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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实施细则.doc

    • 资源ID:3688618       资源大小:24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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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实施细则.doc

    XX市“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实施细则XX市“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XX市开展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365号)精神,扎实推进民生工程,促进实施 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 ,保障残疾人享受就业权益,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让更多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得到充分就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积极参与建设创业创新又富又美的新XX。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就业对象与企业项目(一)残疾人对象1、因残疾状况不便走出家庭参加培训和就业、有工作愿望和需求、适宜并愿意通过居家方式进行劳动就业的残疾人,重点对象为重度肢体残疾人(上肢活动基本正常);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2、因年龄偏大原因、无法找到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残疾人。3、其他各种原因没有就业的、但有就业意愿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二)提供项目的企业能够提供适合居家就业项目及服务(上门培训、送货、收货、结算及支付报酬等服务)的企业。提供项目包括网店客服专员、电子元件加工或装配、钟表元件加工或装配、拣茶工、编毛衣、十字绣、绘画(油画制作)垒球、雨具、拉链、饰品等能够配送到家庭的手工制作品,以及其他新开发的适合项目。二、目标任务1、至2015年,全市扶持1400名以上残疾人实现居家稳定就业,使残疾人得到稳定收入;并帮助贫困的残疾人实现脱贫。每年扶持350名以上,各县(市、区)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计划数;从业残疾人数量逐步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2、至2015年,全市开发征集适合残疾人稳定居家就业项目44个,每年11个,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开发征集1个适合20名以上残疾人居家就业的项目。3、残疾人居家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残疾人居家就业需求,残疾人居家就业的发展总体与社会就业要求相适应。4、详见本细则所附开展 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 任务指标分配表。三、主要措施做法(一)企业方面1、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就业项目及服务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地民政福利企业审批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1)企业依法与安置的从事居家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企业每个月平均实际安置居家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40%(含)以上,且从事居家就业工种的残疾人职工不少于30人。(3)企业提供的居家就业工种,经企业上门培训后,残疾人通过居家劳动每月可领到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工资卡,向安置居家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实际足额工资,且工资卡保证发放给每位残疾人职工。(4)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安置居家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超过年龄段无法办理缴纳保险的,企业应当将各种应缴保险金额以工资形式发放给残疾人职工。(5)企业提供的居家就业工种必须是适合残疾人在家从事的工种。(6)企业必须为从事居家就业工种的残疾人提供上门培训、送货、收货、结算及给付报酬等系列无障碍服务。2、未申办或不符合申办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但与居家就业残疾人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可凭安置居家就业的残疾人证、身份证、上年度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参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认定居家就业的残疾人为该企业在岗残疾职工。企业与居家就业的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协议须经残联部门确认盖章后方生效。3、对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就业项目但未签订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凭由税务部门提供给残疾人的票据将该项生产加工支出费用以生产成本进行入账,但每月入账成本总额必须与应发残疾职工工资总额相符,以每月银行工资发放回执为依据。(二)残疾人方面1、有就业意愿、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有意从事参与居家就业,可向所在地残联部门提出申请,据实填写残疾人居家就业登记表,由当地残联根据残联人实际推荐居家就业项目。2、在从事居家就业比较密集的残疾人区域,残联部门可以帮助协调企业,因地制宜,设置 XX市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联络服务站 ,指定或临时聘用1名该区域的残联工作人员或联络员作为服务站管理员。管理员主要在该区域居家就业企业和残疾人之间发挥桥梁中介作用,提供人员召集、培训、送货、收货、结算服务。管理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收集所在区域内从事居家就业的残疾人信息后,向税务和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办理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临时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3、从事居家就业残疾人,要珍惜机会,努力工作,争取和企业签订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努力成为企业正式员工。四、优惠扶持政策(一)企业扶持政策1、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2)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不包括企业为其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增值税的退税。增值税采取 即征即退 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核定的当月应退税款退还企业,即征即退,不得发生新欠退税。(4)营业税的减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减征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 12。兼营营业税 服务业 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 服务业 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 服务业 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减征本月的营业税。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营业税减税优惠政策。(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企业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2、未申办或不符合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就业项目满一年,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可以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提请申请减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未申办或不符合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就业项目满一年,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到扶持政策:一、安置残疾人数20 50人的(以月安置平均数为计算依据),每年由所在地残联奖励扶持资金10000元;三、安置残疾人数51 100人的(以月安置平均数为计算依据),每年由所在地残联奖励扶持资金20000元;四、安置残疾人数101人以上的(以月安置平均数为计算依据),每年由所在地残联奖励扶持资金50000元。以上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扶持资金从所在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4、未申办或不符合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就业项目满一年,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且安置残疾人居家就业月平均人数达35人的,可优先申请中央康复扶贫贴息贷款等安置残疾人系列扶持政策,具体申请办法依据相关文件参照执行。5、未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就业项目满一年、月平均为50 100个残疾人提供居家就业的(具体人数由残联部门认定),每年给予资金扶持10000元;月平均为101个以上的残疾人提供居家就业的(具体人数由残联部门认定),每年给予资金扶持25000元;扶持资金从所在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二)残疾人扶持政策1、残疾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开具残疾人居家就业生产加工发票,享受办理登记证及开具发票税费、工本费全免的优惠扶持政策。税务部门应对相关事项给予优先办理、简化流程,对于不方便出门的重度残疾人应本着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特事特办。2、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一律可视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采取先缴纳后补贴的办法,可享受残疾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当补贴。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2007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市劳社2007247号)文件规定执行,补贴标准按照城镇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办法(20085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要求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参保年度内缴纳城镇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按每人全年缴费总额的25 40%给予补贴。3、从事居家就业项目的残疾人,家庭特别困难、工作特别刻苦、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作为 挂钩帮扶 重要对象结对扶持。五、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程序(一)企业申办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1、提出申请符合申办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民政福利企业审批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办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居家就业型福利企业申办表;(2)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查同意的文件;(3)适合残疾人居家就业的可行性报告;(4)居家就业残疾人花名册及其残疾证明和住址;(5)残疾人居家就业项目说明;(6)与从事居家就业的残疾人签订1年(含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8)企业为居家就业的残疾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相关缴费凭证(9)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审批手续(1)申办的企业向所在地民政福利企业审批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达到福利企业标准后办理福利企业证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待遇。(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3)企业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办理完残疾人就业保障卡手续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4)社会福利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生产经营项目或地址,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初审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方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社会福利企业合并或分立后仍要求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资格认定。(二)企业申报扶持资金补助的。未申办或不符合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有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就业项目,符合前述扶持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残联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申请时,要填写残疾人居家就业项目补助申请表,并附适合残疾人居家就业的可行性报告、居家就业残疾人花名册及其残疾证明和住址、残疾人居家就业项目说明书、与从事居家就业的残疾人签订1年(含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企业为居家就业的残疾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相关缴费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材料。残联部门在收到企业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核实,并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查,后及时兑现相关补助政策。(三)企业申请享受残保金等其他现有扶持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可依据各项优惠政策的要求执行。六、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残联、财政、民政部门应积极扶持 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 ,残联部门应从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经费中配套居家就业专项工作经费;民政部门也应尽量安排一定的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专项工作经费;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居家就业专项经费的落实、使用与管理力度。七、工作要求(一)各级残联、国税、地税、民政、人社、财政、经贸、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居家就业工作,要把组织实施 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 列为十二五期间民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落实,确保工作目标圆满完成;同时,要齐心协力、开拓创新、先行先试,结合本部门职责,创新思路,为我市 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 的全面推广多出利好政策,把 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 打造成为XX市就业工作新特色、新亮点。(二)各级残联、国税、地税、民政、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参与居家就业工程的企业和残疾人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享受税收及扶持优惠政策的企业和残疾人开展检查。企业和残疾人经检查核实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残疾人开具居家就业项目税务票据必须做到数据真实准确,杜绝票据虚开、错开、漏开。企业应提交包含有残疾人本人签名的企业每月上门服务时间、次数、每次送货量、收货量、日结或月结工资清单、企业开户行账户、工资发放银行回执及残疾人证、身份证等各项数据资料。对材料数据造假或虚报的,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资格。(三)各级残联、国税、地税、民政、人社、财政、经贸、工商部门应充分利用资源,鼓励倡导用人单位开发适合残疾人居家就业的项目,积极创新,立足实际,根据生产情况专门开设出能够送上门在家从事装配、加工及制作的工种项目,切实保障 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 项目资源的充足,为我市残疾人从事居家就业提供更多、更好的选择空间。(四)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应本着重视民生、改善弱势群体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原则,立足实际,打破常规,特事特办,简化申办 居家型福利企业 的程序和条件,对安置残疾人居家就业的企业区别对待。民政部门对企业符合规定条件、通过检查核实申请成立福利企业的,可取消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必须上班打卡的限制,批准成立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分类建档管理,建立我市残疾人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数据库。国税、地税部门对申办成 居家型福利企业 的,要及时给予兑现有关税费扶持政策。(五)残联部门作为实施 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 的发起人和牵头人,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专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对企业提出用工需求及有关申请,要在严格办理的基础上特事特办;要大力宣传残疾人居家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居家就业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居家就业残疾人的贡献,引导社会尊重残疾人居家就业;要及时推广好经验,对年度做出突出成绩的典型企业和残疾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残疾人居家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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