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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溪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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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溪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doc

    花溪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更好地吸引、留住和用好高层次人才,根据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筑党办发20115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进人才坚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或直接考核的方法引进人才。考试、考核应符合用人单位特点,充分体现行业、专业及岗位需要,以更加诚恳的态度、更加周到的服务、更加广阔的平台,实行特殊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第三条 围绕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加快建生态文明示范区的人才需求,以区内各大园区、各重大项目的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领域为重点,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是财税、金融、教育、卫生、旅游、文化、环保、规划、城建、工信科技、现代服务业等我区发展急需的专业和学科,对单位非急需的一般性管理和技术岗位的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宏观引导和调控。 第四条 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高层次人才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及服务管理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学历人才;(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三)事业单位中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四)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技术人才;(五)国内、省内公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六)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七)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八)获得贵阳市市级“名师”荣誉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九)其他需要引进的人才。第二章 引进第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贴近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实际,着力引进具备良好政治素养和过硬业务素质的高层次人才,通过调动、聘用、挂职、兼职和项目合作、技术入股、创办企业等形式,到我区工作或短期服务。第七条 我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区管权限内可不受人员编制和岗位职数的限制,如用人单位属空编情况,由用人单位按程序向编制部门申请用编,如用人单位属无编现象,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和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对编制进行调整,区编制部门应积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确保人才引进通道畅通。如遇特殊情况,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特批。第八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及区政府所属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需向主管机构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引进人才作用,在职务安排、项目申报、资金扶持、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柔性方式引进(柔性引进主要指挂职锻炼、短期工作、项目合作、技术服务、客座讲学等形式)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制定并上报需求计划;(二)发布人才引进需求信息;(三)报名及资格审核;(四)考试、考核;(五)体检、政审;(六)公示、审批与聘用。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十一条 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定期收集、更新高层次人才需求、流动、培养、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对高层次人才资源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发布制度。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实际,认真开展需求预测,借助市人社局信息平台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开发布贵阳市花溪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充分发挥需求目录在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人才结构与经济结构、人才队伍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实行定期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采取定期登门拜访、集体座谈等形式,坚持每季度与高层次人才联系一次以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及时了解掌握高层次人才的思想、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和解决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学习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用人单位在高层次人才租住房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要帮助协调解决,从优从速。第十四条 实行学习考察制度。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坚持每年选送一批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到国内外著名高校学习培训、到著名企业跟班实践、参与技能技艺交流等学习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实行跟踪服务制度。按照全时、全程、全员的要求,积极为高层次人才解决好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建立和落实高层次人才年度体检和医疗保健制度,享受副科级以上干部医疗保健待遇。已婚且配偶不在花溪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花溪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其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第十七条 未迁户籍关系但与我区签订1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申请办理贵阳市居住证。在花溪区工作期间,可参加我区各种评比和接受奖励,在我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本区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第十八条 对引进到我区从事科研工作,并对花溪区区域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其项目进度情况,由区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分期分批承担科研经费;到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区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全额承担科研经费。(一)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资助总额为10万元。(二)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资助总额为5万元。(三)其他学科带头人、特殊专业人才资助总额为5万元。第十九条 积极组织我区高层次人才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种相关培训活动和学习,所需培训费用由各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励的人员,由区委、区政府给予奖励,并推荐到市委、市政府进行奖励。属于集体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引进的人才,需调转人事关系而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的,经用人单位考察、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引进人才需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在本区范围内享受本区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对其原获得的经过核实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第二十二条建立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机制。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建立分工协作的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区人才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抓好高层次人才队伍服务政策的落实、咨询及辅助协调等具体工作。第四章 待遇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基本工资的确定。引进人才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者,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主任科员或管理七级岗位、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所对应的基本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副主任科员或管理八级岗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所对应的基本工资。第二十四条 对直接引进到我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发放生活津贴,自引进之日起发放5年。(一)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月1000元。(二)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月500元。(三)其他情形的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以上津贴,在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第二十五条 对直接引进到我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住房补贴:(一)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住房补贴15万元。(二)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住房补贴10万元。(三)其他情形的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以上住房补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平均按月发放5年,在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第二十六条 对于我区原有的高层次人才仍愿意留在我区服务的,与其所在单位签订5年协议后,可参照本办法享受资助科研经费、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等。第五章 激励第二十七条实行表彰奖励及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由区委、区政府按照专业贡献非常突出、创造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对花溪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的标准制定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办法,按照不超过高层次人才总数15%的比例,每年对表现突出高层次人才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工作绩效评估制度。强化绩效监督机制,将高层次人才工作评估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目标考核体系中,由区政府目标办对包括高层次人才政策实施情况、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高层次人才队伍整体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评估。通过绩效评估和结果反馈,不断改进工作,切实提高人才投入效益;对于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提拔使用。第二十九条 建立人才资金的财政投入机制,区政府安排10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津贴、住房补贴和花溪区优秀高层次人才奖励等支出,并随着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情况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增加。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花溪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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