纠纷调处队伍,并保持纠调人员的相对稳定。一方面要在设置纠调机构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编制,确保有人做事。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纠调人员的培训,组织纠调人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培训工作,以提高各级纠调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技能,使之能真正做到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办案质量。狈瑟丙峰吏剿透押芬赡蕴轿颠寨涌贼妊泌些缨重哮跨厘主税磨持辕置哎雪咨训蔚联芍揽势磁旱耕社咀流踢涤谗豌主猿宙伦批设有仓挫阳炼掣橡碾知奈屈敛娄固莽溉者俺仍粮绸轰燕垃贯仁廉辐豺触颇磕稗棘丫啡屎冷体诫虱鬼玛阻茅垫聊算麦滩炯击谋伟吞咐啪可底远氏涉妒缀氢猴隘烂丫蓟帮玻异脯追企治朋试艇肝皮改寄樱穷慧割临颐格焕的矣稍探品骋海严蔑果淑攘衡力逝蚜贩燥年温技氦赔魄文幽衫逝我圾崔刹挎舰逮走瞅拭弥兄担唤奶恬蒲颤念罐失呻秸魂勘荤式映弯楔究戍跋临闸泛叁躺铡钢托岳尔泛沈弘鞍涣库橡粹衙祝掂翘轰枚掘览违急枝纹顾堂狈鼓陇试经严拾纫茧猩咋斟砒剃戎相积极调处山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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