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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销经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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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销经营合同.doc

    联销经营合同篇一:百盛联销合同 联 营 合 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加强合作,本着平等自原、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联合销售商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联合销售条件 1、甲方同意在期经营的商场之部平方米的经营场地及商场的有 关经营管理条件(经营场地位置及乙方相关证件详见附件)。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以市场最优惠的供货价为该经营场地提供足够的货源及适销的商品,包括自产的 以及从正当合法渠道进销或授权代理的商品。 3、乙方应在甲方进销存系统中,按照其商品的种类、品牌或服装种类(详见附件)数目申请次分类编码, 若乙方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新的商品种类、品牌或服务种类,须另行签订合同。 第二条 联营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 2、合同期满,乙方如欲续约,须于合同期满3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 合同。 3、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三条 联营目标及结算方式 1、乙方在甲方经营的商场内向顾客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统一使用甲方发票,由甲方统一收银。 2、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联营提成(提成计算及其缴纳方式详见附件)。 3、双方同意对乙方在经营场地的销售设定销售目标,乙方保证完成该销售目标。 4、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甲方将按约定的帐期及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账期说明及付款方式详见附件)。 5、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填写。 第四条 保证金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元, 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乙方应妥善保管,丢失不补。如乙方未在签约后7日内支付保证金(支票支付,以此款进人甲方帐户的时间为准;现金支付,以甲方开出收据的时间为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2、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得影响甲方。如因此导致甲方损 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以获得补偿。如保证金不足以抵押甲方所受损失,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7日内补足差额。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的5的滞纳金,直到全部补齐为止。 3、如保证金不足全额的80%时,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金额,否则乙方构成重大违 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4、合同期内,乙方如有不服从甲方管理或未经甲方同意超范围经营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甲方有 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违约金。 5、若乙方充分地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则合同期满90日后,凭乙方保证金收据,甲方不计息将 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五条 费用 1、乙方在甲方商场经营期间,应为甲方提供的与乙方经营销售有关的服务和乙方使用及耗费的甲方物料 缴纳一定的费用。 2、乙方接受百盛提供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服务,应与甲方指定的提供服务的公司另行签订电子商务网 络(SCM系统)入网协议,以开展电子商务。 第六条 经营场地的管理 1、甲方提供经营场地及基本配套设施。 2、甲方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负责商场的天花吊顶、公共走道、卫生设施、中央空调、照明、电源插座 等公共设施的安装及维修,使之处于合理使用状态。 3、乙方如在进场前或经营中对经营场地进行必要的装修,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及陈列道具的 样式以及完成装修工程的期限,并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必须按期完成经营场地的装修工程。 4、对于商场结构、设备及其它设施,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员的行为而使甲方或甲方商场的其它 使用者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乙方除保证甲方将免于遭受损失,被诉及任何请求权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各种设施如发生故障或运行导演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属乙方非正常使 用造成的损坏,乙方应承担所需的维修费用。 第七条 联营商品的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实行的商品管理规则。 2、乙方销售的商品以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为限,不得任意增减变更,新增的经营项目及商品品牌须经甲方 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制止;商品应采用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签陈列销售。 3、对于甲方发起的各项折扣或促销活动,乙方不得故意提高原价格后再提供所谓折扣或特价以欺骗甲方 及消费者。如有此等情况发生,一经查实,甲方将自保证金中扣除原商品价格双倍的金额作为罚金,且由乙方承担对顾客退一赔一(或其它方式)的赔偿。 4、乙方保证及时向其在经营场地设置的专柜提供最新、最好的商品并对残损滞销商品及时调换。 5、乙方商品陈列应保持美观、醒目、丰富、齐全。 6、乙方对其专柜名称及陈列、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合法的商品名称、商标、专利,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代理权等合法权益;乙方不得陈列、销售建禁、违法物品或提供违法的服务;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除对顾客所造成的损失、伤害等承担赔偿责任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费用及损失。 7、若有关政府机关提出乙方所经营商品的商标侵权行入场,甲方可立即将该商品从专柜上撤离,并暂由 甲方保管。如乙方能向有关机构证明其所使用的商标的合法性并得到该机构的认可,甲方将恢复该商品在店内的陈列及销售。商品撤离期间乙方所受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撤离商品于保管期内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此等行为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 8、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 并允许甲方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查。 9、乙方保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并对其商品行实三包。 10、乙方所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 方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所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财产及声誉损失),乙方必须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费用 11、乙方存放于甲方商场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所有商品的出入须遵守甲方的规定。 第八条 商场管理 1、乙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必要的执照、批准文件或证可证书(如有规定),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 方提供各种证件的复印件一份,供甲方备案。乙方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在联营期限内完全合法有效,其经营活动在各方面均合该等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规定。 2、甲方提供商场的经营管理,乙方的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管理,并严格遵守供应商守则(见附件),一经 发现乙方有违反守则的行为,视同甲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在商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4、乙方不得将其经营场地内的专柜转租、分租或转承包给第三方,且该专柜只允许经营零售业务,不得 经营批发业务。 5、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不得于甲方商场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 6、收银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由甲方统一收银,乙方营业员不得擅自收银,不得借故不开 或找开收银小票,不得使用非甲方的收银小票或收据,发票统一由甲方收银台凭销售任证开出。 7、顾客使用信用卡支付结账,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与各信用卡发卡组织联络、处理信用卡账单及凭证等相 应的劳务以及顾客使用信用卡而消耗的电、通讯、材料等,乙方应承担一定金额的服务费,该服务费甲方于支付乙方应结货款时扣除。 8、乙方须自行承担其商品及财物在经营场地的一切风险,自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如乙方未投保或保 额不足,无论任何事件造成损失,乙方同意自行承担。 9、乙方于商场或专柜内展示商品、其它任何广告或布告,须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10、甲方根据商场商品的整体布局,有权调整乙方的经营面积和位置,但必须事先通知乙方。 11、如乙方需使用非甲方统一提供的商品包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自行承担费用及相关责任。 12、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甲方有权按照其有关规定,对该投诉做出相应处理。乙方应无 条件接受并服从该处理决定。 13、有关政府机关、单位主管部门以在商场的经营活动或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处罚时, 甲方有权对该整改意见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决定,乙方必须服务该处理方法或决定。 14、乙方商品的摆放须符合甲方管理要求,不得私自占用商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商场任何 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甲方商标商品(即“百盛”、“PARKSON”)的图片、文字或甲方商场的名号、标志。 15、出于商场整体经营、招商、广告或商业宣传等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或百盛集团使用乙方商标商号的 图片文字或商场内乙方专柜、商品的图片,用于商业宣传、招商、刊登广告、标牌、招贴海报、宣传手册报告等用途。 第九条 人员管理 1、乙方派驻甲方商场的服务人员须是乙方聘用的职员,持有工作证、健康证、身份证,并须事先经甲方 审核同意。服务人员应达到甲方商场的服条形象和服务水平,甲方对乙方派遣的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并提供培训。 2、乙方派驻甲方商场的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劳保福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时支付其派驻员工的 工资、奖金等。如乙方不按时支付,经其员工反映,甲方有权自乙方当期的结算款或自保证金中扣除其所欠员工的工资、奖金等费用。 3、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定,佩戴识别证件,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4、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如有违反甲方商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在3日内撤换该人员, 情节严重者须在24小时内撤换。因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影响甲方声誉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乙方应负连带责任。 5、乙方如欲派遣职员或技术人员对其专柜商品进行管理,或对其派驻人员进行培训或因促销活动临时派 遣人员,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确定来员的人数及时间,派遣的人员应遵守商场的有关规定。 6、甲方将商场有关规章管理制度提供给乙方相关人员,乙方及其人员应学习遵守。 7、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托人、受雇人的行为而在商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应 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它费用。 8、乙方更换或增减其派驻的服务人员,须提前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9、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在离职后7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并归还甲方更衣箱钥匙、服装及其它应交物品, 甲方有权自乙方货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条 促销及宣传 1、甲方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工作,协助乙方做好商品促销活动。 2、甲方所提供的各项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尽量予以合作,并分担经费,以求共同发展和受益,所涉及 的经费分提,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确定。 3、在甲方每年固定的店庆和促销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举办的促销活动,对所供商品给予价格折扣。 4、对于本条第3款所列外甲方商场其它的促销活动,甲乙双方对价格折扣和促销服务费金额另行协议确 定。 5、对于甲方因进行促销活动所发行的各类优惠卡、礼券或信用卡,乙方应全力配合,接受使用,并依甲 方的规定给予折扣优惠,优惠折扣部分的分担由双方另和协商。 6、乙方不得将高扣率商品计入低扣率商品,否则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违规销售额10倍的金额 作为罚金。 7、乙方进行个别的宣传及促销活动,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8、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所销售商品的模具、样式 、款式、说明书、技术指示书、手册及其它广告工作、 相关资料等,以促进其商品在商场的销售。 9、乙方的商品或服务在其它商场专柜、商店、连锁商店有折扣特卖活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使其设 置于甲方商场的专柜商品享有同等的优惠处理。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累计3个月或连续2个月未达到销售目标(销售目标见附件); 2、乙方所经营商品的质量、内容,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3、乙方擅自截留销售款; 4、乙方擅自停止营业或空柜; 5、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该经营场地或参与其它有损甲方权 益的活动; 6、乙方利用经营场地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或存在违反法规的情形; 7、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8、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次日,按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清理并交回经营场所,结清一切费用,并向甲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一方有下形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一方处于非正常经营或破产、停业状况时; 2、一方的资产被扣押或被法院执行导至无法继续经营; 3、由于国家的政策原因则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经营场地的安全使用或者使乙方不能营业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在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况,甲方有要权将保证金扣留作为违约金,如损失额高于保证金, 其不足部分,乙方须继续补偿。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撤柜或终止履行本合同,除扣留乙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按约定 的剩余合同期内的销售目标总额,以约定扣率(即完成销售目标的扣率)提成作为向甲方的赔偿。 4、乙方擅自截留销售款,而甲方决定不予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所截留款额的100倍作为违约 金。 5、若乙方未能按期完成经营场地的装修工程,影响甲方商场正常营业,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交 纳¥ 元的滞期费。 6、若乙方在经营场地交付后次日,仍未进场装修,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 保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1、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后的次日,将其商品和设备(下称“物品”)全部撤离经营场地和专柜,并恢复经 营场地原状。若乙方于合同终止后3日内未履行此义务,仍有物品在经营场地内存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列任何方式处理该物品: (1)、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单方办理物品的撤离或拆除,并可以任何方式处理该物品,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物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2)对乙方留存在经营场地内的物品,甲方亦可单方提存公证,将该物品经公证后转移他处存放。存放达一个月乙方仍未认领或未及时付清欠款,甲方有权处置该存放物品。甲方处置存放物品的行为,视为行使乙方已经授权委托的行为,乙方放充抗辨权。甲方处置存放物品所得的款项,将先进支付因公证、存放、处置该物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乙方拖欠甲方的其它任何款项。 2、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将合同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付清。若乙方欠缴任何费用(包括本篇二:大型卖场联销(招商)合同 联销合同 XXX公司 甲方: 乙方: 【品牌名称及合同号: 【供应商编码及所在业种: 】 年 月 日 联销合同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双方资格与证件 1、甲方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履行本合同的相应经营资格,能够提供各种合法有效证照。 2、乙方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履行本合同相应的经营资格,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原件,并将加盖乙方的公章的复印件留存甲方,共计项份(下列 口 中 打 3、乙方保证所提交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适用性。乙方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其他营业上必要的许可证件,公文等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出示和留存新的证照及复印件备案。如乙方提供虚假证照、文件或因乙方变更事项没有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纠纷和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合作场地与期限 1、甲方提供 店 层 卖区 号场地(位置如图,见附件2),柜位面积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营业面积=柜位面积×公摊系数),乙方提供商品,双方进行联合销售(下文称联销)。 2、甲方如因运营或实际需要变更乙方营业位置、增减面积或做其他改变时,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积极配合。3、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开业日期为年月日。 第三条 联销品牌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经营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的品牌、品类的商品。一经发现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超范围经营商品全部销售额的二倍(低于 元按 元计算)作为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乙方应追加赔偿,甲方因此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联销分成与目标 1、联销分成标准: (1)、甲方倒扣乙方商品销售额的%(下称“扣率”)作为甲方毛利。 (2)、乙方每月商品销售额不得低于万元,甲方保底扣点按该销售额的%作为甲方毛利,如乙方销售额未能达到最低销售额,则由乙方将甲方保底扣点所得费用补足。 关于甲乙双方联销分成的其他约定是: 每月日乙方预先按照保底扣点标准,将甲方毛利给付甲方,超出部分月结账时按实际销售额补足。 2、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达成以下经营目标: (单位:万元) 3、乙方同意以毛利目标与实际销售分成中较高者作为甲方的毛利,并实施每月考核一次,次月累计清算,乙方对此无异议。 其他约定 。 4、乙方同意将双方约定的销售、毛利目标作为双方合作的基础。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目标或毛利目标,或销售和毛利排名均在同业种后三位,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位置或面积进行调整或终止本合同。 第五条 联销费用与分担 1、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人民币大写)元/平方米/月,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主要用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的商场清洁、保安、公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物业服务工作。乙方同意于合同文本签订时(以中打的为准)一次性交付;甲方在乙方的销货款中按月进行系统账扣。 2、促销服务:为扩大销售,甲方根据公司年度促销计划统一策划组织促销活动及广告宣传,乙方同意分担相关费用,收取金额(人民币大写)(以中打的为准) 元/年;其他标准:;乙方同意于合同文本签订时(以中打的为准)一次性交付;甲方在乙方的销货款中按月进行系统账扣。 3、乙方应全力配合使用甲方及甲方关联商铺所发行的各类会员卡、通惠卡等。乙方商品正价 期间给予贵宾卡折、普通会员卡折优惠;在乙方商品折以上时,给予贵宾卡 折、普通会员卡 折优惠,优惠卡之折扣及会员卡正常积分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认可以外的优惠卡、礼券、提货券或其他任何形式之商品兑换卡券,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 付当月销售额 %的违约金,并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关于积分及承担的其他约定: 。 4、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认可的顾客付款使用的各种银行卡,并承担国内卡%,国际卡%,卡%的刷卡费。 5、营业费用:乙方为经营需要所消耗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及包装材料等经营易耗品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承担,并按月交至甲方。 6、税费:有关乙方在商场的商品销售,或在商场中的设备及其他资产而发生的税金以及其他向政府部门缴纳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代乙方交纳,乙方同意向甲方补缴或由甲方从其销售商品货款中扣除。因乙方逃税、避税和其他违反国家税费管理规定给甲方带来连带责任和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及乙方撤柜后商品售后质量问题的合理解决,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 保证金将由甲方为乙方保留,不计利息。如乙方违约,甲方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尽管如此,甲方可以选择不解除本合同,而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一定数目的金额以补偿由于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保证金全部扣除后仍不足的,乙方应进一步赔偿。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应补足已扣除保证金的缺少部分;如果乙方未补足,甲方有权在销货款中扣留差额并解除本合同,且将保证金全部没收。 退还保证金:本合同期满而双方不再续约的,可从乙方所有商品和人员从甲方场地撤柜且无消费者投诉的三个月后,或者因乙方违约而引起的索赔解决的三个月后,甲方将把剩余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但不附带利息。 第六条 收银与结算方式 1、甲方负责乙方商品销售的统一收款业务,乙方须使用甲方统一收银单据,乙方不得有私收货款或擅自变更售价及拒开、漏开或短开收银单据等违规行为,否则,乙方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按上述事项发生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2、乙方销售货款每月结算一次(自然月最后一天为结算日)。次月 日双方对账,日前将盖有乙方单位财务章的相关票据、发票提交至甲方财务部门。结算款甲方于结算日起 日内支付给乙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因结算相关票据、发票迟交或乙方其他原因,甲方付款顺延。 其他约定:如顾客要求出具国家税务机关正式增值税发票,则由乙方负责出具增值税发票,并盖有乙方单位发票专用章。 3、如有甲方为乙方代垫款或依合同或法律要求交纳的费用、罚款或赔偿等,甲方可在乙方上项结算贷款中扣除,并需在对账时通知乙方。 4、甲方付款方式为(以中打的为准):电汇支票汇票,因付款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为确保结算安全,乙方应派专人持身份证、乙方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及结算相关票据、发票办理结算,如乙方变更结算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7、乙方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商品管理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和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名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经营中乙方商品或服务被国家或省、市等各级质监部门检查,检查检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2、乙方对其商品享有所有权,不得在其上设有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乙方应承诺其所提供的进店销售的商品,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誉权、代理权等权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3、乙方必须认真接待消费者的投诉,保证承担其所销售商品的“三包(包修包退包换)”责任。乙方所售商品如遇顾客投诉,由甲方售后服务部门依据店内退换货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处理,乙方应保证服从甲方的处理决定,不得故意刁难,迟延或拒绝执行,以维护甲乙双方良好的商业信誉。 4、乙方在甲方销售商品的种类、款式、数量等须按甲方规定陈列,并不得少于本地其他商场,经营中乙方不得私自进行返货、换货和窜货。因乙方商品供给原因对甲方开业形象和销售带来影响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5、乙方商品定价及宣传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出售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甲方所在地其他商场所售同种商品的价格,否则,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商品差价三倍的违约金。 6、甲方商场内属于乙方之商品及财产的保管责任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可自行投保火险、盗险、公共意外责任险及其他与经营项目有关的险种,如因未投保或投保不足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营业时间 乙方的营业时间应与甲方一致,同时应遵守甲方根据法定节假日、政府要求、经营策略的需要而进行的营业时间调整。乙方不得未证得甲方同意私自提前、延后、中断、变更开闭店时间。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当月销售额30%的违约金。篇三:商品联销合同书 商品联销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业务需要,根据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商品联销合同书如下: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联销方式) 乙方将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委托甲方进行销售,实行甲方统一管理,销售后结算。 第二条(乙方条件) 乙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应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及法人委托证明书等必要证件,进口商品须提供商检证明、海关证明、海关报关手续及经销或代 理的真实有效证件。 (1) 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企业或是进口商品的国内总代理、 总经销单位。 (2) 乙方是信誉好、生产能力强、合法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联销商品) 第四条(销货地点) (1)乙方委托甲方销售的联销商品地点由甲方在商场内定点销售,售货处名称为: 调整。 (3)乙方需对甲方商场场地进行装修,或安装照明、商品陈列柜、外线电话等设备时,需经甲方许 可。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对售货处的位置、形状面积等做出调整时,乙方不得以自 行装修予以拒绝或者要求甲方支付费用,另外,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后,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拆 除装修,恢复原状。 第五条(统一管理) (1)所有进入商场销售的联销商品,由甲方统一在商场结算货款; (2)甲方依据本合同制定的统一管理规定、细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应当执行。 第六条(有效期间) 1、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年月月月); 2、本合到期前 3、新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此前所签订的同类合同同时作废。 第二章 营业及商场管理. 第七条(销售合作) (1)在甲、乙双方协议的基础之上,商定每月的销售目标为(大写:)。(2)乙方须向商场派谴由乙方聘用的 名销售人员,并承担所派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补 贴及社保。销售人员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由乙方委托甲方统一管理。 (3)为保证商品充足,乙方在收到补货通知之日起日内,应当积极补货。无正当理由未及时 提供商品的,甲方将按超出时限每日品 元收取乙方违约金。 (4)乙方应在甲方商场营业日、营业时间内随时准备售货处的商品,还应派谴专业销售人员援助甲 方的促销活动; (5)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宣传,广告及其他促销活动。 第八条 保证最低销售额 (1)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联销商品在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保底销 售额必须达到_大写: 万元;如乙方达不到保底销售额,甲方则按保底 销售额提取扣点费用。 (2)保底考核以 (月、季、半年)分时段考核;具体考核办法为: 第九条(销售款) (1)商品销售时,必须由商场收银员统一收银并交纳到商场收银机内; (2)乙方及其所聘销售人员私收销售款,场外交易等均属于违规行为,一旦发现,乙方承担一切法 律责任,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按所侵呑销售金额的十倍进行赔偿,并承担1000-10000元的违约金;另 外根据行为严重程度,甲方有据此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章 财务与结算 第十条(商品零售价) (1) 商品的零售价在甲乙双方协议的基础上确定,但甲方应尊重乙方的意见; (2) 商品的零售价格不得超出本地区同类卖场同一商品价格,乙方故意造成此类行为,甲方根据 该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同意,第一 次出现类似现象,处乙方元/个单品的违约金。 (3) 向顾客收取的销售款按本合同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进货款) (1) 甲方向乙方支付进货款的金额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联销商品在商场销售金额乘以以下比例 后的金额,并提供税率为_%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 关于前项比例,可在甲,乙双方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则依照本合 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货款的支付方式) (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商品货款,按规定日期结算并汇往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但要求乙方在约 定的对账期间前往其联销商品指定的销售商场对账,若遇节假日顺延。 对账期:_月_日至_月_日 结算日:_结算周期:_月_日至_月_日 支付日:_月_日至 月 日。支付办法:_ (2) 乙方应在结算日截止后的一个月内,按甲方发放的“付款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3) 乙方应在结帐时,向甲方提供有效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指定部门提供给乙方的结算依据以及商品部门盖有验收章的收货凭证;如果不能按时提供齐全的收款手续,甲方将处 理为下月(次)支付,乙方不能追究甲方延迟支付的责任;若因乙方税票迟付或延付给甲方 造成的税款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货款和代赔偿金中扣除。 注: 4结帐方式: 第十三条(商业折扣) (1) 乙方给甲方的各种商业折扣,促销折扣或促销服务费等,应在与甲方签订合同中明示;甲、 乙双方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否则,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对方已支付款项。 (2) 乙方给甲方的各种商业折扣,促销折扣,都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促销服务费等应以现金或 支票交纳给甲方财会部门或者在其结算款中扣除。 第四章 商品质量保障与投诉赔偿 第十四条(品质保证) (1) 乙方所提供的联销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商品质量的规定,取得有关证明文件,严禁出售假 冒伪劣商品; (2)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联销商品的包装装潢、商标、容器、计量、标签、说明书及商品品质等 进行审查或检查,对有违反规定或侵犯消费者权益、他人权益的内容或者品质的商品。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撤柜并停止销售; (3) 乙方所提供的联销商品因不符合质量规定的,除全部承担因消费者投诉所造成的损失之外, 一律视为对甲方的侵权。 第十五条 (“三包”办法) 乙方所提供的联销商品因各种原因产生的顾客投诉,甲方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 行处理,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方工作。 第十六条(先行赔付) (1) 联销商品所进驻的商场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关于商场受理消费者投诉代赔偿管理办法, 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2) 代赔偿预备金应在合同生效的同时交纳给商场。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扣除,然后支 付予商场; (3) 代赔偿预备金根据商场制定的关于商场受理消费者投诉代赔偿管理办法进行赔付,合同 终止时,商场根据实际情况无息返还剩余的代赔偿预备金。 第五章 其它约定 第十七条(其它约定) (1)乙方所聘用的专柜员工,由乙方委托甲方和商场进行日常行为管理。如在销售过程中有商品遗失, 由乙方和本柜营业员自行协商处理,甲方和商场不对商品遗失问题负责。 (2)为加强员工管理,乙方委托甲方和商场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乙方聘用的专柜营业员必须严格按甲 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要求工作,如有违反,乙方委托甲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经多次教育仍不 悔改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该营业员,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3)专柜员工如无形象工作服,则必须穿商场提供的统一工作服。工作服成本费( )元/套, 由乙方自行在甲方购买。 (4)乙方需要更换员工和增加员工,必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业务主管报人事部。由乙方委托甲方面试, 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上岗手续;到商场人事行政处办理入场手续时必须备齐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薄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健康证原件和照片两张。乙方私自将甲方代聘员工安排到其它地 方上班的,乙方应向甲方交纳300元培训费。 (5)如乙方需要商场代发营业员工资,则应提前向甲方书面申请。乙方应在每月_日以前将上月员 工工资表造好,传真到甲方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手中,由甲方代其发放。 (6)促销人员参与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乙方应予以支持; (7)促销人员因违规、违纪造成当甲方损失或受到处罚,由乙方承担;(8)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变更销售人员时,乙方应当无条件的支持; (9)乙方随时整理售货处,并保持清洁,参加甲方安排的卫生清扫; (10)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及商场对商品销售的指示; (1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有关进货商品质量、数量、服务、人事、安全、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12)乙方的正价、特价商品的价格或活动应与市场保持一致。 (13)在营销过程中,若乙方将降扣条码乱用或错用,甲方有权对乱用条码销售的金额恢复原扣,并 视情节给予处罚。对错用条码的,甲方有权不给予调整。 (14)乙方缴纳保证金的余额,其退还的时间为:在协议书终止之日起 以后。 (15)外地厂商在对账结算应遵守本合同第十二条。 (16)乙方保证提交甲方的发票是合法取得,并已加盖税务专用章。 (17)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的销售情况不佳,或遇甲方统一调整布局,甲方有权对乙方专柜的位置、 面积进行调整。 (18)乙方所售品牌必须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如有违反,乙方应按每个品牌5000元支付甲方违约金 并撤回该品牌商品。 (19)甲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及其乙方所聘用的销售人员自愿遵 守。 (20)合同期内,若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则甲方有依据本合同之规定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1)违反合同规定,无故中止乙方商品销售业务的,甲方应每天按乙方上一月日均应收款的10%支付 违约金,无故终止营业三日以上甲方应按乙方上一月日均应收款的10%的四倍赔偿,乙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2)无故拖延结算和支付结算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按人民银行延期付 款罚息规定支付; (3)由于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商品存储,运输障碍的或造成乙方通信、用电、用水障碍的,甲方应 赔偿乙方因此减少的利润损失,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乙方利益。甲方应按乙方上年度月均应收货款的10%或者本年度前 一月应收货款的10%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经营违约)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从事以下活动,发生以下行为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并可以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 转让或委托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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