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宅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doc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西安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西安市、土地使用证/土地批文号为 西雁国用(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自2004 年 08 月 28 日至 2074 年 08 月 27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6) ,施工许可证号为 03号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现房】【 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 幢】【 座】 【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剪力墙 结构,层高为 2.9 米,建筑层数地上 28 层,地下 1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其它】。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 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3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币)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币)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元整。 3.按套 ( 单元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房屋单价 / 元,房屋总价 / 元,其它 /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 ,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含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 X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购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 元(大写 ,余款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支付(具体详见附件五第六条、第七条)。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5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该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登记资格。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因政府原因致使延期交房,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3. / 4.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目的比率)的违约金。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 、空间尺寸、朝向;(2) / (3) / (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出卖人有权通过报纸公告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或登报声明)之日起即为送达,买受人未按规定的日期办理商品房验收交接手续的,则出卖人通知买受人交接日的第二日视为该商品房已经交付,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由出卖人补装或补偿相应差价。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电梯按交付日期正常运行;2.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管线安装到户;3.暖气、热水在第二个采暖期由热力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供应;4.地下停车场交付后60日内正常使用; 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实际损失;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5个工作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2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西安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 西安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壹 份。其他各壹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在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备案登记号见合同文本的右上角。备案情况可通过西安房产资讯网()查询。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签章) (签章)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于_ 签于_ _年_月_日 (注:本合同可选项条款内容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提请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再行签字盖章。)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房间号: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包括公摊面积发生差异的处理办法)1、按照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相关规范计算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计算。 2、公共部分:公寓大堂、公共走道、电梯、电梯机房、楼梯、楼梯间、公用卫生间、(水、电、暖)管道井等;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还包括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3、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4、公摊面积发生差异的处理办法:公摊面积发生差异,出卖人、买受人均同意依据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按照附件五第五条约定解决。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入户门:品牌安全门户内门:预留门洞阳台门:不装阳台门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内墙面:卫生间、厨房为水泥砂浆抹灰,其它用房混合砂浆抹灰。顶棚:卫生间/厨房顶棚不作处理,其它用房刮白色腻子外墙面:高级面砖,局部为外墙涂料电梯:品牌电梯空调机位:预留空调机位给排水:厨、卫给排水接口安装到位(卫生洁具不安装)生活热水:城市集中供热。采暖:地辐式供热系统、城市集中供暖,设分户计量表天然气:天然气管道安装到户。安防及智能化系统: 1)闭路监控系统 2)小区周界防范系统 3)楼宇对讲系统 4)车辆出入管理系统 5)保安电子巡更系统 6)小区广播系统。 附件四:补充协议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有关执行政策或有关收费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有线电视开通费 二、电话、宽带开通费用入住时由业主自行开通并向相关部门缴纳费用; 三、天然气开通费的相关费用;四、维修基金五、办理房产证买受人应承担的各项税收和费用附件五: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内的一些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出卖人设置的样板间仅作为装修风格展示,不作为交房标准。出卖人发布的宣传广告、售楼广告、售楼书、沙盘等宣传资料及销售道具仅作为宣传使用,交房标准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第二条:本合同房价款不包含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建设费用,故未出售前属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委托物业公司出售或出租,但应优先保障小区内有车业主的购买需求。第三条: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致使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房价款的,按以下条款办理:1、出卖人应于收到买受人退房申请后并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解除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房价款,同时根据合同条件支付违约金或扣减违约金。 2、买受人按揭付款的,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将按揭部分款项退至付款银行,即视为退至买受人,就此退款行为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剩余首付款根据本条第一款约定退至买受人。第四条:收房约定1、出卖人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交房条件,买受人应按约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交接房屋,否则其风险自出卖人通知交房之日起转移,物业费同时开始计算,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买受人验收房屋时应对购买单元内的厨房和卫生间的防水做测试及户内地暖做压力检测,如有问题记录在交接文件中,以便出卖人在买受人装修前及时修整。买受人承诺严格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进行装修使用,不得破坏地面防水和地暖管道。3、买受人收房时应和出卖人指定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业主公约并缴纳有关费用,遵守物业公司相关规定。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其风险自出卖人通知交房之日起转移,物业费同时开始计算,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4、出卖人到期交房,因买受人按揭购房或使用公积金购房的,出卖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银行款项到出卖人帐户后再向买受人交房。第五条: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按套结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为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在房地局测量时如发生变化按以下办法处理:1、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依据每平方米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 X 100% 合同约定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约定的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买受人按揭付款的应遵守以下条款:1、出卖人关于按揭贷款义务的说明,陈述或宣传均理解为:仅限于协助买受人向出卖人指定银行(以下称按揭银行)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由按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买受人按揭及决定具体贷款成数和年限,并由买受人承担按揭贷款产生的全部费用。2、买受人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按揭银行所需的全部按揭资料,并按银行指定地点、时间办理手续并签署有关文件,否则买受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3、若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按揭银行批准的按揭条件发生变化,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调整至出卖人确认的付款条件并办理有关合同手续。逾期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地点办理解约手续,产生的直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在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具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在签约同时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相关资料,并协助出卖人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手续。若买受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买受人应在上述期限满后的15日内一次性补足全部购房款或办理完毕商业按揭贷款手续。逾期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合同总金额3%违约金。第七条:买受人在银行按揭贷款的,在出卖人阶段性担保期内,买受人就还款义务向出卖人提供如下承诺:1、买受人逾期30天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本息或未履行借款合同其他义务,导致出卖人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或履行还款义务的(包括本息及罚息),出卖人有权在收到银行通知之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逾期付款的本息及罚息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并承担代付款金额15%的违约金。2、买受人累计逾期90天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本息或未履行借款合同其他义务,导致出卖人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或履行还款义务的(包括本息及罚息),出卖人有权在收到银行通知之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逾期付款的本息及罚息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并承担代付款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单方解除的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3、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权属证书延期办理,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担保金额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延期60天仍不办理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退还给出卖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买受人承担。第八条:为确保小区整体形象,买受人承诺不在购买的商品房阳台和窗户安装外置的防护网;不在大楼的屋面安装太阳能等固定设施。第九条: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阳台为不封闭阳台,为确保楼盘的整体形象及买受人的使用便利,出卖人在竣工验收完毕后统一封闭,不另行收取费用。第十条:出卖人承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自交付之日起50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产权办理至买受人名下。如因买受人提供资料有误、迟延或未按时交付各项税费,致使出卖人延期办理产权登记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约定的条件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认可,不得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第十二条:出卖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可采用公告或书面方式,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地址为有效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卖人,出卖人所有文件发出至该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第十三条:本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出卖人书面盖章确认,任何人员出具的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均为无效,买受人不得以此为条件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注:红字标注为与网上合同内容不符文字,请按此标注文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