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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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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课件.ppt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2017年5月,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201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1610号)二、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619号)三、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财税201645号)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649号)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闽财税201623号)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发改高技20161056号)七、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财税201689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201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八、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财税2016101号)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税2016106号)十、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6108号)十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16111号)十二、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财税2016114号)十三、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十四、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十五、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201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十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7号)十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8号)十九、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2016165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201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时间所限,此次培训只能选择重点或适合本县地税业务需求的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进行简要讲解。,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201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时间所限,此次培训只能选择重点或适合本县地税业务需求的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进行简要讲解。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619号)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财税201645号)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税2016106号)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三、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同时废止。,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同时废止。,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7号)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严格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二、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福建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三、本省跨地市、同一地市内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详见76号公告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详见76号公告附件2)复印件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四、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76号公告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及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623号)等规定执行。五、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8号)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按以下标准执行:行 业应税所得率(%)一、农、林、牧、渔业3二、制造业5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四、交通运输业7,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8号)行 业应税所得率(%)五、建筑业8六、饮食业8七、娱乐业15八、其他行业(不含房地产企业)10,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 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事后发现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二)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低于3%。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同时废止。,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二部分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内容,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三部分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一、税前扣除关注的主要原则为了保证应纳税额计算的准确,解决涉税事项能不能扣、扣多少、扣在何时的问题,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税前扣除遵循以下原则:税法独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应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的要求。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要求,是对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等首要质量要求的补充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一)税法独立原则1.税法独立于财务会计处理办法(1)按照新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时的政策适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的两种情形:一是税法规定了低限标准,企业的会计处理不低于此标准属于符合税法规定。如企业的折旧年限,税法规定了最短折旧年限,企业会计核算中确认的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属于与税法规定一致,可按会计核算确认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二是税法规定了高限标准,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不高于此标准属于符合税法规定。如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高于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合的5%即属于符合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一:某企业2013年度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支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罚款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在2013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计入损益的10万元罚款支出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不涉及适用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问题。税法规定企业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缴纳的罚款不得扣除,其与会计核算产生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纳税年度内,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因计算口径不同、扣除标准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存在。除罚款支出外,税收滞纳金、罚金、业务招待费等涉税项目,也属于永久性差异。,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二:某企业购置一台电脑,该电脑计税基础为1.2万元,企业会计核算按2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3年,假设该计算机预计没有残值。每年税会差异及调整情况见下表:,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在该例的税务处理中,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对计算机折旧计入损益(税前扣除)的总额相同,只是因折旧年限不同每年形成暂时性差异。虽然第三年会计核算未计算折旧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收仍应允许其当年扣除4000元。从本例分析,税会暂时性差异不适用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三: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未低于税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问:企业对某项机器设备按照12年计提折旧,实施条例规定机器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10年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答:按照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对机器设备确定的折旧年限为12年未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税会主要差异(1)收入类涉及视同销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等。(2)扣除类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利息支出、等。(3)资产类折旧摊销、资产损失、资产减值准备金等(4)特殊事项如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等(5)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税法独立于其他法律法规(1)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与其他非税规定不一致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按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如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与其他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按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如与增值税、营业税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不同(2)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其他法律规定可作为税法执行的参考如企业违反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适用政策问题,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一:企业在2014年度补缴2011年度营业税,应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税金在其纳税义务发生年度扣除,因此企业补缴2011年度税款应在其纳税义务发生的2011年度扣除,不是扣除在缴纳税款的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二:问:按照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对于补缴以前年度允许扣除的,是在补缴当年扣除还是在所属以前年度扣除?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在发生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实际发生的原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尚未发生的事项不得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准备金、预计负债等不得从税前扣除关联企业间未计算且未支付的费用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按照新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支出可以扣除的弊端合理性原则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1.相关性原则的政策体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合理性原则的政策体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五)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用于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存货、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六)需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体现以票管税的理念)合法有效凭据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在未明确前按以下标准涉及缴纳流转环节税收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凭发票税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自制凭证(如工资单等),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一向非金融企业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凭据问题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或资金占用费以什么票据作为扣除凭据?答:应凭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没有发票可以到税务局代开。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二问:企业发生两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向其他企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7%。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在2013年末已记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为35万元,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方可从税前扣除,未提供有效凭证的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考虑到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在2011年(含)以后,因此对于汇算清缴后取得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效凭证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和相关操作流程进行税务处理。即:将利息支出追补扣除在利息发生年度,因此形成的多缴税款予以退税。企业在追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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