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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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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doc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登记编号委托人受托人 工程名称:服务类别:委 托 人:受 托 人:广州曦达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输变电工程基建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州曦达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工程名称:输变电工程基建项目2、服务类别:造价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1年7月14日起实施。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四份,委托人和咨询人各执二份。委托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 咨询人:广州曦达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45号东山紫园商务大厦1805室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10080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0-87312820传 真: 传 真:020-87312012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xidadianli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东风东路支行帐 号: 帐 号:8157617431080910012010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计价办法和规定: 1、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造价建设工程相关资料。2、工程造价咨询计价办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文)收取。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造价咨询(概、预算编制及审核、施工图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等)。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以实际提供材料为准并在合同签订3天之内提供。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提供以下资料:项目造价咨询所必备的所有工程施工图纸及其相关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3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酬金: 1、咨询人的酬金:由咨询人在各单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完成后,出具收费通知单明确。若委托人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约定造价咨询费用由施工方支付的,该部分造价咨询费用应由施工方支付给咨询人。 2、酬金支付时间:各单项工程咨询服务酬金由咨询人开出发票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按转帐方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委托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时效性、合法性负责。 2、咨询人在完成造价咨询工作后,出具书面成果文件递交委托人。 3、咨询人在完成造价咨询工作后,原件资料需全部返还委托人。 4、咨询人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造价咨询资料,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对工程量计算与计价、相关费用的核定、审核意见的准确性、正确性和公正性负责。 5、如果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正常支付咨询人的酬金,本合同的计价条款仍然有效,并应向咨询人补偿由此产生的相应酬金利息。 6、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第七至第十条款的约定,向咨询人提供保证造价咨询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由此造成的项目工期拖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造成咨询人工作量加大、成本费用增加或其他损失的,委托人应给予咨询人相应的经济补偿,增加咨询酬金。如果由于委托人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七至第十款的约定义务提出终止合同履行的,应按咨询人已完成工作进度情况,给予咨询人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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