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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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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doc

    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3394号) 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0398号),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而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第二章  贷款管理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理。第四条  贷款对象:本人户口所在地在县辖区内、年龄小于60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五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2、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3、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4、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5、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第七条  贷款方式:采用担保方式,实行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一次发放的方式。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本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第十条  还款方式:采用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小额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计收罚息。第十一条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1、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证贷款用途合理;2、运用贷款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人员;3、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贷款银行与担保银行要按照贷款管理办法清收到期贷款本息,保证小额贷款的安全回收。放贷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对按照贷款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后出现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贷款银行应及时汇总并向担保机构移送相关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限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评体系。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偿的债务,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小额贷款银行应积极给予协助和配合。经办银行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及有关部门的对帐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贷款情况。第三章  贷款程序第十三条  贷款的程序: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对微利项目进行审核、贷款担保机构考察并承诺担保、指定商业银行核贷。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1、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4份;2、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2)一式3份;3、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5、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6、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必要时,借款人应出具相关资信证明。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须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步核实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借款人向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接到贷款人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自有资金等基本情况的初步核实工作。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统一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在接到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和是否属于微利项目的认定。第十七条  县贷款担保中心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并向借款人做出是否予以承担担保的答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由担保机构拟定。借款人持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担保意见的申请表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意见的申请表作为担保机构向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的凭证。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接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审核,并在申请表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放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经办银行放贷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放贷情况反馈给担保机构。第四章  担保机构与贴息资金第十九条  县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县小额担保中心具体实施。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应当接受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向担保机构按贷款本金的1%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作为贷款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的程序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07号)的规定执行。每季对账一次,每半年由财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划拨一次贴息资金,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由省、市、县三级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向经办银行借贷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调剂使用。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其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余额的3倍。担保基金的拨付,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清偿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逾期贷款的本息。担保基金节余的,应全部接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应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定期核对专户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填报统计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见附表3)。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另附清单,并及时书面通知担保机构,以便担保机构及时注销担保。人民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对此项业务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和认真管理贷款的经办行和经办人员给予表彰。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要按照会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月、季、年度报表,并报送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担保机构。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九月十日起执行。 附: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均可视为微利项目。微利项目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贷款申请审核表借贷人姓  名 身份证号  码 再 就 业代理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用途 养老保险个人帐号 贷款金额 自有资金 贷款期限 经营项目 经营方式 营业执照编    码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 意 见 (单位章)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是否微利项目及审核意见(单位章)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意    见(单位章)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银行审核意   见 (单位章)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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