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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工业供气合同样本免费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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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工业供气合同样本免费下载.doc

    天然气工业用户购销合同目 录目 录1第一部分 特定条款2第二部分 一般性条款51. 能力52. 天然气交付与交付压力53. 照付不议54. 用气方少提65. 补提气66. 用气履约保证金67. 天然气价格与气价调整68. 结算79. 质量与标准810. 供气量调整与供气中断811. 计量、调压与检定912. 维护、维修与恢复供气1013. 供气方的权利与义务1014. 用气方的权利与义务1115. 违约责任1216. 不可抗力1317. 交付年度与合同量13 18. 终止14 19. 保密14 20. 供、用气双方的其它约定1421. 争议的解决1522. 通知和联络1523. 附则161燃气有限公司 (下称“供气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2下称“用气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方与用气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本协议由下列供用气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江苏省徐州市签订A供气方是天然气售气方,用气方是天然气购气方。供、用气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就用气 方购买供气方天然气事宜签订本协议书。B在签订本协议书时,供、用气双方特作以下共同声明:供、用气双方均明确各自签订本协议书的目的与法律后果,供用气双方均仔细研究并明确了本协议书的所有条款的含义,供用气双方应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C. 用气方确认:供气方已充分提醒用气方明确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含义。供气方与用气方确认本协议书的条款如下:第一部分 特定条款1、用气地址、种类、性质1.1 用气地址为:1.2 用气种类为: 1.3 用气性质为: 工业 用气1.4 用气设备为:按双方签订的天然气设计安装工程合同为准(合同编号: )。2、年最大合同量:2.1每一个交付年度(第一交付年度按下述第2.2条规定)年最大用气量: 万标准立方米/年。交付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2.2 第一个交付年度()年)的年合同量, 从用气方实际用气时 年 月开始至 年 月31 日止,以2.3条款中年度各月合同量累计计算,为 万标准立方米/年。2.3每年度各月合同量:(单位:万标准立方米/月)月年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合计2.4每一交付年度的3月至11月份是供气方保证用气方计划用气月份(供气方发生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0.1及10.2条款情况除外),冬季12月、1月及2月份为不保证正常用气计划月份,用气方应配备备用燃料系统。2.5 年合同量调整:在付气期内用气方有权在每个交付年度提出调整一次年合同量。用气方提出调整年合同量时,应于每个交付年度开始提前90天书面向供气方提出调整下一个交付年度的申请,供用气双方协商确认后,作为该请求年度年合同量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3、日最大合同量3.1 根据中石油对供气方的各月日最大供气量、不均匀调峰系数及双方签订的合同量推算出用气方每年度各月每天的合同量,见下表:(单位:万标准立方米/日)月份123456789101112最大合同量3.2 预测、申报机制3.2.1周预测:用气方在每周一上午11:00前向供气方提交次周预测计划用气量。周预测中的每日用气量,不得超过日最大合同量。如用气方有特殊的生产计划安排,在周预测中的任一日需超出日最大合同量,应按照下述第3.2.4条的规定,启动与供气方的周协商机制,以便于供气方尽合理努力提前调度及调剂。在未履行周协商机制或未获供气方以网上或其它书面形式确认的情况下,供气方对用气方次周的供气义务仍应以适用于该日的日最大合同量为限。如果用气方未按本第3.2.2条的规定向供气方发出某一日申报,则用气方在此前向供气方提供的有关周预测中为该日所预测的气量即应被视为用气方对该日的日申报气量,但供气方的供气义务仍应以适用于该日的日最大合同量为限。3.2.2日申报:“日申报用气量” 指任何一天从北京时间上午八点开始到次日北京时间八点的二十四(24)小时时间的计划用气量;从试运转日的前一天起,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的每一日,用气方应在每日的上午9时以前以网上填报方式向供气方发出通知,载明用气方为下一日所指定的天然气气量(“日通知”),供气方以网上确认形式回复;用气方当日的最大用气量以供气方以网上确认形式回复的用气量为限; 3.2.3日用量变更申报: 用气方因特殊原因,需使用超出日合同量的天然气,即使用气方已在周预测中列明当日的实际气量并与供气方在周协商机制中确认,仍应根据生产计划,提前48小时,使用供气方提供的“气量变更申请表”进行日用气量变更申报;变更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形式;供气方以网上确认形式回复;用气方当日的最大用气量以供气方以网上确认形式回复的用气量为限; 3.2.4 额外气:在每一交付年度任一日,用气方获供气方批准的大于日合同量的气量,为额外气量; 供气方没有义务但应尽合理努力供应用气方指定的构成额外气的天然气气量。如供气方经合理努力仍无法向用气方调剂供应额外气量,则供气方的供气义务仍应以适用于该日的日最大合同量为限。用气方有义务与供气方建立周协商机制,共同协商次周的供用气安排;供气方应尽合理努力(但无义务)根据整体供气状况,为有需要的用气方调剂供应其需超出日合同量的额外天然气;对于供气方已向用气方以网上或书面确认其有能力供应的额外气气量,供气方须保证供应;对于供气方以网上或书面确认供应的额外气气量,用气方应按第二部分第3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照付不议义务。如用气方未提取供气方以网上或书面确认供应的额外气气量,则用气方也须按第二部分第4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少提责任。3.2.5用气方应当严格根据供气方以网上或其它书面形式批准的“日申报用气量”使用天然气。当用气方达到或超过供气方以网上或其它书面形式批准的“日申报用气量”,供气方有权关闭用气方的供气阀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供气方有权追究因用气方超申报量用气给供气方带来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4交付点:用气方总调压柜前(其定置图以双方认同安装后供气方存档的资料为准)。5计量点:指供气方依据本协议为向用气方收取燃气款而由供气方与用气方书面确认的计量系统(以下简称“计量系统”)(其定置图以双方认同安装后供气方存档备案资料为准)。6交付压力:供气方保证按用气方设备所需压力交付天然气(除非出现本协议第一部分第3.2.5条及第二部分第10.1、10.2、8.3及15条约定的供气方停气、断气、短气、降压等情形,压力不保证)。7供气日期: 年 月 日8约定抄表日:本协议约定抄表日为每月的 28 日前,双方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抄表日抄取计量表读数并编制计量凭证。10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11协议的续签:供、用气双方应在本协议届满之日的3个月前(即 2012 年 10 月 31 日前)确定是否延长供气期并同时完成本协议的续签工作,否则供气方将自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停止向用气方供气。第二部分 一般性条款1能力1.1在付气期内,除了本协议项下供气方进行计划内维护、供气量调整、停止供气、不可抗力和其它另行免责的情况外,供气方应有能力在交付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合同量向用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供应天然气,但是供气方并无义务按超过日合同量的气量向用气方供应天然气。1.2在付气期内,除了用气方进行计划内维护和本协议项下另行免责的情况外,用气方应有能力在交付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合同量的气量提取供气方供应的天然气。 2天然气交付与交付压力2.1供气方在本协议特定条款所指定的交付点向用气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天然气。2.2供气方承诺在履约能力范围内按本协议特定条款规定的交付压力,在交付点向用气方供应天然气。2.3用气方承诺按本协议特定条款规定的交付压力在交付点向供气方提取天然气。3照付不议 3.1就付气期内的任一交付年度而言,用气方应提取对供气方的照付不议量并为之付款,或者不提取该气量但仍需为对供气方的照付不议量付款。3.2双方在此同意并确认按照下列原则安排处理:3.2.1照付不议原则: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的每一年度,如用气方在该年度实际用气量小于本协议约定的照付不议量,年终时则用气方须按照付不议量向供气方支付气款;3.2.2照付不议量任一交付年度对用气方的照付不议量按以下公式确定:照付不议量 :A + B(如适用)A =(该交付年度的年合同量+额外气量)×90%;B =非上游管道输送燃气的用气量(第二部分第7.3条之规定)×90%;3.2.3对供气方的照付不议量均应每年与年实际气量进行对比并由用气方付款。在该等对比时,年实际气量应排除买方已按下述第5条提取的任何补提气。3.3 调整该协议年发生不可抗力期间, 双方同意计算扣除该期间的用气量。 该期间的日用气量将依据不可抗力发生日前一周的平均日实际用气量确定。4用气方少提:4.1从供气的第(1)日起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日的整个期间内,如果用气方在任何一日提取的气量少于供气方以网上或其它书面形式批准的:该日的申报气量 (包括供气方按本协议第一部分第3.2.4条确认的额外气量(如适用))×90%,则该日的日实际用气量和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数额之差即构成少提。4.2当月累计少提气量应计入该交付年度发生的少提气量,在年终时由用气方向供气方支付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的少提补偿金额:少提补偿金额该交付年度发生的少提气总量×届时适用的价格×15%5、补提气5.1如在付气期内的任一交付年度,用气方出现实际气量少于对供气方的照付不议量,且用气方已为照付不议量与实际气量的差额付款,则用气方可(除每年的12、1、2月份外)对已付款但尚未提取的天然气气量申请补提(当年发生的补提气只能在下一个交付年度或以后提取)。5.2可获得性: 如果在某个交付年度的任何时候,一旦用气方已提取的年实际气量等于该交付年度的年合同量的百分之九十(90%)(不包括额外气量),则用气方有权提取补提气,直至达到该交付年度的年最大合同量为止。5.3 补提: 用气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供气方补提需求;供气方及用气方应参照本协议第一部分第3条,协商补提气量的安排,并形成书面文件;用气方同意:尽管供气方已尽了合理努力,但由于上游管道输送方原因,供气方可以使用非上游管道输送的替代性气源(包括但不限于LNG、SNG、CNG等)向用气方供应补提气量,用气方为不同气源的差价付款;5.4丧失: 对于用气方在某一交付年度产生的任何补提气量,用气方只能在该交付年度后的两(2)个交付年度内提取。如用气方在该 2 个交付年度内没有提取该补提气量,则视为用气方放弃提取且即丧失该补提气量的权利。本协议由于非供气方原因提前终止或期满后,买方即丧失截至终止或期满日尚未提取的一切补提气量。6用气履约保证金6.1用气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 整。 (2)提供相应价格的银行保函做担保,以担保用气方按本协议约定付款。6.3协议期满结清气款后或用气方无违约责任,可向供气方申请退用气履约保证金,供气方应于气款结清之日起 30 日内向用气方无息退回该履约保证金。7天然气价格与气价调整7.1用气的价格: 元/标准立方米。7.2超合同气价:供气方在本协议特定条款第1条约定的年最大合同量范围内向用气方供应天然气,如用气方的实际用气量超出年最大合同量,双方在此同意并确认超出年最大合同量部分的天然气价格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7.3非上游管道输送燃气的用气价格:因上游气源不足或不可抗力或其它非供气方原因导致的供气方无法正常向用气方供应天然气时,应用气方要求,供气方采用替代性气源(包括但不限于LNG、SNG、CNG等)向用气方供气,双方同意用气价格以供气方购买该类气源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该用气价格不适用徐州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定价规则。7.4调价机制:就付气期内的任一交付年度而言,供气方遇天然气价格政府政策性调整或供气方的上游天然气销售商调整天然气价格,则用气方购买的天然气价格在政府政策性文件出台或上游天然气销售商调整天然气价格之日起的下一个交费周期也按照同等比例调整,用气履约保证金根据燃气价格上浮比例进行调整。 7.5补提气价格补差:用气方按本协议第二部分第5条提取补提气时,遭遇第7.4条之天然气价格的调整,用气方应按该调价支付补提气部分的价款差额。7.6照付不议量付款义务所适用的价格,如遇第二部分第7.4条之天然气价格的调整,应以该交付年度期间价格调整所适用的日数算出的加权平均值为准。8、结算8.1用气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给供气方的一切费用和款项应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8.2月结算:用气方必须指定固定银行帐户交纳燃气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提供银行账户资料(开户行及银行帐号),到供气方指定的网点办理燃气费代收手续。并于每月按时存入足够的存款缴付燃气费。燃气费每月由供气方委托银行代收。8.2.1用气方使用单独燃气表计量。供气方每月 10 号前收取上期燃气费用,用气方必须每月按时缴纳上期相关费用。若到期用气方未能付清费用,供气方将发出欠款通知,以通知发出日起第5个工作日作为最后付款期限。 用气方付款金额 = (计量凭证气量)×天然气价格计量凭证气量应分别列明实际用量、少提量、月照付不议量和超合同量,并按第8.2条规定结算。8.2.2用气方如对抄表的读数有异议,应在抄表后的10日内提出意见,否则视为认同。8.2.3如用气方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协议签订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向供气方同时提供如下必要书面资料:盖有一般纳税人印章的需方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用气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使用的单位全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以及帐号。用气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在气款付清后的 5 日内到供气方指定的部门领取。8.3照付不议与超合同量结算:8.3.1照付不议量付款:按照本协议第二部分第3条规定,用气方履行的照付不议付款义务为:(A 已付款的年实际气量(排除补提气)× C + (B 已付款的年实际气量(排除补提气)× D;C = 天然气价格 ; D = 非上游管道输送燃气的用气价格;8.3.2若年实际用气量大于年合同量的100%,则超出部分的用气量按本协议第二部分第7.2条结算;8.3.3 在任何一个交付年度结束后的15天内,供气方应向用气方出具一份年度结算单,同时亦列明该交付年度的补提气量发生额和余额(如发生)。8.4 用气方逾期不交气款,供气方有权按照建设部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用气方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用气方逾期5个工作日(即付款最后期限)未足额缴纳本协议项下的天然气款项(含滞纳金)的,供气方有权采取减供或停供措施,因减供或停供气发生的任何损失由用气方承担。计量凭证认同后,用气方不得再以对计量凭证有异议及经济条件经营环境恶化等其它任何理由拒付款项。8.5气款支付方式:采用下例第 (2) 方式支付:(1) 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2) 到供气方指定的地点部门交纳转账支票;(3) 网上银行转帐。9质量与标准9.1 供气方向用气方销售的天然气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从徐州分输站向供气方供应的天然气。9.2 供气方应在其履约能力范围内确保其在本协议项下向用气方供应的天然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有关二类气的规定的天然气;供气方供应的替代性气源应符合国家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供气方供应的替代性气源应符合企业标准。10供气量调整与供气中断10.1 天然气输送和使用具有其特殊性,当发生且不只限于下列情况时,供气方可以依据当时情况采取调峰、减供、限供、停供等措施,对用气方进行合理的供气量调整:(1) 供气方对输送设备和管道的维修、保养以及管网的接驳,造成临时停供或减供; (2) 第三方对天然气输送设备和管道的损坏,致使天然气无法正常供应;10.2当发生且不只限于下列情况时,供气方将中断对用气方的天然气供应:(1) 重大市政工程需要输送设备和管道进行改建、移位,造成天然气停供或减供;(2) 供气方因接受政府指令、上游供气出现供气方无法控制的停供、短缺和气质突变;(3) 上游管道正常检修和事故抢修,造成天然气停供或减供;(4) 上游管道全线供气计划调配变化、季节性计划调峰造成天然气停供或减供;(5)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出现不可预见的罢工及其它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6) 供气方因接受政府指令为首先保障城市居民供用气的情况。(7) 其它非本公司原因引起的天然气停供或减供情况。10.3 供气方应在发生第10.1及10.2条的情况下应按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0条约定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用气方公告或通知用气方,尽快把恢复正常供气时间通知用气方。用气方应配合供气方的减供、限供、停供采取措施。10.4用气方应自行配备备用燃料系统;并在接到供气方停供的通知后,根据供气方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停产或启动自备的备用燃料,停止天然气的使用。10.5 因第10.1、10.2、10.4条约定事由引起天然气的中断供应、气压降低及气质低于协议标准,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及有关损失。11计量、调压与检定11.1供、用天然气的计量器具为经当地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认定的 带压力、温度修正的燃气流量计。供气方有权要求按照满足抄表、检修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确定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11.2供气方依据本协议向用气方收取燃气款的计量器具为供气方与用气方书面确认的计量系统(以下简称“计量系统”)。11.3交付年度内从计量系统所得到的读数,应作为供气方向用气方供应天然气的计量依据。本协议项下的计量系统包括计量表及与之配套的温度压力校正仪。11.4初次接通气时,燃气表的初始度数由协议双方共同确认。用气方在接获供气方正式通知之前,不得擅自使用有关用气设备。11.5供气方每月在约定抄表期中抄取计量系统读数并编制计量凭证时,用气方有权派其计量人员在现场见证并接收计量凭证。一旦供气方出具计量凭证,供、用气双方的指定代表即应在该计量凭证上签字,经供、用气双方签字的计量凭证应作为双方结算天然气气量的依据。若用气方不按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确认计量凭证,视同用气方认可供气方出具的计量凭证。如用气方不认可供气方出具的计量凭证,则应在抄表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供气方书面陈述其正当理由并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用气方认可供气方出具的计量凭证,该计量凭证也应作为供、用气双方结算天然气气量的依据。11.6计量表的检定:新计量表以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为准。供用气双方在计量表的使用过程中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应交由供用气双方认可、国家认定的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检定。任何一方如对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计量表准确性有所怀疑,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出检定计量表的要求,检定费用由提出方先行垫支,但最终按以下办法结算:11.6.1气价补差:如计量表读数误差高于国家规范规定范围的上限的,供气方应按实际超出部份向用气方退赔燃气款;如计量表读数误差低于国家规范误差范围下限的,用气方应按实际不足部份向供气方补齐燃气款;但上述调整追溯期不超过两(2)个月,追溯期限的起算日为供气方或用气方书面提出异议之日。11.6.2检定、拆装或更换计量表费用:任何一方提出检定要求的,如计量表读数误差在国家规范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提出方应承担所有实际检定和拆卸费用;如计量表读数误差超出国家规范规定的误差范围,且该计量表已无法修复使用的,有关检定和拆装费用或更换计量表(如涉及到整个计量系统,则包括更换整个计量系统)的费用由另一方承担。 11.7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计量表或计量系统停止运作,供、用气双方应在24小时内协商达成,采用非计量系统供气的计量及结算办法,否则供气方在计量表或计量系统停止运作时不予供气。11.8用气方承担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温度、湿度、压力变化或其它外力造成上述系统设备的损坏的有关维修和重置费用;11.9供用气双方不得擅自改变计量、调压装置,不得擅自移动、改动、接驳、调整、测试、启封、增容,不得伪造或激活表计封印,不得采用其它方法使计量表或计量系统计量不准确,不得私自改动、更换和擅自操作燃气计量调压装置;11.10用气方如出现第11.9条之约定的违约情形,用气方应向供气方赔偿供气方的损失,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和终止本协议。12维护、维修与恢复供气12.1计划内维护12.1.1供用气双方每年有权进行计划内维护,计划内维护一般不超过 7 天。12.1.2尽管有第12.1.1条的规定,供用气双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进行计划内和计划外维护的合作和协调,以最大限度减少其各自设施的运行中断,并应尽最大合理努力降低其各自的计划内维护对供用气可能造成的影响。12.1.3供用气双方计划内维护的具体的日期或其它具体事宜,供用气双方应在经签字确认的正式通气点火日之前,完成计划内维护计划的编制,计划内维护计划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用气双方应在每个合同年度内按本合约定另行编制该年度计划内维护计划。12.2计划外维护及恢复供气供气方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依法限气确需降压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或者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0.1、10.2条的其它紧急情况应及时告知用气方;供气方应告知该计划外维护及供气中断的预计持续时间,并采取抢修措施,通知用气方恢复供气时间和尽快恢复供气,用气方在接到供气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积极配合供气方的工作安排。12.3供气方设置24小时的客户咨询、报修服务电话: 0516-85557995 ,供气方应当向用气方提供用气安全须知或类似的资料。13供气方的权利与义务13.1供气方有权要求用气方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和燃烧设备,发现用气方采用的燃气设施和燃烧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有权采取拒绝接通气、通知限期更换、通知暂停使用、中断供气等措施。采取中断供气措施的应当提前通知用气方。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对用气方的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正确有效的方式保证安全用气。13.2监督用气方在协议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方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超规定用量用气。13.3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压力、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但因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0.1、10.2及16条原因导致的气量不足及/或气质不达标,供气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以公告或通知等适当方式告知用气方的。13.4用气方逾期不交气款,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加收滞纳金<参第8.4条>;用气方逾期 5 个工作日未足额缴纳气款(包括滞纳金)的,供气方有权采取中断供气的任何措施和行动。供气方因追缴气款发生的实际费用,供气方有权要求用气方承担。13.5用气方燃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的、或拒不交纳气款、气款滞纳金,供气方依照相关规定有权中断供气但并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13.6用气方采用各种非正常手段使用燃气的,供气方有权立即中断供气和解除协议。供气方发现用气方的用气量明显异常的,或者供气方收到用气方偷用燃气的举报,有权要求用气方进行解释,并有权对用气方的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燃烧设备、燃气管网等进行核实和检查。因用气方偷气或者经检定属于用气方的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失灵等使用气量明显异常的,供气方有权采取本协议约定或其它合理的方法推算用气方接通气后的应缴气量的气费及罚金。 13.7供气方若计划转换气源时应在 60 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具体的转换事项事先告知用气方.14. 用气方的权利与义务14.1有义务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自身燃气设备符合相关规定、用气设施安全可靠。供气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要求用气方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的,用气方必须服从;否则,造成用气安全事故的,责任由用气方自负;对供气方供气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用气方盗用气、用气方存在用气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用气方拖欠气款及其滞纳金超过 1 个月的,供气方有权在不少于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气方解除本协议,。14.2合同中提供给用气方用于记录气体供应的气表及表前调压设备,用气方同意有关其移动、改动、接驳、调整、测试、启封、增容等方面的权利由供气方单方面享有。用气方应保证上述设备使用环境的稳定。因温度、湿度、压力变化、外力或人为因素造成上述设备损坏的情形下,有关维修和重置费用由用气方承担。14.3按照协议约定的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用气方不得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使用范围,不得将依据本协议提取的燃气以任何方式转售或供应给任何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供气方先书面同意,用气方不得转让、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转移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本协议燃气供应范围仅限用于工程项目列明的用气设备。14.4按照协议约定的气款支付方式支付气款。14.5用气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用气量申报与使用,否则供气方不保证用气方的正常用气。14.6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改动、损害供气方维护的供气设施(尤其阀门等设施,用气方应重点维护,不得对其进行遮盖和损坏,以保证出现突发事故时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如发现燃气压力不正常,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前来处理。14.7气源转换后用气方可以终止协议或就气源转换后变化部份与供气方签订补充协议。14.8有义务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工作。14.9 用气方必须认真阅读供气方提供的安全用气手册和知晓其含义。应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和安全用气手册的指引用气。违反规定用气或用气不当、或发生用气安全事故处置不当,应自行承担责任。14.10用气方必须制定用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用气方应委派专人对燃气设施及安全用气进行管理,监督用气设备的规范操作,实施事故状态时的应急措施,协助供气方进行事故抢修;供气方对用气方委派的专人,进行培训,合格后将该专人在供气方注册备案;用气方更换该专人应通知供气方,并经供气方培训合格后注册备案;若用气方不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委派专人或该专人经供气方培训不合格或用气方更换专人而不通知供气方,则供气方有权缓供或停供天然气; 14.11用气方若遇设备检修、产量调整等因素而影响月日用气量,用气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供气方。14.12协议签订后,如用气方未在协议规定的供气起始日开始用气,且没有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之供气方的,构成违约,用气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违约责任。14.13用气方的通讯地址等工商注册信息及用气相关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后 3天内书面告知供气方,并办理相关的客户资料变更手续或办理截气手续,因用气方原因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或截气手续的,用气方对用气地址实际发生的气款、滞纳金承担清偿责任,对违反用气安全规定造成用气安全事故的,用气方自行负责,因此造成供气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用气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5违约责任151供气方的违约责任15.1.1由于供气方责任性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天然气质量事故或在抢修供气设施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知用气方,而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用气方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用气方有责任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因用气方有能力采取措施降低损失而未采取措施造成扩大部分的损失,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5.1.2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停气、气压降低、天然气质量事故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供气方有责任组织抢修,使用气方的损失降到最低。15.1.3由于用气方不向或消极向供气方提供正常抄表、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抢修、周期表具检定和安全检查等工作的便利,由此而造成用气方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5.1.4供气方于本协议项下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限于合理审慎的义务范围内,供气方已依法和依本协议约定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勤勉、审慎地履行了协议义务的,不承担意外停气、漏气等导致的用气方的损失。15.1.5由于供气方未按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9条款下之要求信守保密,而造成本协议内容的披露,视为泄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月平均协议价款的2%。152用气方的违约责任15.2.1用气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用气性质和用气范围正常用气,承担违约责任,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供气方的直接损失。15.2.2用气方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燃气,给供气方或第三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及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5.2.3用气方擅自更换、变动、损坏供气的设施和计量装置,增加用气设备而未经供气方批准的,或采用各种方式盗用天然气的,用气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直至永久性终止对乙方的燃气供应,如造成危害引起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5.2.4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供气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损害,用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5.2.5由于用气方未按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9条款下之要求信守保密,而造成本协议内容的对外披露,视为泄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月平均合同价款的2%。153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于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间接、特殊、惩罚性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赔偿、费用开支(包括利润、使用损失、合同损失和生产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供气方对用气方均没有任何在本协议项下的、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16不可抗力16.1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供、用气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6.2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一方如受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通知应载明对不可抗力的描述、不可抗力的实际或预期影响、以及在本协议项下履行受阻的诸项义务。该方发出该等通知后,在不可抗力阻止该方履行该等义务的范围和时期内,被免除履行该等义务的责任。17交付年度与合同量171本协议项下天然气的付气期为 四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172在第17.1条约定的付气期内,用气方如因扩大生产规模等原因而需要增加购买天然气量,应提前6个月通知供气方,供气方并无义务但应尽最大合理努力向用气方供应增加的天然气量,届时天然气销售、购买的具体条件由供用气双方另行协商。173本协议约定的付气期届满后,如供气方有足够的天然气销售供应且用气方仍需要购买使用天然气,供气方应优先向用气方销售供应天然气且用气方应购买使用供气方的天然气,但届时天然气销售、购买的具体条件由供、用气双方另行协商。174供、用气双方应在付气期届满日的的3个月前(即 日前),确定是否延长付气期;需要延长付气期,供、用气双方应就延长后的付气期的权利义务另行协商确定。18终止181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则用气方可向供气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18.1.1供气方实质性地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且未在用气方发出指明该违约行为并要求予以纠正的通知后30日内纠正该违约行为;如果该实质性违约行为不能合理地在30日或供用气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期限内得到纠正,但供气方在接到用气方通知后的30日期限内已经开始纠正该违约行为并在其后继续以一切适当的努力纠正该违约行为,则上述纠正期应延长30日;18.1.2 供气方破产、无偿债能力、歇业、解散或进入清算程序;18.1.3 供气方违反本协议,在连续30日以上或在任一交付年度中累计超过60日未交付本协议规定的天然气。18.2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则供气方可向用气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18.2.1用气方实质性地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且未在供气方发出指明该违约行为并要求予以纠正的通知后30日内纠正该违约行为;如果该实质性违约行为不能合理地在30日或供用气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期限内得到纠正,但用气方在接到供气方通知后的三十(30)日期限内已经开始纠正该违约行为并在其后继续以一切适当的努力纠正该违约行为,则上述纠正期应延长30日;18.2.2用气方违法或违反本协议书之约定使用天然气。18.2.3用气方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在付款期限到期之日后30日内支付或全部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18.2.4用气方破产或无偿债能力、歇业、解散或进入清算程序。19保密供用气双方对于因订立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其它协议)而收到或取得的对方的各项有关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加以保密。20供、用气双方的其它约定20.1供、用气双方经过充分沟通与会商,用气方已经完全了解了天然气供应行业的特点。20.2用气方要求:当发生因供气方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停止供应天然气及/或供气方上游天然气供应商所供应天然气气质低于本协议所约定气质标准的事故以及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0条的其它情况时,供气方作为理智谨慎的作业者,应当尽最大的努力降低或减少用气方因供气方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停止供应天然气及/或供气方上游天然气供应商所供应天然气气质低于本协议所约定气质标准所遭受的损失。20.3用气方同意:当发生因供气方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停止供应天然气及/或供气方上游天然气供应商所供应天然气气质低于本协议所约定气质标准的事故以及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0条的其它情况时,供气方作为理智谨慎的作业者,即使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但仍不能完全消除用气方因供气方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停止供应天然气及/或供气方上游天然气供应商所供应天然气气质低于本协议所约定气质标准所遭受的损失,对于用气方因供气方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停止供应天然气及/或供气方上游天然气供应商所供应天然气气质低于本协议所约定气质标准所遭受的所有损失,供气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用气方也承诺就本条款所约定之事项不再就经济及/或其它任何方面通过法律途径向供气方提出任何诉讼及赔偿要求。21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供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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