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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检员培训内容 Microsoft Word 文档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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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检员培训内容 Microsoft Word 文档 .doc

    例检员培训内容1 例检员岗位职责1.1 贯彻执行GB/T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技术标准要求、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2 负责发班前(途中)运行车辆的例保检查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安全检查技术要求等相关规定。杜绝车辆安全隐患,防止机械事故发生;1.3 努力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素质,参加安全及业务学习,熟知检验标准及操作规程要求;1.4 持证上岗,认真负责,及时检验,正确评判,不徇私情;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1.5 严把检验质量关,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不符合安全行车技术条件的车辆,坚决不予签发例保合格单;1.6 “云南省营运客车例保检查记录表”、“云南省营运客车例保检查合格单”、例保台帐;记录字迹规范清淅,内容准确,资料保存完好,车辆修理、复检记录完整,追溯有证可查;1.7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措施,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对本岗位职责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直接责任。1.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1.3.1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范,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树立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奖惩制度,严格追究责任。1.3.2 安全责任书要签订到部门(科室)、岗位(个人)、从业人员,明确安全职责,履行安全义务,落实安全责任。1.3.3 公司与承包者、融资者、参营者签订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规范经营行为,明确安全责任。1.3.4 创新安全管理措施,盯住驾驶人的安全行为、盯住客运车辆技术状况、盯住公司安全管理、盯住营运线路安全状况。1.3.5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安全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增强全体职工、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安全生产意识、职业道德意识、认真履职意识。1.3.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研究解决安全问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处理事故。1.3.7 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隐患整改。1.3.8 应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IC卡安全管理系统、智慧运营系统、行驶记录仪、车内视频监控装置、酒精测试仪、指纹识别机等科技辅助手段实现安全动、静态管理。1.3.9 制定各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应急处置到位。1.4 加强客运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1.4.1 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监督客运车辆按时进行检验、道路运输证审验、维护、等级评定。1.4.2 严格监督客运车辆做好发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1.4.3 新增或报废更新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车辆等级或提高车辆等级,选购车辆要经济、节能、安全、舒适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等级配置车辆技术设施。1.4.4 客运车辆必须参加云南省安全统筹并投保交强险;客运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必须执行强制报废更新,从事班线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按照8年时限进行报废。1.4.5 9座(含9座)以上客运车辆必须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保证GPS终端在线。有条件的客运车辆还可安装智慧运营系统、车内视频监控。1.4.6 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配置安全带、灭火器、三角木、安全锤、警示牌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1.4.7 客运车辆发班前必须进行例保检查。1.5 加强从业人员准入资质审查,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从业人员队伍素质良好。1.5.1 严格按准入条件进行驾驶资格审查,新申请驾驶客运车辆的驾驶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必须符合准驾车型。1.5.2 有驾驶经验,驾驶技能娴熟,身体状况良好。1.5.3 严格进行客运驾驶人岗前安全教育理论培训,并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运营线路情况。1.5.4 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春运安全责任书、“黄金周”安全责任书、汛期安全责任书等安全责任书。1.5.5 加强驾驶人日常安全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驾驶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1.5.6 加强动态监控,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对驾驶人行为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及时纠正超速、串线经营、“禁运行”时段(路段)运行等不安全行为。1.5.7 严格执行客运驾驶人管理制度。1.5.8 建立驾驶人家属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与驾驶人家属联系,了解驾驶人的思想、身体状况、不良行为,让驾驶人家属自觉参与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中来。1.6 加强驾驶人遵纪守法意识教育,合理表达诉求,确保公司内部安全稳定,减少和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1.6.1 驾驶人安全学习中要有遵纪守法宣传教育内容,把排查矛盾、化解矛盾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有机结合。1.6.2 公司各级管理干部要高度重视驾驶人反映的问题,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了解驾驶人的思想动态,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帮助驾驶人解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确保企业安全、和谐发展。2.10 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操作规程2.10.1 为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对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防止或减少道路运输事故。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行车操作规程。2.10.2 行车三检制度2.10.2.1 出车前的检查应包括2.10.2.1.1 检查行车证件、牌照是否齐全,并检查随车装置、工具及备件等是否齐全有效。2.10.2.1.2 环绕车辆一周,检视车身外表情况和各部机件是否完好状况,是否有漏油、漏水、漏气现象。2.10.2.1.3 擦拭门窗玻璃、清洁车身外表,保持灯光照明装置和车辆号牌清晰。2.10.2.1.4 检查燃油箱储油量、散热器的冷却液量、曲轴箱内机油量、制动液量(液压制动车)、蓄电池内电解液量等是否合乎要求。2.10.2.1.5 检查发动机风扇皮带是否有老化、断裂、起毛线等现象,松紧度是否合适。2.10.2.1.6 检查轮胎外表和气压。剔除胎间及嵌入胎纹间的杂物、小石子,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还要注意带好备胎并放置牢靠。2.10.2.1.7 检查转向机构是否灵活,横、直拉杆等各连接部件是否松旷。2.10.2.1.8 检查轮毂轴承、转向节主销是否松动,轮胎、半轴、传动轴、钢板弹簧等处的螺母是否紧固。2.10.2.1.9 检视驾驶室内各个仪表和操纵装置的完好情况。检查灯光、刮水器、室内镜、车外后视镜、门锁与升降器手摇柄等是否齐全有效。2.10.2.1.10 检查转向盘、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和驻车制动器的情况是否正常,离合器踏板与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正常规定值。注意转向盘自由转动量不得超过30度。2.10.2.1.11 启动发动机后,检查发动机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察看仪表工作是否正常。2.10.2.2 行驶途中的检查应包括2.10.2.2.1 车辆起步后,应缓慢行驶一段距离,其间应检查离合器、转向、制动等各部分的工作性能。2.10.2.2.2 在行驶中,应经常注意察看车上的各种仪表,察听发动机及底盘声音。如发觉操纵困难、车身跳动或颤抖、机件有异响或焦臭味时,即应停车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理。2.10.2.2.3 车辆经过涉水路段后应注意检查行车制动器的效能。2.10.2.2.4 行驶中发动机动力突然下降,应检查是否是冷却液或机油量不足引起的发动机过热所致(注意水温高时不准打开水箱盖)。2.10.2.2.5 行驶中转向盘的操纵忽然变得沉重并偏向一侧,应检查是否因其中一边轮胎泄气所致。2.10.2.2.6 检查冷却液和机油量,有无漏水、漏油现象,气压制动有无漏气现象。2.10.2.2.7 检查车轮制动器有无拖滞、发咬或发热现象,驻车制动器作用是否可靠。2.10.2.2.8 检查轮毂(盘)、变速器、分动器和驱动桥温度有无异常。2.10.2.2.9 检查转向、制动装置和传动轴、轮胎、钢板弹簧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2.10.2.2.10 检查装载和拖挂装置是否安全可靠。2.10.2.3 收车后的检查应包括2.10.2.3.1 停车后,应将驻车制动器操纵杆拉紧,并把变速器操纵杆挂入一档或倒档,自动变速器的汽车应挂入停车档,以防止汽车自动滑移,发生危险。2.10.2.3.2 熄火前,观察电流表、机油表、水温表、气压表的工作是否正常。2.10.2.3.3 检查有无漏洞、漏水、漏气现象,视情况需要补充燃油、润滑油和冷却液。2.10.2.3.4 检查轮胎气压,清除胎间及表面的杂物。2.10.2.3.5 检查油水分离器中是否有积水和污物,注意清除干净。2.10.2.3.6 对于气压制动装置的车辆,应将储气筒内的空气放净并关好放气开关,对于液压制动的车辆,应检查总泵制动液液面高度。2.10.2.3.7 检查、整理随车的工具和附件,并切断电源。2.10.2.3.8 打扫车厢,清洁整车外表,察看部件有无破损。2.10.2.3.9 及时排除已发现的故障,为下次出车做好准备。2.10.3 发车前的安全告知和告诫。由乘务员和发车员在发车前向乘客告知和驾驶人告诫。2.10.4 行车的注意事项2.10.4.1 雨天、雾天安全行车注意事项:雨天和雾天行车由于制动距离及制动特性、驾驶人的视线以及交通参与者的特殊行为,给行车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此,雨天和雾天驾驶车辆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2.10.4.1.1 雨天、雾天行车要避免紧急制动和制动用力过猛、转向过大;遇前车停车时,不可马上绕道超越,要预防对面来车,降低行车速度、提前做好预见性停车准备,保持跟车距离、利用灯光、喇叭与其它交通参与者交流信息,提高安全系数。2.10.4.1.2 下雨时要降低车速注意避让,多鸣号,做好制动停车准备。2.10.4.1.3 雨天、雾天行车要注意气象预报和气候变化的征兆,保持雨刮器和灯光的完好。2.10.4.1.4 久雨天气,要注意路基疏松和可能出现陷塌,选择安全路面行驶,在傍山路、堤路或河沿道路上,应注意路基情况,不宜靠边行驶或停车。2.10.4.1.5 会车时要慢、主动礼让、不可开赌气车,当发现对方车速过快、占道时,要及时按喇叭警示避让。2.10.4.1.6 遇大雨、暴雨视线差时,要及时开启防雾灯和小灯或闪动警示灯,以提醒前后车辆,避免发生相撞事故。2.10.4.1.7 通过水淹路段时,要注意缺口和跟车距离,用低速档前行,通过后要连续轻踩制动,消除制动器内残余水,待制动恢复后才能正常行驶。2.10.4.1.8 小雨天气,路面较滑,须降低车速,集中注意力驾驶。2.10.4.1.9 严禁空档或关闭发动机滑行。2.10.4.2 夜间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夜间行车,由于灯光照射范围和亮度有限,驾驶人的视线受到很大的影响,较白天行车困难。夜间行车,驾驶人要在灯光频频晃动的情况下判断情况,选择路面,不仅眼睛容易疲劳,甚至有时会造成错觉。因此,为确保夜间行车安全,驾驶人必须了解并掌握夜间行车的规律和特点,细心观察,谨慎操作,遵守夜间行车安全操作规程。2.10.4.2.1 检查灯光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标准的立即修复,车辆不得带病行驶。2.10.4.2.2 要携带手电筒和备用灯泡,以备应急之用。2.10.4.2.3 进入十字路口、急弯、村镇时,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情况,变换大小灯光观察有无来车的灯光信号,提醒来车和行人注意避让。2.10.4.2.4 雨雾行车,应使用防雾灯和近光灯,不宜使用远光灯,以免出现眩眼的光幕,妨碍视线。2.10.4.2.5 夜间行车要控制在限速的80%以内,注意观察道路两侧情况。2.10.4.2.6 会车时要主动变光,文明礼让。2.10.4.2.7 超车前必须选择宽直地段,连续变换灯光,在前车让路允许超越的情况下,方可超越。2.10.4.2.8 夜间停车必须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选择安全路段。车辆发生故障时,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及时按规定设立警示标牌,在高速路上要及时报警,疏散旅客到安全地带,预防事故。2.10.4.3 高速公路行车注意事项2.10.4.3.1 不准试车、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2.10.4.3.2 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道上超车、停车。2.10.4.3.3 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2.10.4.3.4 凡遇到障碍,发生故障等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2.10.4.3.5 车辆正常行驶时,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2.10.4.3.6 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2.10.4.3.7 严格遵守道路限速规定。2.10.4.3.8 驾驶人、乘客必须系好安全带。2.10.4.3.9 不准上下乘客。2.10.4.3.10 进入隧道前开启大灯,按限速行驶,不能随意变更车道,防止追尾;注意路面湿滑,控制好方向,避免急刹;不准在隧道内停车,车辆在隧道中发生故障时,要立即开启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150米外设置三角警示牌,并立即报警,组织车上人员安全撤离。2.10.4.3.11 不准长时间在超车道上行驶。2.10.4.4 应急驾驶操作规程2.10.4.4.1 遇到险情需保持冷静,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2.10.4.4.2 方向突然失控时,采用间歇性制动 (点刹) 或缓拉手制动的方式使汽车尽快停下。2.10.4.4.3 制动突然失灵,稳把方向,立即抢档减速,根据“先让人后让物”的避让原则,避开危险目标驶入路边安全停车。若下坡途中制动失灵,应果断地将汽车擦靠路边的土坡、大树、岩石等天然障碍物,尽量减少事故损失。2.10.4.4.4 行驶中前轮胎突然爆裂,尽力控制好行驶方向,放松油门,使用间歇性制动 (点刹),保证车辆缓缓驶向路边;行驶中后轮胎突然爆裂,应反复缓踩制动器,使负荷移向前轮,并把握好方向靠路边停住。2.10.4.4.5 大灯突然熄灭,立即靠边停车,排除故障。2.10.4.4.6 遇行人突然横穿公路,先紧急制动,减慢车速,合理避让。2.10.4.4.7 着火时,应第一时间疏散旅客并立即报警,关闭点火开关,利用自备灭火器或就地取材用沙土、湿棉被、篷布等将火压灭。2.10.5 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2.10.5.1 减速慢行禁鸣号。2.10.5.2 服从站场管理人员指挥。2.10.5.3 按照站内标志标线行驶,规范停放,按规定使用三角木。3.4 车辆技术条件3.4.1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和装备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3.4.1.1 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标准要求。3.4.1.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4.1.3 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3.4.1.4 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应与其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满足GB 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JT/T 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要求。3.4.1.5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符合交通部JT61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3.5 车辆选型、采购3.5.1 车辆选型、采购要求3.5.1.1 集团公司根据道路条件、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适应性和维修方便性、售后服务等综合因素对车辆生产供货商进行择优选择,建立符合集团公司要求的车辆供货商合格供方名录。3.5.1.2 各生产经营单位新增车辆,必须按技术质量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要求,统一本单位营运车辆的车身颜色、车身图案、标识;车辆购置必须由汽车工贸分公司统一采购。3.5.1.3 集团公司所有营运车辆报废更新或新增,由各单位在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内选择厂家、确定拟购车型;将客运班线车辆变更(新增)申请表报经营管理部。3.5.1.4 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方准予更新;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低的,不予以更新。新增的营运车辆必须符合营运线路要求的类型、等级。3.5.1.5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等级。3.5.1.6 车辆报废更新、新增申请,经技术质量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审核,集团公司审批后,由经营管理部或相关单位向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车辆报废更新、新增申请,经许可后,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车辆许可内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3.5.1.7 拟更新、新增车辆在购置合同签订前,合同内的车辆技术参数、装备配置表、车身颜色、车身图案约定内容必须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和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3.5.1.8 车辆出厂时必须按要求统一喷涂车身颜色、车身图案、单位名称标识等;在车辆落户、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后;由技术质量管理科向技术质量管理部提供车辆信息资料,技术质量管理部建立集团公司车辆台帐。3.5.1.9 技术质量管理科办理车辆营运使用前的相关手续,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3.6 车辆技术档案管理3.6.1技术质量管理科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建立“一车一档”的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3.6.2 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内容3.6.2.1 车辆单车信息档案表(含车辆基本信息、行驶里程记录、车辆变更记录)。3.6.2.2 登记证书(原件)。3.6.2.3 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复印件及车辆照片。3.6.2.4 主要部件更换情况。3.6.2.5 修理和维护记录(复印件)。3.6.2.6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复印件)。3.6.2.7 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记录(复印件)。3.6.2.8 交强险及交通安全统筹复印件。3.6.2.9 交通事故记录(附表)。3.6.2.10 车辆购置附加税证。3.6.2.11 车辆出厂合格证复印件。3.6.2.12 车辆罐体检验记录(危货)。3.6.2.13 其它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归档记录。3.6.3 档案记录由机务员认真填写,按保存期限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更改;3.6.4 车辆技术档案的档案封面式样由技术质量管理部统一制定。3.7 车辆使用管理3.7.1 道路运输车辆的装备、标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9座及以上客运车辆、危货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3.7.2 车辆装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改装车辆。在需进行车辆技术改造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要求,改型后检测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3.7.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根据车辆技术规定要求和道路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3.7.4 技术质量管理科负责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和车辆安全例检等日常车辆技术管理工作。3.7.5 生产经营单位需加强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使其熟练掌握车辆技术性能,正确、规范使用车辆;3.7.6 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取得质监部门核发的合格证件,并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3.7.8 客运车辆使用年限期满后必须报废更新。3.8 车辆例检、维护、检测、审验、检验3.8.1 车辆例检 3.8.1.1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集团公司车辆例检管理制度工作要求,设立例检站并配置例检人员。3.8.1.2 例检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云南省营运客车例检记录表内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工作认真负责,不漏项、不缺项,对车辆技术性能作出正确评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3.8.1.3 营运车辆在发车前(或行车中)例检必须合格。3.8.2 车辆维护3.8.2.1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道路运输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作业必须在具有相应维修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作业的中心内容是除进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3.8.2.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规定的维护作业项目对车辆进行日常、定期维护和强制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3.8.2.3 道路运输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即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车辆“三检”工作,即清洁、补充、安全检视,特别要注意轮胎的使用状况,对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检查、排除;并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记录。3.8.2.4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客运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根据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的要求对车辆转向、制动、传动等安全部位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8.3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3.8.3.1 车辆根据用途、核载客(货)量、使用年限等情况,进行检测和审验,车辆的维护、技术等级评定周期按道路交通行业管理规部门定执行 ;车辆的年度安全技术审验周期按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规定执行。3.8.3.2 技术质量管理科制定车辆维护、检测、审验、评定计划;及时通知从业人员按时完成车辆的维修、检测、审验、评定工作;车辆的维护、检测必须在临沧市内具有资质的维修厂、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3.8.3.3 驾驶人在车辆维护、检测或审验后,及时将车辆审核情况报技术质量管理科;技术质量管理科落实车辆维护、检测、年度审验结果,及时更换车辆纸质档案资料,录入更新IC卡信息。3.8.3.4 技术质量管理科应及时对证件逾期或检测、审验不合格的车辆进行核查,严禁证件逾期、未检测和审验、检测和审验不合格,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与营运线路不符的车辆担任道路运输任务。3.8.3.5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从事危险品运输、高速公路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KM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JT/T198规定的技术等级。3.9 车辆安全附属设施配置及检查要求3.9.1 车辆安全附属设施设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三角木、故障警示牌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3.9.2 客运车辆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单个容量不小于2千克;9米以上或2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灭火器不少于2个;灭火器固定放置在方便取用、干燥的位置。3.9.3技术质量管理科必须定期对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进行检查,有完整的定期检查记录;例检站例检员在例检时、客运站安全员在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设施检查。3.10 车辆报废及相关资料保存3.10.1 营运车辆的报废应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规定报废标准或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车辆,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并应及时办理车辆报废的相关手续和注销手续。3.10.2 车辆报废时,应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的注销登记手续,记录齐全。车辆报废的相关手续和注销手续资料应报备技术质量管理部;公车公营车辆还需报资产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车辆报废、注销、转出后所有资料必须保存2年。3.11 罚则3.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技术质量管理科科长、技术质量管理员100200元。3.11.1.1 技术质量管理科每月30日未向技术质量管理部上报当月本单位车辆报废及更新情况动态月报表的;3.11.1.2 技术质量管理科未将车辆报废、注销资料报技术质量管理部的。3.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责任单位分管安全领导200-400元;技术质量管理科科长、机务员或例检员100200元。3.11.2.1 技术质量管理科未按要求建立“一车一档”的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的; 3.11.2.2 技术质量管理科未制定车辆维护、检测和审验计划;未及时通知从业人员按计划完成;未落实车辆维修、检测、审验结果导致车辆证件过期的;3.11.2.3 技术质量管理科、例检员、客运站安全员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的;3.11.2.4 技术质量管理员未及时更新车辆档案资料的;档案管理混乱,未及时、完整和准确记录、未妥善保管的。3.11.3 未将维修、检测、审验情况报技术质量管理科的,每次处罚驾驶人100元。3.11.4 未按要求进行车辆检测、审验的或未按公司要求进行途中例检的每次处罚驾驶人200500元。 3.1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500-1000元;分管安全的领导400-600元;技术质量管理科长、技术质量管理员200400元。3.11.5.1 报废更新或新增车辆未按集团公司要求,统一本单位营运车辆的车身颜色、车身图案、标识的。3.11.5.2 拟变更(新增)车辆购置合同签订前,车辆购置合同、装备配置表未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和技术质量管理部审核的。3.11.5.3 未按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的要求对车辆转向、制动、传动等安全部位进行专项维护,消除安全隐患的。3.11.5.4 营运车辆未在临沧市内具有资质的维修厂维修、综检站检测的。3.11.6 未按公司要求及未按许可要求购置车辆的,车辆由购置者自行处置;同时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3.11.7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车辆私自交易的,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5000-10000元。3.11.8 公务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4 车辆例检管理制度4.1 总则4.1.1为了加强集团公司道路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范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例检制度,切实落实“三关一监督”的安全管理职责,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确保营运车辆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4.1.2 车辆例检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度;4.1.3 例检:是发班前,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站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客运车辆零部件的情况下,主要凭检查人员的经验或使用简单的检查工具,对影响行车安全的车辆可视部件的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是在驾驶人实施车辆日常维护基础上进行的监督检查。4.1.4 管理机构职责4.1.4.1 技术质量管理部履行集团道路运输车辆安全例检的管理监管职责;4.1.4.2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站点分布情况设置本单位道路运输车辆安全例检站(点)和配备例检人员;4.1.4.3 生产经营单位安技科负责履行、落实车辆安全例检日常管理的各项职责和工作。4.1.5 农村客运站根据农村班线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求配置例检员,进行车辆安全例检工作;4.1.6 各车属单位必须确保营运车辆在发车前(或行车中)完成例检;同时驾驶人做好发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检查与维修,确保营运车辆安全运行。4.1.7 本制度明确了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的机构、对象、人员、设施及设备的配置、工作要求、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处罚等。4.2 例检站 (点) 的设置及场地、设施配置4.2.1 例检站(点)是:对进入汽车客运站承担客运作业的车辆出站前进行安全检查的机构。4.2.1.1 集团公司所属各运输单位客运站内的或客车停车场内、各运输单位根据例检工作需要确定的,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例检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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