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153 K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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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秦政2013146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办法、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双配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9月29日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最大限度地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性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建保20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港区、北戴河区和山海关区。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按照“统筹建设、梯度保障、租补分离、保租控售、租售并举、统一管理”的原则,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统称保障性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第四条 建立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有机衔接、管理规范的运营体系,推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区保障性住房的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是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并轨运行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采取国有公司化运营管理机制。组建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承担城市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通过吸引直接投资、合作、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引进民营资本、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现项目健康运行。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符合标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及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等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户型结构比例,以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为依据,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上级下达的建设指标分别确定项目,分类上报申请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统筹使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规定渠道提取资金、融资取得资金,以及保障性住房和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的出租、出售收益等其他各种保障性住房资金,按项目产权归属使用。第二章 统筹建设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已规划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建设用地变更为出让性质,打通保障房项目贷款通道。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第十一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分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应统筹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分为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直接建设或委托房地产公司建设两种模式。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按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小区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及配建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由租赁型住房和销售型住房两种形式构成。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60至90平方米的套型住房严格控制在总量的30%以内。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为依据确认。因特殊原因未列入当年清单计划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为主体组织实施。委托房地产企业代建的,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开发单位。项目法人招标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全程监督。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和工程量须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200687号)规定执行。项目竣工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成验收组对房屋的户型、面积、套数、装修标准及质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保障性住房项目验收单,再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批核定。开发企业负责将项目有关资料整理汇编,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双配建实施细则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第三章 梯度保障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常态化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困难程度、申请类型及相关需求提供相对应的住房保障,进行轮候分配。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根据自身对区位、租金承受能力、生活环境等条件的要求,自愿申请,统一实行配租配售。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分三类保障家庭。第一类保障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三)家庭人均住房(含转让)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第二类保障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城镇低收入家庭;(三)家庭人均住房(含转让)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第三类保障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其他对保障性住房有需求的本市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辖区上年度收入标准2倍以下。引进人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孤儿年满1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保障性住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第十九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家庭信息、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三)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书;(四)低收入家庭确认书(第二类家庭需提供);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七)本人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障缴交清单(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 (八)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的住房产权证明(产权证、公房使用证、购房发票、房屋租赁合同等);(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十)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十一)申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变卖房产治病的,需提供卖房协议及治疗费用证明(甲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收据)。(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军烈属证、残疾证、低保证、宅基地证明、病历、死亡证明等材料)。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从户口所在地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辖区的,只能选择在一个辖区内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持暂住证到暂住证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从暂住所在地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辖区的,只能选择在一个辖区内申请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第二十一条 申请流程。 1.登记。申请家庭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向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资料完整的,在现场留取扫描件后进行填表,经确认无误后,打印申请表和承诺书,申请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完成申请程序。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申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共同分摊住房面积,同时分摊收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户口不在本地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明。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只能作为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2.审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按照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办法在15个工作日内以协助调查函及申请家庭资格联审表的形式将申请家庭资料转交市民政、公安部门,进行申请家庭的收入、家庭资产和身份户籍认定。民政、公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申请家庭城市低收入确认和身份户籍核定,并将确认盖章的申请家庭资格联审表反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根据年度公布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确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3.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收到民政、公安部门认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认定情况在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如能提供补充证明,证明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补充材料移交有关部门复审,有关部门复审后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供复审意见。4.保障。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分类录入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及河北省住房保障信息数字化系统,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为其及时提供住房保障。同时,将申请家庭的审核结果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布,以便申请家庭查阅和社会各界监督。企事业单位自建或购买的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条件由产权单位拟定并自行组织租赁事宜,房源信息、承租人信息应及时报单位所在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录入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二条 轮候。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制定科学的轮候办法,综合考虑其住房、收入、财产情况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因素,明确分配梯次。要建立轮候册,对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以便申请家庭查阅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性住房房源确定后,统一配租、购买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并退出轮候。第四章 租补分离第二十三条 符合住房保障的第一类家庭享有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在轮候期间同等享受货币补贴,用以自行租赁市场房屋;符合住房保障的第二类家庭在有可选租赁型住房的情况下不再享受货币补贴。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和住房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阶段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货币补贴金额的计算 (一)无住房家庭月租金补贴额=15平方米×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口×户籍所在地租金补贴标准。 (二)有住房家庭(包括私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月租金补贴额=(15平方米×家庭最低生活保障人口-拥有住房面积)×户籍所在地租金补贴标准。 第二十五条 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需提供租赁住房合同,无合同的不能享受租赁货币补贴。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有权核实合同的真实性,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优先考虑租赁型保障方式。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由市物价、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部门联合组织认证评估机构,参照同地段、同结构、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合理确定城市区各片区市场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七条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采取先交租后补贴的原则。承租家庭先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再由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承租人的家庭、财产、收入等情况进行分类梯度补贴:(一)第一类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标准10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20%补贴;(二)第二类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标准7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20%补贴;(三)第三类家庭,按城市区各片区市场租金标准20%补贴。第二十八条 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与保障对象名单一并报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租金补贴。 第二十九条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年限、申请家庭类别进行摇号选房,摇号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内有提出异议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按照摇号顺序进行选房。 申请家庭放弃本次选房的,由后续申请家庭依序递补选房。已摇号确定的家庭放弃本次选房的,三年内不得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经摇号确定的备选家庭可以报名参加下一次摇号。租赁房屋确定后,申请人与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在交纳租金、保障金以及相关费用后领取钥匙,并对房屋进行验收。租赁期限原则上为3年以下,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第五章 租售并举、保租控售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在满足租赁保障的前提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出售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数量的三分之一(包括增量和存量)。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及乡镇教师、义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以及单位自行建设面向本单位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等房源不得出售。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应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住房的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税费优惠幅度、土地价值、朝向、户型、坐落、折旧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区内各片区的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由申请年限按照第一类家庭、第二类家庭、第三类家庭的先后顺序分别组织申请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进行摇号。摇号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内有提出异议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按照摇号顺序进行选房。 申请家庭放弃本次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序递补选房。已摇号确定的家庭放弃本次选房、购房的,三年内不得申请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摇号确定的备选家庭可以报名参加下一次摇号。第三十三条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可转换为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申请家庭收入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可由申请人向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转换申请。住房保障对象在租住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满一年(不拖欠任何费用的)后,方可向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转换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批准其转换申请。第三十四条 以保障性住房市场价格购买的,转让上市按照商品住房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保障性住房保障价格购买的,自房屋收讫之日起满5年且取得产权后方可转让。第三十五条 政府持有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收入、租金收入以及其他缴入财政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收益,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管理和偿还贷款本息等。第六章 后期管理第三十六条 鼓励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协议,按协议约定拨付物业费用。第三十七条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费及电梯费按照家庭类别进行梯度补贴:第一类家庭的物业费及电梯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第二类家庭的物业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第三类家庭的物业费及电梯费等相关费用自行承担。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转为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费用全部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可委托房租收缴单位收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签订房屋租金委托收缴协议,建立收缴台账。第三十九条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物业费、电梯费和水、电、有线电视、燃气等配套设施使用收费施行“一卡通”缴费方式。符合补贴的保障家庭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直接将补贴费用划拨至被保障家庭“一卡通”。第四十条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可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由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自我服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要定期向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汇报保障性住房实际使用情况。第四十一条 房屋维修。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有房屋维修基金的,房屋公用部位、公共设施等维修由小区物业公司申请维修;没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房屋公用部位、公共设施等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直接负责维修。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或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直接维修的,要委托专业维修队伍实施维修并签订房屋维修委托协议。维修单位作出维修预算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跟踪评审。财政部门根据决算评审报告拨付维修资金。房屋内部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由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家庭直接向小区物业公司或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维修申请,由专业维修队伍对房屋进行维修。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办法、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秦政2011118号)对保障性住房年度审核及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退出进行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保障情况和后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保障工作公平、公正,阳光运行。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参照本细则,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第四十四条 各县、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与本细则有不同规定的以往秦皇岛市施行的有关文件,以本细则为准。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办字2011144号)、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秦政20111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批、年度复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联审联查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真实、合法的原则。第四条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联审联查管理工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民政部门,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联审联查相关工作。第二章职 责第五条各部门在联审联查中的职责:(一)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登记及建档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进行确认;(三)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是否属于城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进行确认;(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进行认定,对其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认定。第三章程 序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程序:(一)登记。登记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持暂住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和申请家庭登记表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核准。(二)核准。核准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房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和市民政、公安户籍部门负责。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房产产权产籍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信息核查情况,将住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向市民政、公安户籍部门送达协助调查函及申请家庭登记表。市民政、公安户籍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低收入家庭、户籍确认,并将确认盖章的申请家庭登记表反馈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市民政、公安户籍部门的确认结果,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核定并签署核定意见。(三)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核定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公示10日。第七条年度复核程序可参照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程序执行。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建立例会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审联查会议,每年应不少于1次。第九条建立依法联查、登记存档、隐私保护等制度。实现联审联查内容、方式依法有据,核查记录、资料存档可查,个人信息、隐私得到保护。第十条规范联审联查时间。根据申请家庭户数分批次进行,一般每月集中安排一次。第五章监督机制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不作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工作过程中的公正性。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各县、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联审联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程序工作流程图、协助调查函及申请家庭登记表附件附后。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协助调查函2.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工作流程图3.XXX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登记表附件一:协助调查函 ××函字××××第××号(协助调查单位):我中心受理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XX户,在对这些家庭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时,涉及部分情况需要核实。为此,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情况:(需要调查的内容) 。并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函告我中心。附:XXX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登记表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 系 人:(单位印章)年 月 日附件二: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工作流程图市民政部门城市低收入家庭确认15个工作日 反馈协查意见发协查函15个工作日符合住房 保障条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咨询电话:3650930公示10日市公安部门户籍确认反馈协查意见发协查函5个工作日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准 市房产局 政务网公示 15个工作日 附件三:XXX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登记表序号街道名称社区工作站申请表编号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人口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及身份证备注配偶姓名身份证号子女姓名身份证号子女姓名身份证号说明:每户协查情况可记录在备注栏内。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双配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拓宽保障性住房房源和资金筹措渠道,提高保障能力,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小区综合服务能力,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 、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秦政201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配建包括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规定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立稳定、持续、可靠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的活动。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是指在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按规定的比例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完善保障性住房小区商业网点配置的活动。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社区服务等管理设施。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须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面积由辖区政府确认后,提供给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作为配建保障性住房数量的依据。第五条 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比例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其中,必须按开发建设地上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无偿提供配套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第六条 政府投资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产权归政府所有;政府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投资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政府拥有住房面积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将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中可经营部分无偿交给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可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无偿交给政府。无偿交给政府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应集中安排。政府拥有产权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原则上用于出租经营,其收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管理等。符合出售规定的,也可经市政府批准,按市场价格出售一定比例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出售所得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及偿还贷款本息等。政府持有产权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的相关收益要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等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严格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和标准配建保障性住房、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要求不符的,不予核准或备案。市城乡规划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项目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就是否配建、配建方式等,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双配建方案确认书,并按要求在许可证附图、附件中标明配建规模、套数、套型等要求,对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得核发许可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规划条件,在新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时,将按比例双配建的约束性条件作为土地出让依据明确告知竞买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双配建的约束性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与取得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双配建合同,明确约定所配建住房的比例、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交接程序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保障性住房双配建合同后,方可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向城乡规划部门出具配建意见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的性质、规模、区位等,确定是否配建(即:原地配建、异地配建、免予配建等)。在后续管理中,要确定配建的具体类型、建筑面积总量、套型套数和比例,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产权办理、住房交接、配租等工作。市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在备注中注明双配建房屋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预售方案(附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规划图),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相关内容标注清楚,登记备案。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政府产权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未按工程规划图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的,该项目中的商品住房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政务服务部门组织施工图纸审核和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对施工图纸不符合双配建方案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对不符合双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第八条 按规划条件实行异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异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各区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缴纳异地建设资金。各区和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对异地建设资金应设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本辖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配建任务。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单位面积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价格、建筑安装成本及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测算综合成本,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评估费用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 规划条件要求双配建的项目,但因特殊原因不能配建的,须经市政府批准。第十条 双配建的房屋必须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其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按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统一实物廉租住房装修标准的通知(秦房字2008290号)要求统一装修。分期建设的项目应优先建设双配建部分。第十一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双配建的房屋应与该项目其它房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装修、统一验收,一同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河北省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关于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保障性住房双配建方案确认书,到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双配建住房移交确认书,办理项目初始产权登记。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与项目内的其他房屋分别办理登记。第十四条 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直接登记到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产权归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管委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由其自行管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免收维修基金。登记办证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的,由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负责后期管理、维修和分配使用等事宜;产权归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管委所有的,由其自行管理。第十六条 各县参照本细则执行,但双配建的比例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已提供规划条件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原秦皇岛市城市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秦政2011120号)同时废止。抄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