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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基本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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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基本情.doc

    关于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我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金融办的具体指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到今年6月底为止,已正式开业运营的公司有32家。据初步统计,目前开业的32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人民币38.2亿元,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为1.19亿元。尽管机构数量不多,但公司的实力较强。自开业以来累计发放贷款30.15万笔,为社会解决融资需求215.14亿元。其中15家公司的中小微型企业客户数量累计达2万家以上,有5家公司的个体工商户与个人创业就业者客户累计超过20万户。经过行业协会调研,总的认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开展比较顺利,行业发展呈现理性、稳健态势。企业经营管理能够依法合规,不得“非法集资”与“非法催收”的两条高压线得到严格遵守执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基本管理制度体系不断进行强化充实,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步协调发展,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标杆效应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短、小、频、急”资金需求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引导了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对解决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发挥了积极作用。¼¦åR:õê¬JFtªØËóyw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业态,同时作为深化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型金融类行业,是中央开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体制的重要政策举措,也是完善信贷金融体系,增强金融市场功能,对银行机构信贷业务的重要有益补充,更是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帮扶个人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新型渠道。由于小额贷款行业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和试点阶段,面临政策法规、地位作用、发展定位、税收融资和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制约发展的一个瓶颈就是自身的融资问题。为此,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在2010年成立之后,在市政府金融办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鼓励和帮助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借鉴获得我市金融创新奖的助贷方式成功经验,在不断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基础上,探索与银行机构的多种合作模式,努力使小额贷款公司成为银行对中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信贷服务的助手和伙伴,逐步发挥对各种类型银行机构金融信贷活动的有益补充作用。在这一先行先试和探索创新的过程中,得到了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驻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有关分行的大力支持,取得了一些成效,有了良好的开端。¼¦åR:õê¬JFtªØËóyw一、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合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¼¦åR:õê¬JFtªØËóyw目前,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助贷方式,即由小额贷款公司负责筛选客户,进行贷前的尽职调查,向银行介绍或推荐客户,由银行按照信贷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银行要求的客户发放贷款,利率由银行与客户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银行则负责贷后管理并收取贷款本息。这种助贷方式为深圳金融系统首创,曾获2008年深圳市金融创新奖。¼¦åR:õê¬JFtªØËóyw二是联合贷款方式,即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对单笔超过信贷规模控制500万元要求的长期稳定客户,与合作银行共同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联合进行审贷,共同对贷款金额和利率等与客户协商一致后,提供联合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经过平等协商,分别确定承担不同比例的贷款金额,并按此比例分别收取利息收入。在联合贷款模式下,通常由小额贷款公司负责联系客户与银行,并且明确分工:双方联合开展贷前调查;以银行为主进行贷款审核;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共同进行贷后管理。双方密切配合,通过银行系统控制贷款资金流向,收取还本付息资金等。¼¦åR:õê¬JFtªØËóyw三是信贷资产转让方式,即由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市场细分和客户细分,针对某一个行业、某一个产业、某一种供应链或某一领域的集群客户,按照他们的共同需求、共同特点、共同风险和共同的核心企业,研发设计出专门的信贷产品,将核心企业的良好信用延伸到上下游的中小微型企业,以核心企业的经济实力或控制支配的资源为保证,综合评估集群客户中所有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着眼于整个行业、产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发展趋势,形成产业链或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中小微型企业群体的金融信贷服务模式。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在产品研发设计和服务方式确定等方面,充分考虑银行业通常遵循的风险管控条件和业务操作流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还会与合作的银行进行协商,调整充实特定产业链或供应链中企业群体的金融信贷产品与服务方案,兼顾与平衡各方利益,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小对小(中小微型企业)”的优势,努力形成信息对称、风险可控、数据真实、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银行通常针对选定的某一产业链或供应链中企业群体的信贷业务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小额贷款公司则按照约定的合作条件和银行机构的信贷风控管理要求,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核、发放贷款,并将中小微型企业集群客户资料等,一并打包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给合作的银行机构。银行在接受信贷资产包后,由审贷人员进行拆包逐笔审核,认为符合银行业信贷管理条件的,予以接受;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接受并退还小额贷款公司。对审核通过的客户,银行列为表内业务,按约定时间将购买信贷资产的资金转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归集账户,完成信贷资产转让的基本过程。¼¦åR:õê¬JFtªØËóyw在以上三种方式的合作中,其主要做法有:首先,在合作模式上,是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的银行机构进行具体协商,包括信贷规模,资金用途,利率水平,风险管控,担保抵(质)押,以及贷后管理等,达成全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约束条件等,并且制订了相应的操作规范与流程。¼¦åR:õê¬JFtªØËóyw其次,在信息互通上,银行都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规范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且采取有效手段,与银行进行系统对接,或者使用银行提供的系统软件或接口,改造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系统,做到信息实时共享,风险切实可控。¼¦åR:õê¬JFtªØËóyw其三,在利息收取上,与银行合作的三种方式中,利率水平都受到了银行制约,并且充分考虑到了中小微型企业及个人创业就业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总体利率水平呈中等稳定趋势。2011年受国家货币政策调控影响,利率水平有所上升,但也未达到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我市中恒泰小额贷款公司为例,2010年该公司与银行合作业务的平均利率情况是:月利率1.5%,年利率为18%。2010年上半年部分产品调整为月利率1.8%,年利率为21.6%。¼¦åR:õê¬JFtªØËóyw其四,在资金管理上,无论是贷款的发放收回、利息和费用的收取,以及银行购买信贷资产的资金,全部都放到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归集账户上,完全受到银行的监控。¼¦åR:õê¬JFtªØËóyw其五,在利益分配上,助贷是银行收取全额利息,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收取不超2%的手续费。联合贷款的利率基本上是按照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同时按照贷款本金的各自比例分配相应的利息。在信贷资产转让中,利率上浮在30%以内。以中恒泰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合作银行按照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的标准收取利息,同时加上按照购买信贷资产总额的1.5%收取中间业务费用,银行收取的利息和中间业务费用折后比例合计综合利率为10%左右。如按照年利率18%计算,银行收取了50%;如按照21.6%的年利率计,银行收取46%,接近一半。¼¦åR:õê¬JFtªØËóyw其六,在风险保障上,银行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中,提供三种保证。一是通常要缴纳基础保证金500万元,存入合作银行。这笔资金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有资金中支付。二是再按照授信额度的使用总额,由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在合作银行存入总额10%的比例保证金。这两块实际上是给银行带来了存款业务。三是由小额贷款公司的大股东或母公司,或本系统内的担保公司出具第三方保证函,一旦转让的信贷资产发生逾期且经银行确认后,小额贷款公司的担保方将代偿或回购逾期贷款,最大限度的保证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不会产生系统性的风险。¼¦åR:õê¬JFtªØËóyw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中,这三种方式基本做到了银行、小额贷款和中小微型企业的三赢。小额贷款公司打通了资金渠道,与银行联手做大规模,树立了形象,创新了产品,完善了服务,锻炼了队伍,积累了经验。银行通过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发现、挖掘并培育了一批中小微型的企业客户,尤其是银行要求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网银、信用卡、短信通等,拓宽了银行的金融服务范围;增强了银行的存款结算业务能力,如收取保证金、客户的资金往来结算等;增加了银行的业务收入,如发卡收取年费、中间业务手续费等,客观上帮助银行提升了盈利能力,且基本上没有呆坏账的风险。对中小微型企业来讲,打通了企业的融资渠道,破解了中小微型的企业融资难题。¼¦åR:õê¬JFtªØËóyw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银行在风险管控中,一经发现逾期率(不是呆坏账率)达到转让信贷资产总额的5%,银行有权停止授信并中止转让活动,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贷后管理与催收工作,及时办理担保的回购逾期信贷资产或代偿的手续,切实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了风险。¼¦åR:õê¬JFtªØËóyw二、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合作中的风险评估¼¦åR:õê¬JFtªØËóyw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的合作,是建立在为中小微型企业解决融资难、为个人创业就业提供金融信贷服务共同目标和基础上的。双方的密切合作使风险总体上得到了有效控制。由于小额贷款是个新兴的金融业态,目前的法律政策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因而在与银行的合作中,难免出现一些不同的看法。同时,正是由于小额贷款是个新生事物,在与银行的合作中,一些现行的政策规定并不完全适用,需要通过不断的创新来发展和完善,为推动深层次的合作创造条件,也为今后制订和修改法律政策先行先试,积累经验。¼¦åR:õê¬JFtªØËóyw(一)关于合作中的政策风险问题最近国内发生的“民间借贷”风波,影响到了小额贷款公司。从我市的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介入到民间借贷活动中去。首先,我们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这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批准进行试点的新兴金融信贷服务业态,在深圳是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依法设立专营小额贷款的金融类机构,所开展的发放小额贷款活动是合法的金融信贷业务,是体制内而不是民间的。不能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多为民营企业,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就把小额贷款公司说成是“民间借贷”,或者与“民间借贷”划上等号,这种混淆概念是不科学、不严肃的。从严格意义上讲,也是对中央决定开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个重大误解。事实上,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是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深入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实现资本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建立多元化金融体制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政策风险的评估上,首要的是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和决定精神,正确看待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其次,需要正确认识深圳的民营企业家。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大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深圳发展了起来。他们经历了深圳市场化改革的洗礼,逐渐成熟了起来,在保持创新激情的同时,整体表现出了理性、审慎和稳健。尤其是投身于小额贷款事业的民营企业家,无一例外的都把依法合规经营作为基本原则,十分珍惜已经获得的试点资格,能够较好地把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以安全边际最大化来要求自己的小额贷款公司。这是因为他们知道,如果出现贷款损失,股东们是要付出真金白银的,受到伤害的是他们自己。这是深圳小额贷款公司内在刚性约束的动力,也是深圳这批公司依法合规运作的治理基础。所以在他们注册资本金有限,并且在合法的信贷业务能够取得比较理想回报的情况下,已拥有的客户信贷需求尚不能满足,也就没有动力、没有能力,更没有必要绕道民间借贷市场,去追求风险极大的所谓“高利贷”。其三,需要正确认识深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自律。在市金融办的具体指导下,深圳小额贷款公司从试点工作开始起,就把行业自律规范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应春同志在行业协会成立时的第一届理事会上,明确提出了不得“非法吸存”与“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催收”的两条高压线,谆谆教导要“立足于小、谋求于大”,做好小额贷款,不要想当银行;坚持小额、分散,不要走偏方向;服务中小企业,牢记任务宗旨。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坚决贯彻了市政府和市领导的要求,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全行业运营守则和运营指引,对非法吸存、非法集资与非法催收做了严格限定,并在行规行约中明确了违约责任和处罚办法。从国内民间借贷情况来看,通常出现的一个严重问题是非法吸存与非法集资,追逐暴利成为借放高利贷的利益驱动。深圳的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非法吸存与非法集资的问题,也就没有了涉足民间借贷的动力来源。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截止2011年6月底,全行业已开业32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8.2亿元,通过银行融入资金4.7亿元,形成的信贷规模能力为42.9亿元。而全行业同期贷款余额为42.11亿元,这完全可以证明我市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存在非法吸存与集资的问题。这种行业内生性的规范自律机制,再加上市政府对违反两条高压线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保证了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介入,也不会介入民间借贷。与此同时,市金融办肖亚非主任特别强调,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单一状况,要拓宽合法的,堵死非法的,鼓励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更好为中小微型企业服务。因此,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始终把与银行合作做为工作重点,全行业都在努力拓宽合法的融资渠道,同时这也是对非法融资及非法吸存的一种主动摒弃,更没有理由去涉足民间借贷市场。总之,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的合作,是金融体系内不同类型机构之间的正常业务活动,尽管还在创新与探索之中,但完全没有违反政策的风险,完全不存在涉足或变相介入民间借贷,完全不存在银行资金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变相注入民间借贷市场等问题。(二)关于合作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的合作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利率问题,往往会引起诸如“高利贷”的猜想和误解,由此认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合作的实际情况看,这些担忧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首先,国家关于小额贷款试点的政策规定,是坚持小额贷款的利率市场化、差异化,但有适当约束的原则。中央的指导意见和我市的暂行办法都明确要求,不得超过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的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第二条规定的:“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深圳市政府的暂行办法规定:“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由于小额贷款还处在试点阶段,许多问题包括利率标准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国家暂时没有对小额贷款这个新兴行业的利率予以调整规范,允许在实践中探索符合市场化要求、符合行业特点、符合广大中小微型企业需要的利率规则与标准,是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借鉴、执行国家政策和司法解释有关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有利于搞活小额贷款行业,有利于小额贷款行业的规范发展,也有利于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的做法。因此需要明确的是,第一,借鉴并执行国家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上限的规定,不等于说小额贷款就是民间借贷的性质,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第二,只要在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及4倍以内,从法律上讲都是合法的利息收入,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尽管高于银行业的贷款利率,但也不能称之为“高利贷”,二者不可同日而语。第三,对超过4倍标准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不予保护。这就意味着这部分损失要由出借者承担。当然,如果属于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是非法金融活动产生的高利借贷行为,不仅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且还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那是另外一回事。其次,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在利率问题上,总体上是执行并遵守了国家有关4倍的规定的。具体到不同企业的风险状况,利率会有所浮动,也会有所差别。但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我市凡与银行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普遍并未达到4倍,2010年基本上维持在年利率18%,2011年上半年略有上升,为21.6%。然而也有一些公司如宇商小额贷款公司,对怡亚通物流公司供应链上的中小微型企业,仍然维系18%的年利率不变,在困难的形势下能够与广大中小微型企业同舟共济,尽量减轻他们的融资负担,履行了社会责任,做到了“雪中送炭”。实践说明,一方面我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中小微型企业方面能够自觉自律的落实市政府和市领导关于扶持中小微型企业、让利减负共度难关的指示精神,有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合作银行的严格要求与严格把关,指导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利率上向中小微型企业让利,发挥了主导性作用。因此,社会上频繁的借贷纠纷案件,绝大多数起因高利息或“高利贷”而无力偿还,这种法律风险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中基本上没有发生。其三,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其成本相当高,风险也比较大,需要一定的利息收入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风险处置。因此在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不同的风险与成本,适当收取较高一点但不超过4倍的利息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如果把较高一点的利息称做“高利贷”,实际上也是一种严重的误解。(三)关于合作中的经营风险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在与银行机构的合作中,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在市场细分与客户细分后,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需求,开发适应他们需要的各种信贷产品,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信贷服务,做到市场化、差异化和特色化。从行业协会调研的5家公司来看,已自主开发的信贷产品有30多个不同的类型,比如货物质押贷、商业返利贷、设备按揭贷,应收保理贷、网吧按揭贷、车融通贷、车贷通贷、商圈商户贷、卖场商户贷、汽车自由贷等等。以中航小额贷款公司和中恒泰小额贷款公司的卖场商户贷为例,它的操作流程是:小额贷款公司与大型商场(如乐安居、天虹等)的出租人暨管理方签订合作协议,以出租管理方自身的经营收益权、承租商户的各种保证金,以及商场统一收取的商品交易款等为质押,提供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则向该商场的承租商户提供小额的流动资金贷款采购进货,并与商户签订借贷合同,载明同意以保证金及现金收益权交由商场出租管理方进行质押,从而构筑了三方合作、信息对称、信用透明、及时代偿、风险可控,管理链条紧密,互相合作制约的一种新型商业信贷模式,形成了以大型商场资源和控制优势为核心,以解决信贷融资难题、支持承租商户更好发展为共同目标,以多种现金与实物的收益权益的质押抵押与合同约定及时代偿为保证,以同一商场内的商户为集群客户的供应链金融形态。在这个基础上,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开展合作,通过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采用统一结算账户和归集账户等资金流的动向监控手段,使这种卖场商户贷模式更加完善,风险更加可控。从中航、中恒泰和宇商等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多的运营管理实践看,至今未出现一起逾期贷款损失。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自主性强,受现行体制的制约较少,可以快速适应市场需要,高效开发出产品,不断满足不同中小微型企业和小商户、小业主的不同资金需求,“以小(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小微型企业和小商户)”来化解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难题,有着一定的比较优势。再加上与银行机构的密切合作,得到银行机构在资金、技术和风险管控等各方面的支持与指导,对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这不失为一种值得创新探索和加以推广的好方式。在双方合作中,对经营风险的管控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中,银行机构只会选择风险可控的如卖场商户贷中的集群客户,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授信额度或购买资产。换句话说,银行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散户信贷资产是不接受的。这对银行来讲,当然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了风险。二是从调研的5家同银行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来看,在与银行的合作项目上,对个人创业就业者的平均单笔贷款在5万元左右;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平均单笔贷款在200万元左右。总体上讲经营风险比较分散,对合作银行来讲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三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的共同努力,贷款基本上都进入了实体经济中的终端客户,支持了这些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能够有现金收益保证偿还能力,这是避免经营风险的最大保障。四是合作双方的协议都约定了风险转移处置办法。从调研情况看,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凡是与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都有风险转移条款。比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保证金制度、实际使用授信额度5%的警戒线制度,以及对逾期贷款的代偿制度与第三方担保回购制度等,构筑了风险管控的严密体系,实现了风险资产从银行机构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再担保式完整转移,确保了银行体系的安全。这不宜称做“霸王条款”或不平等条约。因为这是从现阶段的国情出发,从银行机构强、小额贷款机构弱的现实力量对比出发,同时也是从国家金融体系安全角度考虑,经合作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民事法律协议。尽管小额贷款公司处于银行机构的伙伴与助手地位,甚至要把自己的优质客户转让给银行机构,但只要能够达到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目的,同时又能够使自己不断成长壮大,深圳的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十分愿意并且积极寻求与银行合作的,愿意转让自己发现的优质中小微型企业客户,也愿意承担敞口风险的责任。这也是激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好信贷业务全流程的工作,不断向银行机构学习,练好自己的内功与本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的有效措施,未尝不是件好事。(四)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合作中的信贷资产转让问题目前,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的合作中,主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助贷方式,另一种是信贷资产转让。从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信贷融资活动的实际效果来看,后者具有创新金融服务的特点,与银行间的信贷资产转让存在根本的区别。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首先在目的性上是不同的。银行间的信贷资产转让,是为了适应监管制度的需要,以信贷资产转让方式来调整银行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满足监管机关对银行各项监控指标的要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是双方基于共同服务中小微型企业,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目的,形成的一种资金融通的合作机制。其次,信贷资产转让在主体上是不同的。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是在银行机构之间进行的,主要涉及到资产转让中的风险在两个同类银行主体之间的完全转移问题。因此,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以下简称银监会102号文),调整和规范的是银行主体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行为,规定了转让的原则、程序和基本要求等,这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而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分别属于不同类型的金融主体,但所从事的金融信贷业务性质完全相同,都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这也是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的法律基础。然而由于二者毕竟属于不同性质的主体,并且在目的性上有着根本区别,所以银监会102号文很难完全适用和调整规范这两类不同主体间的信贷资产转让活动。其三,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从运作模式上看,是一种中小微型企业定向集合的信贷资产转让,带有双重的资金融通作用,有着双重的风险保障机制和双重的资金监控措施,与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的功能作用完全不一样。一是所谓定向集合信贷,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发展中,以一个产业、行业或领域内的领军企业或有实际控制力的核心企业为主要合作对象,通过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运用金融信贷工具和风险控制手段,形成一个互惠互利的基础平台,将该产业链或供应链中的上下游小微型企业整合成一个客户集群,由小额贷款公司针对这些集群客户的共同需求、共同特点、共同风险和共同规律,开发出定向的专用信贷产品,如网吧按揭贷、卖场商户贷等,由领军企业或核心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与变现代偿保证,借款人以合同承诺多种形式的收益权益的抵(质)押,三方合作形成一种风险可控的中小微型企业金融信贷服务模式。其中的借款客户就具有了集群的特征,所共同形成的信贷业务具备了定向集合信贷资产的特点。二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受制于自身的信贷规模能力,一、两个客户集群的定向集合信贷,就让小额贷款公司无力再承担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的功能。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只有解决了自身的融资问题,才能够继续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信贷支持。这就是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寻求银行机构合作的根本目的,在实践中借鉴了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式,创造性地发展了信贷资产转让的资金融通模式,由小额贷款公司将这种定向集合信贷资产整体打包向银行机构进行转让中,获得了自身的资金融通,也为中小微型企业的资金融通打开了通路。通俗地说,就是银行做资金批发业务,小贷公司做资金零售业务,这种双重的“资金融通”,是在银行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最终使资金进入了实体经济的终端客户,帮助和支持了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三是在这一模式中还有双重风险保障机制,一方面是核心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客户集群之间合同约定的多种方式质(抵)押的风险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母公司或大股东,或者本系统内担保机构的第三方代偿或回购风险资产的再担保机制,确保了银行体系中风险的有效化解。四是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合作中,通过开立客户结算账户和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转让资金归集账户,以多种账户的双重监控,严格控制与掌握了信贷资金的流向,有效防范了资金运行中的风险,及时发现借款客户出现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进行解决,从而使定向集合信贷的金融服务运行高效、可靠、安全与风险可控。在这一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为了解决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难题,借鉴了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方法,结合实际需要加以创新发展,形成了一种新的商业信贷模式。由于双方之间是一种真实信贷资产转让的交易活动,是基于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合作行为,不存在调整资产负债表带来的种种不确定因素风险,所以这种信贷资产的转让是真实的、整体的和洁净的。否则的话,银行机构不会冒风险去做这项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不是为了融通资金,为了有能力、有信誉继续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从而不断发展壮大,也不会把自己挖掘和培养的比较优质客户转让出去。客户为了可持续发展,得到需要的生产性资金,同时树立自己的金融信用,为今后融资打下基础,也不会轻易同意自己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转来转去。尤其是由小额贷款公司关联第三方承诺的代偿或回购的风险处置手段,是这种新型商业信贷模式带来的新情况,不能认为违反了“洁净性”原则。恰恰相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合作中,存在第三方的代偿或回购的再担保方式,实质上是在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建立了防火墙,使“洁净性”要求得到了具体落实。一旦发生逾期贷款,由关联的第三方进行代偿或回购,防止了银行机构产生呆坏账,无论从任何角度分析,对银行机构来讲都可以做到风险完全可控,更不会导入系统风险。因此从总体上来讲,我们认为这是值得探索与创新发展的一种新模式,尽管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完善,但迈出第一步十分重要,其先行先试中的意义不可低估。三、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金融创新的建议中小微型企业尤其是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难题。从国内外的金融发展历史情况看,要求大的银行机构去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直接提供信贷支持,这种做法难度极大,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国家“十二五”规划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方面,明确提出“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发和发展,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功能,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努力“服务实体经济,防范系统性风险,有序发展和创新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今年6月22日,许勤市长在市金融办调研时指出,“大力发展小额贷款、金融租赁、担保和债券等,完善适应中小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全方位金融支撑体系”。根据国家规划和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小额贷款行业的实践,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市场细分的要求,采用“以小(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对小(小微型企业)”的思路,着力构筑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微循环支撑系统,加快多元组织体系的创新,大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的建设发展,由小额贷款公司等直接服务于小微型企业,大型银行机构则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通俗地讲,就是银行机构做资金的“批发”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去做资金的“零售”业务,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设定科学、合理的杠杆率,形成大中小型金融机构各自市场定位明确,功能分工合理,资源有效配置,优势作用突出,互相联动、优势互补的体系性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资金需求的新型运作机制。为此建议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上先行先试,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信贷金融服务体制为目标,努力构建适应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需求的全方位金融支撑体系。(一)建议在金融体制改革上加强组织体系创新,大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的建设,探索发展小型专业化的科技银行、物流银行、文化银行、小微企业银行,以及各式各样的社区银行,构筑直接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金融毛细血管”或者是“金融末梢通道”的微循环体系,作为支撑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的基础平台,不断扩大对我市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覆盖面,加大对我市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渗透度,提高对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客户数量的比重和贷款余额规模。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在建设发展中,遵循提高门槛、放缓节奏、加强监管和做大做强的思路,不一定追求小型金融机构的数量,坚持深圳质量并以质量取胜的理念,坚持“立足于小,谋求于大”的精神,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风险控制制度,使自己有能力、有条件承担起桥梁、通道与平台的重任。(二)在金融信贷运行机制上进行创新,重新定位和整合金融资源,形成体制内大中小金融机构的合理分工,银行机构探索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小金融机构的资金批发业务,通过定向集合信贷资产转让、助贷、联合贷款等多种方式,为小型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技术和风险管控等多方面的支持,打通小额贷款公司等小金融机构的融资通道,也就等于打通了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通道。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型金融机构,全力发挥“以小对小”的比较优势,积极围绕不同行业、不同产业,尤其是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开展金融创新,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信贷产品,创造更加有活力的金融信贷服务,增强我市金融信贷的市场功能,探索符合深圳实际情况的金融信贷服务新机制。(三)请市政府协调相关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小额贷款行业与银行机构合作中的政策性问题。一是建议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小微型金融机构的性质。由于涉及到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因此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认定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也就成为当前政策上需要尽快明确的重点。尽管从国家层面来讲目前仍然属于空白,但中央相关部委已经有了明确意见。国家财政部在2008年12月和2010年6月,先后颁发两份文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一“财金2008185号”文),并要求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范围(详见附件二“财金201056号”文),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是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按照地方金融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管理。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对“特定纳税人”的企业类型作出政策界定时,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划入金融企业范围(详见附件三“国税函2009377号”文)。200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整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金融机构实行代码管理(详见附件四“银发2009363号”文)。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关于民间借贷应规范化阳光化的表态,要求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预示着国家政策将发生重大变化。为此建议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文件,出台政策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地方小型金融机构的性质,发放“地方粮票”,解决身份性质不明确问题,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造条件。二是肯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作用,注重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以小对小”的比较优势,帮助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融通问题,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同银行机构开展联合贷款、资产转让和助贷等多种方式的互利合作,在银行机构做资金“批发”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专做小额资金的“零售”业务方面形成共识,同时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关联第三方采用代偿或回购的风险保障措施,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允许开展先行先试的金融创新。三是建议协调落实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融资政策,希望银行业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小微金融机构对待,支持落实50%的规定,给予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同时希望协调和指导银行机构在融资利率上,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的政策,减轻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压力,也就有利于减轻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四)建议市政府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一是建议采用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自身建设,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控制利率水平,减少或严格控制各项收费,把财政支持政策同时转化为对中小微型企业减负让利的优惠措施。二是建议采用风险准备金的财政扶持政策。建议市政府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1%,提供风险准备金,放在财政专项账户内。一旦发生逾期贷款回购代偿等事项时,在审核后按约定比例承担责任,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负担。如果实现追偿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当优先偿还财政风险准备金已支付部分。三是建议在政策上鼓励引入商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和经济补偿功能,发挥深圳保险试验区的创新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开发专为小微企业增信担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与此同时,建议政府鼓励和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开发“小额贷款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对银行合作中要求至少10%的比例保证金部分,由履约保证保险来承担损失责任,减轻小额贷款公司交缴保证金所占用的自有资金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银行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信心,运用经济杠杆,调整利益关系,推动形成银行、保险和小额贷款机构三方共同服务的小微企业的新局面。总之,小额贷款公司在直接服务中小微型企业方面,确实有着很现实的比较优势,只要政策支持,善于引导,鼓励创新,积极开展与银行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合作,一定能够在解决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积极而特殊的作用。以我市创新助贷模式的中安信业创业投资咨询公司的数据来看,2005年以来,已累计小商户、小业主和个人创业客户8.5万余户,创造就业机会50万余个;公司累计交纳税费1亿多元人民币,中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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