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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公司业务培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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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公司业务培训讲义.doc

    第一章 担保公司业务概述 我国金融体制的发展与现状 4 我国信用担保业的产生背景及发展现状 7担保公司的类型 9担保公司的主要职责 11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关系 12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 14国家对担保公司的管理政策与相关法规 27担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员工的素质要求 32第二章 担保公司业务程序及管理制度担保申请与业务受理 35申请材料的审核及管理 37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38组卷上报 40评审签批 41银行沟通 43签订协议 43办理抵押 44收取保费及通知放款 45保后管理 46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风险防控认真核实客户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9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及其产品的市场前景 51全面审核客户财务的真实状况 53严格监控客户的借款用途 57认真分析客户的偿债能力 59确保客户财产抵押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61加强客户背景与信用的调查 63严密设置有力的反担保措施 67强化贷款资金的监控管理 76完善担保代偿后的追偿处置制度.78第一章 担保公司业务概述一、我国金融体制的发展与现状我国明朝末年出现了类似银行的钱庄和票号。鸦片战争后,一些外商银行纷纷进入我国开展金融业务,我国境内第一家银行是1845年英国人设立的丽如银行,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作为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家银行开始营业。 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政权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简称“四行二局一库”)为主体,包括省、市、县银行及官商合办银行在内的金融体系。此外还有一批民族资本家兴办的私营银行及钱庄。随着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开始发行人民币。同时,对官僚资本银行进行了接管,将官商合办的4家银行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对私营银行则进行整顿和改造;取消了在华外商银行的一切特权。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即银行不划分专业系统,各个银行都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既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的商业银行,又担负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文革期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银行的独立性日渐消失,1969年9月甚至将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成为财政部所属的二级机构,使其基本上沦为政府的“大钱库”和“出纳员”。1976年10月,文革结束,我国的银行体系也开始恢复和重建。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恢复了其独立的部级单位的地位。从1979年开始,相继恢复或建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四大国家专业银行为骨干的银行体系。 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提出国家专业银行要进行企业化改革,实行商业化经营,但由于这些专业银行既从事政策性信贷业务,又从事商业性信贷业务,既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又不利于进行金融宏观调控。1993年11月国家提出要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在1994年内相继成立了专门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与此同时,其它类型的银行也迅速发展。在交通银行于1986年7月重组成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全国性综合银行之后,相继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 行、深圳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12家股份制银行。1986年1月,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以投资所有者和业务监管者的身份,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决定在北京、天津等12个城市试办邮政储蓄业务。1986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邮政储蓄业务法定为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从而使邮政储蓄遍布全国,形成了一个“准银行”系统。(2007年3月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正式的商业银行)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16个城市进行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试点。同年2月,中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深圳城市商业银行成立。至今,这种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遍布全国的主要城市。2001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江苏省成立了张家港市、常熟市、江阴市三家农村商业银行,这是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改制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标志着一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诞生。目前,经济条件成熟的省市,农村信用社大多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以上银行性金融机构按照各自在经济中的功能可划分为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三种类型的银行。其构成的银行体系被称为现代银行制度。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二、我国信用担保业的产生背景及发展现状信用担保业指专门从事在信用活动中,通过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业。我国信用担保业以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为产生背景,从1992年开始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1.探索起步阶段(1992年起)。在此期间,重庆和上海等地产生了私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在广东和四川等地出现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交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与区政府和街区企业合作成立了担保基金。2.积极推动阶段(1998年起)。浙江、福建、云南和贵州等省的一些市县开始探索组建以私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或中心。陕西、广东、湖北与北京等地开始出现科技、建筑等专业性担保机构。上海、北京等地开始进行政府财政部门与商业担保公司合作的试点工作,即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并负责推荐中小企业,商业担保公司负责办理具体担保手续。3.规范试点阶段(1999年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河南、山东、宁夏、吉林、天津等地政府陆续下发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并组建相应机构。4.体系完善阶段(2000年起)。国务院2000年8月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自此,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体系建设的阶段。近年来,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截止2007年底,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已达3729家,资本金总额为1774.08亿元。2008年全国信用担保机构为23万户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达7221亿元,实现收入376.4亿元,实现利润44.7亿元。目前,我国信用担保业务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运行模式和业务操作标准已基本建立和趋于成熟,信用担保已成为法律所规定的经济政策的制度化办法,已初步形成了一个特定的行业。河北省信用担保实践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1995年成立了XXXXX和XXXXX两家担保公司。经过10多年的发展,仅石家庄市2007年在册的担保公司已达到44家,担保资本金规模达8.5亿元,累计担保金额9.9亿元。据新华网报导,河北省政府已决定到2011年全省将实现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350家。目前,河北省担保业步入快速发展的通道,也意味该业内竞争将更为激烈。三、担保公司的类型(一)按企业职能分类:1.政策性信用担保。这种类型的担保机构主要以政府出资为主,是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设立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2.社会互助性担保。这类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特征。3.商业性担保。这类担保机构一般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出资组建,也有国有独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多数设立为企业法人。法律也允许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形式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商业性担保公司以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为主要特征,同时兼营投资、咨询、顾问、培训等商业业务,从事的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只是其业务之一。(二)按业务范围分类1.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1)贷款担保;(2)票据承兑担保;(3)贸易融资担保;(4)项目融资担保;(5)信用证担保;(6)其它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1)诉讼保全担保;(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它履约担保业务;(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2.非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对非融资性业务的担保责任行为。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1)诉讼保全担保;(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3)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租赁合同担保、其它合同担保;(4)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担保公司的主要职责我国担保业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担保业务的开展不但对中小企业、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目前,担保公司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充当银企融资的媒介。很多中小企、个体工商户经营得不错,但因缺乏抵押物等,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担保公司主要是通过与银行合作来拓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较为雄厚,风险控制能力强,有精通金融服务的专业团队,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及跟踪掌控具有特定优势,所以,信誉好的担保公司一般都可以得到银行的认可并获得相应的贷款。从而,担保公司成为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融资的重要桥梁。2.降低金融系统风险。以往银行直接对企业融资,银行独自承担着融资的全部风险,因而积累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担保机构的出现以及担保业的发展,对于提高银行贷款的担保质量,提高贷款第二还款来源的可靠性,防范新的信贷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有利于增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3.提高社会生产能力。企业发展一般要经历初创、成长、成熟、衰退四个阶段。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融资的风险是不同的。在初创时期,企业融资的风险十分高,这种融资的风险只有创业者本人承担或者由与其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分担。到了成长时期,企业融资的风险也是比较高的,但是由于企业前景看好,风险资本乐于为企业成长提供权益资本。同样,与风险资本运作有相似之处的信用担保机构,也会在企业成长期和成熟期为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这便使低信用的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成为了可能,扩大了社会生产规模。五、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关系担保业作为新兴的行业,增补了中小企业的信用,成为银行向中小企业融资的纽带和桥梁,担保机构对银行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银行的融资有了担保机构作为第三方的保证,其担保效力强,使得银行信贷资产获得较好的安全保障;2.担保机构有一支专业控制风险的团队,在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上较银行更为灵活高效,通过这种中介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分工,减少了银行内部许多工作环节和一些低效工作;3.担保机构为银行贷款担保实行提供保证金的方式,这种担保资金,不但可以实实在在地分担银行贷款风险,同时也成为银行的长期存款,对银行产生资本性的支持作用;4.担保机构扩大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业务空间,使原来银行由于营销和风险控制等成本过高而不愿涉及的业务领域成为现实中的业务,使银行获得新的业务增长点和利润来源,提高了银行的竞争能力。但是,担保机构和银行这种合作关系在现实中还存在着不够协调,有失平衡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银行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认同度不高,银行选择合作担保机构非常谨慎。目前银担合作业务存在一个普遍现象,那些成立时间较长、具有一定规模,拥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在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合作中受到青睐,成为银行合作的首选。而对一些民营担保机构,银行普遍认为由于缺乏行业的监督与约束,民营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合作风险相对较大,介入慎重。其次,担保公司与银行权利义务不对等。由于银行贷款业务可以没有担保机构的介入,而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却不能缺少银行的支持,这便造成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大多数银行过分重视自身利益,不愿承担风险,银行与担保公司很难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一旦担保贷款出现逾期,多数银行都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代偿。与此相比,担保企业承担的风险太大,担保企业在与银行合作中除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外,还要承担100%的担保风险。 现实中的问题说明,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是建立在双方有共同的风险理念,双方均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可相互信任、分担风险的基础上的。 因此,从担保公司的角度,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成为能否实现与银行合作的关键。担保公司必须通过谨慎选择担保客户和项目、妥善安排风险分担措施以及分散风险组合等多种手段对整体风险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向银行提供包括年度审计报告、资本担保实力、准备金提取比例等关键数据,让银行了解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才能不断扩大担保业务,找到更多的银行合作伙伴。六、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可以分为营运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般性风险和特定业务领域中存在的特别性风险。(一)一般性风险担保公司经营的一般性风险又分为固有风险和检查风险两大类:固有风险主要是指被担保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财务等)及所处环境(政策、行业、市场等)的风险;检查风险是指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不科学所带来的风险。此两大类风险可具体归纳为以下十项风险,即使如此,也并没有穷尽所有的担保公司的普遍存在的风险。1.历史风险所谓历史风险,就是被担保企业历史沿革中成立前与成立后由于历史时间的关联,形成现在风险。如:主要人员离开被担保企业建立新企业,利用原企业技术进行生产,则不利于被担保企业的发展和贷款的归还。2.关联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与公司构成关联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子公司、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实际生活中,利用关联企业进行逃避税收,或是提供虚假交易的行为大有存在。因此,作为担保公司在对一个企业进行担保贷款项目审查时,难以知晓该企业的内部交易情况,很难准确掌握该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经营规模、现金流量等情况,不能准确确定对该企业可以提供的担保规模。3.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道德质量、管理能力和经营战略的风险。例如公司的董事长,不允许其它股东派人干涉经营,大权独揽等。4.财务风险财务风险包括会计核算组织、财务人员水平、会计处理方法和资金运作所造成的风险。例如: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某公司在对外的会计报表中,以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即以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而内部会计报表以发货时间来确认收入。着两种方法计算的收入相差数百万元,影响了企业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增加了判断失误的风险。5.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指购销管道发生不利的变化。购销管道单一,则风险大;反之,则风险小。6.过程风险生产(包括工艺工序)或经营过程越复杂,环节越多,中间出现问题的概率就越大;企业规模越大,出现问题的概率也越大。过程和规模,所带来的问题的数量并不直接影响风险,而其中关键是有无过细的“瓶颈”问题。如果有,则影响风险度。7.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政策和民间意向发展变化的负面影响。政府政策、民间意向与企业发展相一致,企业的风险就小。8.阶段风险企业发展一般经历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扩张期。企业大量需要资金在于创业期和扩张期,而这时的风险也最大。9.理念风险只依靠历史机遇发财,风险大;而靠理念,靠战略思维发财,才是牢靠的。公司是希望先扩大企业规模,招收得力的销售人员从而扩大市场;还是先寻求扩大市场,再相应扩大企业规模。两种经营思路所带来的风险是不同的。10.检查风险检查风险是由评审人员的经验素质、评审人员到企业调查的时间和评审程序决定的。一般情况,检查时间与检查风险成反比。但也应看到,一味地多下被检查企业,也非良策。因为,评审应是一种客观公正的活动,不应掺杂个人感情,如过多地与被检查企业接触,很可能加深了个人感情。这样,在评审过程中就难免不带个人的感情色彩,不利于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二)特别性风险在担保公司业务操作的过程中,不同情况下也会存在着一些具体的特定风险。1.证照不齐的风险对一般企业的贷款担保,首先应仔细审查其企业营业所需的基本证件是否完备,如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以及他们是否按时进行年检。但对一些特殊行业还必须审查其它一些对于特殊行业必须颁发的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如建筑行业,除在具有上述几个证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有一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如项目开发设计的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证、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等。如果工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不齐备,即使公司已经正常经营且没有什么安全问题,也最好不要提供贷款担保,这类客户的潜在的风险很大,这里主要面临的是行政风险。说不准哪天出点事故,尽管可能事故本身与有关证照的有无并无关系,但最终的处理结果也许很简单,那就是企业的问题,企业随时可能存在关闭的可能,届时哪还有什么偿还能力来归还企业的贷款。2.跨地区贷款担保的风险企业正常的贷款,一般采用就地原则,因此,对于那些跨地区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一定要慎重。该类企业要么是在当地银行的贷款额度已经满,无法取得新的融资规模;要么是在当地的经营有问题或是信用有问题。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其主要风险一方面是担保后监管不便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对企业情况了解不够深而带来的风险。3.零散设备抵押的风险从目前银行直接办理贷款的抵押物来看,均已基本上取消了设备抵押。其主要原因是设备抵押基本上属于动产抵押的范围,不便于控制,也不利于最终的变现(动产抵押的实际变现的价值与市场价值悬殊较大)。但是,作为担保公司,因担保对象所面临客户群本身的特殊性(绝大多数情况都是银行不愿意直接予以贷款的企业,企业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与瑕疵,即“先天性不足”。),客户一般无法提供价值较高的不动产抵押物,难免会出现一些设备用于抵押物的现象。设备是企业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从抵押的目的是作为企业还款保证的角度出发,设备抵押亦不适为一个有效的抵押反担保措施。对于担保公司而言,设备抵押带来的主要风险,很大程度上是零星设备抵押带来的风险,这类设备从处理的角度来看,便于处置;但从管理的角度,不便于管理,很难保证其不被转移、毁损。所以,担保公司在设置反担保措施时,如果是设备抵押,尽量不要使用零星设备予以抵押,而应使用那些成套设备。4.行政干预的风险担保公司与其它经营实体一样,经营过程中最担心的不是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因为这两种风险,作为企业尚可以作一定的防御与化减),而是行政干预的风险,尤其是国有担保公司,更是如此。因为,相对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只要公司具体承办人以及经营层主要领导决策者道德上不存在瑕疵,凭着正常的工作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一般情况下,会识别申请担保贷款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即使不能全部识别,也会对已经识别意到的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而不至于申请贷款担保企业发生逾期代偿时“血本无归”。而行政干预的风险则可能是无法控制或是很难控制的,因为双方的利益出发点不一样,一方考虑的政治利益,另一方考虑的是经济利益。5.纯粹信用“互保”担保的风险“大户联保”贷款机制在一定时期曾为广大金融机构广为推广,但如今采用的金融机构并不是很多。“大户联保”最大的缺点是它不符合“投资分散化”的理论“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这样,一旦它所处行业受到国际、国内大气候的影响,所有风险便会显示出来。6.分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尽管也是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存在,可以独立作为经济实体从事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并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因此,对分公司提供担保,存在法律上的风险。7.“急急忙忙”办理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担保公司内部。对有的业务仅凭别人的介绍或自己对企业以往的印象感觉不错,不经过深入的调查,便贸然的同意办理担保。这种担保很容易将担保公司带入诉讼的旋涡。据权威机构调查,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3-5年。也就是说,这个企业今天发展良好,不代表明天依然不错;如果不能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加强内部管理以及适销对路产品的开发、研制,再好的企业也可能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8.行业风险对于每一笔担保业务的办理,仅仅考虑到它的当前风险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结合国家的宏观政策以及国际行情等有关情况予以判断。如果国家对于该行业持限制、不鼓励发展的政策,那么该企业的行业风险将非常高,而且这种风险纯粹受国家的宏观政策影响,无论是生产经营的企业,还是作为担保公司均无法掌控其相关的风险。9.无效担保存在的风险根据担保法第37条及其司法解释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具体为:(1)国家机关的财产;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实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7)土地所有权;(8)以法定程序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9)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抵押;(10)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如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前6个月,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法院监管的财产。同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单位提供的担保无效: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担保公司为贷款担保而设置反担保措施时必须严格注意上述规定,否则贷款担保的风险很高,而且一旦发生逾期代偿时,自身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10.未足够关注非财务因素的风险过分依赖申请担保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数字进行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也是很大的。因为会计报表分析的最大局限性是它不能解决会计报表的真实性问题,经常听说一个单位会有几套报表,给税务局的是“诉苦表”、“亏损表”;给银行的是“报喜表”、“盈利表”,因此,对一些涉及非财务因素的东西也要同样予以关注。如单位主要负责人诚信情况、经营层的知识水平、年龄结构、对本行业的了解熟悉程度、员工的精神风貌、供货商的实力、主要销售客户的信用情况等。否则,难以全面了解申请担保企业的真实状况。11.无账或账务严重失真的企业担保的风险在我国目前经济环境以及纳税环境不是很好的大气候下,无账或账务严重失真的企业还为数不少,尤其是在民营企业的初级阶段,一个企业几套账的现象大有存在,而这类企业很多也是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担保对象之一,其存有多重的不确定性风险。12.“惯性”办理业务的风险这里所说的“惯性”办理业务主要是针对担保公司内部管理而言,即对一家企业多年多次申请贷款担保,均由担保公司一个人长期主办,而未进行岗位轮换可能产生的风险。一个人对同样一件事情长期办理,很容易产生一种惯性思维。对个人而言,可能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积极的方面是对事情本身可能会更加熟悉;不利的一面是可能在办理业务中缺少应有的谨慎,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未能予以足够的关注,从而给公司造成一定的风险。13.成立时间不久的企业的风险对于刚成立时间不久的企业,由于对产品的市场趋向很难定性,以及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技术不稳定性等因素的影响,故其担保的风险相对较大。14.对经营贸然转向企业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的失败,往往不是经营本身的失败,更多的是管理上、投资上的失败,尤其是新上投资项目的失败,不仅新投资项目陷入大量资金,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而且将自己原来经营不错的行业也拖垮。因此,对那些贸然转向其它行业的企业应予以特别关注,尤其是对转向与原来经营情况相差比较大的行业,该类企业的风险相对较高。15.企业发展多年,固定资产未增加企业的风险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除了经营规模、生产能力扩大,企业的固定资产一般也会呈一定比例的发展。因为,无论是企业的应收账款,还是存货,均是流动资产的范畴,其可控性与固定资产相比,均比较差。所以,相对于这类企业申请贷款担保,如果不能提供一定数量的不动产予以抵押,即使现在的经营规模、形势均比较,对其贷款担保也要慎重,这类企业一旦出现问题,其风险相对较高,很难予以控制。16.“两头在外”企业担保的风险所谓 “两头在外企业”是指一个企业在本地有企业,在外地同样也有关联企业。企业利用本地企业为融资平台进行融资,所融资的资金主要用于外地企业使用,回笼的资金也在外地企业的账务上。对于这类企业的担保风险,担保公司很难予以控制。一旦出现风险,可能产生损失的概率很大。17.带有黑道背景的企业担保的风险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行业尽管利润可观,但并不是一般人都可以经营的行业,有的往往具有黑道背景的人才可以经营,如回填土、采石场等行业,当然这也只是个别现象。从担保公司实际业务开展的情况来看,这类企业一旦发生逾期、代偿,清偿的难度很大。有时尽管抵押物也很充分,但执行起来非常难,甚至可能出现抵押物经过几轮拍卖,均无法拍卖出去的现象(一般不是抵押物价值卖价高的缘故,多数是因为黑道势力的干预,使得无人敢认购抵押物)。18.“三外”企业担保的风险所谓“三外”企业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外地人,企业的供货商、销售客户也是外地的企业。这类企业多属于贸易性公司,一般情况下属于其自有的不动产不是很多。因此,对于这类企业贷款担保的风险相对比较高,一旦发生逾期、代偿,进行追偿的难度相对较大,有可能一夜之间消失得无影无踪。19.主要利用外部资金经营的风险作为一个企业的发展肯定离不开外部资金的支持,如金融机构的扶持、民间借贷行为,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但如果一个企业的经营绝大多数资金是利用外部资金,尤其是商贸企业,这样企业的财务风险很大,遇到好的行情,赚的钱绝大多数属于借款的企业;反之,则大量的风险为提供资金的融资机构、个人和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20.忽视保后监管的风险对于担保公司而言,事前的调查固然很重要,但事后的跟踪监管更为重要。因为企业的形势总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如果对已办理的担保项目,不能进行有效的事后跟踪监管,待企业风险产生,再采用补救措施往往已为时已晚。21.偏面追求量的风险以担保业务为主的担保公司,其收益主要来自三大块:首先是担保收入,应该是担保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这与公司担保业务规模的大小直接挂钩,一般情况下是呈正比例关系,因此,在许多担保公司看来,业务规模的大小似乎成了衡量其经营水平的高低;其次,是存款利息收入,主要与公司的资金量的大小有一定的关系;最后,主要是财政补贴收入,一般在收入中比例不是太大。担保公司本身固有的属性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业,所以如果不能有效的把握风险,而偏面追求量的扩大,则存在一定风险,可能出现担保费的收入无法弥补高风险的代价。22.由银行直贷改为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银行向担保公司转嫁风险的情况,方法就是将原来由银行直贷的项目改为由担保公司担保,从而顺利地将企业的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23.同一企业办理多笔担保贷款的风险按担保行业一般操作标准,一个企业担保贷款规模应为贷款企业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左右的经营活动现金为宜。因此,对同一申请企业不宜多次担保(超过两笔)或超规模担保,否则,当贷款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时,担保公司难以压缩担保规模而处于风险处境。七、国家对担保公司的管理政策与相关法规(一)担保机构的设立1.注册资金的要求:按照省、地、县三个层次担保机构的级别,要求最低注册资金分别为 万元、 万元和 万元。2.担保机构的设立程序:由于担保机构属于特殊的工商企业,对此,有些地方政府或登记部门规定了一些前置审批条件。所谓“担保机构前置审批”,即在设立担保机构之前,有关人员应该学习公司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熟知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政策信息,了解担保机构的性质、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服务对象、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等知识,对担保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特点有所认知。同时,熟知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设立登记管理程序等。 有限责任担保公司的设立主要有以下程序:(1)担保机构前置审批;(2)报登记机构预核名称;(3)达到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4)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金最低限额;(6)股东依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7)确定公司名称;(8)确立内部组织机构;(9)确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10)董事会决议;(11)监事会决议;(12)开办临时资金账户;(1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14)工商登记;(15)办理机构代码(16)刻制印章并报部门备案;(17)办理税务登记;(18)开立银行账户。(其它股份有限担保公司、事业制担保机构、以及社团制(协会)担保机构等机构的设立程序,基本类似,不再一一列举) (二)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1.向委托人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或再担保。2.办理政府委托的专项担保资金的担保业务。3.办理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担保业务。(三)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1.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的形式。2.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3.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4.强化内部控制制度。5.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四)对担保机构的相关财务规定1.担保费的收取: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2. 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以后,实行差额提取。3.对担保责任金额的限制: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4.对担保机构资金运用的规定: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其它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它形式。(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扶持政策1.资金扶持:担保体系的信息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和代偿金补助。2.税收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其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最新政策动向2010年国家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管理是关键性的一年,3月8日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后,财政部配套出台了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银监会也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8个配套檔,对担保行业规范、监管,防范风险、以及行业准入等做了明确的指引。2010年出台的多项针对融资担保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强了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力度,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应对困难中的重要作用。(七)有关担保公司的主要法律法规1.国家有关的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业务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但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了推动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融资担保业务。其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2.国家有关的政策性文件(1)概念性的提及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的建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部门政策: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其它: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增加农民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八、担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员工的素质要求(一)机构设置1.担保业务部门:负责受理贷款担保申请并进行初审,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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