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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劳动合同范本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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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劳动合同范本1.doc

    最新劳动合同范本 作者: HRLAW.com  发表时间: 2007-12-6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 147无忧劳动合同范本(本劳动合同范本是黄乐平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用人单位量身定做的一份劳动合同范本,此范本的条文释义(无忧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已由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二、劳动者基本信息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其他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三、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二)试用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内,除乙方有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三)见习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见习期期限(见习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无见习期。2、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与乙方自身条件,安排乙方担任(如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会计、薪酬主管、试验员、技术员等工种)岗位工作。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 第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临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得超过 月。乙方完成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留在新工作岗位的,按本合同第九十三条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在甲方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地点:××市××区(或某一范围内,如北京市三环以里,省会城市或地级市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子公司;或者是甲方的指定工作区域,如北京市城八区,华东区域的子公司办公地)。 第八条             甲方因为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变更乙方办公地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调整事宜按变更劳动合同办理,按本合同第九十三条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满一年后,达到甲方考核标准的,甲方承诺派遣乙方赴甲方在境外(国内)的 分公司工作。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种工时制度:(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三)、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 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且连续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甲方适当安排休息,不执行本合同第一款的规定。在本合同第一款规定的休息制度下,甲方安排乙方工作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第十二条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乙方未表示明确反对的,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甲方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安排加班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加班以小时为计算单位。日加班时间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加班,且不受本合同第十二条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四)、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五)、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六)、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带薪年假制度。乙方连续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第一年期满后享受 天带薪年假,此后每工作满一年的,带薪年假增加 天,但最长不超过 天。 第十五条 乙方休带薪年假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充分考虑到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的决定,并通知乙方。乙方休假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工作岗位也未经甲方批准延迟返回工作岗位的,甲方可以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乙方申请休年假的,应当在休假之前就本职范围内的工作进行临时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进行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对乙方予以处分,并要求赔偿损失。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休年假的,本年年假可转入下一年度合并计算,或者按本人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年假期间的工资。甲方批准休假,但乙方不休年假的,甲方可不按加班处理。 第十七条 带薪年假,可一次休完,也可以分成多个时间点休假,累计休假时间不得超过乙方带薪休假的日期。带薪年假可以折抵事假、病假,但需提前履行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的待遇。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结婚的,享受 天带薪假期;乙方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乙方享受 天带薪假期;女性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生育的,享受 天的产假,产前 天,产后 天;晚婚晚育的,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可以再延长 天假期。本条中,乙方享受各种带薪假期的,假期工资待遇按照乙方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或者以双方商定的每天 元人民币为标准计发。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请事假的,必须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请假。因紧急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请假的事由和期限。乙方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申请或通知义务的,按旷工处理,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处分。 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第二十条 乙方的工资水平根据劳动强度、熟练程度、工作难度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以下第          种方案执行:(一)、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二)、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三)、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四)在见习期内,乙方的工资按照 元人民币发放。见习期后,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在试用期内,乙方的工资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包括固定工资、工龄工资、技术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各类奖金和津贴。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四条 甲方生产任务不足致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 元或按_ _ 执行。第二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本人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乙方本人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乙方本人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超过国家规定部分属加班时间,应按乙方本人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发,工作时间是法定节假日的,应按乙方本人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计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乙方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时间,不按加班处理,甲方可参照加班的工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连续在甲方工作的,每满一个合同年度,甲方根据乙方的劳动表现、熟练程度、节能降耗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经考察后评定等级,按照工资晋级标准给乙方提升工资水平。具体标准如下:(一)、固定工资:乙方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月工资增加 元人民币;(二)、工龄工资:乙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月工资增加 元人民币;(三)、技术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达到一级技术等级标准的,月工资增加 元人民币; 达到二级技术等级标准的,月工资增加 元人民币; 达到三级技术等级标准的,月工资增加 元人民币; 达到四级技术等级标准的,月工资增加 元人民币; 达到五级技术等级标准的,月工资增加 元人民币; 达到六级技术等级标准的,月工资增加 元人民币; 达到七级技术等级标准的,月工资增加 元人民币; 达到八级技术等级标准的,月工资增加 元人民币。乙方在合同年度内连续 个月,或者连续 个年度被评为 的,自下一合同年度起,甲方在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每月另行加发 元人民币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 甲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一)、每月 日一次性支付上/本/下月工资报酬;(二)、本月工资报酬分 次支付。甲方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支付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报酬。工资发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在节假日前发放。甲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力,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明确支付的日期。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者乙方拒绝领取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经乙方提醒后,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发乙方相应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无故克扣行为:(一)、甲方依法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二)、甲方依法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甲方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的。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内,甲方按照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向乙方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偿费,增加部分为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条 乙方在工作期间,甲方负责解决乙方的住宿问题,为乙方提供单位宿舍;乙方确需租赁房屋的,甲方给予乙方房屋月租金百分之 的住房补贴,但月总额不超过 元人民币。乙方连续在甲方工作满 年,达到 级别(职称)的,可参加甲方的福利分房。乙方已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甲方不再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住房补贴。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住房分配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工作期间连续 年被甲方评为 以上荣誉称号,其配偶无收入来源的,甲方可为乙方配偶安排适当工作;其配偶在外地工作的或没有正式工作的,甲方将为其安排正式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甲方每月支付乙方配偶 元人民币生活补贴。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停止支付生活补贴:(一)乙方配偶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二)乙方配偶与乙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三)乙方配偶有收入来源的,或者依法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四)乙方未继续被评为 以上荣誉称号的;(五)甲方与乙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六)甲方连续支付生活补贴满 个月的;(七)甲方发生经营困难、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满三年且连续两年绩效考核均为优秀的,甲方给予乙方未成年在校子女以教育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人民币,但月总额不超过 元人民币。对于乙方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可凭原始单据或复印件向甲方报销百分之 的费用,但年度报销总额不超过 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工作期间,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 元交通补贴,乙方凭正式报销凭证领取。第三十四条 乙方工作期间因公出差的,甲方负责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其他因公支出费用,乙方凭正式报销凭证报销。各项费用标准按照甲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管理办法确定。乙方因公出差期间,甲方每天支付 元出差补贴。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除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甲方另行支付乙方 个月工资的工伤救济金。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的,国家或地方有抚恤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直系近亲属 个月工资的抚恤金。 七、劳动纪律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公司形象。第三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第三十八条 甲方应当将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乙方本人。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甲方可以分情况根据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有贪污盗窃、职务侵占、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乙方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四十一条 甲方因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对其罚款的金额由甲方依据规章制度确定,但不能超过乙方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十二条 乙方因本合同第四十条受到处分或罚款的,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情节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降低乙方的工资级别。给予乙方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第四十三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甲方有权予以除名。第四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给予除名处分,须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的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第四十五条 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由于乙方违法行为或不良社会行为而给甲方形象造成巨大伤害的,甲方可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予以相应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新规定及甲方新规章制度相抵触,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新规定和甲方新规章制度。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第四十八条 甲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四十九条 甲方提供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生产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应该符合国家(际)标准。甲方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甲方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第五十条 乙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经甲方考试合格的,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第五十一条 由于乙方的工作岗位对技术设备有较高的要求,甲方承诺():A、为乙方购置()的机器,建设独立的、达到()标准的实验室。 B、为乙方配备()型号的小汽车一辆。C、为乙方提供笔记本电脑一台。甲方将为上述财产与设备购买财产商业保险,由于乙方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除保险公司理赔外,不足赔偿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乙方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乙方不得上岗作业。第五十三条 甲方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向安全生产管理(部、科室等)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乙方及其他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甲方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甲方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乙方正确使用。乙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甲方有权依据本公司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第五十六条 甲方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乙方每月发放特殊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十七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对于生产环境未达到国家标准的,乙方有权拒绝上岗作业(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十八条 乙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甲方要对其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按照市职防所的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乙方有职业禁忌的,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乙方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甲方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进行妥善安置。甲方应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    乙方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乙方是从事其他工作岗位的职工,甲方应为其安排两年一次的定期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第六十条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安排的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六十一条 乙方在工作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甲方不得因乙方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十二条 乙方在生产工作中遇初期火灾,要积极进行灭火并报警,当火灾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伤害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千方百计尽快报警。第六十三条 乙方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或甲方的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四条 甲方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维护,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企业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五条 在乙方正式上岗前,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告知本工作岗位的工作条件、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乙方应如实说明(职业危害防护)。第六十六条 甲方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不得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或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生产行为,不得安排乙方进入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区域从事生产活动。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人身损害的,甲方负有赔偿责任,支付的赔偿金不得低于5000元;构成伤残等级的,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外,甲方还要向乙方赔偿不少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金。 九、社会保险与补充保险第六十七条 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第六十八条 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或向乙方本人出示书面的缴费记录单,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协助。第六十九条 甲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得拖欠、漏缴社会保险费用。由于甲方违反国家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用造成乙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甲方应如数赔偿乙方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第七十条 如乙方患职业病或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为乙方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时落实乙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积极为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等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必要的手续,在收到有关部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三天内转交给乙方。第七十一条 乙方因为患病、生育需要社保基金支付有关费用的,在将相应的票据交付给甲方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相关的报销手续。有关费用到达甲方帐户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将有关费用支付给乙方。第七十二条 (A)甲方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情况,为乙方办理补充商业保险或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乙方符合条件享受补充商业保险或企业年金待遇的,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相应的待遇支付手续。(B)甲方承诺为乙方办理分红养老年金保险作为补充商业保险,无论何种分红养老年金保险险种,甲方承诺其为乙方支付的保险费用不低于( )元。(C)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以下(团体)商业保险:最高赔偿额不低于( )人身意外伤害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补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医药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的报销比例不低于90%。 (D)甲方为乙方投保雇主责任险,乙方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及其他实报实销的项目的赔偿,不得再次向甲方主张权利,重复享受上述项目的相关待遇。 (E)如乙方服务期满,甲方承诺将从其参保(保险公司)的养老帐户中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给予乙方(或者表述为:甲方承诺将从其参保的养老账户中属于乙方比例的养老保险金全部支付给乙方),具体比例由公司制度规定。第七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本地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第七十四条 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专项培训协议第七十五条 甲方承诺在本劳动合同期限内,派遣乙方赴外进行为期()个月的专向技能培训。培训期超过()个月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延长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甲、乙双方未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年。双方也可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七十六条 乙方在培训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依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财务作业流程向甲方报支。第七十七条 乙方在赴外 进行专项培训期间或经甲方批准延长的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工资及福利待遇。第七十八条 乙方未经甲方批准延期而违反本劳动合同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期限,造成逾期未归,甲方有权解聘乙方的职务并按自动离职处理。对于培训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 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甲方同意时,劳动合同即解除,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依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未服务期/总服务期)×培训费(培训费用包括甲方支付的:培训之学费、杂费、办理相关证件费用、培训期间所发生的住宿、膳食、交通、出差补助、技术交流费用等在甲方实际报支或由甲方实际支付的费用)。第八十条 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执意解除或擅自离职或因违法、违纪被公司辞退的,除按上述公式计算违约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金依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未服务期/总服务期)×培训期间的其它费用(其他费用指的是培训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培训费以外的费用,包括:工资、奖金与其他福利等货币性待遇)。第八十一条 服务期未满的,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于甲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十一、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第八十三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应该重新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第八十四条 甲方发生经济性裁员、产业战略调整以及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况时,致使甲、乙双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变更合同。第八十五条 乙方的工作技能明显超出本合同工作内容的要求或甲方岗位职业能力的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显失公平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第八十六条 国家对于乙方的工作岗位有特殊的资质要求,而乙方因个人原因失去该资质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对乙方调换工作岗位。第八十七条 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乙双方应该变更劳动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面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等条款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 十二、劳动合同的中止第八十九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中止期限结束后,本合同自然恢复履行。 第九十条 乙方办理停薪留职的,停薪留职期间,本合同中止。第九十一条 乙方被依法收容审查、逮捕、拘留、服刑期间,甲方可以中止本合同,中止期至乙方获得人身自由时止。第九十二条 经甲方同意,乙方被借调到其它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甲乙双方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第九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内,乙方履行服兵役义务的,义务服兵役期间劳动合同中止。第九十四条 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离职学习和培训的,甲乙双方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第九十五条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十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九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九十七条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没经过甲方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兼职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效力,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6、生活作风不端正,受到治安处罚,或者严重扰乱甲方生产、工作秩序的,受到甲方两次处分的;7、      违反本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8、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      应聘时,提供虚假证件的;10、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判刑(含缓刑)的。第九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国家对于乙方的工作岗位有特殊的资质要求,而乙方因个人原因失去该资质的,甲乙双方就调换工作岗位未达成一致的。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一百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四)获得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五)退伍军人。第一百零一条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十九条规定解除本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第一百零二条 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甲方纠正。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一百零三条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7、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8、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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