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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埔海关、东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署省合作备忘录促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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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埔海关、东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署省合作备忘录促进.doc

    贯彻落实署省合作备忘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宣传手册黄 埔 海 关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目 录1.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42.黄埔海关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 的实施意见163.落实署省合作备忘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业务问答40海关总署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一2020年),海关总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签署本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促进广东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先行先试、科学发展,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探索经验。 一、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 海关总署与广东省共同推动加快外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实现加工贸易报批、报备、报关、报核的网上作业、在线服务和数据共享;共同推进广东省级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将相关加工贸易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通过地方电子口岸公共平台运行,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在珠海横琴新区和东莞市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支持探索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模式;探索在东莞创新加工贸易备案、核销制度和监管模式;探索创新保税加工单耗管理制度,推广运用“单耗参数生成系统”;加快推进和完善分类通关改革,探索运用“由企及物”的管理理念,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模式,对高资信企业采取更加便捷的监管、通关措施,对低资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 广东省积极推进加工贸易齐抓共管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海关等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共管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尽快建立广东省级地方电子口岸组织协调机制,完成广东省级地方电子口岸项目立项,落实建设和运维资金。 二、推进加工贸易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 参照海关对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的保税监管理念,探索新型保税加工监管模式,支持示范区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措施;支持示范区来料加工企业法人结构治理和就地不停产转型,支持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允许示范区“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出台前,经商务部门批准转为法人企业并按海关规定(署加发20095号)结转的设备,可享受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规定的设备免税作价出资的政策优惠,来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进口设备转入同一投资方下已经设立的三资企业,享受设备免税作价出资政策优惠;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申请延长财关税200948号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在示范区的实施时限至2013年12月31日;支持示范区转型企业可比照“同一经营单位”方式办理保税料件和不作价设备的结转手续。 三、继续推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 海关总署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放宽示范区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100%出口的限制,允许企业利用其设备进行内外销生产,对既有产品出口又从事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宽产品必须70%出口的限制。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在东莞试点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办理征税手续模式扩大到非联网监管企业,视试点情况研究逐步扩大到示范区其他城市;优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监管与服务,完善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设置专岗负责办理内销审批手续,提供内销政策咨询服务。 广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环节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的规范性审核,配合海关做好到期合同的催报催核、依法对倒闭企业的税款追缴等工作。 四、促进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 海关总署进一步优化外发加工审核手续,在东莞和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其他城市试点实施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模式;对广东省内经海关认定的高资信企业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取消收取风险担保金;加强与外经贸主管部门联系配合,协助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审批人员进行商品归类培训,完善深加工结转商品归类管理;加快推广应用海关通关管理系统(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实现深加工结转申请的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广东省制定鼓励措施,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向高端产业链延伸;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提升加工贸易整体水平。 五、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 海关总署支持示范区内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口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优先办理合同审批、备案和核销手续;支持广州中新知识城、珠海横琴新区、深圳前海地区、南沙保税港区和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发展保税贸易下的现代服务产业;探索研究开展研发、检测、维修、融资租赁等新型保税服务业务,提升服务产业比例,延长产业链条和提高产业增值率。 广东省配合海关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保税监管试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六、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和管理创新 海关总署积极推动示范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整合、政策叠加,支持设立虎门港、高栏港、松山湖、肇庆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和盐田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佛山国通保税物流中心;支持已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提供有效担保和承诺建设期限的前提下,实行“边建设、边生产、边监管”的管理模式;支持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研发、检测、维修、展销等高增值活动,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探索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开展售后维修业务;研究建立广东省内海关统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物流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有关区域、场所物流信息互联互通,简化保税监管货物流转手续;支持广东探索开展“两仓(进口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双向运作”模式,发展适合物流供应链需求的、具有退税功能的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具有退税功能的出口监管仓库);加决制定广东关区进出境船舶所需的保税仓库跨关区供油监管操作规范,协调指导广东海关做好保税燃料油跨关区供应业务的监管工作。 广东省加大对海关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有关配套监管查验设施、设备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为海关实施有效监管创造条件;在省级层面成立统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协调机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主持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广东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申报、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问题,加快协调推进已批准设立的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场所的建设;支持配合海关总署对广东省内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行整合。七、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海关总署不断完善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支持广东省出台加工贸易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探索风险评估和处置机制,将海关分类管理和守法便利措施扩大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便利企业的同时降低海关执法风险;加快企业分类管理审批,支持示范区转型企业在经海关批准后保留原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相应监管、通关便利措施。 广东省加强对企业及社会的宣传,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加工贸易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支持海关打击加工贸易渠道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八、建立署省共同推动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机制海关总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署省合作工作机制,围绕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加强日常工作中的联系配合,共同研究示范区建设和海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建立高层会商和联络协调机制。双方分别指定一名副部(省)级领导担任会商机制负责人,负责分别牵头协调研究解决对方需要支持的事项。日常联络协调工作由双方办公厅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外经贸厅负责,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指定一名司局级领导担任联络员.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海关及时向广东省通报国家外贸方面的最新政策法规、外贸进出口数据信息及其分析报告。广东省及时向海关总署通报广东外贸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等重要信息。 合作双方要紧密围绕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各项任务,按照“共同推进,先行先试,风险共担,可管可控”的原则,完善合作机制,细化具体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力争在三年内取得显著成效。黄埔海关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按照“共同推进,先行先试,风险共担,可管可控”的原则,黄埔海关与东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合作,围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开展先行先试。东莞市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 建设,力争在3年内实现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可供参考的工作经验和管理模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共同推动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创新(一)建立东莞加工贸易服务管理平台。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原则加快建设“东莞市加工贸易服务管理平台”,首先应用到外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做到“企业一次录入,部门依次审批,数据实时共享”,逐步增加核销、企业项目审批备案以及企业诚信管理等功能,并延伸到外汇管理、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相关业务。东莞市政府负责平台立项,落实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为管理提供必要保障;海关和外经贸部门为平台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落实管理职责。实现外经贸、海关对审批数据的对接交换,确保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销和执行数据的有效反馈。(二)推广完善三方联网管理。外经贸部门与海关加强合作,总结外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试点经验,完善三方联网管理模式,在东莞地区加快推广进程、扩大试点范围。(三)探索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模式。利用互联网、物联网、RFID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集聚区域研究试行加工贸易电子围网管理,做到外经贸部门、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保税物料的节点监控和数据实时管理。由东莞市与黄埔海关组织外经贸、海关等部门专家成立课题组,结合东莞加工贸易企业分布特点,开展东莞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模式调研,拟订电子围网区域管理规划,明确电子围网管理模式的目标及实现方式。(四)扩大加工贸易企业分类通关试点范围。贯彻属地管理原则,研究和完善适应不同类型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监管措施,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诚信守法、技术附加值高的生产型加工贸易A类及以上企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更加便捷的通关优惠措施,对于高风险企业则加大监管力度。(五)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备案、核销制度,海关对风险大小不同的企业确定不同的监管模式,完善H2000集中审核系统,实行风险式审核,对信誉良好的企业,试行由计算机自动审结备案与变更数据,实行“记账式”管理,并允许企业在报核前申报实际单耗;对管理规范的电子化手册企业在建立“企业备案资料库”的基础上实行分段式备案管理;建立配套管理措施,在备案、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核销、核查、通关等环节体现差别化待遇。(六)试点保税加工单耗管理制度创新。将现行以单耗标准为主的单耗管理模式转为单耗标准与单耗参数并重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以单耗参数为基础、实际单耗为依据的准确核销管理模式。(七)扩大适用加工贸易电子帐册联网监管企业的范围。外经贸部门与海关联合选取一批符合条件的A类及以上企业,推动发展为加工贸易电子帐册联网监管企业。外经贸部门、海关加强联网监管企业生产能力、进出口、核销等数据交换,确保各部门管理到位。(八)加强加工贸易合同审批规范性审核。外经贸部门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规范性、企业料件产品归并准确性审核,提高加工贸易合同审批质量。海关做好企业商品归类咨询与指导工作,完善深加工结转商品归类管理。 二、共同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与梯度转移(九)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十二五”规划规定范围的高端装备制造、新型电子、平板显示、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关参照对于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的保税监管理念,实施“电子底账+企业自核”的风险监管模式,运用“主料工作法”,允许企业在每期报核前以实际耗用量办理单耗申报手续,采用特殊行业电子账册实施监管。东莞市用好“三旧改造”政策加快产业载体整合,重点瞄准日韩等国和港澳台地区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十)鼓励现有重点企业做强做优。对符合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要求的大企业和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海关视同高资信企业对其适用各项创新优惠制度措施和便捷监管措施。东莞市集中各种扶持资源全力打造一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大企业。对现有外商投资大企业增加投资,按新增认缴注册资本额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或成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人民币。企业进口用于技术改造的核心设备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对其所缴纳增值税款视同同等贷款额度提供贴息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总额最高200万元人民币。(十一)支持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为独立法人。海关允许转型企业“双号并存”3个月,特殊情况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海关允许转型企业在“双号并存”过渡期,按“同一投资主体”办理保税料件和不作价设备的结转手续,并按照管理类别从优原则保留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监管便利措施。转型企业可凭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同一投资主体”证明,合并到“同一投资主体”已设立的企业并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东莞市全力推动来料加工企业法人结构治理,确保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同时,原则上不再新批来料加工企业。(十二)加快推动重点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明确“财关税200948号”文、“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税收优惠政策截止期以“转型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减免税备案”日期确定。由外经贸、海关等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发挥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一站式”服务中心作用,设立业务办理专窗,简化办事手续,重点推动投资额超500万美元来料加工企业用好“财关税200948号”文、“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税收优惠政策加快转型。(十三)共同培育发展一批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选择一批守法经营、节能环保、具有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能力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重点培育,推动企业在制造水平提升、研发创新、企业总部要素集聚、自主品牌营销等方面率先取得显著成效,树立转型升级标杆并给予优惠政策,形成企业示范效应。(十四)解决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经营过程中累积的问题。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鼓励符合政府转型升级引导方向、守法经营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我规范。对企业自愿、主动申请以自查补税和补办海关手续方式解决料件短溢、残次品处理以及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等问题的,海关进行风险式管理,补办海关手续、企业管理类别维持现状,但对有伪报、瞒报、漏报嫌疑的实施重点稽查、核查。三、共同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十五)支持企业设备综合利用拓展市场。对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企业,经外经贸部门确认,已经超出了海关监管期限的进口设备,可以用于进行内销生产。外经贸部门及时做好企业内外销比例调整的批文变更。(十六)推广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模式。在提供有效担保前提下,试点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模式扩大到非联网监管企业,对纳入东莞内销百强培育名单的企业优先试行。在外经贸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允许企业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外经贸部门加快非涉限类商品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确保内销重点企业即来即办。东莞市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实行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企业提供内销“集中担保”,减少企业内销资金积压。(十七)搭建企业内销市场拓展会展平台。东莞市积极将外博会、台博会等会展平台打造成具有国内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平台。海关充分利用保税物流政策,对外博会、台博会等会展海关监管货物,依法采取便捷的监管措施和灵活的海关事务担保。(十八)提供企业内销便利化服务。海关、外经贸部门设立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审批专门窗口,加强部门协作及时解决企业内销问题,建立内销“快速通道”;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海关完善预审核制度,及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提高效率。 (十九)加强企业内销业务辅导和资金激励。海关、外经贸等部门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业务辅导,对纳入东莞内销百强培育名单的企业实行挂钩扶持机制,指导企业办理内销相关手续。东莞市安排企业内销专项资金,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内销售其产品,按企业新增实缴增值税额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和省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利用政府认定的境内外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产品推介和交易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支持;对企业参加政府认可的国内展览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展位费、摊位费支持。四、共同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链延伸(二十)简便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审批。海关简化保税货物外发加工审批手续,建立以经营企业为主要责任对象的管理制度;开展外发加工“集中审批”试点,以企业为单元,可凭一份申请表向海关备案多份合同外发加工,每份备案申请表对应一个承揽企业,有效期最长一年;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于省内跨关区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高资信企业(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除外),试行视同关区内外发加工进行审批管理。运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深加工结转审批效率,提速结转通关,促进相关产业上下游链条的纵横延伸。东莞市加强与省内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的产业转移合作,加快建立产业转移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利用外发加工等政策转移部分劳动密集、附加值低的加工制造环节。(二十一)提供企业生产力提升辅导服务。东莞市加强与港台生产力辅导机构合作,在东莞设立辅导服务中心,借助港台生产力辅导机构,帮助企业提升先进生产技术、生产管理水平及产品研发、品牌创建、节能降耗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发挥其专家资源优势,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各项辅导服务,提高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和生产管理水平,东莞市对相关辅导服务给予资助,最高资助30万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海关对企业研发引进设备简便通关手续、对技术人员进出境给予相关便利。五、共同推动国际服务外包发展(二十二)积极申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东莞市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将东莞作为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产业。海关支持东莞申请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试点,推动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二十三)支持松山湖发展现代服务产业。支持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发展保税贸易下的现代服务产业,通过增强总部经济、物流的服务能力和支撑,促进软件开发、研发设计、数据处理、检测维修、融资租赁、物流配送等保税服务业务快速发展。六、共同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提升(二十四)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东莞市抓紧开展松山湖综合保税区、虎门港综合保税港(区)的规划论证,向省政府报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申请。联合成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口协调省政府部门及国家部委,支持东莞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申报。(二十五)完善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功能。对需开展售后维修服务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支持设立保税仓库,通过开展维修业务,实现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求。推动保税监管场所内的管理创新,探索在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开展售后维修等业务。 (二十六)加快发展两仓功能合一的综合保税仓库。将物理隔离监管转变为电子标签监管,在确保监管到位的前提下,使“两仓”的使用效率最大化,降低企业保税物流成本。积极争取发展适合物流供应链需求的,具有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东莞市加强综合保税仓库的设点规划和布点,对企业使用综合保税仓给予资助。(二十七)加大“大通关”建设投入力度。东莞市加大对海关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配套监管查验设备、设施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在工作场所的用地审批和建设、查验设备和科技投入、生活设施配套、协勤武警营房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七、共同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二十八)建立加工贸易企业诚信守法体系。东莞市建立“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诚信管理平台”,整合外经贸、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管理资源,推动海关与地方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制定加工贸易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对加工贸易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情况进行统一认定。对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各部门给予最为便利的扶持措施。(二十九)加强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风险管理。对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相关便捷监管措施实施范畴,外经贸部门与海关通过调控手册备案、加强通关管理、进出口监控等开展重点监管。(三十)积极培育诚信守法经营企业。由外经贸部门联合海关重点选择一批在东莞经营时间长、投资规模大、守法经营良好的B类企业,联合对企业进行辅导,引导企业进一步完善管理。海关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拟申请成为A类管理的企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下厂核查、验证稽查手续。东莞市与海关加强企业类别评定,对企业非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管理规定需要降低管理类别的,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违规实际情况,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政府与属地海关的类别评定意见,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三十一)加强企业风险共管。东莞市协助海关做好到期合同的催报催核、倒闭企业规范管理的后续处置。外经贸、海关、工商、法院等部门加强合作,依法开展对倒闭企业的税款追缴。海关要及时将风险企业信息向外经贸等部门通报,加强风险防范。(三十二)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通过风险分析等手段,整合海关与地方政府各部门监管资源,共同打击加工贸易渠道走私违法行为。八、完善黄埔海关与市政府联席会议机制(三十三)建立双方定期会商工作机制。由黄埔海关一名关领导和东莞市一名市领导担任会商工作机制负责人,利用每季度召开的双方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合作备忘录的重大决定事项和相关扶持政策。(三十四)建立日常工作联络机制。由黄埔海关办公室、东莞海关及东莞市外经贸局成立日常工作联络小组,每月召开工作会议,落实上级会商工作机制确定的决策事项,检查工作进展;定期收集推动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意见,提交上级会商联席会议讨论。(三十五)建立业务工作指导机制。围绕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分工制定相应的业务指导文件,统一基层工作操作,确保实施意见扎实推进。(三十六)建立加工贸易发展长效研究和动态反馈机制。主动研究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新情况和新问题,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报送试点城市转型升级建设最新动态,主动反映试点进程,积极争取相关指导和政策支持,注重总结推广转型升级经验成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和政策宣讲会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支持转型升级试点的各项举措和取得的各项成果,扩大影响。落实署省合作备忘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业务问答一、今年7月1日起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变形态是否告一段落?(一)按照财关税48号文规定,来料加工企业尚未解除海关监管设备免税出资转入新设立的三资企业政策优惠到2010年6月30日截止,但并不代表东莞推动“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转为法人企业就此告一段落。(二)政府将联合海关等部门继续推动符合产业导向、转型升级前景好的来料加工企业加快转型,对重点企业实行“一对一”指导,提供“一站式”业务办理服务,全额资助企业转型所发生的行政办证费用。同时,继续加强工作协调,解决企业转型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企业不停产就地转型。(三)东莞将把握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的机遇,继续争取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支持,在东莞延长财关税48号文期限,全面完成来料加工企业法人结构治理。二、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就地转型可享受哪些便捷措施?(一)海关对来料加工企业开展法人结构治理,就地不停产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的,允许就地转型企业按“同一企业”的处理方式,办理剩余料件、不作价设备结转和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或保留等手续。(二)转型前、转型后企业之间剩余料件的结转,不受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企业、同一贸易方式限制。(三)不作价设备在转型前、转型后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企业可保留转型前海关分类管理类别。(四)海关给予转型企业“双号并轨运行”3个月的过渡期,特殊情况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五)对未开展法人转制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黄埔海关相关便捷监管措施实施范畴,当前已纳入的,到期后自动取消。(六)设立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一站式”服务窗口,由外经贸、工商、环保等部门派员联合办公,帮助来料加工企业“一站式”办理转型三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环保手续变更、项目批文、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手续,不收取费用。(六)政府全额资助企业转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验资费、清算审计费等费用,对资产鉴定的实际费用给予50%的资助。三、什么叫内销“集中申报”模式和内销“集中担保”?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即经企业申请,外经贸部门及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在外经贸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允许企业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内销“集中担保”,即对实行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企业,市财政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为企业集中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提供反担保,减轻企业内销的资金积压负担。四、海关推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采取的措施?(一)对于管理类别为B类以上企业,建立内销“快速通道”,推行“窗口作业”,设置专岗负责办理内销审批。(二)进一步简便审价手续,实施内销预审核制度,简化质疑磋商程序,加快通关效率。(三)对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企业,经外经贸部门确认,已经超出了海关监管期限的进口设备,可以用于进行内销生产。(四)在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对有需要的非联网监管企业,试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经企业申请,外经贸部门及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在外经贸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允许企业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五、政府支持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采取的措施?(一)提供资金鼓励,对企业依法内销新增实缴增值税额给予10%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为开拓国内市场参加政府认可的国内展览会,按展位费、布展费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对企业利用传播媒介(含电子商务)发布企业产品广告宣传,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15万元支持。对企业在国内注册产品商标,按实际支付的注册费用给予全额资助。(二)东莞市政府与香港贸易发展局签署合作协议,利用香港贸发局开拓市场的经验、专业展览服务及充沛的市场信息,再配合市财政资助共同协助在莞外商投资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扩大产品内销。(三)全力打造台博会、外博会等企业内销平台,提升展会层次。(四)加快推动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在主要通关口岸发展保税仓与出口监管仓“功能合一”模式,帮助企业利用现代保税物流开展内销。六、海关促进产业链延伸,在简化外发加工审批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一)简化外发加工的审批手续,建立以经营企业为主要责任对象的管理制度,明确经营企业对外发货物的管理责任。(二)开展外发加工“集中审批”试点,对于试点企业,以企业为单元,可凭一份申请表向海关备案多份合同外发加工,每份备案申请表对应一个承揽企业,有效期最长一年。(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于高资信企业(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除外)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业务的,免予收取风险担保金。七、政府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政策措施?(一)从2011年起,东莞连续5年投入100亿开展“科技东莞”工程,鼓励和资助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提升竞争力。(二)东莞市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台湾生产力促进中心等18家机构加强合作,共同建立帮助在莞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力提升的辅导平台,提供生产效率提升的各类咨询服务,政府对辅导费用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三)对引进境外先进设备投资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再创新的项目,加工贸易企业可申请政府资助。(四)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可参照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申请政府奖励或资助。八、加工贸易管理“三方联网”的内涵?加工贸易管理“三方联网”通过地方政府部门与海关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采取“企业一次录入,依次向外经、海关申报”方式,实现外经贸、海关、企业之间加工贸易合同申请、审批、备案、核销的全程计算机联网,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一方面,通过“企业一次录入,依次向外经、海关申报”的方式,解决以往合同审批数据需多次重复录入问题;另一方面,企业无需到海关业务现场办理递单手续,相关审批资料实现电子传输,通过 “电子申请、电子审核、在线服务”的全程联网,适应了国际产业转移新形势下企业“订单网络化、物流全球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提高了加工贸易审批和监管效率。九、在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面,具体包括哪些行业,采取哪些便捷监管措施?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型电子、平板显示、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等“十二五”规划规定范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海关实施“电子底账+企业自核”的风险监管模式,运用“主料工作法”,允许企业在每期报核前以实际耗用量办理单耗的申报手续,采用特殊行业电子账册实施监管,解决新兴产业在保税加工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十、政府在支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奖励措施?对符合东莞市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条件的现有企业:(一)外商投资大企业增加投资,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每投资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每次最高100万元人民币奖励。(二)注册资本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或成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认定之年起五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三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三)现有外商投资大企业有并购重组业务发生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认定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四)外商投资大企业全部纳入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并享受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东府办200944号)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五)经认定的外商投资大企业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颁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卡。十一、在推进保税物流体系建设,积极发展保税物流方面有哪些举措?(一)海关支持东莞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建设,支持虎门港、松山湖高新区申报设立综合保税(港)区,支持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研发、检测、维修、展销等高增值活动。(二)海关积极开展对“两仓”和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检测维修业务的研究探索工作。对需开展售后维修服务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支持设立保税仓库,通过开展维修业务,实现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求。(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好出口监管仓现有“入仓退税”政策。(四)海关积极开展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整合试点工作,通过叠加政策效应、拓展两仓功能、创新监管模式、完善信息系统,使仓库货物实现境内外双向进出,能同时辐射国际国内市场,达到功能互补。(五)政府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两仓”经营企业与使用“两仓”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资助。十二、黄埔海关属地管理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黄埔海关属地管理企业是经黄埔海关审核认定的诚信程度高、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和政府重点扶持的生产型企业,属地管理企业除按A类以上企业适用海关总署及黄埔海关规定的各项便捷管理措施外,还适用更便捷的优惠措施,实施属地管理。黄埔海关属地管理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超3000万美元,或在黄埔海关上一年度纳税额超3000万元的A类以上企业。(二)企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通过黄埔海关相关部门风险分析,确认诚信守法度高的。(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型企业。十三、A类以上企业适用哪些便捷管理措施?A类以上企业除按照总署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实施外,适用以下便捷措施:(一)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 “无纸通关”、“事后交单”等通关模式。(二)海关在报关单审核环节,采用自动或人工快速审核企业申报的报关单证。(三)海关在进出口货物实际监管环节,对A类以上企业采用较低的查验率。(四)海关对加工贸易内销报关单采用快速审结的方式进行处置,企业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审结后,可以直接凭内销批准证到现场通关部门办理纳税手续。(五)海关在稽查和核查环节实施分类稽核管理,采用较为简便的方式方法进行稽查和核查。(六)海关对企业轻微违规行为依法不作案件处理。(七)企业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和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在报关单审核、查验货物、合同备案、核销等现场业务环节,由海关“挂号系统”自动前置挂号,让企业享受“体面优先”办理手续的待遇。(八)为加强对企业报关员管理,提高报关员业务素质和规范申报水平,减少技术性差错,经企业申请,海关专门组织对企业报关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九)为充分发挥保税物流中心和园区的优势,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企业可以申请采用“属地申报、园区验放” 方式,办理货物进出东莞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广州保税物流园区的手续,让企业的货物更方便地进出保税物流中心和园区。十四、黄埔海关属地管理企业适用哪些便捷管理措施?属地管理企业除按A类以上企业适用便捷措施外,还享受更为优惠的便利措施:(一)AA类企业可以向黄埔海关关税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在黄埔海关各口岸可以凭相关资料适用担保验放便利措施,即在报关单电子申报后,海关完成归类、审价、验核原产地证明之前,企业可申请先放行货物。(二)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安装电子口岸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自行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并联网申报,实现7×24小时向海关电子报关。(三)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单证暂存”,无需到海关窗口递交报关单。 (四)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在合同报核前申报单耗。企管部门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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