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操作程序.doc
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规程温州市总工会组织部 编印2010年5月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规程温州市总工会组织部 编印2010年5月前 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我国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我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这一基本制度是实现工人阶级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基础,也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和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工会十五大报告强调:“积极推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为积极推行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这一基本形式,依据工会法、企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编印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规程。规程内容主要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及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比例及资格审查;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和撤换;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主要活动方式;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与提案;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等九项。2010年5月目 录1、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1)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及产生(2)3、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比例及资格审查(3)4、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和撤换(4)5、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5)6、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8)7、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主要活动方式(9)8、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与提案(11)9、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14)10、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17)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规程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1、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事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事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2、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企事业工会主持。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事业,或实行区域性联合职代会、专业行业职代会的地区,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工、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会和党组织负责人。其中工人、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职代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3、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小组、合理化建议小组、提案审查小组、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同时,建立职代会联席会议制度。职代会联席会议成员由企事业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长组成,由工会召集并主持召开。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及产生(一)职工代表的条件1、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事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企业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只要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都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2、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3、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4、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5、关心集体、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正;6、在职工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等。职工代表因触犯刑律,已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职工代表大会应立即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如果被强行劳动教养,其代表资格也即行停止。职工代表退休或调出原选区时,代表资格自然取消,由原选区按原代表类别重新补选。(二)职工代表的产生选举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科室等单位设立选区。正式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特邀代表与列席代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同时,经职工委员会和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当邀请离退休干部和工人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有参加讨论发言的权利,但无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比例及资格审查(一)代表的比例职工不满一百人的企事业召开职工大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职工超过一百人不满一千人的企事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职工超过一千人不满五千人的企事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名;职工五千人以上的企事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事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事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残疾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残疾人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企事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二)代表的资格审查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之前,由代表资格审查组对出席大会的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以确保职工代表应是职工中优秀分子并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1、审查各选区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代表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区重新选举。2、审查代表是否符合条件。如发现有不具备代表条件的代表,应责成原选区按程序撤换。3、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四、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和撤换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当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企事业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补选办法和程序与选举办法和程序相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当职工代表因违法乱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企事业开除、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而严重失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工代表的义务而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要求撤换。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依次是:1、选举单位提出撤换要求;2、工会及时调查核实;3、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讨论,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可参加会议并可以申辩;4、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作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5、将撤换决定报告企业工会并由工会备案;6、选举单位职工按照民主程序,重新选举新的职工代表;7、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替补被撤换的职工代表的缺额。五、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五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审议监督权、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权。(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1、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4、民主评议监督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5、依法行使选举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1、制定、修改企业章程。2、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3、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4、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5、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三)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1、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3、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4、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四)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的职权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3、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五)医疗卫生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1、听取院(站、所)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计院(站、所)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奋斗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财务预决算、基建投资项目和大型仪器购置、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院(站、所)领导干部。评议工作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要把评议结果作为奖惩、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5、根据主管部门决定,民主选举院(站、所)领导人员。(六)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1、听取和讨论企业领导的工作报告、经营计划、财务计划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劳动分红、奖励基金的使用,以及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3、讨论通过企业内部的经营责任制形式、承包方案及企业管理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批评和表彰的建议。5、选举或推荐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店、站、组和门市部的负责人。六、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权利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企业民主管理活动;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作;2、代表职工利益,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3、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七、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主要活动方式职工代表主要是通过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各项民主管理活动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挥自己的作用。(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1、会前活动。会前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1)熟悉材料,认真阅读厂长(经理、站长、所长、院长、校长)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各项拟审议讨论的方案等有关文件,了解和掌握大会中心议题;(2)调查研究,围绕中心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周围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加以综合整理;(3)反映意见,将综合整理好的意见和建议,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反映给所在职工代表团(组);(4)提出提案,在征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职工代表的提案。2、会中活动。会中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1)参加预备会议,听取并审议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大会秘书长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换届大会)、大会议程和其它需要确认的事项;(2)认真听取厂长(经理、站长、所长、院长、校长)或有关领导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方案、说明;(3)做好讨论发言的准备,写出发言提纲;(4)积极参加各项议案的讨论,在讨论会上,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5)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议程,经过充分思考,认真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参加选举划票时,可以要求大会提供互相回避的条件。3、会后活动。会后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1)向所在单位职工群众汇报、宣传职工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或作出的决定,对群众不清楚的问题做好解释工作;(2)收集周围群众对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意见,向所在职工代表团(组)反映;(3)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职工群众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二)参加日常的民主管理活动1、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积极组织和带动周围群众踊跃参加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2、及时反映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对各种损害国家、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现象提出批评,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敦促纠正和解决;3、参加职工代表团(组)组织的职工代表视察活动,积极提出问题,对重要问题要做好记录; 4、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小组组织的民主质询、民主对话及其他活动;5、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6、在车间、班组民主管理中发挥骨干作用。八、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与提案(一)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是指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问题。议题的内容应包括所要审议的问题的要点、提出议题的依据、实施议题的方法和步骤。职工代表大会要针对企业的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中心议题,并实行议题上报预审制度,以发挥各级工会“一级代表一级,一级维护一级”的作用,变事后检查督促为事先监督把关。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一般程序是:1、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由企业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各方意见,充分了解当前本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职工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2、企业工会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并提请党委讨论,形成对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初步意见;3、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4、工会将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在职代会召开前一周上报给上一级工会预审,上一级工会在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议题预审表后,提出明确的预审意见;5、由工会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经过预审的大会议题的建议,并由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当企事业遇到重大事项时,经企事业方、企事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就这一重大问题作为议题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与本企事业工会届期相同。如遇企事业停产、改制、重组等特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二)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是指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这些方案和建议是由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审查立案后,确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主要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企业改革、内部分配、规章制度、职工劳动保护和生活福利等方面,需要职工代表大会立案处理的问题,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和处理的一般程序1、在作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工会或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2、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3、各代表团(组)收集提案并送交企业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4、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实施价值及可能,对提案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可以立案,对不够条件的要退回提案人并作说明;5、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登记,分送厂长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实施,对有关企业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落实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6、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的处理及落实情况。九、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要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组、组织秘书组、宣传会务组),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工会委员会和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送同级党委审批。(二)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一经工会委员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后,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呈报大会安排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大会代表的产生和比例、大会的时间安排、组织机构、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各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设置、选举办法、会议地点及费用等。(三)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五)职工代表大会举行正式会议的程序,主要内容有十一项: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2、厂长(经理、站长、所长、院长、校长)做工作报告;3、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门议案的报告;4、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就上次职代会会议落实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等向大会作出报告;5、企业工会主席就上一次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所决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6、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同时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7、各代表团(组)长将讨论意见向主席团汇报;8、大会发言;9、选举;10、讨论通过大会决议;11、大会闭幕。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原则。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制度。企业还可以采用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职工议事会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第五条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企业应当尊重和支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工会、街道工会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经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三)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四)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五)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六)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职工不满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职工大会行使前款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八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职权外,还行使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科室等为单位设立选区。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下列标准确定:职工不满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职工超过一百人不满一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职工超过一千人不满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名;职工五千人以上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企业职工人数发生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职工人数分布和广泛代表性原则分配到各选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残疾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残疾人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企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作;(二)代表职工利益,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与本企业工会届期相同。如遇企业停产停业、改制、重组等特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企业方、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通过选举和表决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过,按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七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组织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同草案。第十八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一定比例名额分配到区域、行业内企业,由企业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工会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作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企业经营者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三章厂务公开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二)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决定;(三)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四)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除公开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三)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厂务公开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一)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二)在职工议事会、联席会议、企业情况发布会上公布;(三)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四)企业内部信息网络、企业报刊、广播、黑板报等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企业工会可以就厂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厂务公开的具体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厂务公开责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二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工会负责人。第二十五条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第二十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履行下列义务:(一)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二)参与企业决策、监督时,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三)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四)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的其他义务。第五章平等协商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续订,以及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第二十八条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各设一名首席代表。企业工会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分别担任职工方和企业方首席代表,其他职工方代表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其他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根据议题确定。平等协商的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第二十九条企业或者职工一方就平等协商事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进行协商。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平等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第三十条区域、行业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征求区域、行业内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选派。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担任。区域、行业平等协商企业方代表由区域、行业的企业组织推举产生;未建立企业组织的,由相应的企业推举产生。首席代表由其协商代表选举或者推举产生。区域、行业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第三十一条有关平等协商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并列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地方总工会提出的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以及其他妨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侵害职工民主权利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现企业有下列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一)不按规定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二)不提交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的;(三)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四)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五)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评选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涉及社会责任、生产经营管理等荣誉称号时,应当将企业是否实行民主管理作为依据。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方与企业经营者协商解决。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协调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