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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污染受影响酒店告酒吧获赔[法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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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污染受影响酒店告酒吧获赔[法律案例].doc

    噪音污染受影响 酒店告酒吧获赔 因一家酒吧深夜还在工作并制造噪声污染,影响楼上另一家酒店正常开展,经双方协商无果后,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汉庭酒店)将该酒吧老板刘某告上法庭。10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采取有效、可靠的隔音降噪措施,并严格控制低音设备的音量,并赔偿汉庭酒店经营损失1664元。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城分公司诉称,2008年1月17日,他们总公司在郑州设立分公司并在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一处办公楼承租4-6层的房屋作为酒店经营之用。2008年9月份酒店开始营业。而在该楼下面2层的部分房屋被刘某作为酒吧经营之用,于同年3月15日开始营业,刘某的营业时间是每天晚上的10点至次日凌晨3点,该段时间正是在他们酒店住宿的客人的休息时间。因刘某酒吧的音量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音的标准,导致在他们酒店住宿的客人晚上无法入睡,并导致大量的投诉、免费退房等,大量客人不再选择该处住宿,直接导致他们经营损失148291.9元,并间接影响了他们的品牌美誉。他们多次通过口头和书面方式向刘某提出要求立即进行噪音整改并要求赔偿他们的经营损失,刘某也向他们书面回复确认噪音原因,并同意整改,但时至今日,刘某仍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整改以及对他们的经营损失进行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立即停止环境噪声污染,排除危害并按照其承诺进行噪音整改,并赔偿他们经营损失为148291.9元。 刘某辩称,他属个体工商户,法律上无独立的人格,主体不适格;他没有给汉庭造成侵权,不应当赔偿其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1日,汉庭设立,经营场所在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一处办公楼4-6层。2009年2月18日,刘某成立郑州市管城区期久吧酒吧,经营场所正在该办公楼的1-2层,郑州市管城区期久吧酒吧的营业时间为晚上10点至凌晨0点左右。2009年4月10日,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出具监测报告一份,载明:监测项目为等效声级;监测方法为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监测结果(夜间值)为1#测点 50.1dB,2#测点45.7dB。2009年4月25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区域噪声标准适用区问题的通知及郑州市市区噪声标准区划图的规定,郑州市管城区期久吧酒吧所在位置属二类噪声功能区;郑州市管城区期久吧酒吧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该标准对社会生活噪声所作的定义是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且规定在二类噪声功能区,在酒店客房的房间内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的夜间排放限值为35 dB。 另查明,在2009年3月27日至2009年4月5日期间,在原告处入住的客人因为被告的酒吧噪音问题,退房的有13位客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664元。 法院认为,刘某所开设的郑州市管城区期久吧酒吧属娱乐场所,其在营业时所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汉庭与刘某所在的郑州市商城路一处办公楼为商业、居住的混合区,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区域噪声标准适用区问题的通知及郑州市市区噪声标准区划图的规定,该区域应属二类噪声功能区。汉庭和刘某所开设的郑州市管城区期久吧酒吧位于同一栋办公楼内,刘某的营业时间为晚间10点以后,依据相关规定,应适用表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即2类区域夜间最高限值为35dB,经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被告的社会噪音的排放限值已超过该标准,故刘某已对汉庭构成噪声污染。因汉庭与刘某所开设的酒吧系上下楼的相邻关系,刘某在其营业时对汉庭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噪声污染,已构成噪声侵权,故刘某有责任采取有效、可靠的隔声措施,并严格控制低音设备的音量,避免对汉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以保障汉庭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刘某的侵权行为给汉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4元,应由刘某赔偿;汉庭所主张的其他损失系间接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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