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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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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doc

    目 录一、劳务供方管理二、劳务招投标管理三、劳务合同管理四、劳务施工任务书管理五、劳务分包帐户结算兑付管理六、劳务管理业务考评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一、劳务供方管理(一)合格劳务供方1、合格劳务供方是指取得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劳务分包企业资格条件,在市建委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经过六建公司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综合考察评定,认定符合六建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劳务分包企业。2、劳务分包企业被列为合格劳务供方,是该企业与六建公司建立劳务分包合作的首要条件。其进入六建公司施工现场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首要条件。(二)合格劳务供方评定程序1、劳务分包企业报审六建公司合格劳务供方名录范围内劳务分包企业应于当年12月15日至31日,将下列资料报劳务服务公司进行年审。报审资料内容为(复印件加盖企业红章、一式三份):(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年检合格),(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审合格),(3)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北京市建委颁发),(4)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5)本企业简介,(6)本企业在京施工机构设置示意图,(7)近三年在京参建获奖工程一览表(附证明资料),(8)本企业劳务分包施工队伍管理各项规定和办法。2、劳务服务公司初审劳务服务公司在当年1月15日以前,对上年度合格劳务供方名录范围内企业,根据其年度施工业绩、施工规模和所辖施工队伍的年度考评成绩进行全面审核评价。对不合格劳务供方进行清除。对初步认定的合格劳务供方,在劳务供方资质评审表相应栏中签署意见,形成本年度合格劳务供方备审名录,并将全套备审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存在下列任何一项问题的劳务分包企业,自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清除:(1)履行合同能力严重降低,不能按期完成分包任务的。(2)施工管理素质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3)管理教育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4)队伍管理混乱,跨省市用工现象特别严重的。(5)企业规模萎缩,没有劳务投标能力的。(6)被集团公司确定为清退目标的。(7)被市建委责令整改的。3、公司职能部门评审人力资源部会同质量管理部、技术部、安全管理部对本年度劳务供方进行审核,对劳务分包企业实际资质状况进行评价审核筛选,各职能部门在劳务供方资质评审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对初步拟定的本年度公司合格劳务供方名录报公司主管经理审批。4、主管领导审批和名录发布本年度公司合格劳务供方名录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在当年1月31日以前,以六建公司正式文件形式进行发布。5、增补合格劳务供方当本年度合格劳务供方名录内的企业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时,由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实体分公司)向劳务服务公司申报增补合格劳务供方,填报增补劳务分包企业审批表,办理增补劳务分包企业手续。增补申报执行本评定程序,报审资料内容用上。邀请参与劳务投标的中标方不在合格劳务供方范围的,同样执行本程序,办理增补手续。(三)合格劳务供方施工队伍1、合格劳务供方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的条件:(1)隶属于本年度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的劳务分包企业。(2)持有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颁发的施工作业资格等级证书。(3)队伍长期稳定的年平均总人数不得低于50人。(4)管理人员占队伍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8%,根据现场需要配套安排。(5)队伍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管理岗位证书。(6)队伍人员的岗位技能证书持证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劳动合同签订率;人员注册率;暂住证办证率和健康证办证率均须符合市政府各部门管理规定,两收期间人员流失率在25%以下。(7)具有在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8)取得劳务服务公司确定的分支账户代码。2、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实体分公司)对合格劳务供方施工队伍按工程基础、结构、装修阶段进行绩效评定,填制劳务供方绩效评定表。评定内容包括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场容环保;合作精神;健康卫生;顾客意见,基层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后,报劳务服务公司备案。4、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实体分公司)对合格劳务供方施工队伍按月进行管理体系检查、填写管理体系运行检查表,提出改进意见,监督落实整改状况。劳务服务公司按季度对合格劳务供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全年对当年参与分包的合格劳务供方全数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汇总作为对合格劳务供方年度评价依据。5、实行劳务队伍分支账户管理,明确劳务施工队伍与劳务分包企业的经济关系和分支账户代码。(四)合格劳务供方施工队伍考评劳务施工队伍考核评比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提高劳务施工队伍综合施工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集团公司和公司对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施工队伍管理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现场劳务管理情况,充分体现建筑劳务市场竞争机制,现对公司原劳务分包施工队伍考核评比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办法。一、考核评比方式与要求1、劳务施工队伍考评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由各单位主管劳务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业务口的管理干部,对施工现场所用劳务施工队伍按考核阶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劳务服务公司进行总评、汇总和排序。2、劳务施工队伍考评工作要坚持评价客观、公平,系统密切配合,考评认真负责,盖章签字完整,资料规范存档的标准和要求。二、考评阶段与评分1、全年劳务施工队伍考评分三个阶段,按上半年(重点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进行,基本安排在六月下旬、九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2、考评满分为200分,其中基层单位评价分值为170分、劳务服务公司评价分值为30分。为便于计算,评价分值按照10分、5分、0分三个分值区间划分。三、考评内容劳务施工队伍考评按照管理系统分为劳务、生产、安全、质量、行政五个方面和项目领导评价意见以及劳务服务公司评价汇总。(一)劳务管理系统:1、办理合同备案和人员注册 2、管理人员比例 3、管理人员和工人的持证率 4、特种作业操作证 5、实名制管理 6、跨省市用工(二)生产管理系统:1、分包工程施工进度 2、指挥能力和施工能力 3、技术工人与壮工比例(三)安全管理系统1、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 3、安全防护用品(四)质量管理系统1、分包工程施工质量 2、工人综合技术能力(五)行政管理系统1、场容及宿舍卫生 2、食堂管理四、评价分类为符合施工现场客观规律,体现公平竞争,在考核总评阶段,按照考评表的“考核期民工平均人数”划分为两类:1、考核期民工平均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列为大中型队伍。2、考核期民工平均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列为小型队伍。总评阶段对以上两种类型劳务施工队伍进行分类汇总、单独考评。五、其他规定1、劳务施工队伍考评全年三个阶段考核完毕后,劳务服务公司将三次考评结果综合排序,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核批准,产生年度优秀劳务施工队伍名单。2、劳务服务公司在考核评比的基础上,将进入大中型队伍的前八名和进入小型队伍的前两名列为公司合格劳务供方优选方。列为优选方的劳务施工队伍在工程劳务招投标和施工补充劳动力时,将被优先选取。3、考核评比结果将作为上报集团公司和北京市行业协会对劳务施工队伍资格等级年审的基本依据。4、各单位管理人员有责任帮助优秀施工队伍总结管理经验和施工经验,以便在公司范围内宣传推广,提高所有施工队伍的管理水平。对特别优秀的队伍将上报集团公司予以表彰。二、劳务招投标管理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第89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第122号令)、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51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为规范集团范围内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集团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安装、市政、道桥、机械、装饰等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集团范围内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单项合同额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分包,均须按(京建法200512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第四条 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经市建委主管部门确认,具有“集中办理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资格”的单位。根据“集中办理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资格”的权限范围,集团范围内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所属单位不再制定具体办法和细则。劳务招标活动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开标应在确定的招标投标场所内进行。第二章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第七条 “集团劳务管理工作委员会”是集中办理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集团公司成立“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作业分包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办”),设在集团公司劳动力调剂服务中心,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的日常业务及管理工作。第八条 集团范围内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均应成立“劳务作业分包基层招标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基层招标管理小组”),作为“集团公司招标办”的基层管理组织。在“集团公司招标办”规定的管理范围内,负责本单位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工作日常管理事宜。第九条“基层招标管理小组”由单位主管劳务工作的经理牵头,配备2名以上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明确工作职责;须有符合市建委要求的固定开标室,且设备齐全(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投影仪、摄像机、刻录机等),能满足开展招投标工作要求的条件,并经“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方可开展本单位的部分开标活动。第三章 招 标第十条 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已取得中标通知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二) 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 有满足劳务作业分包招标需要的相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四) 市建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要求。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招标:(一) 停建或缓建后恢复施工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 属于扶贫、对口支援、救灾等任务的;(五) 由捐赠人指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工程;(六) 由于其它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招标办”报“市招标办专业劳务招标投标监管部”批准同意的工程。第十二条 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单项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实行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第十三条 “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办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事宜,应当和“集团公司招标办”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共同发布招标信息。在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5个工作日前,“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应将有关材料报“集团公司招标办”进行审批。报送的材料包括:第一项备案1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招标方式抄报表;2总包企业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工程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合同(复印件);第二项备案1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文件;2拟选投标人基本情况登记表;3“市招标办专业劳务招标投标监管部”规定的其它材料。第十四条 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必须认真做好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对投标人在投标前进行的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 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 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综合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来京施工企业是否列入集团公司的“合格劳务分供方名录”中;(三)有无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四) 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第十五条 招标前做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审核投标人条件方法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活动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预审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没有载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第十六条 “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应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将资料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核。“集团公司招标办”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人资格进行核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应认真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作好备案工作。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签署、密封、提交、补遗、修改、撤回以及递交份数的要求,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要求,评标和定标方法等;(二) 招标范围、安全生产和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文明施工要求、费用结算与支付、违约责任等;(三) 招标工程的相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四)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五) 经济标报价使用统一的格式,有其它要求时提供附件;(六)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单位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资设施状况,企业近3年的业绩,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队伍构成以及施工人员分布及持证情况等内容;(七)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必须明确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时间,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八)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十八条招标人能够自行编制招标文件的,应及时编制并封存。不能自行编制招标文件的,应在报送抄报表时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招标办”协助编制。招标人应及时提供相关的工程资料,与“集团公司招标办”派出人员配合编制招标文件。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第二十条 劳务作业分包中不准包含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租赁等项内容。第二十一条 拟在工程项目招标中设有标底的,应依据本市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相关分包计价标准及要求(并参照市场价格)编制标底文件,应在开标前一天确定标底并密封。一个工程招标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且须有标底构成明细表。招标文件应“注明投标文件的接收时间截止到确定标底的前一天”。在项目分包招标中也可不设标底。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施工单位在选用合格劳务分供方时,应以“信得过施工队伍”作为主要选择对象;三万平米以上重点、重大工程必须以“信得过施工队伍”为主参与投标。第四章 投 标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企业施工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选派的施工队伍,应符合实际施工资格等级的要求,并在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构成、项目经理资格、施工业绩、技术能力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须做出响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标函(须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名章,委托代理人须附有效委托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二)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标);(三) 劳务项目投标书及投标报价清单(经济标);(四)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商务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获取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的名章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的同时,须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签收日期和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内,未能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收。单项工程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招标。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内,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投标人超出规定时间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有权拒绝答疑。第二十九条 两个以上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但须提供已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的资质条件。招标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公开进行。单项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劳务作业分包应当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开标;单项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劳务作业分包在集团公司进行开标;单项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劳务作业分包,由“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在“集团公司招标办”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集团公司招标办”或“基层招标管理小组”负责召集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 开标时,进入会场的主要参会人员(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招标方代表、投标方代表及公证人员)必须签到;(二) 开标会召开前,招标人验证投标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三) 投标文件和标底文件应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及参加开标会议的公证人员共同检验其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的,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人认为其它有必要的内容;(四) 开标过程应当做好文字、影音记录,存档备查(使用统一的开标记录表、签到表);(五) 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行开标、评标:(一)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的;(二) 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的;(三) 投标文件中出现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报价的;(四)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六) 投标人不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七)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的。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分包招标的评标和定标采用“综合评估计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综合评估计分表附后),按照京建法2005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规范地执行。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人员库,其中评标人员数不少于100人,并报“市交易中心”备案。“集团公司招标办”负责集团公司评标人员的信息收集、日常管理及更新工作。第三十七条 劳务作业分包评标委员会按京建法2005121号文件的规定组建。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在集团公司评标人员库中抽取的劳动经济、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施工安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从集团公司评标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机构对集团范围内的劳务项目招标评标和定标实施监督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须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每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一) 评标采取每个评标人员各自打分的方式;(二) 评标委员会需对评标结果进行排序并签字确认;(三)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四)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并及时报“集团招标办 ”备案;(五) 评标委员会设立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集团公司招标办”、“基层招标管理小组”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六)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后即自行解散。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 开标记录;(四)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五) 废标情况说明;(六)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会议记录;(七)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八)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完成评标后,将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必须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于实质性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澄清,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澄清、说明的相关工作应做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分别在记录上签字确认。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15日内按评标报告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顺序排前的投标人如有异议或其它原因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排序确定其他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附加谈判。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确定为废标后,可以宣布本次招标投标无效,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六条 每项劳务作业分包开标后,“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应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包括招标公告或拟选投标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投标报名表、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第三项备案)报送集团公司招标办。“集团公司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及时将归整资料报“市招标办专业劳务招标投标监管部。”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中标结果5日后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集团公司招标办”向“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发出“中标通知”(使用统一文本)。第四十七条 评标和定标应在开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订立书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基层招标管理小组”应将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第四项备案)报送“集团公司招标办” ,由“集团公司招标办”统一到“市交易中心”、“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十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费用支付担保。第五十一条 每项劳务作业分包工程的招标结果将公布在集团公司局域网上,以利于投标人查阅资料和进行监督。第六章 招标投标监管措施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由“集团公司招标办”成员与各单位“基层招标管理小组”负责人组成的“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督察小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对集团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研讨会,共同研讨和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问题,不断规范开标程序,修订评标标准,完善管理制度、推广成功经验,建立培训、激励及约束机制。第五十三条 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二) 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三) 招标投标人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资料的;(四) 伪造虚假报批或备案资料的;(五)应当进入指定交易场所而未进入指定交易场所进行招标,并擅自施工的;(六) 评标委员会或小组弄虚作假、违规评标的,投标人串通围标或组织陪标的;(七)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四条 对于在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集团公司招标办”有权酌情做出以下处理:(一) 在集团范围内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二) 停止进行下一个项目的招标、投标;(三) 工程项目擅自施工的,报请市建委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四) 其它处理。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对评标提出异议的,可向“集团公司招标办”、“市招标办专业劳务招标投标监管部”反映情况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招标办”负责对“基层招标管理小组”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暂停职能。第七章 其 它第五十七条“集团公司招标办”按照“市招标办专业劳务招标投标监管部”的要求,将集团范围内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备案。集团公司接受市建委相关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招标投标手续。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招标投标手续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均可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或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五十九条 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应使用统一的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和表格。三、劳务合同管理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实体分公司)按照劳务招投标规定程序,在公司合格劳务供方名录内选择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劳务施工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劳务分包合同签订项目经理部和劳务施工队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一式七份)。书面合同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北京市建委规定的统一文本,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2)作业人员人数,(3)合同工期,(4)合同价款,(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6)安全施工、工程质量、工期保障、文明施工等内容,(7)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加盖公章,双方各级负责人签字。2、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条款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条款是根据劳务分包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六建公司管理工作要求,甲乙双方对主合同文本中未尽事宜,在平等自愿、公正和诚信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补充,主要内容包括:(1)劳务分包的详细内容(涉及到分包的建筑部位、建筑面积、施工阶段、施工阶段工期、施工部位),(2)劳务附属分包内容(涉及到低值易耗品、生产工具、周转材料、中小型机械等),(3)试工期规定,(4)环境保护条款,(5)职业健康安全条款,(6)合同价款补充约定,(7)乙方劳动组织结构。(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注册1、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实体分公司)与合格劳务供方施工队伍在书面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向劳务服务公司申报合同备案注册资料(一式八份)。合同备案注册资料内容:(1)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条款,(3)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职工花名册,(4)市建委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2、劳务服务公司收到合同备案注册资料后三日内,完成公司审批程序,向集团公司劳动力调剂中心报审。3、集团公司劳动力调剂中心审查合同备案注册资料后,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报审。4、合同备案注册资料经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审查备案后,签发该项劳务分包合同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交易备案注册证书。5、集团公司劳动力调剂中心将批准的报审资料返还劳务服务公司。劳务服务公司留存一份存档资料后,将其余资料及时返还项目经理部和劳务施工队伍。四、劳务施工任务书管理施工任务书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公司关于强化经济管理工作,促进改革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实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快速增长。必须进一步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工程施工任务书综合管理,强化过程控制,保障项目制造成本计划的完成。为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施工任务书的作用。在建筑劳动力以施工队伍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任务书的作用已经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自有工人为主体的时期。当前,施工任务书的作用应该成为以甲乙双方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为基础的控制手段,控制分包施工过程中对建筑产品的工期、质量、安全施工等内容的完成程度,保证劳务分包合同目标的实现。第三条:实行施工任务书综合管理。现在,施工任务书已经不再是过去对自有工人作业班组按施工定额下达和验收工程施工任务的书面资料,而是与劳务分包合同书及施工系列台帐进行施工动态控制的组成部分。只有通过施工任务书综合管理,才能有效的贯彻项目制造成本计划,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才能实现甲乙双方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规定的最终目的。第四条:施工任务书综合管理是单位工程综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需要项目经理部各业务系统的综合控制。它不仅涉及人工费控制,还涉及施工工期、质量、材料节约、安全场容等目标的实现。第五条:施工任务书综合管理强调“先算后包、包后再干、边干边控、实现目标”的原则。施工任务书综合管理要遵循项目成本计划等施工项目规划指令,对工程施工分阶段进行分解控制,有效地控制劳务用工,争取工程施工最佳效益。第六条:施工任务书综合管理要坚持“甲乙合作、内外有别”的特点。建筑劳务活动由本企业与施工企业合作进行,双方同时具有各自的立场和利益趋势。为了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在施工任务书综合管理的过程中要对有关劳务价格、降低成本方案等资料,区分享有对象,不得向外扩散,以利于企业在竞争中发展。第二章、施工任务书综合管理的基本条件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是施工任务书综合管理的前提条件。项目经理部要按照公司有关劳务分包的规定,对施工项目规划(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成本计划等)控制中的工程施工阶段劳务用工进行分包,形成合同文本。第八条:实行新型的施工任务书。施工任务书要适应建筑劳务分包的基本形式,最大限度地反映劳务分包施工过程的真实情况,为施工控制的各个环节提供基础资料。第九条:建立单位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台帐。建筑劳务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的极其复杂的工作过程,涉及诸多环节和因素,只有采取系统理论建立起台帐控制方法,才能达到控制目标。第十条:项目经理部要重视施工任务书综合管理办法。选择精通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实施,并协调各业务口的同志共同参与。第三章:建筑劳务分包的要点与做法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建筑市场,适应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法则,必须提高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水平。要点如下:一、必须强化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成本计划控制。在制定成本计划的基础上考虑综合成本及市场劳务价格,编制劳务分包计划。劳务分包计划要覆盖施工的全过程,按施工阶段分列,有成本计划的人工费和人工工日资料和实物量数据。二、劳务分包是施工任务书综合管理的基础条件,在实施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先算后包、包后再干”的原则。对于施工用工,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不经劳务分包即按施工定额下达任务书的做法。从分包的起点控制人工成本指标。第十二条:劳务分包要形成合同文本,文本格式原则上按照公司劳务分包文件规定制作。主要内容为:分包范围、分包单价及总价、工期、质量目标及奖罚条款。第十三条:劳务分包的整建制施工队伍必须提出自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层单位要将其与自己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对照比较,取其优秀的部分调整主体方案,使其更加完善并指导施工运作过程。第四章、施工任务书的特点及运作第十四条:施工任务书的特点为上与劳务分包合同挂钩;下与施工过程紧密联系,综合反映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诸多情况,并为施工台帐提供进行分析控制的原始资料,同时也是结算工程费用的原始凭证之一。第十五条:施工任务书原则上由计划统计员按月下达(本月27日下达下月施工任务书,本月28日至次月27日为一个统计周期)。施工任务书的形式设计为上下联结构,上联为下达存根,下联为施工任务书主体部分。施工任务书以其对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书编号为基础,按发生的时间顺序编号。施工任务书的收集方为劳资员,收集日期为当月28日。第十六条:施工任务书中各项内容要如实填写,真实反映施工状态,验收审核需要施工员、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材料管理、场容管理、劳动管理各口签署审核意见,共同把关。第十七条:施工任务书是建筑产品阶段品质的原始记录凭证,涉及技术和经济指标的完成状态认定。因此要认真对待,按规定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第五章、其它规定第十八条:统一规定单位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编号标准。各单位按此编号标准顺序编列,不得混乱。编号由四组两位数组成数列,形式和代表内容如下:单位工程开工年份基层单位 序号基层单位内当年工程序号单位工程内劳务分包合同书顺序号例如:劳务分包合同编号:99070101为1999年度第七项目部的第一项工程(回龙观小区)的第一份劳务分包合同书。第十九条:施工任务书综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内容及内业资料,纳入劳务系统工作考评范围之中。劳务服务公司在季度工作考评中进行检查考核。五、劳务分包帐户结算兑付管理劳务分包账户管理办法为适应北京市建筑二级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务分包管理体系,根据Q-E-OHSMS-6J-A综合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对属于劳务供方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施工队伍的基础管理工作进行完善,制定本办法。一、规范简称(一)建立规范简称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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