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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包安全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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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包安全承包合同.doc

    富力丽思卡尔顿酒店工程安全承包专项合同甲方: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1、 伤亡控制指标:实现“五无”无重伤、无死亡、无倒(坍)塌、无中毒、无火灾目标,轻伤年负伤率不大于24。2、 安全达标目标:争创“双优样板工地”;安全达标为优良等级。3、 文明达标目标:争创省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文明施工达标为优良等级(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具体要求和落实措施,根据安全目标考核办法提出(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在考核生产、经济和技术等指标的同时,也要认真考核安全管理指标的落实情况(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分包合同中安全生产指标内容一、 总包方向分包方签发分包经济合同中时,同时经书面形式对安全防护部门、防护设施进行移交(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并分解各项安全生产指标:1、 伤亡控制指标:实现“五无” 无重伤、无死亡、无倒(坍)塌、无中毒、无火灾目标,轻伤年负伤率不大于24(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2、 安全达标目标:争创“双优样板工地”;安全达标为优良等级(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3、 文明施工达标目标:争创省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文明施工达标为优良等级(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二、 分包方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总承包方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交底(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三、 分包方参与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及身体检查合格证明(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四、 分包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总包方统管安全管理工作,分包方应有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安全管理工作(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五、 分包方如果完不成上述指标,或施工中存在事故隐患,总包方有权限其整改,必要时停产整改,直到达到指标要求(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六、 分包方由于失职造成伤亡事故,除要承担经济损失,同时视情节轻重,总包方给予罚款,解除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七、 若收于总分方的责任,导致分包单位人员在不安全条件下作业,分包方有权拒绝作业,并提出改进意见(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如果导致发生了事故,应由总包方负责(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八、 总包方在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时应包括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各细则处罚情况如下:    第一条  为促使分包单位各部门密切合作,共同负责,保证分包单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以取得生产、建设整体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规定(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二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是电力规划、设计、制造(修造)、建筑安装、调试、生产等部门的共同任务(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是总包和分包部门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都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安全,必须生产实行全过程的安全监察(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确保安全(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能源部所属的本规划、设计、制造(修造)、建筑、安装、调试、生产等单位(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五条  规划、设计阶段安全监察重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和部颁有关规程、规范及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中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部分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特别是下列各种设计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防止重大设备损坏和大面积停电,系统瓦解事故的监控、保护和自动装置;    (2)防止氢气、乙炔、氧气(含站)防火、防爆和消防设施;    (3)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防护设施;    (4)高温、低温、潮湿、高噪音值班地点通风降温、采暖、防噪音设施;    (5)防震、防酸、碱腐蚀和毒品与六氟化硫等的防毒设施;     对以往同类工程的设计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以及事故对策在本工程中的落实(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设备选型是否贯彻“技术上先进、生产上安全可靠、经济上合理”三者统一的原则(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选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是经过鉴定的合格的产品(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六条  设备制造阶段安全监察重点:    国家、能源部和机电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规范和反事故技术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与所制造产品及配套防护装置(包括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有关的国标、部标(含其他部的相关标准)及合同的贯彻落实(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对同类设备已发生过的制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以及反事故对策的落实(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七条  建筑、安装及调试阶段安全监察重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和部颁的有关规程、规范、设计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有关项目的三同时落实,以及上述项目设计变更的正确性和必要性(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国家和部颁安全监察规程的贯彻落实,重点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鉴定(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建筑、安装质量监督和验收制度的贯彻执行,重点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以及隐蔽工程,厂房建构筑物沉降观察点的建筑、安装质量的监督和验收(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器材检验制度的贯彻执行,重点是大型起吊设备,耐热合金钢等重要器材安装前的质量检验(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设备调试前调试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制订(由建筑、安装单位负责会同制造厂家生产调试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部颁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贯彻执行(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分项承包基建工程的所有施工单位承包资格的审查监督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质量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扩建、改建工程中,保证生产单位安全运行的安全措施的制订和落实(由施工单位负责会同设计、生产单位进行)(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新设备移交生产时,图纸资料、安装记录(包括竣工图和设计重要修改通知书等)、备品配件、专用工器具和试验设备等按规定由施工单位向生产单位全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建筑、安装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以及事故对策的落实(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八条  生产准备阶段和设备移交生产后安全监察重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和部颁有关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部有关提前配备生产人员和组织培训等有关规定的落实(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现场运行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其它管理制度与技术管理基础资料的编制、审批工作的落实(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试运前各种安全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以及安全设施的落实(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有关生产人员参加新设备投产前安装、调试规定的落实,并按规定培训考试合格(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生产事故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信息反馈和事故对策的落实(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三章  全过程安全监察体系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各单位的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执行(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施工安装、调试与生产各单位一样均应配备安全监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十条  各单位的安全监察机构由所在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安全监察工作由省局安全监察机构分级归口管理(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分包单位建设和生产的安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察,监督分包单位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监督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单位认真落实“三不放过”的要求(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对严重违反规程、制度,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问题有权制止,对设备的重大缺陷和质量重大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必要时发出安全监察通知单,限期解决(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十二条  生产中发生事故,由生产单位严格按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组织调查、统计、考核(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建筑、安装和调试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根据事故责任,对有关单位亦应统计事故进行考核(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在调查中如对原因、责任的处理决定有争议时,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复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能源部认定(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的设备从启动试运起,到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事故亦要进行调查统计报告并进行考核(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办法,由总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十四条  在运输、建筑、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以及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返工亦应统计为事故,由施工安装、调试或设计单位组织调查(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事故统计标准,由总包分包共同制定(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涉及不属于总包单位时,生产单位除将事故报告抄送有关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外,应按照合同向有关单位提出修复设备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除生产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填报事故报告外,涉及到设计、制造、建筑、安装与调试单位责任的事故,各有关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并上报能源部(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分包发生事故涉及到总包时,组织调查分析,有关单位应按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事故报告(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并惩处,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给予奖励(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考核、奖惩办法由能源部制订(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十八条  事故信息是改进建设和生产各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依据(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各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都必须建立健全事故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十九条  事故单位应按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日期向上报事故卡片和事故报告(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每月日前向报送上月的计算机事故软盘(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二十条  总包应及时分析事故信息,反馈给生产、基建、设计各部门及其基层企业,以便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实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确保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有保障,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的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以及部制订的关于防止本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中涉及的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保障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三条  凡属设备制造(修造)企业、本设计和基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承担本行业建设项目设计或基建施工任务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本行业生产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以下简称“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应做到采用经过实践检验过的成熟工艺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装备,使生产过程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现行标准和劳动保护法规允许范围以内(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若对某些生产过程的危险、职业危害尚缺乏有效的控制工艺和设施,则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中加以说明,并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列出科研项目,在初步设计中预留今后补上技措的可能性,并在资金上加以保证(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切实按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工作(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方面要做好下列工作:    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安全卫生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如果需要进行一些科研工作,则其所需资金应与上述投资一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审查时,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提前天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的总的部分,总布置图及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以下简称专篇)等资料送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应级别地方劳动、卫生、消防部门和工会,属部级审查的大型工程项目,上述资料必须报送安全环保司及规划院;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时,必须邀请上述单位参加(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审定的专篇应作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验收依据(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建设项目进入启动调试阶段之前,在审查启动调试大纲时,为保障重要调试工序的安全,应进行反事故专题措施审查(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火力发电厂的整套启动,应按启动验收规程进行,起动验收工作应邀请安全监察、相应的地方劳动、卫生、消防和工会等部门参加(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建设项目投产(试生产阶段)验收按下述原则进行:    ()凡属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火灾、爆炸、防尘、防毒、防噪声危害和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自动装置安全标志及信号报警等技措及设施,均属必须完工验收的项目(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属防止中暑、降低劳动强度及劳动保护辅助设施等可在试生产初期投用,做好调试及完善化(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建设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属分期分批投运者,投产的设备和相应的公用设施应按本条()、()点要求投运(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所有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均应同时验收,并附技术检测数据和效果评价(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相应的地方劳动、卫生、消防部门和工会(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负全面的责任(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削减,没有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符合有关规定的良好劳动安全条件(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初步设计会审前天必须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有关篇章(含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和有关图纸资料,并落实审批会的决定(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审查时由主管部门主持,并邀请相应的地方劳动、卫生、消防部门和工会参加(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对承担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含调试)单位提出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规定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要负责督促检查设计单位把审定的专篇落实到施工图设计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和启动调试过程中贯彻执行“三同时”要求(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在进行设备订货时,要向制造厂提出安全卫生的指标,写入合同供货条件中(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工程进入调试阶段前,组织运行操作人员和设计、施工、调试人员一起对启动调试有关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卫生设备及措施进行调试,测定实际效果并作出评价(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生产人员培训时要有安全卫生的内容,并在制订工艺设备操作规程的同时制订并完善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检修、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投运的安全卫生设施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拆除(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各级安全安全员对建设项目中安全卫生方面的实施情况实行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在办理建设项目的验收时,由主管部门主持对安全卫生设施进行数据检测和效果评价,提出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措施等,以专题报告形式连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报送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及相应的地方劳动部门等审批(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限期解决,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按能源部和当地政府规定,做好安全设施的检修维护工作,定期对尘、毒、噪声等作业点做好检测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九条  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项目的安全卫生条件同时作出论证和评价(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技术标准、部颁反事故技术措施中有关规定(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对尚无成熟经验的工艺或措施,要列入本工程必须进行的科技试验项目(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设备选型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安全运行和涉及工业卫生的要求(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设专篇审查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内容,设计并落实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改进安全卫生的意见(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经审查同意的涉及安全卫生的设计方案,如有变动要征得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同意,并经主审单位批准(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在工程验收时,若确因设计问题而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设计单位应负责提出改进方案和施工图,并调整概算(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十条  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和“三同时”的贯彻实施负责(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施工中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保证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主体工程启动调试前,负责将第七条的第点中安全设施及时调试投运,并办理验收签证(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在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时,若确因施工和调试问题使安全卫生设施达不到预期效果,施工单位应负责在限期内及早消除,使之正常投运(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之大小及规定审批权限,分别实行能源部、网局、省(市)本局和企业四级监督,由相应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等会同相应的地方劳动、卫生、消防部门和工会共同实施安全卫生的“三同时”监督监察,上述部门的主要职能是:    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会议,负责对可行性论证文件中的安全卫生论证内容进行审查(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参加初步设计会审,及时将审查意见返回给有关单位(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按时审批建设单位报送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验收审批表(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会议时,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试生产中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题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表内容,严格审查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的情况,审查各种技措实际效果(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对不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的单位,可按下列情况处理:    ()凡未实现“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或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有重大缺陷的不得报竣工投产(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凡未实现“三同时”要求,由于设计和施工原因使安全生产存在较重大的隐患,主要的工业卫生指标超标比较突出的,不得申报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未经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参加验收,或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点()要求,强行投产的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十二条  本企业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条文解释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负责,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附件:本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国家、地方政府和能源部(含原本部等)的有关规定(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设计中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它依据(如设计中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则应注明暂行规定及批准单位)(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二、工程项目概述    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改建、扩建前的安全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和工业卫生概况;新建工程则要描述同规模已投运的类似项目概况(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对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原材料、产品、主辅设备及主要危害加以概述(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地质、气象、雷电、暴雨、大风、洪水、地震等历史资料及预测的对本工程项目带来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建厂四邻情况对本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以下简称“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本工程项目给周围工厂、居民可能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荡措施(如本线路的安全距离、场强允许值、防火防爆的安全距离等)(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总体布置中锅炉房、汽机房、制氧站、喷漆间、铸造、喷砂、喷涂、翻砂、水泥搅抖、焊接、乙炔站、制氢站、蓄电池室、输煤制粉系统、粉煤仓、油库、酸碱及危险品库、放射源库、气瓶库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有放射性危险品厂房、建构筑物、库房、机房等对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厂区的通道、消防通道、铁路专用线、煤系统、灰系统、燃油系统、油码头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措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总平面设计图中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避雷针保护范围、电气设备接地网、采光、通风、日照等情况,主要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辅助用房包括救护室、医疗室、更衣室、浴室、夜班休息室、主控室的吸烟、就餐、工作票办理小间、哺乳室、女工卫生室、安全教育活动室、工业卫生检测室等设置配备(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四、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危害因素分析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和产生的主要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原料、材料、中间体、副产物、产品、有毒气体、酸雾及粉尘的种类,名称和数量(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高湿、高空作业、水下作业、易燃、易爆、腐蚀、有毒、辐射(电离、电磁)、振动、噪声、易溺水、易受机械伤害、易触电的作业部位、程度(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种类、型号、数量(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可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可能发生的重大生产事故(可参照部重大反事故技措内容)(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五、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为确保设备工艺流程安全运行,不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选用的泄压、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及自动检测报警设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类别、等级及范围选择电气设备、安全距离、防雷接地、防止误操作、防静电等设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针对本行业频发人身事故,如触电、高处坠落、机械卷轧、高处落物、起重伤害等采取的预防措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主要设备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的保护措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说明某些危险较大的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及应急措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扼要分述生产工序中各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尘毒种类和名称、原来尘毒危害情况,以及防止尘毒危害所采用的防护设备、设施及其预期效果(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经常处于高温、高湿、高噪音、高振动工作环境所采用的防暑降温、降湿、降低噪声及振动的措施及防护设备性能,检测检验手段等(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防止误操作等人员过失造在危害的措施和防止小动物危害的措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防寒防冻及防雨防潮措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改善繁重体力劳动强度方面设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施工、生产中防止自然灾害的措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六、预期效果及评价    参考相似的样板工程项目在采取了相应措施后达到的安全卫生的实际效果及本工程拟采取的改进、增加措施,提出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目标及指标(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七、劳动安全和卫生机构的设置及人员设备配置情况    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测站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安全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日常监测人员和检验人员、仪器及建筑面积配置情况(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劳动保护教育宣传设施及人员配备(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八、安全卫生投资概算    主要生产环节用于安全卫生专项防范设施费用(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尘、毒、噪声等有害因素的检测、事故照相、摄录、必要的交通工具、数据管理用微机、安全宣传教育用的装备和设施费用(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施工和生产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安全卫生措施费用和事故应急抢修措施费用(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九、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讲明那些方面由于财力和技术原因,预计无法用技术措施确保达标的项目,并提出相应的必须采取的组织措施和使用个体防护手段(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附:加强承包工作及多种经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关于经营承包及企业内部各种经济责任制承包的安全管理要求:    经营承包及企业内部各种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的内容,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考核目标,除事故及安全长周期等指标外,还必须规定安全基础工作应达到的目标和应完成的重点反事故技术措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对各级领导人员任期目标安全部分的考核,也应以安全基础工作和反措完成情况为重点(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后,要严格杜绝在事故认定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擅自降低事故认定标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故(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各级领导人员对事故认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安监部门直至部安全环保司申诉,但无权根据个人意见否定事故(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实行承包制后,要更加坚定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决不允许各级领导片面追求某些指标的完成,抢工期、甩项目,拼设备、超参数、超负荷,违章指挥,强行启动机组或该停不停(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若因此造成严重事故,将给予责任者以严厉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二、关于工程承包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所有承包工程(含工作,下同)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有能力胜任承包任务的领导班子;有熟悉所承包工程专业技术和施工生产现场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有完善的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具(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能准确理解和执行发包方提供的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和施工图纸、质量标准、工艺要求等技术文件(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大型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并有完整的适应施工要求的安全规程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设有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有施工质量监督系统(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承包工程的性质和项目必须在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安全施工要求和双方应负的安全责任,以及应达到的工程质量标准(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对于影响本正常生产的承包工程,如施工中预计不能按期完工时,应提前办理合同延期手续(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对有可能造成停电、触电、机械伤害、中毒窒息、烧烫伤和其他生产事故,以及需要发包方、承包方分别做好安全措施的工作任务,应由双方共同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明确责任,分别落实,经双方检查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开工(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必要时应派专人监护(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参加承包工程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工人,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作证,方可上岗工作(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一般工人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掌握安全生产和安全施工要求(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本企业中的车间和班组不准对外发包或搞承包(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本企业职工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承包,或向本企业(或非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提供劳务,否则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本企业不认定为工伤事故(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三、本企业领导或非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承包本企业工程时的要求: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其它有关规定(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对于按规程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承包单位在进入生产区或工地内工作前,也应经过有关分场(工区、队)同意,与有关班组长或岗位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并由班组长或岗位值班人员向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做好记录后,方能开始工作(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应有明确的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员(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如果同时有几个班组工作,则应设总的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各班组的工作(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施工人员应使用符合承包工程现场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具(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承包方工人如分散到运行岗位或检修班组参加工作,事先应对其进行有关规程制度的培训和考试,并受发包方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在安全管理上应同本企业职工同样对待(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承包方在施工中必须接受发包方安全安全员和质量检查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对违反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安全员有权纠正,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其工作,因此造成工期的延误由承包方负责(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安装的主体工程,包括千伏及以上线路的架设,发供电设备检修中的技术性工作,压力容器、煤仓、油罐、锅炉炉膛和烟道内的工作,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等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检修工作,不允许发包或分包给民工队及乡镇所属集体企业(包括实质上是民工队组成的县属集体企业)(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承包合同签订前,本企业的发包部门应将拟订的承包合同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提前送交安全安全员进行审查(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审查内容主要有:合同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完善,以及人员组成和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等(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经审查同意后始可正式签订合同(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承包合同(含附件)的副本于开工前送安全安全员备查(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承包工作中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经调查确属发包方安全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时,对于双方所签合同中安全部分,不论其内容和承包方态度如何,对电业内部发包方都予以考核,中断本企业安全记录(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四、关于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承包外单位工程,或承包本基建工程事项的要求:    大型工程应预先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现场施工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员(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参加施工人员,应明确分工,不得混岗(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雇用的临时工、农民工等应根据工作任务,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明确安全施工要求,并在本企业技工带领下,进行简单工作(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对于参加运行中的本设备的停电检修和改进工程的临时工、农民工,应有监护人员对其进行监护(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在施工中应接受发包方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如因施工力量、施工期限等原因,将承包工程的子项目分包给其他具备承包资格的集体企业,则分包合同也应明确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安全要求,以及双方应负的安全责任等(本条扣安全专项费0.1%)    五、关于多种经营安全管理要求:    多种经营系统中,从事工业生产、运输装卸、建筑安装、矿业开发等集体企业(简称集体企业,下同),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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