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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TI国际玩具协会商业行为守则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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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TI国际玩具协会商业行为守则培训资料.doc

    ICTI国际玩具协会商业行为守则培训资料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ICTI)是由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的玩具行业协会组成的行业联合组织。它代表各成员协会的会员单位,致力于促使玩具厂商以合法、安全和健康的方式进行生产运作。ICTI倡导玩具厂商要坚持三大原则:一是“三不用”即不用童工、不用强迫劳动工、不用囚工*;二是用工“不歧视”- 员工不因性别、种族、宗教、社团倾向不同而受歧视;三是“奉守环保法规”。同时,要求各成员协会下属的玩具厂商的承包商也应该遵循这三大原则。ICTI的职责是通过对各成员协会的会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监察,使各会员公司遵守商业运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作为行业联合组织,ICTI也致力于促使玩具厂商所在的国家和当地政府贯彻有关工资、工时和工厂安全卫生的法规。培训主要内容为:ICTI标准的各大条款,因其是审核的依据,对此进行培训可以让员工更好的理解ICTI。1.0总则1.a 本条收集了被审核工厂的基本资料,包括联络信息资料以及可以从北美工业分类系统手册(NAICS)取得的“北美工业分类系统”编码。该系统是政府和工业产业采用的分类体系,涵盖了整个经济活动领域,对各产业进行分类。北美工业分类系统手册的1997年版为最新版本。, 销售地址为:The 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s, 5285 Port Royal Road, Springfield, VA 22161 USA. 订货编码为:PB87-100012。如没有适用于被审核工厂主要产品的分类编码,审核人员可参考附录二:审核清单条款1e。1.b 本条款要求被审核工厂提供组织结构图。1.c 本条款要求被审核工厂提供一年内最高和最低的员工人数。1.d 本条款要求被审核工厂提供日常所用语言资料,以便安排合适的审核人员。1.e 本条款用以确定被审核工厂的生产工序类型。1.f 本条款要求被审核工厂提供楼层平面示意图。2.0 工作时数2.1 被审核工厂应查询所在国家/地区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法规,并建立有关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书面政策和/或程序文件。记录该政策或程序文件的发布日期。比较工厂政策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判断其合法性,记录两者以供参考。应核对法规的生效期与工厂政策的发布日期,以判定工厂现行政策的适用性。2.2 法定工作时间及工厂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张贴和/或供全体员工查阅。2.3 非管理层员工的工作时间应通过出勤卡或其他员工与管理层相互核实的纪录文件加以记录。2.4 加班应出于自愿。例如,可在办理聘用手续時,由员工确认、同意工厂关于加班的预期要求。应该有书面的加班程序。2.5 确定每日、每周的最长工作时数。每日、每周工作时间应不超出法律及工厂的规定。如果当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66小时。2.6 确定每月最长的工作时数。每月加班工作时间不应超出法律及工厂的文件规定。如没有法定标准规定每月最长的工作时间,此条款不适用。2.7 员工每七日应有一天休息。若地方法律允许,本条不禁止员工在休息日自愿加班。2.8 员工生病,应准许其请假。员工因病缺勤时,合理的做法是出示医生的证明作为病假的依据。2.9 员工在每个班次內都应有一次用餐时间,时间在30分钟较为充足。若少于30分钟,工厂应有进一步的说明。員工应当有喝水以及去卫生间的私人休息时间。3.0 工资与补贴3.1 被审核工厂应查阅国家/地区关于最低工资与补贴的法律法规。工厂的最低工资应不低于当地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记录所在国家/地区的最低工资。工厂应有关于工资与补贴的书面政策和/或程序文件。记录文件发布日期。将工厂政策所允许的工资和补贴与当地的法定标准加以比较,以判断工厂规定是否合法,並记录两者以供参考。应比较工厂规定和法规的发布日期,确认工厂现行政策的适用性。3.2 用中文编写关于工资与补贴的工厂政策和/或程序,并应予张贴和/或供全体员工查阅。3.3 工厂支付的正常班与加班的工资和补贴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将法规和工厂政策文件的发布日期与工资和补贴的发放纪录比较,以确定所记录的发放工作符合现行要求。如果用计件方式支付工资,则员工的工资至少应达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记录现时的最低工资,核定加班是否是正常工作周的一部分或核定哪几天加班。记录有关细节。3.4 应执行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项目,代扣代缴款项应准确并如数向有关单位缴纳。代扣代缴的项目包括:税金、退休金、社会保险金、养老金等。3.5 员工受聘前应被告知工资中代扣代缴款项和其他应扣款项。可通过查阅员工合同,核查员工收阅和/或了解工厂相关政策文件的情况来判定厂方是否做到此点。工厂的政策应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最低标准。3.6 从工资中扣减伙食与住宿费应合理合法。如没有法律规定,扣减的伙食与住宿费超过最低工资的50%(不包括加班工资及奖金)时,应加以调查。3.7 工厂向员工提供的诸如劳保用品、制服、工作证等,不得收取押金。如果因员工自己丢失此类物品需要补发时,可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成本价。3.8 工厂应向员工提供法定的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奖金、假期等。详细记录调查的結果。3.9 工厂应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清单应列明工资总额、正常班时数、加班时数、法定代扣代缴款项及其它扣款。如为计件工资,建议将法定最低工资与计件工资标准细则一并列出。3.10 应定期支付员工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应超过30日。3.11 工资支付方式应为现金、当地银行支票或直接拨款到员工的个人账户上。4.0 未达法定年龄的员工4.1 作为参考,应确定所在国家/地区是否有义务教育年龄的规定,并记录有关规定。4.2 被审核工厂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法律规定。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应符合国际劳工组织C138号:最低工作年龄公约的规定。核查是否有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年龄或低于最低就业年龄的人被工厂聘用。对法定最低年龄定为14岁的地区,则国际劳工组织C138号公约中关于发展中国家例外的条件在当地适用。工厂应有政策明文规定招工最低年龄。应比较工厂规定的容许工作年龄和法律容许的工作年龄,以判断工厂规定是否合法。记录两者以供参考。应比较法规的发布日期与工厂规定的发布日期,以判定现行政策的适用性。4.3 若没有法定最低就业年龄,ICTI规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C138号公约的规定,将14岁定为最低就业年龄。4.4 确定工厂是否就有关工作年龄的相关法律和/或政策与全体员工沟通,并使其大致了解了上述法律和政策。可采纳的方式包括:口头介绍(签定劳动合同之前或签定劳动合同时)及在公告栏上或在图书馆中公布。4.5 选择至少三名相貌最年轻的员工。查验其身份证件,核实其年龄,并予以记录。4.6 未成年工是指年龄高于最低就业年龄、低于成年年龄的员工,其中典型的是年龄低于18岁者。若法律对某年龄段内员工的工作有限制规定时则应当遵守,例如:不得使其操作重型机械,不得使其夜间工作、不准加班等。4.7 工厂应将员工的年龄建立档案。检查员工档案及相关文件。应比较档案记录与员工的身份证件。记录档案中用于核实员工年龄的资料。50 5a. 强迫劳动工5.1 工厂应查阅所在国家/地区关于强迫劳动的法律法规。记录法规的发布日期。工厂应有成文政策支持ICTI规范不使用强迫劳动的立场。记录该规定的发布期。5.2 员工应为自愿受聘。确认工厂没有使用强迫劳动工。核查员工的行动自由是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以及员工在其工作班次结束后是否可自由离开工厂。确认员工是否按规定时间吃饭及/或休息,员工是否能在非工作时间和禁止出入时间进出宿舍。检查工厂设立保安是否仅出于正常安全理由。核查员工是否需要向工厂交付身份证件或不合理的押金,且员工是否可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工厂后离职。检查工厂有无持有员工的任何身份证件,员工交纳身份证件是否出于自愿,且当其要求归还时工厂会予以归还。随机抽取至少三名员工,核查其身份证件和档案以确认其是否自愿入厂。记录各项信息。5.3 工厂不能使用抵债工。核查员工有无因家庭债务而被迫签定不合理合同,或因受财务牵连及为还债而被迫从事违背意愿的工作。5.4 辞工通知期限应遵循法律规定,如无相关法规,则应以支付工资的时间间隔为准。若工资支付间隔时间为30日,则合理的辞工通知期限为离职日前至少30天。5.5 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或恐吓员工。通常保安人员的职责应是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车辆的出入以及防止偷窃事件,而不是为限制员工行动或强迫员工工作。5b.囚工5.6 工厂应有关于使用囚工、以及将生产工序分包给使用囚工的工厂或监狱的政策及/或程序文件。比较法规与工厂政策的发布日期,确定现行政策的适用性,记录其发布日期。比较分包政策以及工厂本身政策中有关使用囚工的规定。记录具体细节。5.7 工厂与分承包商均不应使用囚工。检查工厂是否使用囚工。6.0 常规纪律 6.1 工厂应查询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常规纪律的法规。工厂须有一套禁止使用精神及肉体虐待的程序文件。程序至少应当涉及罚款、正式警告程序、解除合同的依据、对不可接受行为的教育引导,及对不可接受行为的合理处罚。程序还应有包括调查方法和根据调查采取行动的投诉程序。 6.2 确定工厂是否就纪律程序与员工沟通,且员工已基本了解其内容。可接受的沟通方式包括:口头介绍(签定劳动合之前或签定合同时)、随时可被员工查询,如在公告牌上,在图书馆中或在员工手册中公布。6.3 不应使用体罚以及身体胁迫。对任何口头或可见的伤害迹象,均应通过查阅记录或其他客观证据来予以证实/调查。6.4 不应有任何威胁性行为。不可接受的行为包括:令人产生惊恐的行为、让人感到受辱和受欺负的行为、粗暴言词、身体接触。观察管理人员与下属之间、以及员工之间的相处情况。6.5 采取纪律措施应通过正常的管理措施来执行。不得使用保安人员来对员工执行纪律。核查保安人员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并询问保安人员。明确哪些人员是负责实施纪律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责任范围。6.6 纪律罚款应合法,并符合工厂的文件政策且合理。如果工厂曾使用罚款处分员工,审核人员应当记录罚款的金额以及相应的违纪行为。对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罚款,工厂应加以解释。7.0 歧视(注:关于歧视的问题,应注意工厂所在国家的现状和商业环境。来自国外的员工,例如某工厂雇用的美国的员工,他们与工厂所在国的员工相比,工作相同,工资福利不同。这仅反映工厂所在国的生活水平与国外员工本国的生活水平有差异,而不属歧视。)7.1 工厂应查阅工厂所在地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就业歧视的法规。工厂应有一套使用当地语言编制的关于歧视问题的书面政策和/或程序文件,并公开张贴供全体员公查阅。记录其发布日期。政策应符合当地的相关法律,包括在招聘、补贴、培训、晋升、终止合同、退休或其他与用工有关的方面,不因种族、阶层、国籍、宗教、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性倾向、社团倾向的理由对员工歧视。7.2 工厂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歧视的法律法规,在招聘中不得有歧视存在。询问相关人员和检查相关文件以确认有无任何形式的歧视。检查工资记录是否有歧视的证据,如:从事相同工作所属不同组群的员工存在工资及罚款差别(不包括不同国别工人的工资差别)。检查职位升/降记录。确认员工能享有其法定宗教假日。核查是否对某些群体的员工有侵犯(包括性侵犯) 、侵害或威胁性举动的证据。检查是否有关于歧视的投诉渠道和记录,并确认投诉已得到有效处理。在解除合同中不得存在歧视现象。查看解约记录中的解约原因以了解是否存在歧视问题。8.0 员工代表8.1 员工应能在不受报复威胁的情况下就所关心的问题与管理层接触。途径包括:工会、不同功能的员工委员会(如申诉委员会、安全委员会等)、员工推选的代表或定期例会等。8.2 应当有员工自由选举产生的员工代表,且员工代表能就相关问题与管理层交涉。员工代表应能代表包括工人在内的全体员工。8.3 应指定管理代表就相关问题与员工代表面对面沟通。管理代表应为管理层人员或被认定为同等职级的主管人员。8.4 管理层代表与员工代表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记录应存档。8.5 员工代表应当了解ICTI规范及其相关支持文件。工厂可自行发布符合ICTI规范的政策和/或程序文件。此工厂程序可视为ICTI规范的等同文件。8.6 管理层应关注并审议员工涉及到ICTI规范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措施包括:建立员工申诉程序或员工建议制度。应当有证据证明管理层对此类事件做出了适当处理。8.7 员工代表应与其他员工待遇相同。可通过审核用工中的记录(如:警告书、辞退单、罚款单、分派工作单)及与员工面谈来进行评估。9.0 设施9.1 工厂应查询当地法律法规并建立能及时调整工厂政策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系统机制。工厂应该有一套关于健康、安全、环境及工作条件的政策声明,表明工厂遵守地方相关法律的起码要求。此政策声明应由工厂高层管理人员签发。9.2 工厂应有高层管理代表负责健康、安全、福利以及常规设施的事宜。9.3 厂区应保持清洁、状态良好,厂务环境大致可体现出工厂如何为员工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 。生产中的粉尘、碎屑及碎料应定期收集到适当的收容点并及时处理。应在废碎料产生的源头处设置粉尘收集系统或自动废料收集系统等工程控制设备。过道中不应放置物料、工具或设备。过道中不得有容易引起跌绊的物品,如碎片、废料、电缆、软管、绳索、锁链等;也不得有容易引起滑倒的物品,如油、脂,水,纸张,颗粒物等。要注意楼梯顶端区域不得有滑倒或跌坠隐患。生产区、仓储区及货物堆放区内,不应存在碎屑、废料、弃料、垃圾或其他杂物。9.4 厂房所有区域应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工厂也可按厂务环境管理程序文件和时间计划表进行此项工作。9.5 应有一定数量且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机器故障或紧急事件时的保养维修工作。为安全起见,只有经过有关培训的人员方能从事保养维修工作。维护人员的数量和培训的要求应视工厂规模及设备情况而定。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应良好保养,包括定期检查以确保其正常功能。安全检查记录应保存。9.6 当紧急事件发生时,必须有良好的通讯手段向现场员工报警以及通知紧急救助部门(如消防队、警察、救护车等)。通讯设备应设在工厂内各个方便取用的地点供整个工厂使用。全体员工均应接受过适当培训,知道如何使用这些设备。例如,所有员工应该知道如何发出厂内警报指定的员工应接受进一步使用其他通讯途径的培训。建议张贴应急电话号码及使用方法,以便紧急事件发生时使用。9.7 工作場所应保持安全室温。查看当地法律是否有关于生产设施内温度高低限制的规定,若有则应遵守。安全温度应在下表所列范围之内。当温度超出此范围时, 管理层应建立一套正式的温度调节程序,以防止温度造成的不适压力。首先可考虑使用诸如风扇、换气扇、空调等工程控制装置。也可采用管理调控,如调整工休时间以及工作量与工作持续时间,由此可减少员工处于超常温度中的时间。还可采用暂缓执行非紧急任务,直至高热环境温度得到改善的管理调控措施。另外,可使用特殊的个人防护设备或防护服以减轻温度影响,但应考虑到此方法为效用最低的调控方法。场所低温限度高温限度生产坐着工作(如:缝纫,植毛,组装)16(61)30(86)生产轻度工作(如:真空电镀,注塑,铸模)4(39)30(86)生产中度工作(如:滚动注塑)4(39)30(86)仓库4(39)29(84)办公室16(61)31(88)*若医务人员证明某些员工可比一般员工能忍受更高温度,则工厂也至多可将温限提高1(2)9.8 工作区应当保持通风。通风装置可使用局部废气抽排装置或总体通风装置。有空气污染物产生时,应采用局部抽排装置,把污染物排到室外,以防在工作环境中扩散。空气污染物包括:粉尘、水汽、气体、烟雾等。当工作区未生成空气污染物时,应当使用抽风机从室外提供新鲜空气。应保证室内人人能获得充足的室外空气。也可测量引起关注的污染物的含量。一旦认为通风不足,可根据情况进行测量,以确定通风与污染物符合如下a)或b)的限定:a)空调场所及强制送暖风场所的人均室外空气需求量场所每立方英尺每分钟人均所需最低空气量(CFM)一般办公室20cfm(10升/秒)一般工厂14cfm(8升/秒)卫生间40cfm(24升/秒)按每个厕具或每个小便池计仓库14cfm(8升/秒)食堂14cfm(8升/秒)厨房/备餐间14cfm(8升/秒)b)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应在正常工作日进行年度监测,确保一般办公室、一般工厂、卫生间、仓库、食堂、厨房/备餐间特定污染物浓度在如下范围内:污染物最高容许浓度(ppm)二氧化碳(CO2)1000ppm一氧化碳(CO)9ppm( 注:ppm为百万分率)9.9 在人员工作的所有工作场所均应提供充足照明。越细致的工作需要越充足的照明。当一般照明达不到工作要求时应提供工位工作灯。大厅与走廊应提供照明,也应提供紧急出口指示灯以防突发紧急事件。9.10 工厂废弃物应经常定期收集并转移到厂外适合的地方进行处理。应根据废弃物种类与数量确定隔多长时间收集一次。在废弃物被运出工厂之前,应存放于合适的区域,并应保证气味不扩散到工作区内,也不会将害虫引至工作区。应检查最近一次收集废弃物的日期记录。9.11所有建筑的形貌完整性与结构的完整性均应经过专业评估,以确保建筑物能够承载其中的机器与人员的重量。应参考地方、地区、国家规定,以确认此类工程评估从业人员所需的资格和执照。建筑物的用途有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评估。建筑物及周边设施(如墙面、地面、车道、人行道)的实体状况等应当保持完好,以免导致人员受伤。若对坑洞、不平的表面、以及裂纹不加修理,则可能造成危险。工厂的管理部门应将评估结果的副本存档。记录其发布日期。9.12 锅炉,无火压力容器以及熔炉应每年经过专业认证,以确保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工厂的管理部门应对评估结果的副本存档,记录其发布日期。若当地无进行评估的专业人士, 则可由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专业人士进行评估认证。9.13 楼面设计应当考虑到预计的承载安全性。应分析原料、机器、设备、铲车、人员等的重量以确定楼面的结构要求。楼面承载应经专业人士評估。楼面承载负荷一经认定,则应当设有承载限制量的标示牌。核查厂方是否遵守上述楼面承载限制。检查最近一次的定期检测结果,以确认该承载限制一直得到遵守。确定自最近一次检测后,楼面区域的使用是否有变化,是否有再次进行评估的必要。9.14 如果工厂有任何违规、受处罚或因违反当地法律而被传唤的记录,厂房应提供在有关当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客观证据。审核员应记录同类违规情况重复发生的例子,工厂应当做好定期跟进工作,确认以前的违规情况没有再次发生。9.15 应给员工提供适宜饮用的饮水。饮用水水质应达到工厂所在地的饮用水标准,水质检验应以当地有关机构制定的检测标准为准。(根据当地饮水标准所作的水质化学物水平检测试验,可由当地水质管理部门提供)。如无地方标准, 则应以水质标准附表A内容为准。起码要从每一生产单位或宿舍的至少一个水龙头中取样,进行年度的水质检验,工厂应当持有检验结果证书。饮用水分装容器或饮水机的设计、制造、保养均应保证卫生。不得使用无盖容器或将容器长期打开,以防水质受到污染。饮用水供应处与员工之间的距离应适当,以方便员工取用。本条适用于各类工作设施及宿舍(如提供宿舍的话)。(注:如果有当地的水质标准,水质测试以当地标准为准。本文件不推介任何实验室。)9.16 应按员工性别提供充足的卫生设施,卫生间数量取决于员工的数量。例如,某地区规定,如果雇员人数在100人内,每24人应有一个卫生间;100人以上每增加40人则增加一个卫生间,可按照此例计算工厂的卫生设施是否足够。然而如有相关的法规规定,要按法规要求的最起码的卫生间数量执行处理污水不得危及到员工健康,应当保证卫生间设施功能正常,清洁而无异味。卫生间内不得存放食品或饮品。本条同样适用于各类设施及宿舍(如提供宿舍的话)。9.17 应提供洗手设施并保证其功能和卫生条件。 洗手设施应设立在厂区和宿舍的卫生间附近。应考虑在生产区域的卫生间/洗手间内应提供清洁或擦手的物品,生产儿童玩具产品时更须良好的卫生管理。9.18 保安人员应当接受职责和责任培训,培训应有记录。培训应包括紧急事件处理及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车辆出入厂区。应培训保安人员妥善处理各种情况而不侵犯他人,培训内容应包括防止打斗、防止在禁烟区吸烟或过度噪音。保安用于宿舍安全时应更加认真培训,以确保保安不侵犯员工隐私,或发生擅自进入或滥用各种设施情况。9.19 若地方法规及/或工厂管理层禁止在工作场所吸烟,管理层应确保此禁令已向员工传达并强制执行。若地方法规允许吸烟则应设立吸烟区,该区域应远离可燃/易燃物品,并应正式张贴“吸烟区”标志。划定所有使用及储藏可燃/易燃物的场所和明火可导致危险的场所,并在此区域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管理层须确保所有员工遵守安全警告。检查禁烟区内是否有吸烟的证据。10.0 消防10.1 管理层应就火灾危险和应急准备制定总体计划书。应急准备计划应包括火灾发生时应采取行动的书面详细步骤。可参阅ICTI工业防火及应急准备调查指南中的计划书范例。应急计划内容:a) 工厂关键事项的信息资料这些资料对新员工和相应部门如消防队等应急机构非常有用。b) 紧急事件的报告资料-让员工知道如何报告紧急事件,可包括开启拉式警报器或通知工厂消防中心。应考虑把通报当地机关如消防机构的方法列入其中。c) 警报和信号 说明向员工发出的警报和信号所代表的信息,包括音响警报、高能见度照明灯及/或广播系统。应考虑到发生紧急事件时可能会出现的电力中断情况,应当预备其他报警系统和后备电源警报器。管理人员与员工应当知道听到警报时应当采取何种行动。d) 紧急电话号码应指明紧急求助电话号码,并将其列入应急计划予以张贴。所有员工都应当知道如何报告紧急事件。紧急求助电话应包括工厂内部的任何号码、当地机构的号码、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理单位人员的号码。e) 管理层及员工的责任管理层及员工应明确各自职责。管理层应明确应对紧急火灾事件的策略。f) 指挥系统应建立指挥系统以减少混乱,并指定协调紧急事故应急行动的负责人。g) 消防侦测及消防警报系统应确立消防侦测及消防警报系统,并加以说明。其中应当包括系统测试及预防性维修保养程序。h) 资料图解应制定应急详细资料图解。在所有员工可看到的地方清晰展示图解,包括疏散路线、紧急出口、灭火器及其他涉及紧急安全的因素。若使用喷淋系统或竖管系统,所有紧急控制装置/阀门的位置均应被清楚地加以识别。i) 集合区应当设立全体员工集合区。清点员工数目应在集合区内进行,集合区应当安全,远离火灾危害,且不妨碍救助车辆往来及救助工作。j) 营救程序应建立搜寻及营救程序,只有经过培训且获得许可的人员方可参与搜寻及营救工作。K)关闭设备程序 应制定发生紧急事件时关闭设备的程序。操作员应清楚紧急事件发生时所采取的措施。10.2 经理、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均应了解消防程序,并掌握相关信息。消防程序应包括热工作业许可、可燃物的储藏和处理、厂务环境管理、灭火器以及火灾危险因素识别。所有员工都应当了解基本应急行动计划,包括警报信号、紧急关闭设备、主要/备用紧急撤离路线,以及所属的集合区域。所有员工都应当知道紧急事件发生时如何安全撤离。10.3 应指派统筹协调人员以保证消防程序和应急准备计划全部到位,且具有效作用。统筹协调人员应接受消防程序和应急准备计划所有项目的培训并获得认可。10.4 用以向员工通报紧急事件与紧急撤离的报警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可清晰识别。应当使用号声警报、汽笛警报、广播系统警报或其他报警设备。应考虑起火时中断电力供应情况,设有后备报警系统。所有预警系统以及消防系统均应定期保养与检测。10.5 紧急疏散路途应有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保养与检测。10.6 出口路线应当有照明,以帮助员工到达紧急出口。发生紧急事件时所有的应急照明装置都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出口应能清晰识别,若出口路径非一眼即可识别时,应用可视的标识清楚地加以标示。常用地面标志和箭头指示紧急出口的方向。疏散撤离路径应当保持畅通且宽度适合,撤离路线不应经过锅炉房及其它高危险区域。撤离路线及紧急出口在紧急状态中仍应易于识别,紧急出口应有标识和应急照明且在紧急事件时可见到标志,应当在通向街道或其他车行区域的出口上张贴标识以警告员工提防危险。若可能,应当使用路障或派保安警卫人员,以防员工与行驶车辆相撞。护栏常用作引导人员离开危险地。每周进行检查以确保撤离路径、紧急出口门以及出口门外地区的畅通。10.7 标明紧急出口和紧急路线的疏散图应以示意图的形式张贴在墙上,以便使员工明确撤离建筑物的主要及备用应急路线。疏散图应当标示当前所在地位置,撤离路线及集合区。若工厂另有方法保证员工知道如何撤离疏散,则依照工厂办法安排。厂内每个主要区域都应在明显处张贴疏散图。10.8 每楼层至少要有两个出口,以保证一个出口被火封堵时可选择另一出口。建议无喷淋灭火系统的厂房或普通办公楼中,作业点距离紧急出口不超过200英尺;如当地消防法规 有更严格的规定,则优先参照该法规。本条不适用于小型办公室。紧急出口数量及距离应根据工厂内的危险因素类型而定。10.9 紧急出口门及撤离通道应明确标示,并培训员工能正确辩认有关指示标识。凡不通向紧急出口的门,则不应有任何可能会误导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误入的标识。部门之间互通的门如果平日用作出口,或可能被误认为出口,应当明确标示出(确实有意义的话),以避免员工在发生紧急事件时误入这些并非真正出口的门。若员工已接受过只走一条撤离路线的培训,则不必在此类门上标出“非出口”字样。10.10 所有出口门都应易于朝外开启。员工开门应不需特别知识及钥匙之类的工具。紧急出口门应为侧折页式。旋转门因其疏散过慢与不安全,不得作为紧急出口。不推荐横向推拉门及卷闸门,但若存在此两类门,则门内有人时,应随时保持开启状态,以防有人无意间将其关闭。10.11 应进行紧急疏散演习,以便员工了解与掌握应急计划,且能检验应急计划的效果。管理人员及所有班次的员工均应举行应急计划演习。管理层应为每次演习设定及时疏散撤离目标。应至少在610月的高峰时期举行一次演习,若未达到管理层设定的目标则应增加演习次数。如太多员工未参加演习则应在非高峰时期增加演习。当未参加演习的新员工超过30%时,或管理者与EHS安全员认为必要时,应在上半年非高峰时期增加演习。10.12 为降低火灾隐患,垃圾(废料)应当根据其产生的速度定期清除。垃圾(废物)应使用不可燃的容器盛装并放置于适当的位置。10.13 管理层应确保实施防范措施,应提供加盖金属容器用以存放可燃的工业碎屑、废弃物(油抹布)及其他碎料,同时应及时妥善地加以清除和处理。10.14 过量的可燃物应当移出工作现场以减少火灾隐患。10.15 地面的溢漏物质、散落零碎物(如零件,废弃部件等)可能引发和/或蔓延火灾,尤其在火灾紧急事故中,还可能造成滑倒,磕绊或其他危害,应当及时予以清除。10.16 存放易燃物品的容器应贴有以中文书写的内容说明及危险警告标识,以便员工认识到其中的危险因素及能采取妥善的处理程序。可燃容器不得用于盛装易燃物物料,(在无明火工作场所,可使用可封闭的塑料瓶盛装一日用量易燃物品)。除具腐蚀性的材料外,不得使用玻璃容器。不使用时,装易燃液体的容器应当封闭,以免被点燃或危害空气,同时应放置于合适的柜子、容器或建筑物中。10.17 凡使用、存放易燃物和可燃物品的地方,以及明火可能导致危险的地方,都应标示并张贴有“禁止吸烟”标志。管理层应确保包括承包人在内的所有人员遵守警告标识。若作业区域允许吸烟则应设立吸烟区。吸烟区应远离易燃/可燃物品。“禁止吸烟”标志也应张贴于使用易燃/可燃涂料的危险区域。10.18 便携式加热器、马达、烤箱等发热设备应远离易燃物(如粉尘,油、脂以及纤维品)。电弧类的电火花可引燃粉尘、油、脂及纤维等有害积聚物。10.19 空货盘除易燃外可造成多种危险。货盘具有可燃性 ,而且如果摆放不当可能翻倒等,伤及人员和设备。空货盘应摆放在安全、平稳的专门区域,为不妨碍消防喷淋,建议堆放高度不超过6英尺或2米。空货盘不应随意放置并阻挡过道、出口、紧急设施等。已损毁的货盘应妥善处理而不应再使用。可燃物料(如包装)的存放应不妨碍消防行动。储存常规应包括妥善堆放纸箱、适当摆放未装入纸箱或从纸箱中取出的货物。10.20 所有电气布线应妥善定位、支承与防护,以避免发生绊脚或碰头之类的危险,或受到正常运作中的设备的接触碰撞。工厂设备插头应当为三相接地或双重绝缘插头。不得使用磨损或破旧的电线。(建议:建立适当程序和记录文件,保障所有线缆均有合适的規格、良好的绝缘性、接线正确、不存在危险隐患。应对电力设备及其保护装置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应由专业电工负责电气系统的监控与保养维护。)10.21应当只使用达标的固线装置、插头、断路器及其它工具。不得使用不适当的临时线路装置(如裸线插座或不用插头等)。10.22 所有的接线盒、插座以及配电板都应有稳固的盒、盖防护。配电盘、接线盒和电源插座都应当是随时可用的,不受其他物件阻碍。10.23 应提供避雷系统以保护电线及电力设备并可预防火灾。10.24 储存和应用可燃/易燃液体(包括废弃溶剂)要使用适合的管道、容器、桶罐,并使用经特别安全设计和认可的库房。易燃液体不使用时应封闭以免被点燃或危害空气环境,同时应置于经认可的柜、箱或建筑物中。存放易燃液体的仓库中的所有电气装置、开关、电线应当符合危险场所使用要求(如防爆等)。10.25 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及分装和移动时的分装容器均应接地,以防止电荷集聚。10.26 工作场地管理程序中应包括一套关于热工作业许可证的程序文件。热工作业定义为,在正常工作区外的、使用明火(如:切割、铜焊)或火花(如:焊接、金属打磨)等可引燃易燃物的作业。工厂应做好热工作业的安全调查,识别对热工作业有危险的场所。在危险场所进行热工作业能引起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通常包括存有易燃液体、气体的地方。热工作业的危险场所应张贴适宜的警示,如“未经许可不准在此进行热工作业”等。应使易燃物远离热工作业位置和/或对其加以保护。作业前应有特别预防措施,如使用防火帘布遮盖或隔离无法从热工作业区域移走的场所/设备,并控制火花或熔渣以防止溅入其他楼层或地方。应指派现场防火员,在热工作业位置下面看守,以保证不造成火灾。热工作业完成后,现场防火员应根据现场危险因素存在程度,持续监察30分钟至60分钟。若没有保护措施, 热工作业结束后数小时内仍可能存在火灾危险。在作业现场,应随时备有适宜应付潜在危险因素且维护良好的灭火器材。许多公司用其他公司分包完成热工作业,分承包公司应充分培训以便能防范火灾与爆炸危险。应正确使用焊接设备,所有线缆应经维护,并应处于良好状态。10.27 若气罐上的气阀不加防护,受到撞击时会造成严重危害。据悉曾经发生过因气阀破开导致气罐穿破水泥墙壁的事件。应在危险化学品容器(包括压缩气瓶)上的明显位置,用中文清晰标明内容物质(如氧,丙烷等)。培训应当包括对标识系统的解说。所有装载易燃气体的气瓶应与明火或火源至少相距25英尺(7.5米),且储存温度应低于125(51),并远离电气设备。所有储存气瓶的地方应经过正确选择和构建、可适当地识别、设置适当的警告标志、有保安措施。气瓶应当合理存放且竖直放置防止翻倒和/或坠落。移动气瓶应使用适当的推车或类似的搬运工具,并用链或带子将气瓶固定在搬运工具上以保安全。运输时应当保持气瓶竖直。储存和运输液态石油气瓶时应竖直放置,以使安全减压阀直接与气瓶中的气体空间接触。不用时、运输时、空瓶时,则应关闭阀门。关于作业场地压缩气体的管理程序文件中应包括定期检查压缩气瓶。检查应着重于腐蚀、一般变形、破裂、重度锈蚀、泄漏或其他问题。不使用未经认可的或临时简陋的压缩气体容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气瓶用作滚筒/支撑物或其他器具。氧气瓶应当远离燃料源及易燃物。建议氧气瓶与燃料气瓶之间应距离20英尺(6米),或设置起码有5英尺(1.5米)高、且耐火性至少达半个小时的阻燃隔离屏障。使用压缩气瓶的员工应接受正确操作与使用压缩气体的培训。(注:应参照当地相应的法律。)10.28 作业区内的可燃粉尘与微粒应妥善清除,以免造成空气危害。用扫帚清扫粉尘微粒的方法仅适用于真空吸尘器泄漏少量粉尘或微粒的时候。用风枪吹拂也非适当的除尘方法,故不应使用。10.29 溶剂喷涂作业区不应有如明火或火星等点火源,而且不应有残留喷剂残余积聚。喷涂车间(包括地板及隔板)应用耐火材料构建。传输带、滑轮以及其他电动传动装置在设计上应可防止喷剂残余物聚集。若通风不足,则所有电气设备(灯、开关、插座、马达等)应当是专为在危险环境中使用而设计的,并取得认可(如防爆,安装定位妥善)。附注:喷涂残留物为火灾隐患,建议每月清理一次。传输管道和过滤器应定期检查,必要时至少每季清理一次。喷涂工作间在设计上应有充足的通风与干燥环境,这是控制热量聚集和控制点火源所必需的。10.30 所有位于室内的用于储存易燃液体的库房都应设计和安装自然排气或机械抽风排气系统,每小时至少更换新鲜空气六次,以防止爆炸性气体积聚。若当地法规更严格则应参照当地法规。喷涂作业区均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以移除封闭区域内的易燃气体、雾气或粉尘,提供充足的高质量空气。通风过滤系统应使工作所在区域的平均风速保持在每分钟100英尺(每分钟30米),并且每年要做一次风速监测。建议每季清理或更换过滤网。污染空气不得在车间内滞留或通过另一个通风口被再次抽回喷涂工作间内。10.31 只有受过化学品安全、电气接驳、电气接地、及防火培训的人员才能从事可燃液体/易燃液体的转移和抽取工作。在有易燃和可燃物料的场所工作的人员应熟知易燃/可燃物料的正确操作程序及其可能存在的危害。10.32 所有警报系统应至少每月保养和测试一次。10.33 应查询和遵守当地法规,如无相应法规则应遵守下列指南:提供便携式灭火器供负责应急救助的员工使用。应根据工厂潜在火险的危害程度和工作场所的预计火险种类来选择并配备灭火器。通常灭火器使用者同灭火器的距离不应超过75英尺(23米)。便携式灭火器应垂直安装,灭火器顶部距离地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4米,且灭火器上应当有明显标识以供急用,同时也为了避免伤及员工。消防竖管和消防软管箱应当可以清晰识别,且仅供消防使用。使用固定消防系统的消防喷剂的浓度如果过高,据知要影响到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则须在区域出入口处张贴适当的警告与提示标识。10.34 应当建立便携式灭火器材检查、保养与灭火剂再充装的管理制度。便携式灭火器材应每月作一次外观检查,且检查资料应当记录在灭火器所附的标签上。应每年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对所有便携式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护,并记录有关资料。10.35 对消防应急计划中预计需使用灭火器的员工,应每年进行操作灭火器的培训教育并做好记录。操作固定式消防系统的员工也应每年培训。10.36 应当调查所有的火灾并确定起因,制定措施防止再次发生。10.37 其他消防器材,如消防软管,消防竖管,应急发电机等,一经安装,都应至少每年做一次定期检查和保养,以确保其有效性。防火门应当保持良好工作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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