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海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doc
吉林海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和调动全体员工爱岗敬业、严于律己,勤奋高效的工作,有效地预防和纠正员工的违规与失职行为,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乾艺茶城、天淇环评及其他控股公司。第三条 职责(一)各部门有权根据本制度对本部门员工提出具体奖惩意见,并可在本制度范围内实施奖惩;(二)职能主管部门在根据实施处罚时,应向当事人下达公司统一制发的处罚单,转行政人事部。(三)行政人事部依据奖惩单编制工资明细表,由财务部实施奖惩金额的发放或扣缴。第二章 奖励第四条 奖励范围凡忠诚企业,努力工作,为公司发展和在社会公益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员工,均可依照本规定予以奖励。第五条 奖励种类:表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特等功;(一)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表扬:(1)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良好效益者;(2)维护公司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3)品行端正、服从领导、工作认真、业绩明显,堪称员工榜样者;(4)节省物料、降低消耗、且有显著成绩者;(5)拾金不昧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6)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水平突出,且成绩优异者。(二)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通令嘉奖:(1)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科学研发、技术进步等方面有所创新、改进,成效优秀者;(2)在市场拓展、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业绩优良,为企业创造明显经济效益者;(3)主动热诚为客(养)户服务,取得公众一致好评,社会信誉良好,并为企业赢得荣誉者;(4)对于公司内出现的违章违纪、营私舞弊及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敢于揭发、制止或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为企业避免、挽回经济损失者;(5)助人为乐,品德高尚,拾金不昧价值1000元以上及有显著善行者并获公众一致赞扬者;(6)工作努力,履职认真,快捷高效完成领导交办的重大或特殊任务者;(7)对社会做出贡献,其先进事迹获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导,为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者;(8)在其方面做出特殊贡献,公司认为应给予通令嘉奖者。(三)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记功:(1)对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项工作提出建议,经采纳后有显著成效者;(2)遇有意外事件勇于负责,处置得当,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数额较大者;(3)发现职守外故障(事故),迅速报告,妥为处置,避免或减少重大损失者;(4)超额完成公司利润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5)举报(制止)重大违纪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金额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者;(6)对社会做出贡献,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7)研究、改善节能设备、管理方法等有重大功效者;(8)有其他重大功绩,董事会认为应给予记功者。(注:文中所指重大经济效益或经济损失金额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四)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记大功:(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险,见义勇为,挺身而出,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做出重要贡献者;(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严重经济损失或维护企业良好声誉者;(3)对于徇私舞弊或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敢于揭发制止,金额为2万至5万元者;(4)有重大特殊功绩,董事会认为应给予记大功者。(注:文中所指重大经济效益或经济损失金额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五)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记特等功:(1)具有显著的产品研发成果,对公司有重大贡献,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其年直接效益20万元以上者;(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避免严重损失其价值特别重大的;(4)揭发检举重大贪污、盗窃、侵占公司资财或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协助破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5)有其它特殊贡献者,董事会认为应给予记特等功者。(注:文中所指经济效益或经济损失金额为20万元以上)第三章 处分第六条 处分范围: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纪律及规章制度,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及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第七条 处分种类: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降级降薪)、辞退。(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通报批评:(1)经常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以上)者;(2)工作时间喧哗、打闹、串岗、嬉戏,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3)上岗时不专心工作,睡觉、娱乐、聊天、做私事、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者;(4)未经许可,私自在公司内推销非本企业产品者;(5)不按规定办理交接班而自行离岗,并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出现差错,情节轻微者;(6)不服从分配调动,不听从指挥,影响生产、工作和正常公共秩序,情节轻微者;(7)工作拖沓,安排失当,不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情节轻微者;(8)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或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列队行走,举止不整、有失公德,给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警告:(1)各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或以职务之便,擅自收受公司员工(含外部人员)馈赠礼金(礼品)100元以下,三日内未向公司报告或上交者;(2)私自挪用、截留、坐支公款500元以下者;(3)未经领导许可,擅自将公司机密文件外借或泄露,尚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者;(4)对上级安排的工作或任务无故拖延,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者;(5)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公众影响或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情节较轻者;(6)违反安全用电及防火规定,在厂区宿舍和禁火区域内擅自动用烟火或使用电器设施,且不采取防范措施,形成事故隐患,尚未造成后果者; (7)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即携带外部人员入厂参观者。(三)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记过:(1)私自挪用、截留、坐支公款800元以下者;(2)报销公务费用,票据不实或有意拖延不及时结算还款者;(3)伪造、盗用公司印章未造成后果者;(4)由于工作失误,致使公司资产、文件毁损,情节轻微者;(5)利用公司设备和原材料做私活,侵占价值较小者;6)因工作渎职致使公司财产或信誉受到损害者;(7)开用公司车辆外出办理私事者;(8)无驾驶证或非本岗人员擅自开动公司车辆者;(9)擅自把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者;(10)无证操作或擅自将设备装置交给无证人员操作者;(11)在重点防火区域内,违反禁令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并形成明显隐患者;(12)隐匿或谎报事实,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者;(13)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勒索他人钱、物,未造成后果者;(14)与他人结伙作弊,谋取私利,在公司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者;(15)将公司财物、产品擅自变卖或送与他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者;(16)隐瞒事实,虚报冒领,骗取公司钱款者;(17)酒后上岗,滥施职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8)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四)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记大过:(1)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察,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及声誉者;(2)敷衍塞责,有失作为,致使职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司财物被骗、被盗、客户流失,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者;(3)损坏公司公共财物或损毁公司产品,价值在1000元至2000元以内者;(4)擅自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品进入工作场地者;(5)故意涂改、损毁重要文件或公物者;(6)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违反厂规、不服管理,干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 (7)恶意诬陷他人、聚众打架斗殴,在公司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者;(8)不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工作,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对调查人员出具伪证者;(9)工作推诿,相互扯皮,对公司授权部门下达的工作指令不贯彻、不落实、不执行并有可能造成重大危机事件者;(10)领导不力、贻误工作、有意包庇、推卸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五)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留用察看(降级降薪):(1)私自涂改、藏匿、销毁帐目、单证,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2)玩忽职守,放松管理或违章指挥操作,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者; (3)挪用、截留、坐支公款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4)对正常行使职权管理人员,以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公司秩序者。(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屡屡出现安全事故或危机事件隐患,且没有明显改进者;(6)利用工作之便索要好处,或涉嫌职务侵占者。(六)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辞退:(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拘留处分及其刑罚者;(2)偷窃、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者;(3)损坏公共财物或损毁公司产品,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者;(4)擅自开动公司车辆并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者;(5)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者;(6)工作时间参与赌博或为赌博行为提供方便条件者;(7)贪污盗窃公款(物品)300元以上,索贿受贿2000元以上,损害公司声誉、形象,或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8)私自在他处兼职,并影响公司利益或劳动合同正常履行者;(9)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利益严重损失者;(10)煽动怠工或罢工,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者;(11)以各种形式散播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或挑拨员工与公司对立者;(12)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声誉受到损害者;(13)参加非法组织,且不接受教育和劝阻者;(14)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在公司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15)不服从领导管理、指挥、调动,不听劝导并威胁、侮辱执行职务人员者;(16)泄漏机密,欺上瞒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者;(17)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其行为对公司声誉、发展及经济造成巨大影响者;(18)对违纪行为拒不承认,强词夺理,无理取闹,或阳奉阴违,屡教不改者;(19)伪造、盗用单位印信,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20)服务态度恶劣,刁难、辱骂、敲诈勒索客户(养户),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损害企业形象者。(21) 违反公司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管理规定,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立项、施工、装修、扩改、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结算付款等业务过程中,索贿受贿、营私舞弊,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者。第八条 对违纪员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并处数额不等的经济罚款。第九条 受处分(处罚)的员工,在未接到公司处理决定之前,不宜擅自离职,否则将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其它后果。第十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妥为存档和保管。第四章 奖惩标准第十一条 奖励(1)表扬人员:经行政人事部门批准,可奖励50-100元;(2)通令嘉奖人员:经行政人事部门批准,可奖励100-200元;(3)记功人员:经总经理办公批准,可奖励200元500元;(4) 记大功人员:经总经理办公批准,可奖励500元1000元;(5)记特等功人员: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奖励2000元5000元。第十二条 惩罚:1)通报批评:经行政人事部门批准, 罚款50元100元;2)警告:经总经理批准, 罚款100元500元;3)记过:经总经理批准,罚款500元1000元;4)记大过: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罚款1000元2000元;5)留用察看: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开除司籍留用察看一年,可并处罚款2000元5000元;6)辞退或开除:经董事长批准,扣除当月工资及其他,可并处罚款5000元30000元;7)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者,经董事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当事人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赔偿责任;8)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以上者,经董事长批准,由当事人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赔偿责任;9)其他一般违章违纪人员,可视情分由行政人事部门处10元100元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修订权属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监督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