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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红岭教育集团理事会章程(草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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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红岭教育集团理事会章程(草案) .doc

    深圳红岭教育集团理事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深圳红岭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健全集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和规范集团理事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理事会性质:理事会为支持和监督集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承担相关的决策咨询和监督职能。第三条理事会办公地址:深圳红岭教育集团高中部。           第二章宗旨 第四条 理事会以“民主、科学”为基本宗旨,推进集团治理的民主进程与集团管理模式的创新,完善集团主动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增强集团办学活力,打造优质教育品牌。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构成:由政府、企业、集团代表及教育专家、社会贤达和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多方组成,共同参与建立集团治理主体。第六条 理事会机构:集团理事会设立理事11席。理事会理事长1席,由政府和合作企业共同遴选、聘请知名教育专家担任;副理事长2席,由政府和合作企业代表各1人担任;政府推荐的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3席;红岭集团总校校长1席;人大代表1席、政协委员1席(请托区人大、区政协在辖区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推荐确认);家长代表1席、教师代表1席,由集团学校在相关利益群体选举产生。集团理事会作为决策咨询、监督评价机构,审议红岭教育集团办学章程、红岭公益教育基金会章程、集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以及涉及集团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指导集团工作,评议集团校长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七条   理事、名誉理事均在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集团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的相关人员中遴选产生。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时,该理事职位由原理事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担任;个人理事因故不再担任时,以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方式重新遴选委任。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第四章  工作机制第十条   理事会执行会议议事制度:通过理事会会议,审议集团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审议集团发展规划,审议集团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审议关系集团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对集团发展重大事项提供建议、意见及咨询、监督和评价。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年会,突发重大事件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启动理事会临时会议程序。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听取集团工作报告,就集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课程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集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指导与审议;第十四条参与评议集团办学质量,建立依法治校的评价指标体系,联合第三方评价机构就集团办学行为及运营绩效进行专业社会化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第十五条运用法律、规划、经费、标准等综合政策工具实现对集团决策、办学行为、教育公益基金吸纳及使用的全面监督。第十六条集团校长人选由区委、区政府按组织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遴选、考核确定后,由理事会聘任;在集团校长聘任期满时,由理事会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第十七条对集团公益教育基金会运作及目标、规划等提出建议、意见。第十八条扩大集团社会教育资源,对集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提出咨询建议,提升集团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对集团办学行为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第二十条遵循理事会章程运行,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运行过程中,理事、名誉理事均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主动公开理事会工作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深圳红岭教育集团理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红岭教育集团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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