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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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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合同.doc

    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资金信托合同 鉴于: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释 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一、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资金信托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二、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依据本合同设立的“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三、信托资金或信托本金:指全体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四、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个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五、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归结、存放现金类信托财产、支付相关信托费用、分配信托本金和收益的如下专用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六、信托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七、受益权/人:指本信托计划中享有分配信托利益的受益权/人。八、信托收入: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资金以外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目标股权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受托人行使抵押权所获得的款项、其他收益。九、信托收益:指信托收入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用后的余额。十、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认购风险申明书、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说明书。十一、用资方:指汉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十二、信托资金/财产保管人/银行:指 。十三:工作日:指中国法定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涉及通过银行付款时,指相应付款银行的营业日。十四:信托计划生效日:指本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日,本信托计划第一期已于2012年 月 日生效。十五:信托年度、信托季度、信托月份:信托计划所述的信托年度、信托季度及信托月份的计算起始日为信托计划生效日。第二条 信托当事人一、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二、委托人:本信托中委托人是指签署信托文件、按照约定缴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三、受托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先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邮政编码:400010 客服电话:400-622-3333传    真:023-63792460四、受益人:信托中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 第三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以受托支付方式向用资方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其名下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汉飞又一城)项目精装修工程,以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第四条 信托类别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一、本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数量为 个,对应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下述信托资金临时募集账户。委托人须在转款凭证上注明“认购信托产品”字样。账户名称: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账 号: 二、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三、信托收据受托人在确认收到信托资金且信托生效以后统一为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第六条 信托的推介、成立与生效一、信托计划的推介(一)本信托计划推介地为武汉市,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拟定为天,自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止,若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期限或提前结束。二、信托计划的成立(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信托计划第二期成立:1、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内,信托计划第二期募集资金总额达到(大写) “11500万元 - 第一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时,且信托计划第一期、第二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之和不超过50人时,由受托人择日宣告信托计划第二期提前成立。2、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第二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大写)“11000 - 第一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不超过(大写)“11500万元 - 第一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且信托计划第一期、第二期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之和不超过50人时,信托计划第二期于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结束后的次日按实际募集金额成立。(二)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届满时,如果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对已生效的信托计划第一期不产生影响,可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推介期限。三、信托计划的生效本信托计划自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时生效,信托计划第一期已于2012年 月 日生效。四、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第七条 信托规模、期限一、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发行规模为11000万元-11500万元,分两期发行,其中本信托计划第一期已于2012年 月 日成立,并于2012年 月 日生效,实际募集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信托计划第二期信托规模不低于(大写)“11000 - 第一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且不超过(大写)“11500万元 - 第一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二、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第二期的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2012年 月 日)起计算。在信托计划生效届满12个月后可提前结束。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范围与种类下列各项均属于信托财产范围:一、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三、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一、经双方同意,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全部信托资金以受托支付方式向用资方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其名下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汉飞又一城)项目精装修工程,取得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可以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运用于存放银行。二、用资方的管理1、监督用资方严格按照银监会、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2、用资方每月向受托人上报贷款的经营情况和信贷质量,信贷质量进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贷款逾期标准计提坏账准备;3、本信托计划资金到位前将落实相关担保措施。当受托人认为担保措施不能达到要求,可要求用资方提供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三、信用增级措施(一)用资方将其名下“汉飞盘龙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受托人,土地面积约为72625.13平方米。(二)用资方将其全资子公司“河南光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汉飞金沙国际”项目21号楼1-4层房产抵押给受托人。(三)将“武汉钰森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用资方100%的股权质押给受托人;(四)用资方实际控制人周拥军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五)可以由受托人直接或授权银行监控用资方的现金流。四、信托资金的退出为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采取以下方式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以满足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获得分配:信托计划生效届满1年时,由用资方归还信托计划第二期在第一信托年度的信托收益;信托计划结束时,由用资方归还信托计划第二期的信托本金及第二信托年度实际发生的信托收益,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五、信托账户的管理(一)本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二)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它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四)受托人聘请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合同/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监督信托运作情况,获取信托管理与运用等资料;2、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3、按信托合同的规定解聘受托人;4、信托文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保证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2、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4、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5、承担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计划利益的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2、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行为向出让人和受让人收取手续费;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5、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自信托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2、获取信托收益,获取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4、信托受益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 5、信托文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承担本信托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2、应当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4、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规定缴纳相关税费;5、信托文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捐赠)(一)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二)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三)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让(捐赠)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登记手续费。(四)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生效的日期最新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拟继承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1%缴纳变更登记手续费。三、信托受益权质押(一)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质押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二)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质押协议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受托人按原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置信托受益权。(三)已质押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办理挂失、转让、再质押及其他对信托受益权的处置事宜。质押期间,有关信托收益的分配,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托人不向任何一方分配信托收益。(四)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应当分别按拟质押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1%向受托人缴纳质押登记手续费。(五)质押到期或提前解除质押时,质押权人应持本合同、解除质押函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或信托到期,未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的,如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依照其约定执行,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信托受益权仍然冻结。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核算及支付一、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二、除非用资方另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以下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一)信托报酬;(二)保管费用;(三)代理收付费用;(四)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等税费;(五)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六)信息披露费用;(七)与信托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和评估费等中介费用;(八)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九)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第(四)至(九)项信托费用统称为其他费用。三、信托费用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一)、信托报酬:受托人信托报酬率为4.5%/年,具体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如下:1、信托计划第二期募集资金到达监管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用资方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一信托年度的信托报酬,计算公式:信托计划第二期资金总额×4.5%×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一信托年度内的存续天数/360;2、如果信托不在信托计划生效届满12个月提前结束,信托计划生效届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用资方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五、六信托季度的信托报酬,计算公式:信托计划第二期资金总额×4.5%×0.5。(二)保管费:保管费率为0.2%/年,具体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如下:1、信托计划第二期募集资金到达监管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用资方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一信托年度的保管费。计算公式:信托计划第二期资金总额×0.2%×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一信托年度内的存续天数/360;2、如果信托不在信托计划生效届满12个月提前结束,信托计划生效届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用资方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五、六信托季度的保管费,计算公式:信托计划第二期资金总额×0.2%×0.5。3、如果信托在信托计划生效满18个月时仍未结束,信托计划结束前的10个工作日内,由用资方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七、八信托季度的保管费,计算公式:信托计划第二期存续资金总额×0.2%×(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二信托年度内的存续天数-180)/360。(三)代理收付费:代理收付费率=(年融资成本-年信托报酬率-信托计划第二期预期信托收益率-保管费率),以信托计划第二期募集完成后确定的代理收付费率为准。1、 信托计划第二期募集资金到达监管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用资方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计划第二期的代理收付费。计算公式:信托计划第二期资金总额×代理收付费率×(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一信托年度内的存续天数+180)/360;2、 如果信托在信托计划生效满18个月时仍未结束,信托计划结束前的10个工作日内,由用资方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七、八信托季度的代理收付费,计算公式:信托计划第二期存续资金总额×(代理收付费率+0.5%)×(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二信托年度内的存续天数-180)/360。(四)其他信托费用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其他信托费用30万元,用资方已于信托计划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由受托人包干使用。如有不足,由用资方承担。(五)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1、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2、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第十三条 信托收益的计算及信托财产的分配一、信托收益的计算:(一)信托收入: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资金以外的收益。(二)信托费用:指本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的信托费用中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部分。(三)计算方法: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四)信托计划第二期预期收益率:A类受益人指信托资金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之间的受益人,A类受益人的年预期收益率为9%;B类受益人指信托资金在2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之间的受益人,B类受益人的年预期收益率为9.5%;C类受益人指信托资金在300万以上的受益人,C类受益人的年预期收益率为10%。信托生效满18个月起每类受益人的年信托受益率上升1.5%。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第二期受益人的预期平均收益率约为9.5%/年,以代理收付机构于实际发行时确定的预期收益率为准。本信托计划的收益只是受托人的预计,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二、信托收益及信托本金的分配原则及支付方式(一)除非受益人和受托人另有约定,信托收益及本金以现金形式分配。(二)信托计划第二期信托本金由受托人于信托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信托计划第二期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三)若信托计划第一期提前终止或者部分提前终止,则由受托人于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按受益人当次终止的信托本金、信托计划第二期受益人的年预期平均收益率、当次终止的信托本金在本信托年度实际存续的天数,计算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及当次终止的信托本金。三、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的具体支付方式如果信托不在信托计划生效届满12个月提前结束,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生效届满12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一信托年度的信托收益支付到信托计划第二期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计算公式:信托计划第二期资金总额×信托计划第二期受益人的年预期平均收益率×信托计划第二期存续天数/360;如果信托在信托计划生效满12个月至满18个月期间结束,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二信托年度第五、六信托季度的信托收益支付到信托计划第二期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计算公式:信托计划第二期资金总额×信托计划第二期预期平均信托收益率×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二信托年度内的存续天数/360。如果信托在信托计划生效满18个月至满24个月期间结束,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二信托年度的信托收益支付到信托计划第二期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用资方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计算公式:信托计划第二期资金总额×信托计划第二期预期平均信托收益率×0.5+(信托计划第二期预期平均信托收益率+1.5%)×(信托计划第二期第二信托年度内的存续天数-180)/360。信托计划第二期本金在信托计划第二期结束时返还给委托人。注:如用资方在信托计划生效届满12个月、未满24个月时提前偿还贷款,须在实际还款日的前一个月征得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与代销机构达成共识之后,再进行提前还款的相关程序。第十四条 信托文件的挂失一、在信托财产分配之前,委托人的信托文件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二、挂失手续的办理:(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挂失办理人员须持有单位有效授权文件、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信托财产的性质、数量等有关信托内容。授权文件须加盖公司公章。(二)自然人:挂失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亲自办理,并提供信托财产的性质、数量等有关信托内容。三、挂失人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应按照100元/笔的标准向受托人缴纳信托文件挂失手续费。四、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挂失手续,并按规定补制信托文件,即在该存档信托文件复印件的封面加盖公司公章和挂失补制章,并标注补制日期。第十五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及信托财产的归属一、如下情况发生时,本信托计划终止:(一)信托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出现当事人违约、意外事件等导致信托计划无法继续,或者受托人认为应当终止情形的,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计划;(二)信托合同期限届满;(三)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四)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五)出现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形。 二、信托计划清算(一)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二)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方式报告受益人。(三)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三、信托财产的代保管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信托财产,逾期未取回的财产由受托人代为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可以将该财产存于银行。保管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或由受益人另行支付,其中受托人的代保管费用按照2%/年的收费标准按月收取(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信托财产保管期间,受托人将配合受益人办理信托财产清算的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一、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需要决定是否召集和负责召集,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一)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二)更换受托人;(三)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四)受托人认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三、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四、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召开时,受益人按照拥有的受益权在全部信托受益权中的份额具有相应票数的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五、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六、如用资方在信托计划生效届满12个月、未满18个月时提前偿还贷款,须在实际还款日的前一个月征得受托人同意,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信托计划,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七、本信托计划期内或信托计划期满,如发生处置抵押物、质押物、追索保证人责任的情况,受托人需要一定的处置时间,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信托期限结束时原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及收益的时间相应后延。处置期内的信托受益率在原信托受益率基础上增加1.5%,具体数值由受托人按实际情况决定。第十七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一、若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有关规定,首先由委托人选任新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二、更换受托人的程序(一)提名:新任受托人由委托人提名并形成决议。(二)批准:委托人决议经法定监管部门批准后,受托人方可退任,新任受托人经法定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三)公告:由委托人在获得法定监管机构批准受托人更换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第十八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一、信托事务报告由受托人在其网站(http:/www.nct-)上公告或在受托人营业场所公告或受益人来函索取时以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受益人。二、信托计划清算报告(一)受托人应在本信托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出具的清算报告不须经过第三方审计。(二)受益人自收到信托清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三、月度、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一)受托人按月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备受益人和监管部门查询,并按季度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及收益情况表、每自然年度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资金保管人出具的信托财产保管报告。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出具的管理报告不须经过第三方审计。(二)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作临时披露。第十九条 风险的揭示、控制与承担一、信用风险及控制措施: 1、风险:用资方的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将直接影响本信托的收益。若其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本息,将可能产生不能到期收回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的风险。2、控制措施:受托人将发挥其专业优势,严格执行贷款责任制与审贷分离制,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防范机制;同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及时、充分、完整、准确地披露信息,尽职履行管理义务。为了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性和信托贷款本息按期回收,我司对用资方提供的用款计划进行监督,保证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增加了相应的信用增级措施,有效地控制因信托财产未能按期收回而导致的信用风险。二、管理风险及控制措施:1、风险:在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中,可能因为受托人管理方式、管理能力的缺陷、以及信托资金被挪为他用,导致信托资金运作的管理失当,从而影响信托资金运作的收益水平和收益兑付。2、控制措施:受托人将以安全性为首要管理原则,严格限制信托资金按照规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在建立专人管理、定职定责管理基础上,将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产分别管理、分别核算,充分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公告用资方的财务状况与销售情况,加强与保管银行的联系与合作,从而有效控制与化解管理风险。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将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进行保管,通过委托专业商业银行对信托资金进行保管,有利于发挥其专业技能,使信托当事人在行使其工作职能时能互相监督,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三、市场风险及控制措施:1、风险:拟购房者收入下降、支付能力降低,或按揭成本增加导致需求萎缩。市场相对疲软、房屋供给大幅度增加,客户吸纳量不足等直接问题。2、控制措施:用资方具有明显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汉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武汉知名房地产企业,企业品牌的市场认知度较高。其开发的汉飞青年城、汉飞精英青年城、汉飞滨江国际、汉飞阳逻水乡等项目已交付业主使用,小区环境优美、物管质量高,深得业主好评,口碑效应很好;第二、项目定依据有力的区位环境,产品形态高端,在区域内极具代表性;第三、项目处于武昌区,市政及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完善,道路通达、交通便利、人居环境较好。 此外,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汉飞又一城)项目设计了完善的营销战略:第一、在执行上以片区中心地段、江景建筑、舒适性户型、成熟配套、深厚人文、优质物管等体现高品质的属性,中心城区、“音乐学院、晨曲传来”、“伴黄鹤、观江景”、“解放路新生命,解放你的时尚生活”推广主题,使目标客户认知到项目区域高端楼盘的品质和首义片区的优质性价比;第二、在推广上,将以上述核心推广方向为基调,结合目标客户的生活与消费模式,选择恰切媒介进行传播;推广媒体在面域展开的同时并注重锁定有利项目的媒体进行深耕;第三、在销售上,运用灵活的折让优惠、富有感染的现场氛围及其他手法,促成客户的最终决定;并借助多途径的营销渠道进行;第四、在客户群体把握上,进行区域拓展和提升,引入优质客户。所以本项目具备一定的优势。四、利率风险及控制措施:1、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或通货膨胀率上升,将直接影响本信托的收益水平。2、控制措施:本信托发行前已充分考虑了贷款利率上调、通货膨胀率上升等因素,可以确保发行的顺利完成。五、政策风险及控制措施:1、风险:信托财产的运用领域属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的热点行业,受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的限制和影响较大,由此带来的政策风险将加大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风险。2、控制措施: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目标主要是为控制银行信贷风险和抑制房地产过度投机,但对于开发的项目能符合公众消费需求的、资质好的房地产公司仍然是大力支持的。但受托人仍将认真分析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根据政策环境的变化及时拟定出对策,同时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房地产政策的动向,及时监督和提示借款人严格按照有关房地产政策的要求进行开发和建设,降低政策风险。六、其他风险及控制措施:1、风险:本信托计划不排除因为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收益不确定的可能性。2、控制措施:尽管不可抗力因素非人力可避免与化解,但受托人将竭尽所能,积极加强对不可抗力因素的研究判断分析能力,尽可能地向用款人、委托人报告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以便其采取相应的对策。七、风险承担:对于上述各种风险,虽然受托人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并有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根据有关法规,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第二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一、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及信托本金的义务。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赔偿,不足赔偿的,由投资者自担。二、如委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因委托人违约而给信托计划造成的损失。 三、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一、本合同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一)委托人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二)自然人委托人已签字,机构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已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已签章并加盖公章。二、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壹份、受托人贰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通 知一、委托人或受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15日内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二、受托人按在本信托合同中委托人所填写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电邮或挂号信件、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三、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第二十三条 其它事项一、本合同中的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三、本信托计划相关事宜的办理,如信托文件的签署、信托推介材料的发放、信托收据的领取、信托的挂失、转让等,须在受托人处或其指定的地点、代收付机构办理。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五、下列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一)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认购风险申明书,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同时签署该风险申明书。(二)新华信托华锦32号武昌区文明路危房改造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说明书。(以下无正文)信息及签字页(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详实、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个人姓名或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证件类型身份证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其他( )证件号码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邮箱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 分行 支行银行账(卡)号认购信托单位数量委托人交付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万元整,小写¥ 元整,认购信托单位 份。委托人:自然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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