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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及其解决之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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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及其解决之道.doc

    试论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及其解决之道摘要: 针对当前所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农民工队伍所出现的诸多原因,并对其所属社会群体进行探索。从社会学社会控制的角度,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的原因进行大致分析,并试图找到解决的思路与措施。关键词:农民工 拖欠工资 社会控制 Abstract: To the behavior of the engineering salary of delinquency peasant appeared at present, in terms of sociology, analyse a great deal of reasons that peasant's engineering team appears , and explore its affiliated social groups. The angle controlled from the sociology society, roughly analyse to the reason causing the behavior in arrears with the engineering salary of peasants, attempt to find the thinking and measure solved。Key words: Peasant In arrears with the salary social control前言:近年来,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日益剧烈,并成为社会一大热点问题,特别是在年关岁末,建筑行业以及其他服务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便频繁出现。据农业部初步统计,到2002年底,我国农民工约有一亿,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如果其正当利益受到损害,得不到保护的话,必然对社会造成相当的负面影响,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威胁因素,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是小事情,不论是从拖欠款金额,还是拖欠原因以及后果来讲,都是关系到经济建设局面能否良好维持,政治局面能否稳定的重大事情,值得欣慰的是,近几年,中共中央以及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利益,以法律和行政手段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社会局面得到了进一步得改良。虽然如此,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旧存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建筑行业被拖欠工程款为2787亿元,占当年建筑行业总产值的18.1%,比1996年翻了一番还多,欠薪主要发生在建筑、餐饮、制衣、制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企业性质看,基本上是民营、私营、“三资”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也有个别国有企业。其中,又以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最为严重,占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总数的70%以上。根据建设部的摸底调查,截止2003年年底,全国共有12.4万多个竣工项目,拖欠总金额是1756亿元,到2004年8月底,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大概为3760亿元,广大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为城市的繁荣美丽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是提高其家庭收入,解决农村就业压力,实现农村致富的主要手段,有利于农村的发展与进步,根据建设部的调查,农民工工资收入占其家庭经济收入的40%以上,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经济来源,解决拖欠问题不仅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也有利于遏制“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建设,有利于贯彻宏观调控的政策。一、如何认识农民工与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现象(一)、农民工的由来及其迅速发展的原因 费孝通先生早在1983年的时候就着手开始进行小城镇的研究,课题组中有位张雨林教授,他在1984年写文章时,首次提出了“农民工”这个词。而后“农民工” 这个说法被大量地引用。最开始在中国社会学界,后来在经济学界,整个社会科学界都给予“农民工”很高的评价,而且总结出“农民工”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认为乡镇企业是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道路,可以解决城乡差别,缩小城乡差别,可以实现中国特色的工业化,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来。当时大家都认为大城市有毛病,而乡镇企业可以避免大城市的弊病。因此,政府曾经在文件里面写到,“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二个伟大创造。”对于农民工,当时给予了高度的支持,之后发展得很快。八十年代初期,深圳发展起来了,在珠江三角洲,迎来大量的香港和台湾的资本,在上海还有外国的,在珠江三角洲一带实行了“三来一补”,后来加上“独资企业”跟“合资企业”就是三资企业,大量的三资企业起来以后,深圳地区的农民工不光是离土了,也离乡了,因此有了大批的离土又离乡的工人。农民工有了两种类型。一个叫离土又离乡,一个叫离土不离乡。我们通常所讲的农民工主要是指的离土又离乡的,到1988年全国的农民工,大概是三千万人。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以后,经济进一步大发展。后几年,每年增加一千万农民工,到1996、1997年的时候,农民工已经达到八千万人。到2002年的年底,农业部的统计,农民工达到九千四百六十万。农业部的数据也并非是精确的,总的来说,当前的农民工应该在一亿以上。农民工的大量出现是在一九九二年以后,由于计划经济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国家放开了计划分配生活必需品的制度,一九九二年以后,人们不再使用粮票时,农民进城打工就可以直接用货币购买食品和生活必需品,于是四千多万农民工进城寻求发展的机会,同时,由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连续三年的农产品难卖,使农民的收入下降,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许多农民开始走出农村,成为外出大军中的一员。而如此众多的农民工进城务工还在于乡镇企业的不景气促使农民工寻求其它途径来提高其收入,一九九二年以前,农村的非农就业主要吸纳者是乡镇企业。由于持续卖粮难,农民从自身利益出发,自发调整产业结构,减少了七千多万亩的粮食播种面积,种上了经济作物。农村经济的充分活跃造成了新的就业空间,农民可以在经营、加工等领域寻找到就业机会,这就导致乡镇企业大量兴起。所以在八十年代中期,在没有放开粮食、油料等物资的计划分配体制的条件下,第一波的非农就业是在农村内部完成的,平均每年数以千万计的农业劳动力转移为乡镇企业就业。相对来讲,这是一种更为有效的、低成本的转移,既没有诸如各种部门收费或者行业准入成的门槛,也没有社会保障等问题。这种最低成本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也有利于乡镇企业的低成本起步。当年国家没有那么照搬西方制度,而是允许乡镇企业无偿占用土地、税前列支支农资金和补足村社公共开支等,都是符合中国特色的好政策。此后,乡镇企业迅速发展,但因为在原材料、产品市场等各方面与城市有很大的竞争,引起了计划内工业部门的不满,随后政策方面的调整客观上不利于乡镇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一九八八年价格闯关失利,出现大抢购,乃至于发生挤兑之后,国家采取了紧缩政策,而首当其冲影响的是乡镇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得不到贷款,失去资金支持以后,九十年代初期一度出现了不太景气的局面,这客观上加快了农民工外出务工的趋势,促进了农民工的大量流动。(二)、关于农民工身份的界定农民工存在的数量巨大,但是这样一个庞大的队伍,对于他们的身份,我们又应当如何界定呢?是工人还是农民?这个只有中国独有的称谓究竟意味着什么?当前在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应当是产业工人,他们虽然户籍是在农村,是属于农村的一个社会群体,但是他们已经从传统的农业生产领域脱离了出来,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具备了产业工人的一般特征,他们建议把农民工看成是工人而不是农民,把他们纳入产业工人的范畴,享受真正的国民待遇,有助于推动城镇化,从而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打破户籍壁垒,推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是城乡双向边缘人群,农民工虽然具有了产业工人的基本特征,但是还没有真正的从农民中分离出来,在意识等很多方面,都难以从农村的影响中连根拔起,真正进入城市产业工人的行列,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外出打工的经历影响了其意识形态,他们很难完全回到原来的农村生活中去,因而他们准确的社会角色是城乡双向边缘人群,工人队伍已由原来的整体同一性分化成不同的阶层,这是一种由市场经济催生的职业分化。将农民工归属到产业工人的范畴并不能弥合这种分化的现实,相反却容易忽视农民工自身具有的特点。以上两种观点,各有其可取之处。农民工问题的出现,与我国城镇化进程严重滞后密切相关。但是,并不是给农民工一个工人身份,就可以有效地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解决农民工体制所存在的问题,我们还应当看到,从农民到工人角色的转变,必然涉及到很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改变的问题,涉及到城市容纳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否则空有产业工人身份,却没有真正的享受到产业工人,国民待遇,农民工身份问题的界定也就没有任何意义。2005年1月27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研究部发布了最新研究报告。报告指出,未来几年,中国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造将农民工转化为稳定的城市产业工人和市民的制度环境。国研中心“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环境研究”课题组历时两年,对山西、河南、河北、湖北等农民工流出地的40个村进行了调查,还对上海、浙江、广东等流入地的农民工进行了走访。专家们指出,当前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根源在于,中国尚未建成完全平等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及其相关的调节机制和配套制度。应重新设定农民工户口迁入城市的条件,对有留城意愿而又通过多年就业在城市站住脚的农民工允许其定居,并在住房、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方面推进配套改革。课题组负责人崔传义认为,“放松户口限制不会造成城市人口膨胀。”新的城市规划不应囿于原有城镇户籍人口,应该有规划地逐步推进城市化,吸纳农民变为新市民,使他们逐步转化为城市产业工人。(二)、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农民工在城市中无处不在,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主体。有关资料显示:在第二产业的劳动力里,农业户口的劳动力占57.6,而非农业户口,就是城市户口的劳动力反而只有42.4了。在第三产业的劳动力中,农业户口的劳动力占37,非农业户口的劳动力占63,在第三产业中,虽然看似农业户口的劳动力所占的比例小,但是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所需劳动力上看,农民工依旧是工人阶级的主体部分,同时,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都被称为工人,因此,农业户口的劳动力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中不可低估的一部分,是工人阶级的主体。农民工进城务工,为自身创造经济收入的同时,客观上改变了城市的建设。深圳,广州等沿海发达地区,是民工的主要聚集地,原因是这些地区的经济发达,为农民工提供了相当的就业空间。同时,我们也知道,深圳和广州的迅速发展也正是因为有了大量的农民工为其工作,从而带动了当地的发展,越是使用农民工越多的地方,经济越发达,城市建设越好。农民工是推动城市发展的动力。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所受到的教育很少,没有多少文化,因此,他们在城市里面从事的多数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因为这些工作是城市里的人们所不愿意承受的。在建筑行业,农民工占了整个建筑行业工人的79.8%,在制衣,装配等行业,农民工占了此行业人员的68.2%,在矿业开采等行业,农民工占了52.5%,社会服务与居民服务占55.9,餐饮旅游业占58.4,经销人员占58.3。正因为此,许多地方已经离不开农民工,比如北京,深圳等城市,到了春节期间,许多农民工回家过年,于是,扫大街的没人了,送水的没人了,管理厕所的没有人了,保姆回家了,做清洁的也不在了城市已经离不开这些大量的农民工,廉价的劳动力了。农民工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不仅仅是因为有如此众多的人,并且最重、最累、最苦,最脏的活,最危险的工作都是由农民工做。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日是26天,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在11小时以上。基本上没有节、假日,要到过年才能回一次家,同时,农民工的工资收入都低于城市居民的收入,即使是相同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他们都只能拿到城市居民60%到80%的工资收入,因此农民工所创造的财富是巨大的。(三)、 农民工为农村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改变了农村的局面,促进了农村的发展,缓解了城乡矛盾与差距农民工进城务工,虽然所得收入比当地的城市居民要少,但是比起自己老家的收入来说,还是相当可观的,比如在北京,年均收入8000元,对比起城市居民来说,其收入相对来说是低的,但是对比其农村年均2000元的收入来说,却是极其客观的。这也正是农民工外出的动力与原因,在四川、河南、安徽、江西、湖南等民工外出大省,农民工汇回去的钱,比当地的财政收入要高,据统计,2004年我国农民收入实际增长超过6%,走出连续年徘徊不前的状态。同时农民工,外出三、五年以后,开阔了视野,学到了技术和管理办法,同时对外建立了一定的关系,很多农民工回到家乡办起了乡镇企业,自己当老板,既提高了收入,同时也改变了当地的情况,为当地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这也是农民工对社会的一大贡献。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状当前所讲的农民工就是指从农村外出就业,进城务工的人员。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在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过程中,一定会有大量的农民,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里来,变成城里的工人或者职员,变成城市的居民,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是这样走过来的。农民进城务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促进农村和城市发展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行业违规操作,不按程序办事,同时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日趋增多,而且以欠薪问题最为突出。年终岁末,在追讨工资无望的情况下,农民工往往会采取一些不理性,极端的措施以期解决问题,比如自残,自杀等方式,有的更是采取非法的措施,如抢劫,盗窃,毁坏公共设施,绑架工头等方式,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农民工以一种很悲哀的方式,在提醒着社会的关注与帮助。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严重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70%以上,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建筑行业被拖欠工程款为2787亿元,占当年建筑行业总产值的18.1%,比1996年翻了一番还多,截止2003年年底,全国共有12.4万多个竣工项目,拖欠总金额是1756亿元,到2004年8月底,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大概为3760亿元。在这些欠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拖欠,根据建设部的介绍,截止2003年年底,在拖欠的1756亿元工程款当中,政府项目拖欠占了36.7%,政府的拖欠最主要的项目一个是市政工程,拖欠大概是265亿元;第二个是教育工程,这方面拖欠的总额是155亿元;第三个是交通工程,拖欠的总额是122亿元。资料表明,政府拖欠是导致农民工不能按时拿到自己依靠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收入的一大原因。既然如此,那又有多少农民能按时拿到工资呢,新华社的记者做了一个调查,在北京、浙江、安徽等城市随机抽样访问了80名民工,收回有效问卷80份。调查结论让我们吃惊:72.5。当然,这次调查问卷的设计不是非常的严密,调查范围也并不非常全面,但这个粗略的数字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非常的严重。农民工外出务工,肩负着家庭的重担与希望。受访的80人中,有43人表示自己是家庭的惟一的收入来源,占总共受访对象的53.75%。有26位受访对象表示,自己家里有两人在外打工,占受访对象的32.5%。外出打工的民工几乎都是家里的青壮年,其中,20至30岁的最多,达40人,占50%;30至40岁的16人,占20%;20岁以下14人,占17.5%。受访对象中,30人已在外打工3至5年,占37.5%。血汗钱被侵吞、拖欠,民工怎么办?48位民工表示采取反复寻找老板、直至把老板找烦的方式来讨要钱款;23人选择了找政府解决的方式,不少民工表示应找劳动局。有10%的受访民工表示,只能用吓唬等手段对老板形成压力。 通过这次不算特别科学的调查,我们知道了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程度,同时也感到有压力,农民工对于老板拖欠其工资的解决措施让我们不禁担忧,他们的措施不一定有效,未必能追回属于自己的正当收入,相反,他们的做法还可能使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工资被拖欠,农民工通常的做法就是不断的反复找老板要,这样的方法并没多大效果,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人非常少,更有甚者,在追讨欠薪无望的情况下,采取极端的措施。每到年关岁末,各种媒体都会报道很多民工采取不理性,非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比如自残,自杀,绑架,抢劫等,可怜而又可悲。很大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诱发犯罪的严重问题。农民工外出务工,肩负着养家糊口和为农业生产积累资金的责任。如果他们被拖欠的工资得不到追回,正当利益得不到维护,就会直接影响到其家庭生活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拉大了城乡的差距,降低了城乡的交流以及农村对于城市的信任度。同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暴露出了我们社会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对于如何正确,及时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章制度来加以限制和约束,同时劳动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可操作性太低,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为处罚拖欠工资行为提供具体的或供操作的规范与依据。第二个问题就是社会的诚信危机问题,我们呼吁诚信,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却真实的反映了当前我们的社会还不够诚信,这不仅仅是企业或者一个行业的问题,同时,政府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大主力,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不能为自己的不诚信寻找太多的理由,政府在提倡,同时又没有做好带头作用。政府的形象在广大老百姓心目中并不容乐观,同时,政府在处理拖欠的过程中,办事效率低下,处理手段卤莽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把本来是自己的责任当作政绩,当作做好事一样,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也就很难落实到实处,因此,要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政府必须要不断的加强和改善服务效率和质量。第三个问题就是农民工文化素质有待提高,我们国家推行科教兴国战略这么多年以来,人们的素质得到了一定提高,但是这还不够,从拖欠农民工工资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工的素质还比较低,对于劳动法,合同的签订等都没有太多了解,在对待拖欠其工资的老板态度和做法上,缺乏理性,不理智,易偏激。在浙江湖州,为了帮女友催讨被拖欠的元工资,岁的贵州打工青年金汉章竟然用尖刀将老板刺死;在昆明,为讨要被拖欠了整整年的万千元血汗钱,多名进城务工者“掐断”了一个科技园内立方的高位水池水阀,使余企业陷入“水荒”。(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迫切性农民工进城务工,为城市的建设与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是城市与农村双赢的积极发展线路。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工素质低下,行政执法等原因,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我们在提倡诚信,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暴露出来的就是不诚信;我们在呼吁法制的完善,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告诉我们的就是法制不完善;我们在追求行政效率,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说明的就是行政效率低下。许许多多的问题暴露了出来,农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我们的社会不仅仅没有为其创造利益,保护其利益,反倒是严重的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不再是一个小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直接关系到众多家庭的生计与安宁,企业的稳定,而家庭的安宁和企业的稳定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所长房宁认为“一个弱势群体得到保障、社会弱者不受到歧视的社会,才是一个稳定、协调发展的社会。” 显然,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受到保障,维护好他们的权益。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进城务工的农民也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建筑业的农民工又基本上都受雇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单位等,也有一些农民工是受雇于包工头个人。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时,不仅要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技术力量、资质等级、相应的业绩、信誉等,而且要有一支民工队伍。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使用农民工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筑公司直接雇用民工;二是建筑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为工程建设提供劳务。建筑行业的这种承包方式以及结算方式是环环相扣的,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不能按时付给工程款,就会造成以下环节不能按时付款,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出现。政府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准垫资施工,但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承揽到工程,仍然违规操作;另一方面,不少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盲目开工建设。实践中,有部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也有部分则纯属用人单位恶意拖欠,信用意识淡薄,“拖欠有理、拖欠有利”之风盛行,甚至把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经营手段甚至生财之道,也有的建设单位把拖欠当作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因为即使建设单位拖欠了施工单位的部分工程款,施工单位也只不过是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借口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法律上讲,应构成恶意拖欠。诚然,用工单位的理由,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不能成立的。但如果建设单位都按时支付了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普遍。所以,要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就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此问题解决了,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带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建设市场的管理混乱无序,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频频上马,“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尽量少给或不给,逼着承包单位垫钱上”,已经成为当今建筑市场扭曲的规律。更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搞什么“形象工程”、“X长工程”,不是没有钱乱上马,就是决策失误,导致资金无法回笼等等。根据权威部门对7个城市和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进行的统计,截止2001年底,7个城市拖欠工程款471.72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13.36;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97.91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款接近50。如此这般,就形成一条解不开的巨额“债务链”: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或包工头,承包商或包工头就无钱给农民工发工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承包商或包工头也是受害者,并且受害程度比农民工更厉害。打个简单的比方,建设单位想投资100万元建楼,其实他只有60万元,最后,他只能拖欠承包商或包工头40万元,那承包商拿什么来支付农民工的工钱呢?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就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所谓治标不如治本,若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即使对承包商或包工头施加再大的压力,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农民工爬塔吊讨工资之类的事情发生。当前,一些舆论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在于农民工法律意识单薄,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务合同,从而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虽然这样的说法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中国当今劳务市场,尤其是农民工市场,完全是供方市场,农民工的供应远远大于市场所需要的数量,在这样一个市场条件之下,农民工们就算有着特别强的法律意识,也未必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签不签劳务合同,不是农民工说了算,而是老板说了算。如果老板不愿签合同,农民工为了生活需要,又不希望丢掉即将到手的工作,他们是根本没法与用人单位讲条件的。另外,农民工身份受歧视,在实际中,无法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权利和待遇也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大原因。一些国家部门对于农民工看不起,没有树立良好的公仆意识,办事效率低下,对出现的工资拖欠行为放纵,不作为,有的更是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一道侵害农民工权益,从而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变得更加严重。有关部门对欠薪问题也没有足够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和顾虑,有的认为欠薪是企业行为,政府不应承担责任;也有的担心政府治理企业欠薪会影响投资环境,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漠然视之,同时还应当看到,政府也很大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存在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负债人,要清理就必须从自己着手,诸多的干系致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很难杜绝。四、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取得的成效及其原因分析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的指示,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股范围广,力度大的“清薪风暴”。这次“清薪风暴”是以温家宝总理为重庆市万州区的普通农村妇女熊德明追讨欠薪为序幕拉开的。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2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了清欠工作。全国上下迅速动员起来,建立了由建设部牵头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商会议的机制,制定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拖欠问题的治本之策,完善法律法规,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国清欠工作的开展,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将清欠作为今后几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预计到2006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是解决拖欠农民工资的重要保障措施,2004年两会期间,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清欠要从政府投资的工程做起,同时督促各类企业加快清欠。” 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实施,这个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者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是继去年温总理为农民讨工钱之后,为农民工工资保障建立的一个长效机制。”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陈为典认为,“它在法律层面为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保障。”有关数据显示,2003年欠的农民工工资总量是160多亿,在这160多亿当中,到2004年的6月30日已经偿还了160个亿,比例是98.4%。2003年以前,所拖欠的工程款是323亿元,截止2004年8月底,已经偿还了87.4%,2003年当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于2004年的6月得到基本解决,全国已偿付拖欠工程款1217亿元,其中2004年上半年清还了669亿元,并基本摸清了拖欠工程款的底数,清欠工作机制逐步健全,防止新欠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清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虽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供给远远大于需求的情况下,农民工为了取得经济收入,只要这一供需矛盾不扭转,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如果我们每到年关就搞一次“清薪风暴”来追讨民工工资,那“清薪风暴”也就发展成“清薪运动”了。为农民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需要的不仅仅是一场“风暴”式的整顿和清查,更需要的是制度和法律的关怀,更加需要我们的不懈努力,从而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和根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是复杂的,同时,诸多因素的客观存在加大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难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很多方面,需要我们慎重处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正当权益,应当从以下几点来思考:1、体制方面分化:一般是指原来承担多种功能的某一结构要素发展为承担单一功能的多个结构要素的过程。分化不是新要素的分离,而是通过新要素的重新排列,增强要素之间的依存关系,以提高其整体效能。社会分化泛指发生在社会领域的各种分化。根据社会学关于社会分化的理论,农民从土地中走出来,进城务工,取得劳动收入,是实现农民分化的重要措施,农民分流和农民分化是一种积极的、合理的社会发展进程,只有实现了彻底的职业流动和社会地位的升迁,才能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体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推动农民的持续分流与分化需要国家为其提供一个获得谋求就业的能力、提供就业岗位、升迁就业机会的通道,包括与改革户籍制度相关联的开放劳动力就业市场、提供教育、劳动培训机会、完善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综合措施,要靠制度变革推动农民非农化就业的根本转变,建立一个保障就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教育、社会保障权益机制,从而有效地解决农民分流与农民分化的分离,加快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农民向城市居民的两个转变,从而实现农民的彻底分化的目的。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在身份上受到歧视,虽然一些地方取消了对农民工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性政策,但农民工仍然难于享受到与其他城镇职工一样的权利及其保护。同时,农民工在城市中的自由就业受到限制,就业歧视客观存在,随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下岗工人的冲击,农民成为城市清退主要的对象。这些制度性因素不得到解决,农民的权益就难以受到保障,另外,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农民工权益存在不同程度的漠视,有的甚至以农民工的廉价劳动作为本地方的资源优势,这些原因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难度,要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从体制上解决好农民工的问题。2、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我国应当注重从法律方面对人民的权益进行保护,虽然劳动法对拖欠工资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和处罚,但是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上可操作性太差,不能有效的保护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制定和颁布专门法律法规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当前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同时,现行的工资支付规定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在建筑等行业基本未发挥其作用,无法有效地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拖欠工资现象。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工资法,加大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力度,并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作为一个重点,使新的工资支付制度适用于农民工,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产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方面从政策层面看,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2003年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2)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3)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4)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5)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6)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7)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上述七项内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从就业、工资支付到教育的方方面面。建设部也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司法部、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等等,这些文件的颁布都表明了,国家是高度重视保护农民工权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从理论上讲,这些条例和文件是比较完善的,但是为什么拖欠农民工工资却依旧存在,据新华社报导,中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003年12月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称,单在建筑行业,拖欠民工的工资金额就超过400亿美元。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我们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和制度,到底是用来看的,还是用来实施的?导致自2003年底以来农民工权益受保障力度加大的原因,是由于建设领域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有关政府部门积极行使职权,加大了对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些相关行政法规的实施力度。这说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情况与有关政府部门实施既定法律制度的强度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越充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越能得到保障;反之,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实施,则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要求各级行政,积极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保护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是政绩,也不是为百姓做好事,而是行政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就应当树立诚信观念,树立平等观念和法治观念。我们的政府在提倡诚信,诚信就意味着政府的所作所为应当符合其所做出的承诺,符合其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诚信还意味着政府要为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其职能负责,并承担其责任。当前,政府面临着信用危机,究其原因在于:中央的政策方针在地方没有得到落实,有些地方政府,贯彻中央政策的时候,歪曲了中央的意思,违背了中央制定该政策的初衷,以至于农民对中央的政策表示怀疑,因此,要树立诚信政府,必须要做到上下一致,从精神上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作出制度安排时必须体现平等原则。具体来讲,有关部门在出台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时不能带有歧视农民工的规定,要给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均等的机会;在适用法律时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能因农民工身份以及其他各种因素不同而区别对待。政府有关部门树立法治观念,不仅于可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而且可以保障其他劳动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果政府部门对一些企业、组织的违法行为不予以追究,损害的通常不只是农民工的利益,而且还可能侵犯其他劳动者和市场主体的利益,最终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树立法治观念,依法办事,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契机,最终保障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对企业的管治方面2004年12月14日,重庆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宣布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违法行为制度正式实施,凡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查处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在20人以上,或拖欠工资金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将被列为公布对象。被曝光后,若违法企业仍不按规定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并可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除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外,还将责令其加付拖欠工资总额50%至1倍的赔偿金。这一制度虽然在保证拖欠的工资被追回上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这只是弥补措施,我们应当寻求防范措施,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至于发生。必须尽快健全管理部门对用工单位的督察监管体制。加强对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处理力度,一定要讲求实效性,不能以罚代管,更不能把一些处理措施和解决办法转化为对农民工新的负担。一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经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工程立项、招投标、注入资金到施工的各个环节,都要依程序进行。有关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杜绝转包渔利。尤其是资金不到位等开工条件不具备的,绝不允许施工。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式看,应当严格依法按月发工资,每月支付金额并不高,资金压力自然要小得多。5、农民工自身努力方面拖欠农民工工资与农民工自身有着一定的联系,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然也需要从农民工自身出发,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有正确的把握,在处理事情的时候保持理性,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农民本身要参与进来,敢于对有关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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